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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研報告多篇

事故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交通事故和酒後駕駛調研報告

世界衛生組織的事故調查顯示,大約50%-60%的交通事故與酒後駕駛有關。酒後駕駛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爲 車禍致死的首要原因。在這些酒後駕車釀成的慘劇中,有多少是源自於駕駛員的僥倖心理?有多少是源自於駕駛員對酒精的錯誤認識?

調查顯示:駕駛員過高的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

根據來自4538位新浪網友的調查顯示,有81.29%的被調查者同意酒後駕駛屬於違法行爲,但在被問及是否有過酒後駕駛行爲時,僅有20.63%的被調查者從未有過酒後駕車的行爲。在被問及酒後駕駛人員存在何種心理時,有39.84%的被調查者認爲酒後駕駛人員過高的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27.35%的被調查者認爲酒後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強。另外,有18.97%的被調查者認爲酒後駕駛人員存在僥倖心理。

飲酒與開車——致命的結合

然而事實並非想象中那樣簡單,來自某國際組織的一項統計數據顯示:每33分鐘就會有一人死於與飲酒有關的交通事故。儘管有大多數人認爲酒後駕車釀成的交通事故永遠不可能發生在自己的身上,但專家的統計結果證明:在每個人的一生中捲入與喝酒有關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爲30%。顯而易見,飲酒與開車是多麼可怕的致命結合,正是由於酒後開車這個“罪魁禍首”使得一幕幕本不該發生的慘劇接連上演,造成一個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支離破碎。

酒精對駕駛員身體的影響

酒精在人體血液內達到一定濃度時,人對外界的反應能力及控制能力就會下降,尤其是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下降。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發生撞車意外的機會越高,受到酒精影響的司機通常會有如下特徵:

1.對信號燈反應慢;

2.逆向行駛;

3.搖擺不定、突然轉向、飄忽不定或在道路中線駕駛;

4.亂踩剎車;

5.轉彎幅度大;

6.蛇行;

7.沒有原因就停車;

8.開車速度極慢;

9.突然轉彎或違法轉彎;

10.天黑時不開前燈;

【第2篇】關於消防部隊車輛事故預防工作的調研報告

內容摘要:思考二:在對事故的查處上,既要從嚴,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發生事故,造成了損失,影響士氣和穩定,必須嚴肅對待,認真調查,深刻分析。對事故肇事者要進行嚴肅處理,以教育部隊和本人。單位出了事故,領導感到震驚,感情衝動是可以理解的

車輛事故的預防是消防部隊安全工作的一個重點。近期,筆者對一些單位近年來車輛事故預防工作進行了調研,總體看,各單位對此工作都十分重視,工作也頗有成效。但也還存在許多不足,需引起高度重視。綜合調查的情況,本文就如何進一步做好消防部隊車輛事故預防工作,談一談粗淺的看法。

一、當前部隊車輛事故預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是貫徹落實條令條例和

【第3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情況調研報告

隨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節奏的加快,單位和家庭購置的車輛呈逐年上升趨勢,據資料統計,自20xx年至今全國新增駕駛人員近一半左右,這無疑給社會新增許多 “馬路殺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成爲繼債務、婚姻案件之後的第三大持續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這類案件普遍存在執結率低的現象。

我院通過對本院20xx年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情況的總結、分析和調查,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難的這一現象進行了調研,並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見。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相關數據

××縣人民法院20xx年執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立案共計46件,佔總立案數的20%;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強制執行;新收執行案件結案率約47%,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結案率約爲21.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總標的爲389.068萬元,而結案標的爲104.72萬元;此類執行案件牽涉到的當事人爲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的特點

通過對上述數據的分析,反映出此類執行案件的如下特點:

1、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案件佔法院執行案件的較大比例,且有上升趨勢;

2、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率低,賠償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強制執行;

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難度大,執結率只爲平均結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賠償標的較大,牽涉衆多當事人,造成執行工作難以開展;

5、執行期限較長。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執行期限超過三個月,同時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成爲“骨頭”案件,久執未結。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成因分析

