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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問題的探討(精選多篇)

第一篇: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問題的探討

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問題的探討(精選多篇)

市糧食局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頒佈實施兩年多,應該說《條例》的出臺和實施,一方面說明糧食作爲關乎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更多請關注:)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說明立法者的立法旨意,就是從立法的高度保護農民的利益,調動農民的種糧積極性,維護我國的糧食安全。因此,《條例》作爲特殊法規的出臺和實施,對規範糧食經營者的經營行爲,維護糧食流通市場秩序,保護農民的利益有着重大的現實意義。

然而,《條例》頒佈實施後的兩年多的實踐,也有一些現實問題需要提出來共同研究,以便《條例》更趨完善和更具可操作性。

一、“多頭執法”,行政效率低下。

《條例》賦予包括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質監、衛生、物價、發改委、財政等部門對糧食流通市場的管理職能。涉糧管理部門如此之多,這說明立法者對糧食這一特殊商品重視的程度。按理說,如此衆多部門管理單一商品的市場流通,這一商品市場就應更加有序規範。然而,在執法實踐中,由於多頭執法監管,其行政效率往往低下,執法效益未必良好。例如,對“無證收購”的查處,工商部門既可以“查”,也可以“處”。而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只可“查”,卻無權“處”,“查”“處”是相分離的。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無證收購”的行爲,只能以“舉報人”的身份舉報或移送給工商部門處理。至於工商行政部門是否予以處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而知。從某種意義上說,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由於有職無權或這種職權相分離的監督體制,其行政監督檢查的積極性就會打折扣。再如,糧食加工企業的監管也是分而設之的。原糧的監管是由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而加工過程的質量監管由質監部門負責,進入流通領域後又是由工商行政部門負責,這就極有可能導致糧食加工企業加工的產品質量監管不到位、其監管責任難以分清的問題。由於糧食這一商品的特殊性,其關乎人類的生命健康,監管責任是非常重大的,往往因監管不到位,劣質糧食商品流入市場或劣質原糧進入加工企業的事情時有發生,一旦要落實責任,那麼是原糧質量監管不到位還是加工過程的監管不到位?

二、《條例》的某些條款不易操作。

《條例》規定,糧食收購者,應當執行國家糧食收購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它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暫行辦法》規定,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由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並造成農民或其它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失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數量較大的,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況嚴重的,由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乍一看,此條在實踐中操作不難,然而,仔細分析研究,實際上很難操作。作爲一般糧食收購者在收購經營中,都低於國家要求質量標準收購,比如今年收購小麥,要求水分在13.5%以內收購,而絕大數收購者都控制在13.5%—14.5%,其經營行爲非但沒有損害農民或種糧者的利益,相反地使農民或種糧者免去整曬糧食的麻煩;在收購價格上,也是按照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收購,顯然不存在損害農民或種糧者的利益的問題。故此非但不可處罰,也不應該處罰。況且,怎樣纔算損害農民利益,應該有一個明確的界定。

還有,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經售糧者舉報並查實,由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條例》規定,按照所欠時間的長短,確定其罰款的額度。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就南通地區而言,農民直接向收購者出售糧食的幾乎沒有,而是農民在家門口直接將收穫的糧食出售給那些“遊村串戶”收購糧食的糧販子,也即所謂“農民經紀人”。而“農民經紀人”再將收購的糧食出售給領有《糧食收購許可證》的糧食收購者。很顯然,“農民經紀人”與“糧食收購者”是糧食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即使他們之間存在欠付款問題,嚴格地講也難以適用此條,而應該依據《合同法》來規範。

這裏有必要就“糧販子”的問題進行討論。所謂“糧販子”也即所謂“農民經紀人”,他們“遊村串戶”直接從農民手中收購糧食,他們纔是真正的糧食收購者,而這些大量的“農民經紀人”的收購行爲恰恰是《條例》難以規範的。由於這些人素質的參差不齊,且又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知識的培訓,農民的利益往往由於他們當中一些人的違法而直接受到損失。因此,怎樣規範這些人的收購行爲值得立法者去認真研究。

《條例》規定,跨省收購糧食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按照工商登記的一般要求,經營地點應當與登記相一致,從某種意義上說,即使按《條例》不可實施處罰,亦可按照工商登記的法規進行處罰。再者,跨省只須備案,跨縣收購又該怎麼規範?

