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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調查報告多篇

民辦教育調查報告多篇

【第1篇】對我縣民辦教育發展情況的調查與思考的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我縣民辦學校自生輝中學於1988年創辦以來,經過15年的發展壯大,目前,共有民辦學校13所,有9所通過益陽市教育局批准辦學,其中通達電腦職業高級中學、桃江月飛(澳門)職業中專學校、益陽市民族職業高中和惠通學校4所爲職業學校;生輝中學、桃江五中、明達中學和實驗中學4所學校爲普通中學;桃灰中學爲文化補習學校。其餘4所通過縣教育局批准辦學,分別爲桃江(大學)預科學校、揚帆學校、竹藝學校和仁山文武影視學校,前3所爲職業學校,後一所爲文武兼修學校。

(一)學校基礎設施及經費投入情況。

目前13所民辦學校擁有校園面積372畝,建築面積8萬多平方米,儀器設備價值1000萬元,圖書9萬餘冊,累計投入4600多萬元。(全縣民辦學校基本情況見附表一)

(二)學校師生情況。

民辦學校的教師由行政人員、專任教師和兼職教師組成。學生包括義務教育階段、高中(普高和職高)階段、高中補習班和短訓班學生。

1、師資情況。

全縣現有309名教師在民辦學校任教,其中專任教師198人,行政人員55人,兼職教師56人。具備專科以上學歷的272人,佔總數的88%;中級以上職稱人數190人,佔總數的61.5%。尤其是專任教師中具備高級職稱的達到58人,佔198人的29.3%,具備中級職稱的達到64人,佔32.3%。(全縣民辦學校教師基本情況見附表二)

2、學生情況。

目前民辦學校在校學生4538人,其中國小生82人,佔總數的1.8%;國中生961人,佔總數的21.2%;普高學生1598人,佔總數的35.2%;職高學生1046人,佔總數的23%;高中補習生660人,佔總數的14.5%;短訓班學生193人,佔總數的4.3%。(全縣民辦學校學生基本情況見附表三)

(三)學校辦學情況。

全縣13所民辦學校的辦學方向均比較明確,在依法依規辦學的基礎上,堅持走多種形式的辦學之路,呈現出多層次育人(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相結合)的良好態勢。13所學校按其辦學性質來看,大抵可分爲以下3種模式:

一是國有民辦。如五中、明達學校,其辦學者租賃的教學場地爲原益陽市女子旅遊學校和農民中專,場地租賃期分別爲6年和5年,辦學者每年分別向縣教育局和桃江一中繳納一定的租賃費用,租賃期滿,其固定資產(含辦學期間形成的新增固定資產)無償交還給出租方。

二是獨資辦學。又分兩類,一類是外商獨資辦學,如月飛和仁山兩所學校,分別爲澳門商人杜少奇和新化武師遊仁山出資,聘請具有較爲豐富教育教學經驗的教育界人士負責教育教學管理;一類是縣域人士獨資辦學,如惠通、揚帆和民族職業高中,均爲熱心民辦教育的桃江籍人士獨資興辦。

三是實行股份制經營辦學。如生輝、通達、實驗中學和桃江(大學)預科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其中實驗中學又兼有國有民辦的性質,由縣教師進修學校控股,擁有51%的股份額度,吸納部分教師資金,由縣教師進修學校負責管理。

目前我縣民辦學校的辦學初步呈現出四個特點:

1、學校管理比較到位。各學校憂患意識均比較濃厚,

一是堅持以德育人。通達、惠通、生輝、五中、明達和實驗中學都把加強學生思想品德教育放在比較突出的位置,且把教育寓於多形式的活動之中。特別是民族職業高中,辦學十多年來,學生沒有出現違法違紀現象,社會反響較好。

二是教學常規管理得到較好落實。大部分學校實行了比較科學的目標量化管理,對教師有嚴格的師德要求和激勵、約束措施,對學生實行嚴格的日常管理和封閉式管理,收到良好效果。

三是制度比較完善。各學校制定了較爲嚴格的規章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教育教學正常有序。四是後勤管理較爲優良。各學校校容校貌、衛生狀況都能給人留下乾淨、整潔的良好印象。特別是實驗中學、五中和月飛學校校園得到綠化、美化,學校佈局較爲合理。且各學校都把關心學生生活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學生寢室、飲食與安全管理甚爲細緻,沒有重大事故發生。

2、教師全員聘任得到真正落實。

13所民辦學校都建立了教師聘任機制,對學校教師實行全員聘任。教師來源於公辦學校的在職教師和離退休教師、大中專畢業生以及部分社會優秀人才。大部分專任教師學歷高、職稱高、能力強,能勝任所在崗位的工作。教師工資實行工作量計酬,按授課節次計薪,月工資一般在1200元以上,月薪高者可達3000元以上。一般來說,工資比公辦學校普遍要高,且真正實行“能者上,庸者下”的人員進出機制,因而教師工作責任心強,這是我縣目前公辦學校所無法比擬的優勢。

3、教育質量逐步提高。

“以質量求生存”在各民辦學校得到體現。各學校把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放在辦學首位,此一目標在其辦學理念中得以體現。如普通學校中,生輝中學和縣五中牢牢把握“創新、全面、誠信、發展”的主題,構建“培優轉後工程”,實行“有教無類,因材施教”,架起培育人才的立交橋;明達學校提出“德教並舉,師生平等,學生主體,發展創新”的教育理念,更新觀念,注重實效;實驗中學推行“三二四”辦學戰略,探索“基礎加特長”的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辦學模式。職業學校中,通達學校以“瞄準市場、服務社會、着眼地方”爲理念;惠通學校以誠信爲本,爲學生盡心盡力;民族職業高中以“嚴格管理、嚴格訓練、嚴格紀律、質量爲本”爲宗旨,培養學生一專多能,造就品學兼優的有用人才;預科學校按“平民教育”理念辦學,按“個性化教育”教學,靠“素質教育”育人,建立具有鮮明特色的大學預科制度;揚帆學校加強素質教育,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練就學生過硬本領,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實行“養成教育、活動教育、自我教育、實踐教育”;仁山學校以培養文武人才,爲桃江教育和體育事業做貢獻爲宗旨,實行全封閉軍事化管理。

在上述教育理念下,各學校的教育質量得以逐步提高,並初步形成了三種特色:

