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公文 > 勞動社保就業

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

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

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

答辯人:國家稅務總局**縣稅務局

地址:**縣雪蓮東路8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國家稅務總局**縣稅務局局長   

被答辯人:**       地址:**縣陵園路11號

尊敬的黃南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答辯人收到貴院黃勞(人)仲案字(2020)01號的開庭通知,現答辯人就申請人  楊小旭 因與答辯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向你會提出的各項仲裁請求,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一、請求仲裁庭依法裁決駁回被答辯人的各項仲裁請求。

二、仲裁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答辯理由:

一、答辯人不存在申請人所稱的單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這一事實且補發其2020年3月—2020年12月的工資,共計74000元的請求與第3個仲裁請求主張補繳2020年元月至2020年12月一年期間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無事實和法律根據。

第一、答辯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這一點是客觀存在的。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是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此期間安排申請人從事廚師工種;答辯人每月以貨幣形式向申請人支付基本生活費3700元/月。(附證明材料一:《勞動合同書》、附證明材料二:職工工資表)

第二、申請人在其仲裁請求第1條中所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補發其2020年3月—2020年12月的工資,共計74000元的請求和無事實和法律根據。首先,此處,答辯人不知申請人的該項請求符合上述法律中的哪些具體條款,還希望申請人能夠在稍後承擔舉證責任,做出對應說明;其次,現答辯人仍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故答辯人並無理由支付其現年度未到月份的工資與補繳2020年元月至2020年12月一年期間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2020年由於新冠狀疫情發生,申請人由於自身原因在假期結束後無法及時到達單位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後回到黃南州同仁縣在隔離期間,答辯人曾多次與申請人取得聯繫,通知其隔離結束後次日(隔離期 月 日 結束)回單位上班,但申請人均予以拒絕;同時2020年3月13日,答辯人辦公室人員攜通知書至申請人楊小旭處,再次通知其於隔離期滿後次日到崗,申請人楊小旭拒絕接收通知書,無奈答辯人只能將其拒收通知書的情況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見證(附證明材料三:執法記錄儀內存視頻、附證明材料四:通知書);在其隔離期結束後截止今日,申請人仍無任何正當理由未到單位報到且未履行請假手續,以致廚師崗位空缺,嚴重影響了答辯人正常工作秩序的開展,同時也給單位帶來了經濟損失。不知申請人在提出上述主張的時候是否考慮過自己肆意曠工、擅自離職這一行爲會給單位帶來怎樣的不良後果;最後,答辯人念及舊情,對申請人在疫情及隔離期間無法到崗和隔離結束後的曠工缺崗情況( 月 日-- 月    日),包容理解,尚未追究其責任,仍爲其發放工資,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實屬仁至義盡。若申請人堅持該仲裁請求,答辯人要求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出示相關證據。

二、申請人提出的第2個仲裁請求主張支付經共12年的經濟補償金共計88800元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限於一定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但答辯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尚在存續期間內,故答辯人認爲,申請人的該項仲裁請求不應得到支持(附證明材料五:《勞動合同法》)。

第二、申請人在工作期間,目無勞動紀律,存在多次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之情形,且在隔離期滿後,連續曠工超過15日,已嚴重違反《國家稅務總局同仁縣稅務局臨聘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第四章第十條、第十四條,以及《勞動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第七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款第二項、第三項,實際已滿足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答辯人暫時保留向其追究追究責任的權力,申請人更無權向答辯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故答辯人拒絕申請方的支付經濟補償金要求(附證明材料六:職工考勤表、附證明材料七:《國家稅務總局同仁縣稅務局臨聘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三、申請人關於要求答辯人單位副局長(**)向申請人楊小旭爲打人之事和他所說就餐幹部聯名上告一事做出解釋並賠禮道歉這一仲裁請求,答辯人認爲:

(一)不存在申請人所稱打人與就餐幹部聯名上告的情況,請申請人就該請求承擔舉證責任。

(二)仲裁請求必須合法,與勞動爭議無關的解釋和賠禮道歉不屬於勞動仲裁請求範圍。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各項仲裁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懇請貴院依法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黃南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