《條例》規定,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範,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這就要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對糧食的運輸進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檢查,而事前對運輸工具的檢查,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其職權範圍內很難有大的作爲,或者說很難具體操作。

以上僅對《條例》的幾個條款作了簡單的分析,至於對像《條例》規定的最高最低庫存量以及是否執行糧食的應急預案、對操縱糧食價格的認定等條款就更容易出現爭議。

因此,我們在看到《條例》積極意義的同時,更要在實踐中就貫徹《條例》的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和研究,並將意見反饋給立法機關,以使《條例》從法律意義上更趨完善和更便於操作。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各地有着不同的具體情況,應該制定各地的《實施細則》。

第二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

【注音】liángshīlíutōngjiāndūjiǎnchá

【釋義】是我國規範和指導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工作,對在我國境內對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統稱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其內容包括: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其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五)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並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七)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八)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範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九)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十一)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2014年,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總局等六部門聯合制定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中,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作出明確規定。例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國家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和中央與

地方分級負責制。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工作。各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並且,“暫行辦法”對制度的建設、加強隊伍建設、持證檢查制度、監督檢查結果處理和處罰等項,都作出規定。

第三篇:關於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的通報

安徽省糧食局電子文函

皖糧網檢函[2014] 22號

關於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的通報

各市、縣糧食局:

今年以來,我省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積極轉變行政職能,認真履行《條例》賦予的監督檢查職責,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完善工作制度,加強監督檢查人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積極開展各項監督檢查活動,不斷探索監管方式,各項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建立工作機構,加強體系建設

各市、縣局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彙報,爭取設立專門的監督檢查機構,專門機構設置明顯加快。截止5月底,淮北、蕪湖、六安、滁州、馬鞍山、亳州6個市局設立了監督檢查科,佔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35%;繁昌、舒城、埇橋等33個縣、市、區成立了監督檢查股或執法大隊,佔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43%。淮南、蚌埠、宿州、銅陵、蒙城、潁上、貴池等市、縣監督檢查專門機構設置正在審批之中。暫時沒有設立專門機構的市、縣局都正在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彙報爭取之中。繁昌、南陵、涇縣、鳳台、祁門、歙縣、宣州等縣、區糧食局還爭取到財政專項經費支持,有的已經納入正常財政預算。繁昌、舒城縣糧食局還配備了專門的行政執法車輛。

本電子文函由《安徽糧食政務網》()提供。

二、加強法制宣傳,營造執法氛圍

各地在《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頒佈兩週年之際,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懸掛橫幅、張貼宣傳掛圖、散發宣傳材料、舉辦培訓班等方式廣泛宣傳糧食流通法律、法規,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和氛圍。蚌埠市副市長何金良在《蚌埠日報》上發表《條例》頒佈兩週年紀念文章。黃山區糧食局在區廣播電臺開辦《糧油天地》節目,着重宣傳糧食流通政策法規和行政執法等知識。祁門縣糧食局面向全縣糧食管理者和全社會糧食經營者舉辦了糧食法規有獎知識競賽,普及了糧食法規,營造了執法氛圍。淮南、舒城、金安、蒙城等地堅持宣傳、服務、監管並重,上半年分別舉辦了糧食流通法規、糧食流通統計、糧食質量檢驗知識培訓班,幫助非國有糧食經營企業和經營戶掌握糧食流通法規和糧食統計、質量管理知識,構建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和諧的關係。

