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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編外人員(通用多篇)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編外人員(通用多篇)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編外人員的條例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2015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全文】2015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全文 。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佈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爲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覈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覈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第五章 考覈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覈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覈工作績效。考覈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覈分爲平時考覈、年度考覈和聘期考覈。

年度考覈的結果可以分爲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覈的結果可以分爲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2015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全文】文章2015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全文 出自,轉載請保留此鏈接! 。

第二十二條 考覈結果作爲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from 本文來自學優大學聯考網,全國最大的大學聯考資源網 end# 。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爲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爲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爲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爲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爲: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爲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覈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覈、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覈、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爲,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編外人員的辦法 篇二

一、學習會議制度

第一條 堅持定期學習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況另行通知)爲中心學習組、全體鄉幹部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學習研究活動日。

第二條 堅持會議、學習簽到考覈制度。簽到冊由會議主持人收集並交紀委書記保存,一月一結算。學習、會議每遲到、中出、早退一次懲扣5元,缺席一次作曠工處理並懲扣40元。

第三條 凡參加學習、會議者,必須認真聽講,做好筆記、會議、學習記錄,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定期調閱,調閱中凡沒做筆記的每次懲扣5元。

第四條 辦公室每月出《xx信息》2期,《中心學習信息》1期以上,每次黨委會、黨政幹部辦公會必須撰寫《會議紀要》,並按規定呈報,否則一次懲扣20元。

二、請銷假制度

第五條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和財政全額負擔的事業單位職工,必須嚴格執行上下班制度,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得無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第六條 因事請假的,必須書面向書記、鄉長寫出請假條,書記在家由書記批,書記不在家由鄉長批,獲准後方可離開。請假條交黨政辦,返回後及時到辦公室銷假。

第七條 開會、學習或出差辦事必須有上級(含主管部門)或黨政主要領導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認可,黨政辦公室必須有專門的記錄,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八條 對未經請假,無故缺勤的,視爲曠工,每天懲扣40元;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30天的,按《公務員法》規定在年終 考覈中直接考覈爲不稱職。

第九條 全體工作人員上班期間(包括下村期間)嚴禁參與各種打牌等娛樂、賭博活動和其他與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動,每發現一次懲扣50元。

三、首問責任 制

第十條 首問責任制是指人民羣衆來訪、辦事或通過電話諮詢、反映問題時,在崗接受詢問的首位工作人員即爲首問責任人。

第十一條 首問責任制按照“首問負責,對口接待”的原則,首問責任人不論詢問的內容與本人職責 是否有關,都要熱情接待,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脫。

第十二條 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的事項,要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關辦理事項及時限,不允許出現故意拖延不辦。

第十三條 不屬責任人職責範圍內但屬其它人員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要主動告知或引導到經辦人辦公室。經辦人不在時,應告知聯繫電話,

四、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鄉政府所用辦公用品和物資由黨政辦公室統一採購。需在店內賒欠的物資,由辦公室人員憑政府打印的專用資金賒欠單填寫好貨物品名、數量、金額、事由,同時簽好字。機關工作人員辦公用品一律由個人負責購買,不得到辦公室領取。

第十五條 差旅費報銷。鄉幹部、事業單位職工因工出差、學習考察,其住宿、車船費的報銷,必須嚴格按財政部門的文件規定標準執行,並憑黨政辦出據的差旅證明單到財政報銷。出差標準爲:途中補助縣城每天10元;出差(培訓、學習、會議除外)誤餐補助縣內每天20元,縣外市內每天30元,市外省內每天40元;短期培訓、學習的縣內每天補助5元,縣外的每天10元;凡在縣城有住房的不得報銷住宿費,在縣城無住房而會議也沒安排食宿的每晚住宿費不得超過80元。宣漢至xx車費每次30元。(1)(2)(3)

第十六條 來客需招待的,由黨政辦上報鄉長、書記同意後,黨政辦統一安排在食堂內(特殊情況確需在飯店就餐的需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就餐標準:早餐每人5元,中餐及晚餐每人15元,如遇特殊情況需提高標準,必須經鄉長、書記同意。來客原則不上包包煙,如需上包包煙,經主要領導同意後,由經辦人到黨政辦公室領取。各部門來客原則上實行對口接待,一切費用由部門負擔。