一種是面向高(中)考求質量型。去年,生輝中學應屆學生80人蔘加大學聯考,錄取43人,其中本科10人。明達學校在全縣期末統考中,高一、高二成績均名列全縣第二,縣五中平均總分列全縣第四。實驗中學首屆畢業生參加會考,錄取率達到77.5%。

第二種是面向學生專長求質量型。這在職高類學校較爲普遍。特別是仁山學校、民族職高,學生文武雙修,特色突出,去年仁山學校參加省九運會獲5金4銀2銅,民族職高參加第五屆省民運會,囊括高腳馬項目金銀銅牌,12人蔘賽,人人獲獎。

第三種是面向學生就業求質量型。通達、惠通兩所學校的畢結業學生就業率高達96%以上,相當一部分學生在外發揮專長,步入白領行列。

4、辦學條件初具規模。

民辦學校的辦學規模在和兩年間得以明顯改善,兩年總投入達4500萬元之多,硬件建設有了較大的飛越。月飛學校首期工程投入1500多萬元,建起了1棟教學大樓、4棟學生公寓、1棟大禮堂和1棟能容納1000多人就餐的餐廳,添置了與教學設備配套的現代化教學設備,去年又投入40多萬元用於環境改造和儀器設備的添置。生輝中學引資改制後,投入700多萬元在原軋鋼廠建起了一所初具規模的學校,去年又投入30多萬元,用於學校環境美化、綠化和教學設備的添置,在短短的兩年時間內,把一個破爛不堪的軋鋼廠建設成爲環境幽雅舒適、能容納1000多名學生學習生活的嶄新校園。實驗中學兩年共投資400多萬元新建了教學樓、禮堂和學生餐廳,改建了學生宿舍,添置了現代化教學設備。通達學校投入260多萬元,買下了原仁山武校校園,去年又投入20多萬元,用於改建和添置教學設備。仁山學校在桃花江竹海山下新徵地13畝,投入200多萬元,新建了校園,去年又投入20多萬元,修建圍牆和水泥運動場。揚帆學校投入70多萬元,建起了自己的教學大樓。民族職高投入30多萬元修建了禮堂和科技樓。明達中學投入50多萬元對原有校舍校園進行了改造,去年又投入60多萬元,新建女生宿舍樓1棟。縣五中投入11萬多元對原有校舍校園進行了改造。預科、惠通、桃灰等學校也有了穩定的辦學場所。

在調查期間,我們注意到,各校乘縣委、縣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高度重視民辦教育之機,同時也爲了應對今年及以後幾年的學生高峯期,在辦學條件的改善上有更大的動作。生輝學校的教學樓、明達學校的綜合樓已破土動工;五中的科技樓、通達學校的辦公大樓、預科學校的教學樓、明達學校的引自來水工程和惠通學校的圍牆修建也正在緊張籌建之中。

二、民辦教育取得的成績與發揮的作用

(一)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對人才需求的矛盾。

民辦職業學校所開設的專業一般都是緊貼市場,歷年來開設的計算機、電子、財會、保安、電腦文祕等專業一般都是在市場上供不應求的情況下開設的,所培養的人才都是市場上的“搶手貨”,唯其如此,也才能確保學生的就業安置。

(二)促進了我縣教育事業的發展。

一是爲國家節省了大量的辦學資金。我縣民辦學校歷年畢結業學生達1.5萬多人,如果生均培養費按元計算,就爲我縣節省辦學資金3000多萬元。

二是較好地滿足了部分農村青少年的求學願望。民辦學校的生源大抵有兩種:

一種是學習成績較差、平時表現亦不太好,但又有比較強烈的升學慾望的學生,這部分學生在公辦學校往往升學無望;

另一種是家庭比較困難的特困生,在公辦學校學習往往因經濟條件差而倍感困難,民辦學校利用其靈活的辦學機制,使這部分學生能通過學費減免或獲取獎學金等多種方法繼續完成學業,如桃江(大學)預科學校倡導“平民教育”理念,通達電腦職業高中近幾年來發放幫困保學金達20多萬元,五中去年下期發放獎學金4萬多元。因此,以及相當一部分學生就是衝着民辦學校的學費減免而到民辦學校讀書的。

三是有利於我縣國中生源高峯期的平穩過渡。以每所民辦學校每年吸納400名新生計算,以民辦學校現有規模,每年到民辦學校繼續升學的學生就可高達5200人。而我縣國中生源高峯期出現在-4年間,至趨於緩和,後每年生源維持在7000人左右。我縣公辦普、職高中共8所,按現有規模計算,每校每年平均吸納新生800人,每年可吸納新生6400人,國中生源平穩過渡尚有較大差距。目前我縣公辦高中學校因擴容已揹負4500多萬元債務,如繼續擴大辦學規模,尚需投入巨資,4年生源高峯期過後,不但造成沉重的債務難以償還,而且大量校舍閒置,造成國有資產的嚴重浪費。倘若4年間我縣民辦學校能在此基礎上得以較大發展,則既可通過公辦、民辦並舉的方法,順利實現生源高峯的平穩過渡,又可在高峯期過後,民辦學校利用自身靈活的辦學機制走多形式辦學之路。

全縣-20××年國中畢業生人數

時間(年)

20××

人數(人)

13358

17689

19773

16571

11472

7426

6831

7152

7492

(三)促進了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化。

初步改變了政府包攬辦學的做法,爲實行辦學主體多元化、辦學形式多樣化闖出了一條新路。這是教育體制改革的方向。同時,民辦學校的興辦,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教師,這也有利於推動我縣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明達、五中和實驗中學等學校的成功運行,也爲我縣公辦學校的改制提供了範例。

(四)有利於盤活國有資產。

生輝、明達、五中、實驗中學、惠通和預科學校現在的校址分別爲原來的軋鋼廠、農民中專、益陽市女子旅遊學校、縣教師進修學校、工業中專和縣一招待所,這些學校的興辦,使我縣一些停產企業、薄弱學校的房屋和設備得到了充分利用。

(五)對拉動縣域經濟、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民辦學校的發展,必將帶動相關產業如建築、餐飲等行業的發展。我縣民辦學校歷年來共向外地輸送長、短班學生4500多人,按生均每年創收6000元計算,每年就可爲我縣創益2700萬元,且隨着民辦職業學校的發展,這個數字應該還可以出現較大幅度的增長。青少年學生求學願望的實現,縣域經濟的繁榮,必將促進社會大局的穩定。

三、民辦教育發展面臨的問題和困難

我縣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相比,發展的歷史還十分短暫,儘管今年縣委、縣政府把大力發展民辦教育提到了一定的高度,但不容否認,民辦教育的發展還面臨不少困難,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存在於社會層面的問題。