三、注重建章立制,加強制度建設

各市、縣局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和《安徽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施細則》、《安徽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行爲規範》等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着重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內部規章制度。宣城市局制定了監督檢查案件舉報、定期巡查、安全責任、異常情況及重大事項報告和整改跟蹤落實五項制度。全椒縣糧食局制定了《糧食行政執法制度》、《監督檢查人員“八不準”》、《行政執法監督制度》、《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罰沒收入管理制度》等十項規定。黃山區建立了《執法案卷公開查詢制度》。祁門縣局制定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行政執法學習和培訓制度》等

內部管理制度。固鎮縣局制定了《監督檢查工作人員行爲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進一步明確了監督檢查人員的責任,嚴格了行政執法程序,規範了執法人員行爲。

四、積極開展工作,執法行爲規範

淮北、六安、滁州、黃山等市對全年監督檢查工作作了全面安排,並把監督檢查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考覈。六安市向全市通報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對各縣、區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繁昌縣糧食局聯合工商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專門召開了全縣糧食監督檢查工作會議,對全年的監督檢查工作進行了部署。黃山市與所轄各縣、區簽訂行政執法責任書。各地根據當地實際,開展了一系列專項監督檢查。黃山市局主動配合市質監局對城區糧油銷售質量進行的大檢查,黃山電視臺報道後,在社會上反響強烈,受到市民好評。池州、馬鞍山、無爲、當塗等市、縣局開展了收購資格、地方儲備糧、國有糧食企業庫存等監督檢查。蚌埠市開展了軍糧供應質量專項檢查。今年一季度各地在檢查中對違規經營行爲責令糾正333起、給予警告處罰91起、暫停收購資格8戶、移交其它部門處理案件3件,另外,因企業撤併等原因注消收購許可證13戶。各地在檢查中嚴格按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淮南、繁昌、舒城、鳳台、祁門、黃山區在檢查過程中都能規範使用行政執法文書,現場筆錄詳細、規範。祁門縣、黃山區邀請律師講解行政執法知識,並在檢查中進行現場指導。由於各地用法適當,程序合法、行爲規範,至今全省沒有一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五、創新工作思路,探索監管方式

滁州、安慶、繁昌、舒城、五河、祁門、含山、黃山區等市、

縣局會同工商、質監、物價、衛生、財政、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建立了監督檢查聯席會議制度,規定了各部門信息通報、案件移送的辦法、程序,形成了權責明確、配合協調的全程監管體系。未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的市縣也大多能與相關部門互相通報案件,進行協查和聯合執法,形成了合力,促進了工作的開展。繁昌縣依據糧食經營者守法程度,對其評定信用等級,實行分類監管方式,既做到了有效監管,又節約了行政成本。省局在繁昌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下發了《安徽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信用分級監管辦法(試行)》,在全省推廣。淮南市開展了非國有糧食企業統計報表競賽評比活動,促進了非國有糧食企業報表及時、準確報送。

今年以來,各地積極開展“依法監管年”活動,監督檢查各項工作推進較快,成效顯著。但仍然有個別地方領導重視不夠,認識不到位,工作被動應付,進展不大。希望這些地方加大工作力度,明確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4]16號)文件出臺之機,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儘快把監督檢查機構建立起來,儘快將規章制度健全起來,儘快使把各項工作開展起來,迎頭趕上,努力實現省局年初提出的工作目標。

安徽省糧食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

抄:國家糧食局監督檢查司,本局領導

第四篇:糧食局2014年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總結

依據安徽省糧食局《2014年全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要點》精神,我局在2014年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中,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開展了以執行國家糧食流通各項政策情況爲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了全國糧食清倉查庫工作。提高了我局監督檢查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發揮了監督檢查工作的保障作用。具體穿越小說網 做法如下:

一、認真開展清倉查庫工作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國糧食清倉查庫工作的通知》、《2014年全國糧食清倉查庫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安徽省糧食清倉查庫工作實施方案》精神和具體要求。首先,在縣清倉查庫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我局成立了清倉查庫工作機構,進行了細化分工。在各企業自查的基礎上,按照“有倉必到,有糧必查,有賬必核,查必徹底”的原則,我局以局領導班子成員分組帶隊對所有企業、所有倉庫和儲糧按要求進行了檢查,爲了保證清倉查庫各項數據的真實和糧食安全,我局參加檢查的同志不怕髒和累,親自爬糧堆,親自丈量。在局機關全體同志的努力下,保證了我縣庫存糧食各項數字的真實,完成了清倉查庫工作任務。

二、加強對政策性糧食的監管

爲了保證政策性糧食安全,帳實相符,正確使用糧食收購資金,我們制定了從收購、保管到銷售等一系列制度。我們還堅持省儲、縣儲及託市糧進每季度進行本文來源:公務員在線普查一次,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限期進行整改。通過嚴格的監管,我縣庫存糧食是安全的,統計數字是真實的。

三、認真宣傳國家糧食政策

爲使國家糧食政策認真貫徹執行,各級企業及個體收儲糧戶自覺執行國家糧食政策,我們設立糧食政策諮詢臺、收購前,我們給各企業下發了國家糧食標準和國家糧食政策宣傳圖及標語口號。在收購中我們還深入社會到取得收購許可證的個體收儲糧戶進行了解糧情及購銷情況。對他們進行了糧食政策的宣傳,覈查他們的糧食收購許可證。切實維護糧食流通秩序。

四、存在問題

以上是我們全年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中所做的一些工作,但還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是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對自己的工作認識不足,認爲現在糧食收儲有中央儲備庫統一管理,我們查不查不必認真。再就是通過有效的監管,發現有個別企業、個別倉庫還有水份偏高的糧食,存在不安全現象。針對存在的問題,我們在今後的工作中,繼續加大對各收購企業的監管,認真宣傳國家糧食政策,加強行政執法規章制度的建設,形成監督檢查制度體系,完善內部約束機制。確保國家糧食政策貫徹執行。

第五篇:2014年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總結

2014年度糧食流通監督大檢查活動月工作總結

**發改局、財政局、工商局、衛生局、質監局:

根據臨滄市糧食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市質監局《關於組織開展全市2014年度糧食流通監督大檢查活動月的通知》(臨市糧發〔2014〕30號)文及**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批轉實施**糧食流通管理四項制度

的通知》(雲辦發〔2014〕28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現將**2014年度社會糧食流通監督大檢查活動月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指導思想及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臨滄市糧食流通市場監督檢查管理工作制度》和相關的配套政策。以“規範糧食流通秩序、確保糧食流通安全”爲主題,開展具有特色、效果顯著的糧食監督檢查活動。

工作目標:通過監督檢查月活動實施,進一步推進對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管,繼續抓好監督檢查體系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提高監督檢查效果和工作水平。進一步增強糧食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糧食經營者守法經營意識,切實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縣域糧食安全,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方法及取得實效

**社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緊緊圍繞“規範糧食流通秩序、確保糧食流通安全”爲重點,開展具有特色、效果顯著的糧食監督檢查活動,並於2014年10月15日順利通過臨滄市社會糧食流通監督大檢查活動督查小組的檢查驗收。在整個社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活動中,**糧食監督檢查領導小組努力做到早準備、早部署、早安排。於2014年9月10日前完成《**2014年度社會糧食流通監督大檢查活動實施方案》,同時以(雲政辦發〔2014〕190號)文成立由**人民政府、政府辦公室、糧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發改局、財政局、衛生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部門組成的**社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領導小組。通過對“實施方案”的進一步深入研究、修正,並根據**糧食上市情況,於2014年10月9日按“實施方案”完成監督檢查工作。

