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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14全文新版多篇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14全文新版多篇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全文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佈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爲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覈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覈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第五章 考覈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覈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覈工作績效。考覈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覈分爲平時考覈、年度考覈和聘期考覈。

年度考覈的結果可以分爲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覈的結果可以分爲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覈結果作爲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爲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爲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爲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爲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爲: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爲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覈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覈、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覈、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爲,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篇二

一、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的工作對內應體現爲滿足廣大同學的正當要求,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對外應體現爲維護系及團總支、學生會的形象、榮譽和利益。學生幹部應本着認真、務實、負責的工作態度,積極、主動、高效地開展各項工作。

二、爲了更好地實現對團總支、學生會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提高團總支、學生會幹部的素質,嚴肅團總支、學生會幹部的紀律,促使團總支、學生會幹部更好地開展工作,保證團總支、學生會工作效率,團總支、學生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團總支、學生會幹部任職的基本條件

(一)團學幹部在個人思想政治方面,應做到成熟穩重,作風正派,原則堅定,組織紀律性強,無任何違紀違規記錄。

(二)團學幹部應能夠正確處理學習和工作的關係,做到學習工作兩不誤,使自己的學習成績原則上達到河西學院學生會幹部的基本要求。

(三)團學幹部應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溝通能力和協調能力,在工作中能積極主動,有計劃性、針對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職工作。

(四)團學幹部應具備相關的工作經驗,即具有在以前參與學生幹部相關工作半年以上的經歷,且有較好的工作業績。

(五)團學幹部應具有積極投身於系團總支、學生會工作的熱情,有廣泛的羣衆基礎,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吃苦耐勞的精神。

第二條團總支、學生會幹部的職責及紀律

(一)團總支、學生會幹部的職責

1.團學幹部應認真對待本職工作,善始善終,不計較個人得失,將爲同學服務作爲自己的工作目標和指導思想;

2.團學幹部對組織安排的任務應堅決完成,每位學生幹部應對本職工作的完成情況負責;

3.團學幹部應與團總支、學生會領導經常溝通,交流彙報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及工作計劃,並獲得上級領導的幫助與建議;

4.團學幹部應經常與本部門幹事交流,瞭解他們在工作中的困難與障礙,並耐心指導他們完成本職工作,建立良好的上下級關係;同時,團學幹部應注重培養本部門骨幹幹事,使其在實踐中增長學生工作的能力;

5.團學幹部應當關注團總支、學生會的整體工作及運行情況,誠懇地指出團總支、學生會工作中的不足之處,積極向主席團提出適當的工作意見和建議,使得團總支、學生會能夠真正做到爲廣大同學服務,不斷向前發展。

(二)團總支、學生會幹部的紀律

1.團學幹部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以及本學生會的章程、制度等;

2.團學幹部應服從團總支、學生會的整體安排,能夠積極配合其他部門共同開展工作,堅決執行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主席團做出的一切決定;

3.團學幹部應維護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的良好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損於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形象的行爲。

第三條團總支、學生會成員考覈制度

(一)考覈標準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學校及學生會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團總支、學生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2.積極參加校園文化活動和體育鍛煉,達到《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

3.加分標準(內部審覈)

(1)開會出勤情況。學期全勤加5分;

(2)能認真完成臨時分配的(包括部門間)各項重要工作的加5分;

(3)爲學生會總體工作提出有較高價值建議並被採納,實踐結果較理想的加5分;

(4)獲得各項校級及以上等級證書者加5分,獲得各項校級及以上等級榮譽者加5分;

4.扣分標準

(1)開會無故缺席一次扣2分,無故早退視同缺席一次扣2分,開會遲到一次扣2分;

(2)開會時影響開會秩序被點名批評者一次扣2分;

(3)部門裏安排任務沒有按時完成或完成質量不好者一次扣5分;

(4)對部門安排任務拒不接受者一次扣5分;

(5)不配合其他成員工作的(經部長認定)一次扣5分;

(6)學習成績不及格者一門扣5分,且本學期考覈等級不能爲優秀;

(7)在公共場所、宿舍區、教學區嚴重影響團總支、學生會形象的違紀行爲者(抽菸、喝酒、賭博等),本學期考覈等級爲不合格;

(8)受學校處分的一次扣5分,且本學期考覈等級不能爲優秀,情節嚴重者本學期考覈等級爲不合格;

(二)考覈方法

1.考覈總評定在每學期期末進行,分爲期末考覈和平時考覈兩部分,其中期末考覈包括自我評價和他人評價;

2.團總支、學生會幹事的他人考覈由同部門幹事、部門負責人完成;部門負責人的他人考覈由部門幹事、主管負責人完成;主席團成員的考覈由所分管部門部長,主席團其他成員及輔導員老師共同完成;

3.平時考覈情況隨時登記在《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考覈表》中;

4.考覈基礎分爲60分,即在此基礎上進行相應的加分和扣分(無上下限);

(三)考覈等級

1.考覈分爲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2.(二)60分以下爲不合格;60分以上(含)爲合格;70分以上(含)爲良好;80分以上(含)爲優秀。