目前,社會上相當一部分人對民辦教育的認識還有偏見,存在“多餘論”、“衝擊論”、“懷疑論”和“賺錢論”等片面甚至錯誤的認識,導致領導高度重視而羣衆及社會非常冷淡的尷尬局面。有的認爲公辦教育發展規模已經足夠,公辦學校完全能夠滿足學生上學的需求;有的對民辦教育心存擔心和疑慮,懷疑民辦學校“紅旗到底打得多久”,甚至害怕發展民辦教育會砸了自己的飯碗;有的認爲民辦學校不正規,搞不出名堂;有的認爲民辦學校是退休老倌們搞的,是爲了賺錢。這些認識導致民辦學校的招生在數量和質量上都無法得到保證。就數量而言,目前月飛學校在校學生僅爲112人,仁山僅有88人,竹藝學校現已無人就讀,被迫歇業關門,造成民辦學校大量資源閒置。如果今年的生源得不到保證,這所學校都面臨倒閉的危險。

(二)存在於政府層面的問題。

雖然縣委、縣政府提出了大力發展民辦教育的指導思想,今年出臺的政策和所做的工作也極大地鼓舞了民辦教育辦學者的熱情,但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對民辦教育的管理上差異較大,還存在管理體制不順暢、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明確、政府鼓勵扶持政策不到位的問題。

一是政策相當明確,但還沒有與之配套的具體細則,缺乏可操作性。縣委、縣政府對民辦教育實行國家制定的“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針,規定“民辦學校除了投資主體與公辦學校不一樣外,其他方面沒有任何區別,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並決定通過努力,實現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辦學格局。這些對民辦學校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的原則規定,其具體運作需進一步明確規範和完善。如怎樣貫徹“十六字”方針,對民辦學校如何支持、如何引導和管理,需進一步詳細規定,制定配套政策,具體如民辦學校徵地、教師隊伍建設、招生、收費等;細化如民辦學校中教師的職稱評定、評優晉級、醫療和社會保險等問題如何解決,凡此種種,都有待明確。

二是相關部門支持不夠,辦學環境待優化。辦學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面廣,需要有各部門的通力支持。民辦教育在發展中有許多方面還未與部門的有些規定配套協調。在教育內部,縣教育局確定的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並舉、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協調發展的精神還未得到有效貫徹,儘管民辦學校的地位有所提高,但個別股室和部分學校歧視、不支持民辦學校的現象依然存在,在有關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公、民辦學校實行雙重標準;部分教育行政幹部和教師對民辦教育的支持還沒有做到言行如一,雷聲大,雨點小;相當一部分聯校和中學校長還沒有轉變觀念。

從今年國中畢業生填報志願的情況來看,報考縣一中和縣職業中專的人數均達到4000多人,而民辦學校的填報人數還未達人,如不及時採取適當有效的辦法,今年民辦學校的招生形勢將仍然相當嚴峻。在教育外部,一些縣直職能部門對民辦學校進行收費和罰款。據統計,有10多個部門對民辦學校進行收費。月飛學校辦學一年多來,就被各職能部門收取各種費用40多萬元,通達學校因在招生廣告中用了要求安排就業的學生得到了。

【第2篇】民辦教育調查報告

近年來,隨着社會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快速增多,涉及教育培訓服務項目的消費投訴也越來越多。20xx年,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受理教育培訓類投訴47起,20xx年上升到95起,增幅達到xx%,佔該局全年受理消費投訴總量的6%。同時,由於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涉及多部門監管職權、經營性質複雜等原因,導致該類經營服務行業的監管效果不佳。針對這一問題,市局組織人員進行了專門調研,認真分析了當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監管工作現狀、存在的問題,並從工商職能角度提出了部分監管工作建議。

一、民辦教育機構特點及監管現狀

截止20xx年底,市共有各類民辦教育培訓機構201家,其中有證有照的157家,具備前置審批條件,經工商覈准登記的,含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141家,經勞動局審批登記的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16家;有證無照的38家,該類機構具備前置審批條件,但未經工商覈准登記的機構;無證無照的6家,該類機構既未經相關部門覈准前置,又未在工商部門覈准登記的機構。從總體分析看,當前民辦教育機構經營中存在以下幾大特點:

(一)涉及行業不斷增多。近幾年,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經營範圍不斷擴大,20xx年統計顯示,市目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服務項目涉及文化培優、琴棋書畫、音樂舞蹈、職業技能、留學服務等56個類別,比20xx年增加了22個種類,是20xx年服務項目類別數量的2.3倍。同時,新型教育培訓項目也逐漸增多,如電子類、旅遊類、物流類、網絡經營類等近年來新興的各種專業,均成爲當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服務範圍,基本涵蓋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各個方面。

(二)經營場所、時間分散。多數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屬於中、小模式型,經營方式靈活、選擇場地較爲自由,部分培訓場所屬於租用民宅、車庫、閒置場所等。同時,由於民辦教育機構多數爲補充式培訓,辦學時間比正規國營教育學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雙休日、節假日或晚上的時間進行,有的按學員要求臨時性開課,缺少統一教學規劃制度。

(三)教育條件參差不齊。一是辦班條件簡陋。部分培訓機構沒有專用的教室、課桌椅、輔導教材,設在商住樓或自住房屋內,存在着極大的安全隱患。二是聘請的教師教育水平難以保證。有的是兼職教師,還有不少是在校大學生,培訓輔導的成效難以保證。三是沒有嚴格的教學計劃。“縮水縮時”現象嚴重,由培訓老師隨意安排教課時間和內容,培訓質量無法保障。

(四)存在規避監管現象。一是規避工商部門監管。多數民辦培訓機構屬於營利性質的私人辦學型,依據相關法規應當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由於登記註冊“營利”與“非營利”兩個類型繳納稅率的不同和社會捐助程度的差別,多數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以“非營利”性質向民政部門登記,逃避稅務的同時規避了工商部門的監管。二是規避教育部門監管。由於教育部門近年來審批門檻不斷增高,部分未得到“辦學許可證”的申請人,將申請經營範圍定爲“教育諮詢”類企業,取得工商部門登記資格後大搞教育培訓。這種打“擦邊球”的做法,規避了教育部門的監管,降低了行業准入門檻。