爲按質按量做好我縣糧食監督檢查工作,**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早在2014年1月1日,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雲政辦發〔2014〕28號)文批轉實施《**糧食流通管理四項制度》,“四項制度”主要是糧食執法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聯合工作制度、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制度、糧食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按照市糧食局等六部門下發的《關於組織開展全市2014年度糧食流通監督大檢查活動月的通知》(臨市糧發〔2014〕30號)文件精神,及時組織聽取監督檢查牽頭部門(縣糧食局工)作彙報,及時安排縣糧食局與其他相關部門聯繫,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並及時開展工作。縣人民政府在縣財政比較困難的情況下,擠出資金安排相關的執法經費,縣糧食局也多方籌措資金,組織印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宣傳大版、手冊及宣傳資料,市內第一家配置了糧食執法車輛,各相關部門也都根據各自職能積極配合做好相應工作。根據市上規定每年9月爲糧食流通監督大檢查活動月,並結合我縣糧食主要品種包穀上市的時節,結合實際開展工作。根據縣糧食局與縣工商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的工作銜接,確定**的糧食監督大檢查活動分爲兩步工作,第一步,糧情調查、監督檢查,以糧食部門爲主,並將情況提供相應的職能部門;第二步,執法監督,以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爲主,並將長期開展工作。

此次監督檢查共出動執法人員50人(次),出動執法車10輛(次)。預計監督檢查糧食經營戶48戶,其中:辦理糧食經營收購許可證11戶;納入監管對象但未辦理糧食經營收購許可證37戶。實際監督檢查糧食經營戶51戶,超預計完成3戶,監督檢查涉及6鄉7鎮,監督檢查覆蓋率達100%。監督檢查工作主要以糧油質量、原糧衛生、經營戶倉儲設備等相關糧食安全問題,以教育爲主、行政處罰爲輔,通過社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活動的開展,進一步推進對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管,繼續抓好監督檢查體系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爲形成糧食監督檢查的長效機制,提高監督檢查效果和工作水平搭建良好平臺。爲進一步增強糧食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糧食經營者守法經營意識,切實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縣域糧食安全,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三、存在不足

通過開展全縣社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社會糧食流通經營秩序總體保持良好,價格穩定、質量安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糧食經營臺帳不夠健全。全縣共發放糧食經營統計臺帳15戶,實際設立報送糧食收購經營臺帳6戶,在設立糧食購銷經營臺帳6戶企業中,少部分企業還存在上報數據與實際經營狀況不相符

;二是季節性購銷糧食的經營戶無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週期短,難以監控;三是證照不規範。按照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在經營範圍中註明糧食收購;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也應當取得糧食

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收購資格許可,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經營範圍登記,在經營範圍中註明糧食收購。在檢查中發現,有個別經營戶,雖然在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證,但不正常經營糧食,有的經營戶雖有營業執照,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中未註明糧食收購;四是從2014年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頒佈至今,糧食監督檢查工作仍處在暫行階段,因此,歷年**開展社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主要以宣傳教育爲主,未採取較硬的措施,在經營者意識中存在辦證不辦證一樣的心理;五是部分個體戶存在糧食與其他貨物同時經營,由於商鋪面積較小,糧食其他貨物混在堆放,存在糧食食品安全隱患。

四、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後工作中,我縣將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各職能部門實施四項制度“服務承諾”,對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進一步完善、整改,在努力維護好縣域糧食流通秩序的同時,保證糧食質量的安全。主要抓好以下幾點工作:

一是針對此次監督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再作一次全面的完善、整改,務必在年度前完成整改任務,使每戶上規模糧食經營戶建立起糧食經營臺帳,並保證上報數據真實,糧食經營者糧食庫存安全,經營規範;二是加強各職能部門的協調與聯繫,確保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到位;三是繼續深化“四項制度”工作的落實,樹立部門良好形象,打造誠信、陽光部門;四是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做好糧食行業發展規劃,加強市場宏觀調控,按《雲南省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做好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時時把握市場動態,掌握市場第一手資料,爲做好縣域糧食宏觀調控工作早預防、早準備,保證縣域糧食安全。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