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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委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

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

市農委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

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全市農委系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下簡稱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及時消除重大隱患,有效防範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關於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農委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區域內農業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較大社會影響,應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並經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是指全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重大隱患治理工作進行督促指導,促進隱患有效整治,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  重大隱患治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全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委屬單位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領域重大隱患治理工作。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承擔各地農業行業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並指導、協調和督促各鄉鎮農辦及各鄉鎮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重大隱患治理,跟蹤掌握治理進展情況。

第六條  市農委負責對省廳、掛牌督辦和涉及多個行業領域、多個區域的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各鄉鎮農辦及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排查上報的、羣衆舉報的、省廳和掛牌督辦的以及在日常督導檢查、暗查暗訪、專項整治等活動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應當逐級上報市農委掛牌督辦,並建立管理臺賬,實行分類分級、閉環管理。

第七條  市農委作出掛牌督辦決定後,市農委要及時向重大隱患所在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屬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下達《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明確隱患具體情況、治理期限、治理要求,並定期公告。同時,對隱患治理情況實施跟蹤督辦和動態監管,及時掌握治理進度,確保按期治理銷號,於每季度末將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和治理完成情況臺賬報農委備案。

第八條  責任單位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要及時下達整改指令書,督促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過程中安全防範措施。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隱患排除後,經組織專家現場覈查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九條  責任單位應建立治理檔案,留存備查。檔案主要包括卷內目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等掛牌督辦有關文件;重大隱患治理方案;督查、檢查記錄,行政執法文書,現場影像資料;《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表》及專家現場覈查材料;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對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且無正當理由、相關單位拒不執行治理要求、責任單位督辦不力的,市農委將對相關責任人實行約談告誡、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經停產停業整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依規對相關隱患單位予以關閉取締。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

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制度

第一條  爲進一步推動全市農委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關於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結合農委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警示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農委及其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小組),按照“一崗雙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預警提示、告誡、督促整改的約見談話。

第三條  約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農委及其小組負責對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轄區內市屬以下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二)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對其系統內單位或分管農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農委及其小組約談。

(一)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安全生產任務目標的;

(二)發生有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或者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急救援不及時,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

(五)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上級交辦、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採取有效監管措施的;

(六)在國家、省、市組織的安全生產督導檢查中,被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監管問題,或者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產階段性重點工作,受到國家、省、市通報批評的;

(七)未認真對待安全生產方面舉報,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問題突出,造成羣訪或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後果,市農委、小組認爲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農委及其小組的約談,由小組聯合委應急管理處、委監察部門、委組織部門負責人組成約談小組,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和承辦。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約談,由本部門組織開展。開展約談時,根據情況可邀請新聞媒體、相關行業技術專家、公衆代表等參加。

第六條  約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約談準備。由組織約談的單位發出約談書面通知,明確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被約談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提供書面材料並做好相應準備工作。

(二)約談實施。會議由約談召集人主持,被約談人按照約談內容進行彙報。約談小組就有關問題提出質詢,被約談人進行答覆。約談小組提出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約談決定,被約談人應當作出落實約談事項的承諾。

(三)約談結果。約談應當形成會議紀要。被約談單位要根據約談要求和會議紀要進行整改落實,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在會議紀要下發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組織約談的單位,同時抄報參加約談的相關部門。

第七條  組織約談的單位負責對約談會議紀要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約談及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單位。

第八條  被約談人應當按時參加約談。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約談的,被約談單位應及時向組織約談的單位書面報告情況,經批准後,可委託相關責任人蔘加約談。

被約談人不接受約談或未按照規定參加約談的,由組織實施約談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被約談人爲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負責人的,取消該單位當年安全生產評先評優資格;被約談人爲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將該單位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

被約談單位未按約談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從嚴從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  組織約談的單位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本約談制度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爲的行政處罰和對有關責任人的問責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農委農村工作委員會安全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

安全生產“卡單令函”制度

一、安全生產提示卡制度

第一條  爲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進一步強化各級黨政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促進全市農業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農業安全生產工作特點和實際,由農委、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向本級農業農村工作主管領導和本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以及元旦、春節、各級兩會、“安全生產月”、暑期汛期、國慶、中秋等安全生產重點時期、重要時段、重大活動和重大節假日前夕,以提示卡的形式對相關工作進行提示。

第三條  遇有突發事件、活動或情況要隨時進行提示。

第四條  提示內容主要包括本地區、本部門當前急需開展的農業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並呈請各黨委政府和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以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開展安全生產調研、督導工作,主持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農委、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呈報的提示卡,要做到一事一提醒,不能長時間內多件事情合併提醒。

第六條 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要在提示卡上報一個月內,將本級農業農村工作主管領導和本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農業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收集整理,彙總形成工作臺賬,並報送農委主管部門留存。

二、安全生產告知單制度

第一條  爲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進一步強化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履行,農委主管部門加大對縣、鄉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委對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農業安全生產工作,以告知單形式進行指導告知;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各鄉鎮農辦農業安全生產工作,以告知單形式進行指導告知。

第三條  告知內容主要包括本行業領域本月重點工作、安全生產方面存在問題、防控措施、上級督導檢查以及臨時性重要工作任務。

第四條  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鄉鎮農辦收到告知單後,要認真研究部署,制定詳細計劃和措施,並抓好落實。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每月月底前將具體落實情況彙總後及時報市農委。

第五條  農委、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要採取督導檢查等形式,對告知單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同時,收集整理相關信息,建立告知及落實情況臺賬,並於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將本季度臺賬報市農委備案。

三、安全生產督辦函制度

第一條  爲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事項,嚴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促進全市農委系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農委以督辦函形式,對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和本級部門進行督辦。

第三條  督辦內容主要包括某一行政區內域農業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多發或事故起數同比大幅上升;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部署貫徹不力、工作進展緩慢;打擊非法違法工作不力,該行政區域或行業領域長期存在較爲嚴重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爲;各級督導檢查、專項檢查等活動中發現的以及羣衆舉報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重要事項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和問題以及農委認爲應督辦的其他情況。

第四條  被督辦單位接到市農委督辦函後,要立行立改,制定整改計劃,採取有效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五條 被督辦單位要定期向農委書面報告整改進展情況,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條 農委要建立安全生產問題督辦臺賬,定期跟蹤督辦,直至問題銷號。

四、安全生產整改令制度

第一條  爲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推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取得實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針對農委督辦的重大隱患、突出問題、重要事項等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且無正當理由的,市農委實行整改令,責成有關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落實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推動落實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  有關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收到安全生產整改令後,應當立即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整改令中涉及的重大隱患、突出問題、重要事項,形成會議紀要並儘快組織實施。

第四條  收到安全生產整改令後的5個工作日內,有關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應當向農委書面反饋整改令落實情況。由於受客觀條件限制,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在按要求反饋落實情況的同時,有關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穩定,直至整改完成。

第五條  農委建立整改令落實情況臺賬,逐項跟蹤督辦。對於無正當理由且未按照安全生產整改令要求進行整改的,將依據《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關於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依照有關程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