通過對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情況的數據分析來看,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從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經濟能力的,在交警部門交通事故的處理中一般會調解解決。經交警部門調解未果,出具責任認定書後,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被執行人經濟狀況普遍較差,賠償能力相對較低。且事故不僅造成申請執行人一方傷亡,被執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損傷。因此,面對超出被執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實際履行能力的鉅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被執行人根本無力償還。

(2)交強險強制實施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本應包括保險公司,但由於基層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車輛多爲幾次轉手、車況不良、準報廢車輛,甚至手續不全而無法辦理保險;或者由於車主的僥倖心理,導致保險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險公司作爲被執行人,其往往也不認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而是按照行業標準或內部規定重新計算,計算後的數額一般會減少10%—40%。這部分權益的爭取又需要車主通過訴訟與之解決,使交通事故執行案件案上加案,執行過程曠日持久。

(3)有些個人或者個人合夥出資購買車輛,爲了服從管理部門對營運車輛管理的要求,將車輛登記爲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營運,也就是通常所謂的車輛掛靠。因此交通損害賠償案件中就經常出現一些專門從事經營掛靠業務的汽車運輸公司,而這類公司往往從案件發生後就不見蹤影,法人變更電話號碼,企業變更工作地點,根本無從尋找,更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前的執法狀況分析

(1)前期處理期限較長,客觀上導致了法院執行的被動。由於受處理程序的制約,道路交通人身賠償案件首先必須經過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處理,且處理期限一般長達數月,公安交管部門在處理時往往只能依職權對車輛予以扣留,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無法進行控制,客觀上爲部分被執行人伺機轉移其他財產提供了便利;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執行環節後,出現了義務人除被扣車輛外無其他財產可供訴訟保全或執行的被動局面。另一方面經過交管部門調解和訴訟程序,少則三個月多則一年的時間,車輛在交管部門的保管場所環境較差又多爲露天停放,價值迅速貶損。所剩不多的價值還需交納高昂的保管費用,以××爲例停車費爲20元/天,車輛保管費用一般需數千元。再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基本就所剩無幾。更不用說有些外殼受損較重的車輛根本無法變現。

(2)進入訴訟程序後部分法官缺乏執行意識,就案判案,造成執行難。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到法院後,有的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及時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則依法採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認爲案件訴訟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盡到提醒義務,該保全的財產既沒有通知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亦沒有依職權進行保全,這就給肇事者創造了轉移財產的 機會。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外部執行環境

(1)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無誠信意識,規避執行情況嚴重。義務人在法院判決償付高額賠償費用後,往往迅速將保險公司理賠的商業險轉移,採取轉移、隱匿財產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來逃避執行,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客觀上造成執行人員無法通過採取強制措施來敦促其履行義務,使執行通知書變成“逃跑通知書”,給執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礙。

(2)申請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訴訟常識,對訴訟風險的認識不足,對法院執行的期望值過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會幫我全部執行到位”的認識誤區,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過分依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能及時申請訴訟保全,在執行中也未積極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財產線索,只是一味地認爲只要官司打贏了,立案申請執行了,法院就能夠把錢送到他們手中,而忽略了實際執行中的困難和風險,而一旦希望落空極易造成與法院的對立。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委託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效果也並不顯著。××縣地處溫厚高速公路旁,爲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發生在溫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請人、被執行人均在外地,××縣法院無法執行只能委託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但因被執行人居住地也不穩定,跨區域性和流動性大,委託執行同樣難以發揮作用。

四、解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1、從立法方面,增加有利於保護受害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和內容

(1)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責任主體的法律規定,決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對賠償主體的確定,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執行。特別是對於車輛在掛靠經營、承包經營、出租出借,擅自駕駛、受僱駕駛、職務行爲駕駛、無償搭乘等情形下責任主體分別應如何確定,應有明確的規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間,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發生確定主體的原則不一致,出現主體漏判、誤判的情形,從而影響到判決的執行。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管轄,由於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當事人一般都向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此類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幾乎沒有。而此類案件執行本身就較難,加上委託執行也難,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審人民法院無力執行,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願執行。因此,可以考慮修訂有關此類案件管轄的規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使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更便於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有利於案件的最終執行。