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無明確的監管法律依據。一是缺少明確的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7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覈、批准、註冊或備案手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8條規定: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並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即時予以辦理。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涉及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登記問題,均未以明文提出“由工商部門負責登記”,僅以模糊的字面意思推斷出由工商部門登記。二是缺少明確的管理法律依據。目前,實際監管工作中,涉及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部分由民政、教育、勞動、工商等多個部門分頭負責,非營利性的民辦教育機構由教育部門審批、民政部門登記,工商部門無權管理。針對營利性質的民辦培訓機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6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一條款將日常管理執行依據授權於國務院制定,但目前具體的管理法規仍未出臺,基層工商部門對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時,只能套用《公司法》、《無照經營取締辦法》、《廣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規,缺少專門的具體的法律執行依據。

(二)日常巡查監管較爲困難。與正規的國家教育機構相比,絕大多數民辦培訓機構規模小、人員少、自由度大,常以租用的民宅、車庫甚至地下室作爲培訓場所,具有較強的分散性和隱蔽性,給基層工商人員市場巡查工作帶來較大難度。同時,部分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由於經營不善無法維持,將其分散的培訓場所出租給其他無資質培訓機構,還有的成爲傳銷、造假活動的窩點,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成爲社會安全的重大隱患。

(三)相關處罰標準難以判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規定,工商部門擁有對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監管權,但由於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缺失,針對民辦培訓機構違法經營行爲處罰標準無法統一判定,實際監管執法過程中套用的《公司法》、《廣告法》、《無照經營取締辦法》等,均顯得規定過於粗略、不夠具體明確。

(四)多頭監管存在扯皮現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分爲“非營利性”、“營利性”兩個種類,非營利性的由教育部門審批,民政部門負責登記和監管,營利性的由工商部門負責登記和監管,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兩中類型無法明確鑑定,絕大多數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非營利性”審批登記,而實際經營過程中以營利爲主要目的,民政部門職能監管不夠到位,工商部門又被拒絕在監管門檻之外,出現監管“真空”地帶。同時,市場經營中存在“有證無照”(通過教育部門審批,但未在監管部門登記)、“無證無照”(既未通過教育部門審批,也未在監管部門登記)、“超範圍培訓”等多種違法經營行爲,這些主體資質不“健全”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由哪個部門監管,目前無法具體確定,有的出現部門間相互推諉現象,長時間處於無監管狀態,有的多部門均實行監管權,導致多重處罰現象發生。

三、做好民辦教育機構監管工作的建議

(一)出臺具體的監管法規。堅持以《民法通則》、《經濟法》爲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職業教育法》等爲依據,出臺有關民辦教育機構的登記、監管辦法,根據是否爲營利性、涉及行業的特殊性等進行詳細分類,分別明確登記監管註冊主體和違法行爲的處罰規則。同時,制定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日常監管辦法,結合《公司法》、《行政處罰法》、《無照經營取締辦法》、《廣告法》等法律中適用於民辦培訓機構的法規,根據市場監管實際,制定詳細具體的監督管理規則,明確不同違法種類、不同違法情節的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措施和辦法。

(二)推行引導聯合經營制度。民辦教育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規模小、人員少、師資力量薄弱等問題,這些不足往往會引發投訴糾紛,針對這些問題,工商部門要積極發展職能作用,引導取得正規審批資格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積極發展聯合經營模式,堅持以國家大中專院校爲依靠,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努力建立聯合授課機制,有效補充師資不足等問題,同時起到教育系統內部監督自律經營行爲的良好效果。

(三)建立長效網絡監管平臺。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普遍存在培訓規模小、時間短、分佈散、隱蔽性強的特點,工商作爲重要的監管部門,要堅持以備案登記資料爲基礎,依託網格式監管平臺,建立起長效的動態監管系統,定期下達巡查計劃,加大市場巡查力度。特別針對民辦培訓機構發佈的戶外廣告和印刷品廣告進行有效監管,對存在虛假培訓內容,誇大師資力量等違法行爲要堅決予以查處,淨化培訓市場環境。

(四)完善多部門聯合監控機制。工商部門在拓展自身監管領域的同時,要探索走聯合相關力量集中對民辦培訓機構的專項整治。如依靠消費者協會的職能,解決因參加培訓產生的各種特殊消費糾紛;依靠教育行政部門的力量,嚴格其准入資格;依靠稅務部門的稽查,查處偷稅漏稅行爲;依靠物價部門的介入,規範起收費紛亂的現狀;利用社區力量,及時反饋非法、違法培訓班的信息,便於執法部門及時查處取締。只有充分發揮聯合行動的力量,才能對各類培訓機構進行有效的全面的清查,對非法辦學依法進行取締,保護合法經營者。

民辦教育

【第3篇】民辦教育機構監管調查報告

民辦教育機構監管調查報告範文

近年來,隨着社會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快速增多,涉及教育培訓服務項目的消費投訴也越來越多。2009年,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受理教育培訓類投訴47起,2010年上升到95起,增幅達到102.1%,佔該局全年受理消費投訴總量的6%。同時,由於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涉及多部門監管職權、經營性質複雜等原因,導致該類經營服務行業的監管效果不佳。針對這一問題,市局組織人員進行了專門調研,認真分析了當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監管工作現狀、存在的問題,並從工商職能角度提出了部分監管工作建議。

一、民辦教育機構特點及監管現狀

截止2010年底,市共有各類民辦教育培訓機構201家,其中有證有照的157家,具備前置審批條件,經工商覈准登記的,含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141家,經勞動局審批登記的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16家;有證無照的38家,該類機構具備前置審批條件,但未經工商覈准登記的機構;無證無照的6家,該類機構既未經相關部門覈准前置,又未在工商部門覈准登記的機構。從總體分析看,當前民辦教育機構經營中存在以下幾大特點:

(一)涉及行業不斷增多。近幾年,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經營範圍不斷擴大,2010年統計顯示,市目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服務項目涉及文化培優、琴棋書畫、音樂舞蹈、職業技能、留學服務等56個類別,比2009年增加了22個種類,是2008年服務項目類別數量的2.3倍。同時,新型教育培訓項目也逐漸增多,如電子類、旅遊類、物流類、網絡經營類等近年來新興的各種專業,均成爲當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服務範圍,基本涵蓋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各個方面。

(二)經營場所、時間分散。多數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屬於中、小模式型,經營方式靈活、選擇場地較爲自由,部分培訓場所屬於租用民宅、車庫、閒置場所等。同時,由於民辦教育機構多數爲補充式培訓,辦學時間比正規國營教育學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雙休日、節假日或晚上的時間進行,有的按學員要求臨時性開課,缺少統一教學規劃制度。

