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換屆工作的有關說明
關於換屆工作的有關說明
1、基層黨組織換屆任期規定。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通知,明確不同類型的黨組織任期具體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爲5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爲3年,其中,村和社區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爲5年;之前已完成換屆的黨的基層組織,原則上從本屆任期屆滿後,開始執行上述規定。
2、按期換屆提醒督促機制。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國有(集體)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黨組織換屆,要根據黨組織隸屬關係,由所屬黨(工)委要提前6個月以書面通知形式對任期屆滿的基層黨組織發出提醒換屆通知。各基層黨組織要嚴格執行按期換屆制度,任期屆滿前要主動與上級黨組織溝通換屆情況,要於任期屆滿前4個月書面向黨(工)委報送換屆請示。無特殊情況且未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不得延期或提前換屆。
3、各黨總支負責所屬黨支部換屆選舉工作。所屬黨支部換屆請示、候選人初步人選請示、選舉結果請示等,應先向其所在總支報送書面申請,各黨總支審覈把關後,以正式文件上報XXX黨(工)委。(見參考文本)
4、各黨組織有關換屆工作請示以正式文件上報黨(工)委。
5、支部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對出席會議黨員人數的要求。支部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4/5(含達到4/5),會議有效。如達不到4/5,則會議無效。
6、支部黨員大會選舉應到會人數的計算。黨員因下列情況不能參加選舉的,事先報上級黨組織同意後,經支部黨員大會表決通過,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內: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志的;
(2)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
(3)雖未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體弱臥牀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調動,下派鍛鍊、蹲點,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規定應轉走正式組織關係而沒有轉走的;
(6)已經回原籍長期居住的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因特殊情況,沒有從原單位轉出黨員組織關係、確實不能參加選舉的。
7、黨內選舉不能委託他人代爲投票。《中國共產黨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黨員代表不能委託他人代爲投票。”
8、支部黨員大會選舉有效的確定。確定支部黨員大會選舉有效,須有支部全體黨員(有選舉權的黨員)4/5以上出席並參加選舉,收回的選票等於或少於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收回的選票多於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
9、當選人不足應選名額時的處理辦法。在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時,不得在得票未超過半數的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補足,對於當選人數不足,所缺名額可經過選舉進一步醞釀,在未超過半數的人選中重新進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徵得多數黨員的同意,也可不再進行選舉。
10、在確定支部委員會人選時不要留空額,特別是支部書記人選不要留空額。如受人選條件限制,在確定支部委員會名額時可少些,待以後根據工作需要再進行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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