(3)執行交通事故車輛的保險理賠款項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過戶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執行保險理賠款和肇事車輛時經常遇到阻礙,應從立法上對執行肇事車輛的保險理賠款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的過戶問題作出規定。此外,已經頒佈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交強險,投保數額有限,對一些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應在實踐中,完善和調整。這纔是從根本上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4)建議完善委託執行制度。當前由於各種原因,委託執行制度發揮作用不大,導致異地執行問題突出。

2、在執行前的執法活動中,充分考慮日後執行工作的延續性

(1)絕大多數交通事故是因爲當事人的文化素質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比較淡漠而引發的,要使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廣泛開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深入每個公民心中。

(2)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溝通與協作。一是公安部門可責令肇事者交納足額的事故保證金或提供有效擔保,提示受害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二是公安部門可積極收集肇事者及車主單位聯繫方式、車輛保險情況等信息。三是公安部門應大幅降低扣押車輛的停車費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門的事故處理程序。五是加強車管部門對車輛的查控力度,法院採取的限制過戶查封方法,難以實際控制車輛,車管部門應在驗車和日常管理等環節配合法院對流動車輛及時控制。

(3)加大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力度。法院應在訴訟保全中切實加強財產查控,同時可在公安機關事故責任認定準確的情況下,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及傷情治療的需要,及時裁定先予執行治療費,保證被害人得到及時治療,避免在長期的訴訟和執行中導致車輛價值貶損以及被執行人員無法尋找,緩解以後的執行壓力。

3、加大執行力度,採取多種執行措施

(1)在執行中,執行法官要使用規範用語、文明禮貌,耐心細緻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換位思考,緩和矛盾。要細心留意每一個執行細節,巧挖每一條執行線索,強化執行中的人情味,從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

(2)對沒有一次性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但履行義務的態度誠懇,而且有持續履行義務能力的被申請執行人,採取靈活的執行方法,促使執行和解。充分考慮讓雙方共同生存和發展,積極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切實可行的還款協議,並監督協議的履行。

(3)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其進行曝光;大膽適用搜查令,給被執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會上的壓力;對有財產而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堅決採取拘留、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有履行能力而長期逃避或轉移、隱藏財產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於經查實確無償還能力且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要說服申請執行人,先中止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償還時再恢復執行。同時,動員無償還能力的被執行人近親屬代其履行部分義務,減輕被執行人的壓力。在被執行人賠償相當部分款額後,動員其執行權利人達成和解,達到使執行權利人減免原執行標的,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濟制度

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對那些生活困難,而被執行人又確實無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在經過嚴格審查的情況下實施救助。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條款規定了救助基金,但對救助範圍限制得比較狹小和嚴格。由於執行法院直接面對當事人,對其經濟狀況比較瞭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議決定救助,加大對經濟困難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寬救助基金的來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濟而引起社會上不穩定因素產生。

隨着機動車輛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已成爲威脅人們生命健康的重要問題。從維護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除了更好的發揮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門的協調職能外,更重要的一點是完善法律規定,加強和發展保險事業,加大交通強制保險的額度,拓寬交通強制保險的範圍,分散交通事故個案風險,是妥善解決這類案件的有效途徑。

【第4篇】關於交通事故調研報告格式模板

市信訪局:

左右,我公司駕駛員駕駛大客車從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駛至交叉口時,因紅燈,大客車駕駛員在導向車道內正常停車等待。在等待過程中聽到車後一聲巨響,駕駛員下車查看時發現一輛二輪摩托車(爲套牌車)撞在大客車左下尾部,摩托車駕駛員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傷。駕駛員立即撥打110報案、120搶救傷者。目前,受傷摩托車駕駛員在市中醫院接受治療,摩托車女乘員在普濟醫院接受治療,兩傷者傷情較重,正在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

後經調查瞭解,摩托車駕駛員,人,現年26歲,在泰打工;摩托車女乘員,黑龍江人,現年26歲,在崑山打工。事故發生後,我公司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搶救傷者,併到交警隊積極配合處理。從事故現場分析,我公司車輛正常停車等待信號燈,摩托車是從車後撞上大客車的,按法理講,責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隊責任認定書尚未下達,交警部門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墊付壹萬元費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傷者家屬到我公司交涉,無理要求支付醫療費用。傷者家屬情緒激動,並在交警隊辦公室毆打我公司駕駛員,無理指責說:你不停車,就不會有事故發生。我公司要求家屬依法辦事,但傷者家屬置若罔聞,一再到我公司胡攪蠻纏。