第十七條 租車管理,原則上不準租車、包車,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包車、租車的必須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標準爲xx至宣漢200元/次(特殊情況除外),先由用車人自行支付,本人憑票簽字報銷,不允許賒欠車費。

第十八條 宣傳報道獎勵。凡在國家級報刊上登載一篇,獎現金500元;在省級報刊登載的,獎現金300元;在市級報刊、電視臺登載或報道的,獎現金100元;被、縣政府、縣電視臺登載或採用的,獎現金30元,被縣級其他部門登載的,獎現金20元。

第十九條 經費會簽制度。所有開支票據必須在當月內送領導簽字報銷(月底發生的費用必須在次月初簽字報銷),超時不予報銷。所有開支由經辦人註明事由≤≥交鄉長審籤後,送書記會籤方能支付入帳。重大資金支出,原則上由黨政班子成員事前集體研究預定或事後集體研究審定。事業單位發生的費用,由分管領導審籤後,送鄉長會籤後方能支付入帳。

第二十條 嚴格審計報銷制度。開支經費堅持一事一報銷制度,嚴禁一事分開報銷經費。凡不按經費審批程序報銷的,單位出納不得支付任何款項。所有經費收支由鄉財政所每月底向黨委、政府主要領導交1份收支明細帳表。

第二十一條 帳務公開制度。財會人員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會計記帳,出納報帳。會計按有關部門規定時間 報表。並堅持帳目公開制度。每半年在黨委會上公佈一次,年底向全體職工公佈一次帳目。

五、報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林業、國土、城建、計生、民政等項目的審批及上報,由各部門交分管領導審覈後,再由黨政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後,方可蓋章上報或審批,堅持每月研究一次。

六、內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機關所有財產、物資一律由財政所分類、編號、造冊登記,並根據工作需要在機關內調配使用。不準轉讓或自行處理,不得化公爲私。

第二十四條 凡機關工作人員調離本機關,應到辦公室辦理有關財物手續,方能辦理調離手續。

第二十五條 節假日值班(雙休日)由黨政辦負責,年終累計補助XX元,五一、十一、春 節由政府另行安排,補助40元/人、天,並備好記錄本,值班人員對來電、來訪要做好詳細記錄,對確需辦理事宜及時向領導請示彙報,值班結束後要做好工作移交。

第二十六條 加強檔案管理。檔案必須做到專人專櫃管理並登記上鎖。查閱檔案必須由管理人員查找,其他人員不得入內。

第二十七條 文件收發時必須及時登記,分類處理。對傳閱和交辦的重要文件要追蹤去向,對交辦文件各分管領導要負責落實。

第二十八條 水電管理。各辦公室最後一個離開辦公室的人員要及時關閉電源,鎖好門窗,若發現“長明燈”,罰相關責任人10元/次。機關住宿同志用電實行電錶抄表制,每月抄表一次,並按照實際用電度數計算電費,在其補助中扣除。黨政領導辦公室每月核定用電10度,超出部分自行承擔。

第二十九條 衛生管理。政府除因特殊情況外一律不得使用雜工,每次大掃除(包括會議室及禮堂)由黨政辦公室提前通知,凡是不參加者每次懲扣10元,遲到、早退者懲扣5元。平時清潔打掃區域分爲:院壩由黨政辦公室排班打掃,各樓層由各樓層負責打掃。凡打掃不清潔,懲扣責任人10元並限期打掃。

第三十條 各類文件經主要領導簽發,打印樣稿後,由撰稿人負責校對,主要領導審稿,準確無誤後方可打印。非文件性材料表格,確需打印、複印經分管領導覈准簽字後,交打字室打印、複印。

第三十一條 印章使用。各印章保管人都要慎重使用印章,加蓋黨委或政府公章,需經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同意,辦理重要事項需將印章帶離單位的,填寫好用章批准單,交主要領導簽字批准後方可帶離鄉政府。加蓋部門公章,需經分管領導同意。

第三十二條 微機打印材料及管理。微機室打印主要是爲黨委政府服務,部門需在微機室打印的材料,由黨政辦主任審覈把關,簽字後方可打印,否則每出現一次無簽字打印材料,扣打印人員工資50元。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