(三)教育條件參差不齊。一是辦班條件簡陋。部分培訓機構沒有專用的教室、課桌椅、輔導教材,設在商住樓或自住房屋內,存在着極大的安全隱患。二是聘請的教師教育水平難以保證。有的是兼職教師,還有不少是在校大學生,培訓輔導的成效難以保證。三是沒有嚴格的教學計劃。“縮水縮時”現象嚴重,由培訓老師隨意安排教課時間和內容,培訓質量無法保障。

(四)存在規避監管現象。一是規避工商部門監管。多數民辦培訓機構屬於營利性質的私人辦學型,依據相關法規應當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由於登記註冊“營利”與“非營利”兩個類型繳納稅率的不同和社會捐助程度的差別,多數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以“非營利”性質向民政部門登記,逃避稅務的同時規避了工商部門的監管。二是規避教育部門監管。由於教育部門近年來審批門檻不斷增高,部分未得到“辦學許可證”的申請人,將申請經營範圍定爲“教育諮詢”類企業,取得工商部門登記資格後大搞教育培訓。這種打“擦邊球”的做法,規避了教育部門的監管,降低了行業准入門檻。

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無明確的監管法律依據。一是缺少明確的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7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覈、批准、註冊或備案手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8條規定: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並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即時予以辦理。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涉及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登記問題,均未以明文提出“由工商部門負責登記”,僅以模糊的字面意思推斷出由工商部門登記。二是缺少明確的管理法律依據。目前,實際監管工作中,涉及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部分由民政、教育、勞動、工商等多個部門分頭負責,非營利性的民辦教育機構由教育部門審批、民政部門登記,工商部門無權管理。針對營利性質的民辦培訓機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6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一條款將日常管理執行依據授權於國務院制定,但目前具體的管理法規仍未出臺,基層工商部門對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時,只能套用《公司法》、《無照經營取締辦法》、《廣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規,缺少專門的具體的法律執行依據。

(二)日常巡查監管較爲困難。與正規的國家教育機構相比,絕大多數民辦培訓機構規模小、人員少、自由度大,常以租用的民宅、車庫甚至地下室作爲培訓場所,具有較強的分散性和隱蔽性,給基層工商人員市場巡查工作帶來較大難度。同時,部分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由於經營不善無法維持,將其分散的'培訓場所出租給其他無資質培訓機構,還有的成爲傳銷、造假活動的窩點,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成爲社會安全的重大隱患。

(三)相關處罰標準難以判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規定,工商部門擁有對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監管權,但由於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缺失,針對民辦培訓機構違法經營行爲處罰標準無法統一判定,實際監管執法過程中套用的《公司法》、《廣告法》、《無照經營取締辦法》等,均顯得規定過於粗略、不夠具體明確。

(四)多頭監管存在扯皮現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分爲“非營利性”、“營利性”兩個種類,非營利性的由教育部門審批,民政部門負責登記和監管,營利性的由工商部門負責登記和監管,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兩中類型無法明確鑑定,絕大多數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非營利性”審批登記,而實際經營過程中以營利爲主要目的,民政部門職能監管不夠到位,工商部門又被拒絕在監管門檻之外,出現監管“真空”地帶。同時,市場經營中存在“有證無照”(通過教育部門審批,但未在監管部門登記)、“無證無照”(既未通過教育部門審批,也未在監管部門登記)、“超範圍培訓”等多種違法經營行爲,這些主體資質不“健全”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由哪個部門監管,目前無法具體確定,有的出現部門間相互推諉現象,長時間處於無監管狀態,有的多部門均實行監管權,導致多重處罰現象發生。

三、做好民辦教育機構監管工作的建議

(一)出臺具體的監管法規。堅持以《民法通則》、《經濟法》爲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職業教育法》等爲依據,出臺有關民辦教育機構的登記、監管辦法,根據是否爲營利性、涉及行業的特殊性等進行詳細分類,分別明確登記監管註冊主體和違法行爲的處罰規則。同時,制定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日常監管辦法,結合《公司法》、《行政處罰法》、《無照經營取締辦法》、《廣告法》等法律中適用於民辦培訓機構的法規,根據市場監管實際,制定詳細具體的監督管理規則,明確不同違法種類、不同違法情節的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措施和辦法。

(二)推行引導聯合經營制度。民辦教育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規模小、人員少、師資力量薄弱等問題,這些不足往往會引發投訴糾紛,針對這些問題,工商部門要積極發展職能作用,引導取得正規審批資格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積極發展聯合經營模式,堅持以國家大中專院校爲依靠,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努力建立聯合授課機制,有效補充師資不足等問題,同時起到教育系統內部監督自律經營行爲的良好效果。

(三)建立長效網絡監管平臺。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普遍存在培訓規模小、時間短、分佈散、隱蔽性強的特點,工商作爲重要的監管部門,要堅持以備案登記資料爲基礎,依託網格式監管平臺,建立起長效的動態監管系統,定期下達巡查計劃,加大市場巡查力度。特別針對民辦培訓機構發佈的戶外廣告和印刷品廣告進行有效監管,對存在虛假培訓內容,誇大師資力量等違法行爲要堅決予以查處,淨化培訓市場環境。

(四)完善多部門聯合監控機制。工商部門在拓展自身監管領域的同時,要探索走聯合相關力量集中對民辦培訓機構的專項整治。如依靠消費者協會的職能,解決因參加培訓產生的各種特殊消費糾紛;依靠教育行政部門的力量,嚴格其准入資格;依靠稅務部門的稽查,查處偷稅漏稅行爲;依靠物價部門的介入,規範起收費紛亂的現狀;利用社區力量,及時反饋非法、違法培訓班的信息,便於執法部門及時查處取締。只有充分發揮聯合行動的力量,才能對各類培訓機構進行有效的全面的清查,對非法辦學依法進行取締,保護合法經營者。

