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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黃打非基本知識

一、“掃黃打非”背景知識

掃黃打非基本知識

說起“掃黃打非”,可以說是家喻戶曉的事情,但真正理解其義的人並不多。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什麼叫“掃黃打非”,“掃黃打非”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掃黃打非”是文化市場管理的一個專業術語,是一項執法活動。“掃黃”指清理黃色書刊、黃色音像製品、網絡市場之中的有害信息以及歌舞娛樂場所、服務行業的色情服務,就是指掃除淫穢色情、封建迷信等危害人們身心健康、污染社會文化環境的文化垃圾。“打非”是指打擊非法出版物,即打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破壞社會安定、危害國家安全、煽動民族分裂的出版物,侵權盜版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掃黃打非”的歷史背景是由於改革開放,經濟體制改革取得初步進展,人們的思想和社會生產力從僵滯走向解放。同時,某些早已杜絕的社會醜惡現象,如制黃、販黃、賣淫、嫖娼等,隨之沉渣泛起。特別是國門打開之後,在引進先進科學技術、管理經驗等人類文明優秀成果的同時,境外一些淫穢色情出版物、一些腐朽糜爛的意識形態也滲透出來。黃毒的滋長蔓延,嚴重危害人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對此,一些家長、老師和社會有識之士痛心疾首。1989年8月24日,黨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整頓清理書報刊及音像市場電話會議。“掃黃打非”這個詞語,第一次見諸全國報刊。會議提出,清理的重點是取締宣揚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的出版物。要求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務必體察民意,順乎民心,充分認識黃色書刊、音像製品的危害性和“掃黃”的必要性,態度堅決、毫不手軟地把這件事情抓好。全國“掃黃打非”工作是從87年開始的,至今已經開展了29年。

二、“掃黃打非”應關注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是銷售和租賃非法圖書報刊和音像製品仍有一定的市場;

二是圖書報刊經營戶存在超範圍經營和證件失效的情況比較普遍;

三是非法盜版圖書和盜版系統安裝盤、殺毒軟件、遊戲盤在市場貨架上仍然可見;

四是音像市場、電腦城集中歸市經營,地下批發、地下倉庫、銷售網絡雖然屢經治理,但走私、盜版分子仍然比較猖獗;

五是橫街窄巷和城郊結合部無證經營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屢禁未止;

六是複雜地段,如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廣場、人行天橋、集市、夜市、人流量比較集中的馬路邊等地的遊商、地攤,經營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不法活動屢打不絕;

七是網吧未成年人上網、網上傳播有害信息和侵權盜版現象時有發生;

八是歌舞娛樂市場演出中,低俗的表演節目以及異性陪侍活動比較普遍。

三、“掃黃打非”要澄清幾種認識

一是要堅決拋棄盜版無傷大雅而且會促進地方經濟的繁榮、能夠增加地方稅收,嚴厲打擊盜版會影響發展的“盜版無害論”。二是要澄清“盜版使窮人受益”的糊塗觀念。三是轉變“竊書不算偷”的落後迂腐意識。

在人類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的今天,侵權盜版扼殺獨立思考和自主創新精神,必將削弱創新能力,萎縮文化生產力,嚴重阻礙文化建設,削弱民族的核心競爭力,阻礙中華民族文化的復興。盜版活動在某地盛行,必將極大地損害當地的投資環境和聲譽,造成生產秩序的混論,惡化市場公平競爭環境,進而影響當地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有調查顯示,在我國盜版軟件的銷售數額每年上升10%,就會直接導致正版軟件的銷售數額減少40億元,經濟活動總額則會減少80億元,減少1.3萬個就業崗位。“竊書不算偷”的意識,使許多人將日常生活中諸多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爲皆認爲“合法”,對打擊侵權盜版的執法行爲和法院關於違法侵權的判決持懷疑態度,使我們的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要認清“黃、非”的危害。當前,信息技術飛速發展,市場經濟不斷深化,一些利慾薰心和別有用心的人千方百計利用新媒體特別是互聯網傳播色情、淫穢、暴力等有害信息,謀取經濟利益或達到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青少年的成長環境越來越複雜,正面臨新的挑戰。據有關調查,未成年人犯罪在各類刑事犯罪中佔有較大比例,並且出現了向低齡化、在校學生發展的趨勢。以當前青少年犯罪手段來看,大多數都是從不良文化中間得來,尤其是受互聯網等新媒體傳播的色情、淫穢、暴力等有害信息影響最大。

要強化法律手段,堅決依法行政。不法分子受高額利潤的驅動,大肆從事制黃販黃、非法侵權盜版活動,且內外勾結開始向團伙化、網絡化、規模化、專業化趨勢發展。我們要加大執法力度,充分運用法律武器,查處大案要案,依法嚴懲違法犯罪,震懾犯罪分子,要嚴格履行法律程序,依法行政,依法辦案,不能以罰代管,以罰代刑。

要加強互聯網監管工作。隨着互聯網在民衆的工作、生活、娛樂中日益廣泛的應用,互聯網已經成爲“掃黃打非”越來越重要的戰場,我們要改變觀念,調整思路,積極應對,切實加大網上“掃黃打非”的力度。除採用多種措施外,要建立有效的互聯網管理平臺,調整落實機構,要更新改善設備,充實技術人才,集中力量對互聯網傳播實施有效監控,打擊侵權盜版,關閉違法網站,過濾有害信息。

