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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務工維權必備常識

一、外出務工前的準備

外出務工維權必備常識

1、瞭解勞動者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2、瞭解勞動者應承擔的義務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瞭解就業的基本要求

年滿16週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的農村勞動力纔可外出打工。國家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建設領域的工作大都是強體力勞動,因此務工者必須身體健康,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慢性肝炎、癲癇(羊角風)等症的人不宜從事建設領域的工作。

二、簽訂勞動合同

1、什麼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重要憑證。

2、勞動合同的形式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3、勞動合同應該包括的主要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

(2)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上崗工作應完成的工作要求,如勞動定額、產品質量標準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應享有的合法的生產、工作條件。爲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提供生產或工作所必需的勞動保護措施,包括勞動場所和設備、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及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等,以保障勞動者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下從事工作。

(4)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應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內容。

(5)勞動紀律。勞動紀律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工作制度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企業或勞動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

4、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1)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

(2)學會辯認無效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或者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無效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來確認的。

(3)從事建築施工的勞動者必須與勞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4)由於建築施工企業的工資支付一般是按項目進度結算來支付工資的,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確按月支付和按進度支付的工資比例和絕對數。

(5)物業管理和環境衛生企業的工資一般都按月支付。但由於勞動時間比較長,或者要經常上早班、晚班,節假日也不能正常休息,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確加班或早、夜班的工資支付辦法。

三、勞動工資

1、勞動工資的支付形式

工資支付應當以法定貨幣(即人民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直接支付工資,也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的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2、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對其勞動所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我們國家實行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

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建築、市政施工和裝飾裝修企業一般實行的是不定時的包工制,勞動報酬是根據項目完成情況而支付的,因此,不按加班加點工資計算,除非在合同中另有約定(如提前完成工作的獎勵標準)。

4、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隨意剋扣勞動者工資。“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5、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而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拖欠或剋扣工資,侵害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益,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四、當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尋求幫助的途徑

1、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問題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勞動爭議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解除、續定以及勞動報酬、工作和休息時間、勞動保護、保險與福利、培訓、獎懲等問題而引起的爭議。

2、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

(1)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負責受理勞動爭議。

3、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勞動爭議的調解。勞動爭議的調解是在第三者主持下,依據法律和道德規範勸說爭議雙方通過民主協商達成協議而解決爭議。勞動爭議的調解分爲企業調解、仲裁調解、法院調解三種方式。

(2)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雙方自願將有爭議的問題提交第三者處理,由其就勞動爭議作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判斷和裁決。勞動仲裁有仲裁調解和仲裁裁決兩種方式。仲裁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員主持下,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仲裁裁決是在仲裁調解不成的情況下由仲裁員對有爭議的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

(3)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司法活動。訴訟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後一道程序。

標籤:務工 維權 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