第四條團總支、學生會評優制度

(一)優秀學生幹部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

2.符合《河西學院學生手冊》中“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標準;

3.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敢於和不正之風作鬥爭;

4.關心集體,團結同學,助人爲樂,不參加營利性活動;

5.本學年會考覈等級爲優秀;

6.積極參加團總支、學生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有創新和實幹精神;

7.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有獨到的想法和講求效率的辦事方針,工作表現突出;

8.對人誠懇,責任心強,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在部門裏有較高的威信;

9.積極參加校園文化活動和體育鍛煉,個人素質全面發展。

(二)優秀團幹部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學校及學生會的各項章程制度,積極參加團總支、學生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遵守校紀校規,無不良行爲(如抽菸、喝酒、賭博、打架等),能起模範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團的各項活動,有某類專長。

4.尊重師長,團結同學,舉止文明,行爲端莊。

5.對學校做出突出貢獻(如爲學校爭得榮譽等)

6.熱心學生會工作,全心全意爲同學服務,工作認真負責;

7.有創新意識,能配合各部負責人出色完成任務。

8.在團總支、學生會工作一學期以上,並且本學期會考覈等級爲優秀;

備註:院優秀學生幹部評選參照《河西學院學生手冊》中“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辦法。

第五條團總支、學生會成員調配

(一)幹部調配

1.在職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主席團申請調換職務:

(1)對現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缺乏開展現有工作的能力和動力,而對其他工作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興趣;

(2)有其他需要進行工作調配的特殊原因。

2.幹部調配的程序主要分爲兩種情形:一種是團學幹部本人向主席團提出書面申請調換工作,另一種是主席團視工作狀況直接調配幹部工作。個人申請調換工作應先向主席團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調換理由與調換意願部門,主席團經研究後,做出是否批准調配的決定。如批准調配,完成規定程序並將相關資料於祕書處存檔。主席團在直接調配幹部工作時,徵得調配幹部本人和相關部門幹部意見後完成規定程序並於祕書處存檔。幹事調配由雙方部長報由主管負責人批准。

(二)幹事調配

1、團學幹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部長申請調換職務:

(1)對現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缺乏開展現有工作的能力和動力,對其他工作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興趣;

(2)有其他需要進行工作調配的特殊原因。

2、幹事調配的程序主要分爲兩種情形:一種是幹事本人向部長提出書面申請調換工作,另一種是部長視工作現狀直接調配幹事工作。個人申請調換工作應先向部長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調換理由與調換意願部門,部長經與本部門其他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研究決定後,做出是否批准調配的決定,如批准調配,應及時上報各分管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再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配,如批准調配,應及時上報主席團。主席團經研究決定,做出是否調配幹事工作,如批准調配,則幹事可調換到相應部門工作,如不批准則不可以隨意調動。部長在直接調配幹事工作時,必須事先徵得幹事本人和相關部門幹部的意見。正式調配幹事工作後,應及時上報分管負責人,再由分管負責人上報主席團。各分管負責人必須對幹事調配事項及時備案。

第六條幹部罷免

(一)團總支、學生會在職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席團應及時罷免其所任職位:

1.因違反校紀校規而受到相應處分或違反《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章程》者;

2.幹部在任職期間嚴重失職,在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比較惡劣的影響;

3.幹部在本職崗位上玩忽職守或是能力有限,怠於履行或無法履行自己的幹部職責;

4.幹部自身的日常生活、言行舉止等不檢點,在工作中嚴重損害系及團總支、學生會的良好形象;

5.學生會幹部在具體的工作中,出現假公濟私情況的,經調查取證確認後,情況屬實;

6.應當進行幹部罷免的其他情形。

(二)幹部罷免的程序

1.學生會祕書處應很好地履行監督各級幹部的職權。一旦發現個別幹部有上述行爲發生,應及時地向主席團彙報,隨即展開相應的調查,並最終提交一份詳細的情況說明;

2.主席團在接到辦公室提交的書面彙報後,應及時與該幹部進行談話,進一步確認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主席團應在一週內提出該幹部的罷免及相關接任幹部的調配方案;

3.主席團將辦公室的書面報告和新的幹部調整方案,進行民主討論經批准後,該幹部調整方案實施生效;

4.該罷免及調動方案生效後,主席團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於祕書處存檔。

第七條幹部辭職

(一)在職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主席團書面申請辭職,經批准後即可離職:

1.因個人健康問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2.無法協調好工作和學習的關係,成績明顯下降的;

3.自身領導和組織能力不夠,無法正常開展相關工作的;

4.不能很好地處理與同事之間的人際關係,在工作中缺乏相應的羣衆基礎;

5.無法履行幹部工作職責的其他原因。

(二)現任幹部辭職應向主席團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辭職理由。經主席團經研究後,做出是否批准辭職的決定。如批准辭職,應及時通知系相關職能部門。

