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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現狀、檢疫監督及存在問題

一、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現狀

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現狀、檢疫監督及存在問題

(一)檢疫工作已基本實現了運輸檢疫向產地檢疫、市場檢疫向屠宰檢疫的根本性改變。

    全州設立了128個產地檢疫報檢點,對出欄的動物進行產地檢疫,屠宰畜實現了定點屠宰、集中檢疫,檢疫工作的到位率和準確率大幅提升。

按照農業部的規定,西部地區,每個鄉鎮要建設2-3個動物報檢點。我州目前鄉鎮數量爲86個,應建設動物報檢點爲172-258個動物檢疫報檢點。

(二)定點屠宰檢疫相對規範,農村散宰檢疫有待改善。

    我州43個動物定點屠宰達到了集中屠宰、同步檢疫等農業部相關屠宰程序要求。

    農村個別偏僻村落存在無定點屠宰場所,離城鎮距離遠,存在不規範屠宰情況(極少數)。

我州個別定點屠宰場設立的無害化處理設施不達標,應加強監督監管,促使定點屠宰場負責人建設標準化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三)動物產地檢疫率比前幾年有明顯提高,達到了90﹪左右。

    目前,禽類分散飼養有一定的比例,由於規模不等,數量不一,分佈過散,出欄時間不統一,報檢率普遍不高,一定程度影響了產地檢疫。

我州上市及流通領域的豬、牛、羊、馬等動物產地檢疫率達到99.9%,散養鴿、雞等禽類的產地檢疫率一直影響着動物產地檢疫的總體水準。

(四)逐步實現了動物衛生監督聯合執法。

    根據州食安辦文件要求,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節假日聯合公安、工商、衛生監督等部門開展了聯合大檢查。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監督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目的:

    一是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          

    二是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

    三是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實施檢疫的法定主體:

    《動物防疫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這兩條明確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動物和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此規定確立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是唯一的檢疫執法主體。

動物實施檢疫的法定範圍:

   《動物防疫法》第三條明確了動物的種類和動物產品的類別。

    動物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動物產品包括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 一)檢疫申報

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並向社會公佈動物檢疫申報點、檢疫範圍和檢疫對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後,應當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檢疫申報點產地檢疫程序

     ①貨主申報----②審查申報材料----③受理----④檢疫人員到場、戶、點實施檢疫 ----⑤查驗臨牀健康、耳標、免疫檔案等----⑥實施現場檢疫----⑦合 格---⑧監督消毒,出證。

在這程序中不受理則說明原因。檢疫不合格則無害化處理。

(二)產地檢疫

動物產地檢疫的概念

—是指動物及其產品在離開飼養、生產地之前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官方獸醫所進行的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的檢疫。

2014年1月至截至目前,全州共產地檢疫畜禽  172.7 萬頭(只),其中生豬11.5萬頭、牛2.4萬頭、羊44.5   萬隻、禽114.3萬隻,其它動物0.0682萬隻。

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

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臨牀檢查健康;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產地檢疫程序:

    (1)報檢:動物產地檢疫實行報檢制,動物在出售或調出產地前,畜主須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供屠宰或育肥的動物提前3天,種用、乳用或役用動物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調運或攜帶的動物可隨報隨檢。官方獸醫接到報檢,對動物實施臨欄檢疫。

(2)查驗相關證明進行疫情調查

    瞭解當地疫情,確定動物飼養地是否非疫區。查看免疫檔案,查驗畜禽標識。檢查按國家或地方規定必須強制預防接種的項目(口蹄疫、禽流感、雞新城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動物必須在免疫有效期內。

(3)臨牀檢查

     對動物實施羣體檢查和個體檢查。

    (4)檢疫後處理

    經檢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證,發現動物傳染病時,隔離動物,並立即縣畜牧獸醫局報告。按照國標GB16548-2006《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的規定對患病動物實施生物安全處理。對污染場地、用具實行嚴格消毒。

檢疫合格即被檢動物來自非疫區、臨牀檢疫健康、免疫在有效期內、規定的實驗室檢驗項目結果爲陰性的,由官方獸醫出具《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三)屠宰檢疫

動物屠宰檢疫的概念:

    動物屠宰檢疫是指對被宰動物所進行的宰前檢疫和在屠宰過程中所進行的同步檢疫。

    其中,宰前檢疫是對待宰動物進行活體檢查;屠宰的同步檢疫是在屠宰過程中,對其胴體、頭、蹄、臟器、淋巴結、油脂及其他應檢疫部位按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實施的檢疫。

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向屠宰場(廠、點)派駐(出)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屠宰場(廠、點)應當提供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駐場檢疫室和檢疫操作檯等設施。出場(廠、點)的動物產品應當經官方獸醫檢疫合格,加施檢疫標誌,並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014年1月至截止目前共屠宰檢疫畜禽232.1萬頭(只),其中生豬    11.3萬頭、牛羊30.04萬頭(只)、禽 190.8萬隻,其它動物0.0052萬隻。

屠宰檢疫程序:

    一、宰前檢疫

    屠宰畜禽由產地運到屠宰廠(場)後的宰前檢疫,一般分爲三個步驟:

    1、入場檢查。畜禽到達屠宰點後,在卸車前,由官方獸醫實施檢查和監督。

(1)查驗收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覈對畜禽種類、數量,檢疫證明是否在有效期內、出證機關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獸醫簽字。

(2)覈對豬、牛、羊等動物是否佩帶畜禽標識。

(3)向戶主詢問運輸過程,瞭解運輸途中病畜禽健康情況。

(4)對運載的畜禽作羣體靜態和動態相結合的初步檢驗,確認無重要傳染病的前提下卸車,發現可疑畜禽及時做好標識並趕入隔離圈,進行詳細的個體臨牀檢查,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查,確認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5)對運載工具清洗、消毒後准予出廠。

2、待宰檢查。對不同貨主、不同產地畜禽要分圈存放,在留養待宰期間尚需隨時進行臨牀觀察,發現可疑,轉送隔離圈,進一步檢查。

    3、宰前複檢。在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以羣體檢查爲主的健康檢查,經過檢查,認爲健康合格者,准予屠宰。

二、宰後檢疫程序

1、動物屠宰後應在適宜的光照條件下進行同步檢疫。

2、內臟檢疫。重點檢疫有無豬瘟、豬丹毒、豬副傷寒、口蹄疫、炭疽、結核、弓形蟲等疫病的典型病變。開膛後,立即對腸繫膜淋巴結、脾臟進行檢查,內臟摘除後,依次檢查肺臟、心臟、肝臟、胃腸等。

3、胴體檢疫。重點檢查有無豬瘟、豬肺商、炭疽病、豬丹毒、鏈球菌、胸膜肺炎、結核、旋毛蟲、囊尾蚴、住肉孢子蟲、鉤端螺旋體等疫病。 

4、摘除畜禽標識。讀取畜禽標識信息,摘除畜禽標識並回收,檢疫不合格的憑畜禽標識編碼追溯疫源。

5、複檢。上述檢疫流程結束後,官方獸醫對檢疫情況進行復檢,綜合判定檢疫結果,並監督檢查甲狀腺、腎上腺和異常淋巴結的摘除情況,填寫宰後檢疫記錄,並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四)運輸檢疫

跨省、自治區、自治州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貨主應當填寫《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向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跨省、自治區、自治州引進非乳用、種用動物,貨主應當填寫《跨省引進非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向州、縣兩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符合下列條件的,准許引進:

(一)輸出和輸入飼養場、養殖小區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輸入飼養場、養殖小區存欄的動物符合動物健康標準;

(三)輸出的乳用、種用動物養殖檔案相關記錄符合農業部規定;

(四)輸出的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符合動物健康標準。

跨省引進乳用種用(非乳用種用)動物應當在《跨省引進乳用種用(非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有效期內運輸。逾期引進的,貨主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2014年1月至截至目前,全州疆外引進非種用備案羊5.6萬隻、牛6970頭、豬1725口,動物產品803噸。處理動物衛生案件375件,總計罰沒款84.70萬元。

三、存在的問題

(一)設施設備不全,手段落後是制約檢疫工作進一步提升的關鍵因素。

    目前基層檢疫人員基本上是靠着“一支體溫計、一把檢疫刀”進行一般性的常規檢查,準確程度相對較差,而且只能檢出常見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對潛伏期的疫病則難以發現。 

(二)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人員編制不足,執法人員數量少,責任重,存在超負荷工作現象。

    (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工作經費缺乏,工作量大,嚴重影響動物檢疫等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