【第4篇】我市民辦教育急需政府的政策支持與資金扶持——對我市部分民辦學校發展情況的調查報告

我市民辦教育急需政府的政策支持與資金扶持——對我市部分民辦學校發展情況的調查報告

孫東權

最近五年來,鐵嶺市民辦教育的發展呈現出百花爭豔的良好局面,無論是民辦國小、中學、高中還是民辦職業學校,都已成爲公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同任何一種新生事物一樣,我市民辦教育在其發展過程中也面臨着一系列急待解決的問題。最近,我們對全市民辦教育發展情況進行了一次調查,發現我市民辦教育規模小、資金不足、融資困難、競爭力差。其主要原因在於,資金嚴重不足,投資者成分比較複雜,無後續資金支持,而融資又無通暢渠道。在我市,目前尚無民辦學校得到政府任何形式資助的先例。衆所周知,各類公辦學校得到國家政策性撥款動則幾十萬、幾百萬。同時,民辦學校並未獲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並未受到同樣的重視。在我市,各縣區都有對民辦學校招生的歧視性政策。其它如民辦教師待遇與公辦一視同仁等問題都始終沒有解決辦法。如果不能遏制由於制度性缺失導致的民辦學校教師隊伍不穩定、流失加劇的趨勢,後果將越加嚴重。

通過調查,我們的結論是:我市民辦教育急需政府的政策支持與資金扶持。

一、政府真正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切實保障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招生上的平等權和民辦學校的招生自主權。

要真正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級黨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首先必須克服對民辦教育的一系列片面認識,諸如:認爲民辦教育不是'自己'的;認爲民辦教育都是想賺錢的;認爲民辦教育是與公辦教育爭生源的;認爲公辦教育還辦不好、管不好,既沒有精力去管民辦教育,更沒有財力去支持民辦教育;認爲公辦教育辦得好,就沒有必要辦民辦教育,等等。我們應該看到,民辦教育是在替政府分擔教育責任。教育行政部門不但要熱情支持民辦教育,還要感謝、獎勵民辦教育。只有觀念轉變了,認識提高了,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才能真正把民辦學校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統籌規劃、協調發展。

要切實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招生的平等權以及民辦學校的招生自主權:一是要取消所有限制民辦學校招生的各種歧視性政策。二是考慮到民辦學校投資渠道不同於公辦學校,應該採取與公辦學校不同的招生政策。公辦學校是由當地政府利用公共財政支出建立的,爲當地居民子女接受教育服務,限定其招生範圍是應當的。而對於民辦學校來講,卻不應這樣的限制,應該允許民辦學校跨地區招生。三是要改變將民辦學校作爲一個招生批次、放在公辦學校之後組織錄取的辦法。應該按照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讓民辦學校與相應層次的公辦學校一起招生,或者允許民辦學校適當提前招生。從民辦學校持續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只有實行開放的招生政策,讓民辦學校和家長之間有足夠的雙向選擇的機會,民辦學校才能招收到學校正常運行必須的學生,否則學校的生存就會出現問題。

二、認真落實已有的優惠政策,儘快出臺相關金融扶持政策,解決制約民辦學校發展的資金瓶頸問題。

《民辦教育促進法》對國家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有關政策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包括由政府設立用於資助民辦學校發展的專項資金,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禁止向民辦學校亂收費等。

根據我們實地調研的結果,《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所做出的國家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有關政策規定並沒有得到落實或落實得不完整,其中也包括對有關政策規定理解不一致的問題。而落實這些優惠政策,是體現國家意志、政府意志,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在落實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有關政策方面,除國家有關部門已就稅收優惠及制止向學校統籌經費等做出明確規定外,希望有關部門在以下幾個方面也做出具體的政策規定;

——關於政府設立專項資金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問題。應該明確把設立專項資金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作爲政府應盡的義務,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該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關於土地和建設優惠政策的落實,對民辦學校新建、擴建用地,包括社會力量參與建設的學校後勤設施如學生公寓、食堂等用地以及各種配套設施建設等,給予哪些優惠政策、哪些項目應該給予什麼優惠,建議有關部門做出明確的規定,使民辦學校用地和建設中應該享受的各種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關於促進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老師之間合理流動問題,有關部門應該聯合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實行民辦學校聘用教職工全員事業人事代理制,由縣級以上人才服務中心教育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的內容應包括:保留原身份、人事檔案、畢業生轉正定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檔案工資調整、組織人事關係接轉、代辦養老保險和公積金、崗位培訓及專業技能培訓、出具以檔案材料爲依據的有關證明等。

總之,國內發達地區對發展民辦教育的政策越來越靈活務實,我市也應結合實際,制定相關政策,切實促進全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中共鐵嶺市委黨史研究室

【第5篇】民辦教育問題調查報告

民辦教育問題一直是老百姓關注的問題。本文將介紹民辦教育問題調查報告。

民辦教育問題調查報告第:

今年3月至5月,我們採取聽彙報、察看、座談等方式,對我市民辦教育發展情況進行了調研。通過調研,我們對我市民辦教育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有了比較清楚的瞭解,並經過研究分析,對這項工作今後的發展形成了幾點初步意見和建議。

一、我市民辦教育基本情況及對其基本評價

2003年《民辦教育促進法》施行後,我市民辦教育得到了較快發展,呈現出良好勢頭。據統計,目前全市累計投入教育事業的民間資本近5億元。全市共舉辦民辦教育機構184個,其中,民辦高校1所(河海大學文天學院),在校生1168人;民辦中等職業學校2所(馬鞍山電子職業技術學校、馬鞍山海力職業技術學校),在校生536人;民辦中國小16所,在校生16612人,佔全市中國小在校生總數的10.6%;民辦幼兒園94所,在園幼兒13149人,佔全市在園幼兒總數的55%;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71個(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的10所技能培訓機構),年培訓6萬多人次。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爲總體規範。

民辦教育已經成爲我市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爲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主要表現爲:一是吸納了社會資金辦學,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教育事業發展需要與政府教育投入不足之間的矛盾;二是爲社會拓寬了選擇教育的機會,一批民辦學校教育質量穩步提高,已成爲招生的熱點,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對教育多層次、多樣化的需求;三是打破了政府包攬辦學的傳統格局,推進了辦學體制、學校管理體制、內部運行機制和教育模式等教育改革的深化,促進了教育思想觀念的更新;四是提供了就業機會,全市從事民辦教育的教職工已近4000人。

二、我市民辦教育發展成績取得的原因分析

一是市政府高度重視並積極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民辦教育促進法》,營造了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輿論環境。出臺《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辦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馬政[2022]38號)等文件,保障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維護民辦學校、民辦學校舉辦者、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優化了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環境。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獎勵力度,最近三年我市對民辦學校獎勵和扶持資金達到了110萬元,鼓勵了民辦學校辦學者的積極性。