要形成監督機制。及時公佈“掃黃打非”重大案件的查處結果,歡迎媒體、社會各界揭露違法違規問題,提出意見建議,督促依法行政和依法辦案,促進工作效率的提升。建立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的、以職能部門爲主的、廣泛的市場監督,使從事制黃販黃、非法出版活動的不法分子無藏身之地。

四、如何鑑別非法出版物

1、非法出版物的認定:

(1) 非法出版物的含義: 

凡不是國家認定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等;以買賣書號、刊號、版號、違反協作出版、代印代發規定從事投機活動印製的出版物;非出版單位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准編印、翻錄供內部使用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其他違反出版法規的出版物。

(2)非法出版物的主要形式:

僞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出版物;

盜用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名義印製的出版物;

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並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銷售的;

在社會上公開發行而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潤爲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單位印製和公開發行的出版物;

以買賣書號、刊號印製發行的出版物;

違反協作出版或代印代發的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而印製、銷售的出版物。

2、非法出版物的識別(ISBN是國際標準書號的意思。它主要是針對書籍的。後來也擴展到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等,報紙沒有)。

職能部門、鄉鎮、村(社區)監管人員,掌握以下非法出版物的識別方法,一般就可以識別非法出版物:

(1)查看封面、插圖和廣告。國家新聞出版署規定嚴禁用色情、兇殺的文字和圖畫招攬讀者,而黃色書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穢、兇殺、暴力等刺激性畫面;非法刊物往往在封面上標出挑逗性目錄,或者以目錄代替刊名,或目錄的字體大於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號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長期銷售。一般非法刊物的插圖往往印有色情、淫穢、恐怖、兇殺等畫面。

(2)查看版權頁。一看版權頁的版本記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著錄是否準確、完整。1991年9月以後出版的圖書,版權頁(或扉頁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記證號的,一般均爲非法出版物。二看是否盜用社名。非法出版物的版本記錄,往往盜用邊疆省(區)出版社或已撤銷出版社的名義,甚至編造出版單位名稱。三看是否標明印刷單位。合法出版物的印刷單位一般均爲省級定點印刷廠家,非法出版物往往不標明印刷單位,或標以非定點的鄉鎮印刷廠甚至是地下印刷廠。四看總髮行(總經銷)單位是否含糊不清。有的非法出版物只含混標註“新華書店發行”,究竟是哪家新華書店,不明確標出。合法刊物一般以某個郵局爲總髮行單位,而非法刊物則不標出郵局發行字樣。

(3)查看標準書號,就是覈對標準書號的編制、排列是否符合規定,其出版者前綴或地區報刊代號是否有誤,校驗碼是否正確,圖書分類號與該出版物的內容是否相符,書號數碼有無過多、過少或編碼錯誤等。

(4)查看書刊徵訂發行委託書。新聞出版署規定,出版單位委託批發企業進行書刊徵訂發行,必須使用新聞出版署統一印製的書刊徵訂發行委託書。因此零售書店對上門徵訂推銷的批發商家,先要查看其推銷的圖書有無出版單位簽發的委託書,沒有委託書的,一般應視爲非法經營活動。

(5)查看新書徵訂單。非法出版物的兜售者一般是採用單頁訂單形式散發和徵求訂數,而不使用出版社和批發企業如新華書店發行所、發貨店編印的新書徵訂單或書報目錄。同時,還應查看覈對印發徵訂單的書店是否具有總髮行、總經銷或二級批發的批發許可證,其發貨渠道是否合法,圖書的定價是否合理,發貨折扣是否符合常規。

(6)查看圖書的紙質及印裝質量。很多盜版書的封面色彩豔麗,有的甚至還印有防僞標記,很難與盜版混爲一談。但如果認真看一下圖書正文的頁面,就會發現破綻:一是紙張發黃發脆、手感粗糙;二是印刷質量低劣、版心不正、錯別字多,透印、粘髒現象普遍,油墨着色時深時淺;三是裝訂質量很差,摺頁不正,刀花、短頁、連刀頁較多;由於訂口不牢,有些書的封面與整個書可能分離、脫落。

(7)查看賣書人及售價。盜版書一般不登正規書店的店堂,因爲這樣易被查抄,賣盜版書、盜版光盤的人,大多數是推小車、提布袋、擺地攤、叫賣兜售的不具合法經營資格的遊商小販。由於盜版書從紙張、排版到印刷,成本很低,既不付稿酬又逃避稅收,因此兜售者往往以低於標價二三倍的價錢出手,地攤上那些對摺出售的新書,大多是盜版書。

五、非法出版物的取締

圖書發行工作者應在維護合法出版物及出版活動中起表率作用,應旗幟鮮明地自覺反對和抵制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動。發現遊商小販兜售販賣非法出版物時,應主動報告當地出版或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積極協助打擊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動。

零售書店應該做到自覺不訂進、不銷售非法出版物。發現疑點,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主動配合“掃黃打非”工作。如懷疑自家存書中有非法出版物,應立即下架封存,主動清理,報請所在地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認定,同時講明來源,配合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查清,對非法出版物隱匿不報或暗中轉移、繼續銷售的,一經發現,從重查處。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發現非法出版物的所在地區市場管理或業務主管部門,接到報案後儘快檢查並定性處理,凡是非法出版物的,一律由新聞出版署或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盜用中央一級出版單位名義出版和印製的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署認定並通令取締;盜用地方出版單位名義出版和印製的出版物,由出版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其他非法出版物,一經發現,由當地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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