第八條幹部培訓

(一)由辦公室制定《河西學院學生幹部培訓意見和建議調查表》,每學年初進行調研,根據調研結果做出本學年的幹部培訓要點及計劃。

(二)辦公室將幹部培訓計劃上交至主席團,由主席團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三)培訓過程中,學生幹部須按時參加,無故缺席者將在幹部量化考覈中扣分。

(四)培訓簽到情況和培訓內容由辦公室記錄並存檔。

(五)培訓結束後,由辦公室制定《幹部培訓意見反饋表》,對幹部培訓工作進行調查,寫出總結報告,並將培訓過程中相應資料存檔。

(六)培訓的內容

1.思想政治素質的培訓:學生幹部要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政治覺悟和思想道德水平,樹立爲人民服務的觀念;

2.人員崗位培訓:學生幹部在崗時要明確崗位的職責要求,學習崗位所需要的業務知識和基本的工作方法;

3.工作能力培訓:通過各種方式培養學生幹部的組織能力、溝通能力、社會活動能力等素質。

第九條附則

(一)本制度解釋權最終歸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所有。

(二)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生效執行。

事業單位主要分類 篇三

全額撥款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也稱爲全供事業單位,也就是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是其所需的事業經費全部由國家預算撥款的一種管理形式。

這種管理形式,一般適用於沒有收入或收入不穩定的事業單位;如學校、科研單位、衛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業單位,即人員費用、公用費用都要由國家財政提供。採用這種管理形式,有利於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收入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監督,同時使事業單位的經費得到充分的保證。

參照公務員

“參公(即參照公務員)”是一些涉及國家安全,對政策和經濟管理工作有明確輔助作用,以及明顯以社會公益性爲屬性的事業單位。

崗位績效工資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起草制定的《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將出臺,《公務員實施地區附加津補貼方案》也將進入起草制定階段,爲下一步公務員工資改革作準備。

事業單位養老金應向公務員看齊

隨着一部分事業單位被納入政府機構,公務員隊伍的人數將進一步增長,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津補貼問題也需要有明確規定。

雖然在有的地方公務員津補貼已經規範,但大部分地方都還沒有規範,除了人保部和財政部規定的津補貼外,當地又額外自行出臺了津補貼,帶有隨意性。而且東中西部差異巨大,部門之間差異巨大。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沿革 篇四

1949~1989年,幹部人事制度的發展大體分爲三個階段。

1、1949~1953年沿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由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管理的幹部制度。此後,在學習蘇聯幹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國情,建立了在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統一領導、統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級管理的幹部制度。

2、1966年5月~1976年10月的““””期間,幹部制度受到嚴重破壞和損失。建國後17年的幹部工作被否定,各項幹部制度被廢止,給幹部管理造成了嚴重混亂。

3、1976年10月以後,幹部制度進入改革和逐步完善的階段。首先恢復建立了各級、各部門的幹部管理機構,接着在幹部管理、選拔、任用、考覈、獎懲、離休、退休、培訓、工資、迴避制度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實行幹部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現代化。初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幹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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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篇五

一、考覈制度:

事業單位考覈制度是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權限,對其所屬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進行考覈並作出評價,而且一此作爲工作≤≥人員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的依據的制度。

二、工資制度:

工資是對勞動者進行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工資制度是有關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原則、辦法的總稱。工資分配原則有一下四點:

1、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建立體現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工資制度與機關的工資制度掛鉤。

2、通過建立符合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津貼、獎勵制度、是工作人員的報酬與實際貢獻結合,克服平均主義。

3、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計劃地增長工作人員的工資,並能與企業相關人員的工資水平大體保持平衡。

4、對到邊遠地區及在髒、庫、累、險崗位的工作人員,要在工資政策上給予傾斜。還要建立地區津貼制度,理順地區工資關係。

三、專業技術人眼職稱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是具有明確責任,任職條件和任期,並具備專門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的人能擔任的工作崗位。

四、培訓制度:

培訓是單位爲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在社會中的形象,使其成員通過學習和培訓,在知識、技能和工作態度上得到改善、發展和完善的,有利於單位和社會發展,有利於個人成長的一項有計劃,有目的和系統的活動。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歷程

1994年人事部發布《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實行辦法》初步規範我國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職稱評定製度。

1995年的鄭州會議拉開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的序幕。

XX年6月中央辦公廳在《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提出一系列指導建議,包括事業單位要進一步推行聘用制度,建立推行崗位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改革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指導以及發展規範人才市場等。

你,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衛生部聯合發佈關於深化科技、高等學校、文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建議。

XX年,國務院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爲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

XX年人事部印發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覈暫行規定》規定提出推行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同時對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的程序、聘用合同的內容、考覈制度、解聘辭職制度以及委聘人員安置等作出規定,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階段。

XX年1月1日起執行的人事部頒佈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是爲了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爲,提高人員素質而制定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新亮點。

XX年,人力資源部和社會保障局在組建後的第一次新聞發佈會上宣佈,將盡快做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暫行條例》的修改完善工作,爭取條例早日出臺。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人才觀,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落實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

章 附則 篇六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