二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管理,規範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爲。把民辦中國小納入同類公辦學校統一管理,統一招生計劃、統一學籍管理、統一評估辦學水平、統一考覈年度目標、統一實施教師培訓、統一組織競賽評比,促進民辦與公辦學校教育質量同步提高。出臺《馬鞍山市民辦非學歷教育管理暫行辦法》,開展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清理整頓工作,加大對非法、違規辦學的查處力度。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堅持開辦許可證定期複覈審驗和安全工作專項定期督查制度。

三是全社會對教育優先發展、爲教育事業做貢獻的意識普遍增強,選擇性、多層次、多樣化教育的社會需求旺盛,加之民辦教育發展的法律和政策環境良好,使得社會力量投資辦學熱情高漲。

三、我市民辦教育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有過剩之憂,將會造成教育資源的浪費。民辦國中在校生數已佔全市同階段在校生總數的17.6%,市區則高達27.9%,在義務教育階段顯得份額過大,已呈現民辦國中與公辦國中爭搶生源的態勢。

(二)民辦學校師資隊伍難以穩定,成爲制約民辦教育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公辦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兌現後,民辦學校教師的工資待遇將因校方無力跟進而相對較低;民辦學校教師退休後待遇又與公辦教師差距較大。待遇問題造成民辦學校教師人心浮動,成爲民辦學校建立結構合理的、高素質的、穩定的教師隊伍的嚴重障礙。目前,大多數民辦學校教師以退休教師和剛畢業的大學生爲主,年齡結構上呈啞鈴形,中年骨幹教師普遍缺乏。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教師之間的流動更無從談起。

(三)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的法律規定沒有落實,民辦學校資產沒有過戶到學校賬戶,留下民辦學校變更或終止時財產清算中資產歸屬難以界定的隱患。民辦學校對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未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作出回報比例確定,導致民辦學校辦學結餘的分配不盡合理。

(四)對農村非法民辦幼兒園查處不力。這些園大多規模小、收費低,滿足了農民子女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入托需求,但條件差,隱患多。加強對農村民辦幼兒園的規範管理,切實解決好農村幼兒入托問題成爲當務之急。

四、對我市今後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幾點意見和建議

(一)調整發展思路,以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爲重點,推進我市民辦教育的發展。我市公辦學校的教育能力和水平已足以承擔政府義務教育的責任,不再批准舉辦新的民辦國小和國中。對已有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應適度控制其招生規模,並適時引導其轉向開辦義務教育階段以外的各類教育機構,以避免教育資源的浪費。我市民辦職業教育和民辦高等教育剛剛起步,數量少、規模小,應予大力扶持,特別是應將民辦職業教育作爲我市民辦教育發展的一個新增長點。當塗縣高中段教育資源相對不足,已影響到我市2022年實現高中段教育毛入學率90%的小康目標,因此要把當塗縣的民辦高中段教育作爲發展的重點。

(二)建立制度保障體系,切實保障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的同等法律地位。以事業單位改革爲契機,制定相關政策,明確民辦學校教師退休後享受公辦學校教師退休後同等待遇;制定相關制度,促進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以利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採取適當措施,督促並支持、幫助民辦學校保障在職教職工各項待遇。

(三)設立專項資金,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爲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落實2022年市人民政府第29號《關於教育費附加專題會議紀要》精神,安排民辦教育引導資金,吸引民間資本投入教育。對受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政府應按照委託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四)依法督促民辦學校抓緊進行資產過戶,切實保障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的法律地位,以消除因資產未過戶到校,民辦學校變更或終止時資產歸屬難以界定的隱患。依法督促民辦學校抓緊進行對有合理回報要求的辦學投資者的回報比例的確定,以保證辦學結餘的合理分配。依法督促民辦學校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

(五)結合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佈局調整,採取出租、轉讓閒置教育資源的方式對民辦幼兒園的發展予以支持,切實解決好農村幼兒的入托問題。要嚴格規範民辦幼兒園辦學行爲,對民辦非法幼兒園要開展必要的專項整頓工作,以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幼兒入托安全。

民辦教育問題調查報告第:

爲進一步瞭解我市民辦教育發展情況,研究探討我市發展民辦教育工作,2022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對我市民辦教育發展情況進行調研。調研採取收集資料、實地調研、召開彙報座談會等方式,分準備、調研、彙報座談三個階段進行。期間,組織學習了《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到陳埭霞村外來工子弟學校、華泰漢唐雙語幼兒園、季延初級中學、安海子江中學等民辦學校進行了實地調研,組織聽取了市政府關於我市發展民辦教育總體情況的彙報,組織部分民辦學校負責人和教育、經濟發展、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職能部門相關人員進行了座談。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市民辦教育發展現狀分析

近年來,我市比較重視民辦教育工作,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較好地推動了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全市現有中等教育學校56所(普通中學54所,獨立職校2所),其中民辦5所(職業中專1所、完中2所、高中1所、國中1所),佔8.93%;國小294所,其中民辦國小8所(外來工子弟國小5所),佔2.72%;幼兒園(點)330個,其中民辦幼兒園13所,佔3.94%。全市民辦學校在校生15932人,佔全市學生數的6.11%。其中,職專生397人,佔同類別學生數的5.36%;高中生1757人,佔同類別學生數的7.75%;國中生5574人,佔同類別學生數的8.27%;國小生6072人,佔同類別學生數的4.55%;幼兒園幼兒2529人,佔在園幼兒總數的6.91%。另有民辦培訓機構25所,生數2167人,專業以英語、寫作、數學奧賽、音樂、美術、電腦、服裝、汽車駕駛等爲主,累計招生71186人,已結業67341人。民辦學校教職工857人,佔全市教職工總數的7.40%。

從發展現狀看,我市民辦教育穩步發展,整合運用了一些優質教育資源,大多數民辦學校辦學情況良好,教育質量不斷提升。但是,我市民辦教育在思想觀念、政策扶持、辦學規模、辦學效益等方面與先進地區相比,仍有相當差距,特別是民營經濟活躍的特點在發展民辦教育方面沒有得到相應的體現。綜合調研情況,調研組分析了四方面問題:

1、對發展民辦教育的重視程度相對不足,扶持力度不大。多年來,我市的僑鄉優勢在扶持教育發展方面得到充分體現,大量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社會各界捐資助學減輕了政府的投入壓力。由於財政壓力相對較小,加之在發展民辦教育方面經驗不足,對確保民辦教育的公益性、保證教育質量等方面沒有足夠的把握,導致我市對發展民辦教育重視程度相對不足、認識不夠到位,政府包辦教育的觀念未根本上得到轉變,民辦教育發展步伐不快,以被動式發展居多。如實地調研點中的霞村外來工子弟國小、子江中學、季延初級中學,都是在特定的環境和背景下產生的。同時,全市對發展民辦教育缺乏整體、連貫的思路和統籌規劃,在將民辦教育機構納入全市教育佈局方面,也沒有一個很成熟的規劃和充分的考慮。《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規定的設立扶持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制定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扶持獎勵措施等沒有得到很好落實。

民辦教育情況的調研報告民辦教育情況的調研報告2、對《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學習宣傳不夠。《民辦教育促進法》解決了多年困擾民辦教育的允許合理回報、誰投資誰受益、賦予民辦學校公平的法律地位等核心問題。但由於宣傳《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做得不夠,個別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對民辦教育仍存在模糊認識,民間資金對民辦教育的投資回報、產權歸屬等問題也缺乏足夠的瞭解,對投入資金舉辦民辦教育較多地處於觀望狀態。

3、現有民辦教育資源與社會需求有相當差距。首先,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我市在園幼兒中,外來生佔34.1%;在校國小生中,外來生佔39.7%;在校國中生中,外來生佔7.2%。從我市產業發展現狀看,中年產業工人的穩定度會逐步提高,全市學齡人口仍可能呈增長態勢,如果外來人員能充分享受到九年義務教育的市民待遇,國中富餘資源的提法將有無法實現的可能,現有教育資源更顯捉襟見肘;其次,我市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規劃已經明確提出要在2022年高水平高質量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加快發展高等教育,積極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單靠政府投入,單靠現有的教育資源顯然無法滿足教育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別是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和專業化的職業培訓機構已迫在眉睫,發展民辦職業教育和專業培訓將是必然選擇;第三,隨着部分羣體經濟能力的增強和對子女成才的渴望,要求享受到標準更高、更多元化的教育的願望日益強烈,吸納這部分人的資金建設更多標準更高的民辦教育機構,相應緩解公辦教育資金不足的問題,使公辦教育將更多資源投入到滿足普通羣體教育需求上來,將會成爲一種必然的趨勢。因此,必須通過加快發展民辦教育來整合和拓展教育資源,促進教育資源的合理分配,推進教育的改革和創新。

4、部分民辦教育機構辦學條件急待改善。主要是幾所民辦外來務工人員子弟學校,普遍存在師資力量薄弱、教學質量不高、班生數嚴重超標、生員流動頻繁、辦學設備不足、場所侷限等問題。子弟學校的建立在改善外來務工人員生活條件,確保其子女受教育權方面是發揮了積極作用的。但做好對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的義務教育本身就是政府的應盡職責,如何整合教育資源,做好對這部分羣體的義務教育工作,必須作爲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此外,調研中發現個別民辦學校沒有與公辦學校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

二、意見與建議

1、加大宣傳《民辦教育促進法》力度,正確認識民辦教育的地位和在推進教育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民辦教育促進法》鼓勵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旨在打破公辦學校人財物全部由政府包辦的格局。同時,民辦教育作爲一種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教育制度創新,對加快教育事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地廣泛宣傳,將《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內容和當前形勢結合起來,通過宣傳,轉變政府包辦教育的觀念,營造加快發展民辦教育的良好氛圍,大力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推進我市教育現代化建設。

2、加大對民辦教育機構的扶持力度,打破制約發展的瓶頸問題。建議市政府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制定扶持發展民辦教育的具體措施,旗幟鮮明、大張旗鼓地支持和促進民辦教育發展。要依法保障民辦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地位,全面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各項扶持政策,擴大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爲民辦教育創造一個鼓勵創新、公平競爭、一視同仁的寬鬆發展環境,保護民辦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對投資者的權益、民辦學校的用地建設、投融資以及教師的人事檔案、職稱、聘任、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和優秀教師的編制問題等方面,要研究出臺解決措施和具體規定,切實保證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政策和待遇上同等,激發民辦教育的活力和創造力;針對調研中民辦學校反映較多的一些優秀教師無法辦理調動手續的問題,建議教育、人事部門認真研究,探討實行重新建檔掛靠人才中心等做法的可行性;要加大對現有民辦外來工子弟學校的扶持力度。現有民辦外來工子弟學校承擔了部分義務教育任務,解決了部分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的教育問題,建議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精神,拔付相應的教育經費,加強指導和服務。

民辦教育情況的調研報告各類報告3、統籌規劃,創新體制,有重點地發展民辦教育。對民辦教育發展的整體規劃、地區佈局、層次、類型導向等方面都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切合實際、注重特色、保證質量。經發、教育、規劃、國土等部門要加強工作協調,在城市規劃和新區建設中,充分考慮民辦教育機構的規劃設點問題,並納入全市教育佈局。建議我市要重點發展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教育,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教育則應把握適度、有重點地發展的原則,緩解財政壓力,把節約起來的財政資金投入到提高公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的辦學質量上來。可以探討打破民辦教育單一的法人投資模式,嘗試採取股份合作等形式,採用土地作價入股、閒置國有資產入股、民間戰略投資基金聯合入股等方式,充分用足、用好資源,拓寬融資渠道和創新辦學體制。要充分運用民辦教育的體制優勢,形成對公辦學校持久的競爭壓力,最終實現公辦與民辦雙贏。

4、加強對民辦教育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防範市場風險,確保教育質量。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嚴把准入資格、加強教學督導、倡導誠信辦學、嚴格監督管理、認真指導服務。在市場準入、收費規定、廣告發布、年檢年審、信息披露等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嚴把審批關、財務關、評估關。要推進依法治校,規範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爲,加強民辦教育市場的規範化管理,導入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質量評估體系,切實保證教育質量,全力防範辦學風險,逐步建立起自動調節、規範運作、科學發展、健康有序的民辦教育市場規則。

5、想方設法,大力扶持發展民辦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發展民辦高、中等職業教育和培訓機構必須作爲城市軟環境建設和提高勞動力素質、構建全民終身教育體系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建議今後對發展民辦高、中等職業教育要進一步重視,要大膽放手、大力推進,出臺和採取一些比扶持規模企業更有力的措施,加大項目引進和招商引資力度,力求通過個體的突破和發揮效益,帶動全市民辦高、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同時,藉助發展職業教育,推動發展上檔次、上規模的教育培訓機構,使我市從業人員能享受到便利、優質的再教育、再提高機會,更好地留住人才,努力構建全民終身教育體系,提升科教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