4月2日正是清明節假日運輸高峯期,傷者家屬在無理要求沒有得到滿足的條件下,於10時左右糾集數十人在南站車輛進出口攔堵大門,給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響,旅客投訴不斷,嚴重擾亂我公司正常生產秩序。

鑑於以上情況,我公司認爲事故發生,應由交警隊按照法律法規處理,只要交警隊認爲我公司需承擔相關責任及費用,我公司當有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但傷者家屬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攪蠻纏,妄圖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應其無理要求,這是難以辦到的。現在的社會是法制的社會,不是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時代,是講法講理的時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義精神,又墊付了兩萬元醫療費用,於情於理,恰如其分。

我們希望政府相關部門對該事故能夠秉公執法,依法處理。

特此報告。

二oxx年xx月xx日

【第5篇】夏季學生溺亡事故調研報告

xxxx縣位於xxxx省西北部,屬xxxx山脈東麓向xxxx平原過渡地帶,全縣水域面積3832平方公里,大中小型水庫138座,大小河流187條,學生在上學和放學路途中多靠近水源,學生因游泳發生溺水的慘劇時有發生,爲此,我們聯合教育部門進行了調研,現將調查情況彙報如下:

一、導致溺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學生上下學途中私自在河流、池塘游泳,水中打鬧玩耍;二是假期學生私自到無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三是學生在鄰近河流或池塘邊追逐打鬧失足落水。四是私自在河流、池塘、水庫釣魚摸蝦,撿拾落入水中的物品。五是河道挖沙造成水坑、水塘沒有填埋和治理,無人看管或沒設警示牌,學生玩耍誤入溺水。

從上述溺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看:一方面,河流、水庫和池塘衆多,當夏季逢雨量充沛時節,這些地點沒有安全防範措施,學生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這些場所戲鬧玩耍容易發生溺水事故。另一方面,在家庭、學校以及社會對中國小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上,還需要不斷加強。

二、存在的薄弱環節

夏季中國小生溺水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是存在以下薄弱環節:

一是當前中國小生關於溺水事故的安全防範意識薄弱,老師們對假期安全教育時常掛在嘴邊,許多學生卻“只是聽聽而已”。二是在農村沒有機構去普及對溺水兒童的緊急救護知識,學生對於相關的自救知識知之甚少,缺乏在溺水情況下自救及互救的意識和能力。三是農村留守兒童居多,父母外出打工,監護人多爲爺爺奶奶,相關的安全教育不夠,沒有對孩子擅自到這些危險場所玩水、游泳潛在的危險引起足夠重視。四是家庭、學校、相關部門與社會之間的聯動不夠,安全巡查、特殊關愛措施等落實不夠。

三、溺水事故的防範與應對

1、強化安全宣傳,打牢工作基礎。一是xxxx縣教育部門規定學校每學期開學第一週爲“安全教育宣傳週”,各鎮(區)各學校制定好安全教育第一課教案,上好安全教育課。二是通過留守兒童“愛心服務站”、家長學校不斷地對學生和家長進行安全教育,反覆強調擅自玩水的危害性,使學生懂得在不具備安全保障的水域玩水的危險性。並提醒家長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孩子離校後的監管和教育。三是暑假前各地各校對師生集中開展一次全方位防溺水安全教育,向每一位學生家長髮放《致學生家長一封信》,並要求家長書面反饋,進一步明確家長監護責任。四是暑假期間,通過“課外訪萬家”活動,將校外防溺水教育作爲一項重點內容滲透到千家萬戶,做到不漏一戶、不漏一生,爲全縣中國小生建立起一張立體防溺“防護網”。

2、強化教育和演練,提高學生防範能力。各地各校通過廣播、櫥窗、板報等載體,經常性宣傳介紹防溺水安全常識,重點開展了“一課、一會、五決不、一幫扶、一學會”活動,即組織學生上好一堂預防溺水專題教育課;開好一次強化安全意識主題班隊會;明確告誡學生決不在無家長或老師帶領的情況下私自下水游泳;決不擅自與同學結伴遊泳;決不到無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決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決不在上下學途中下江(河)池塘戲水玩耍;教育學生在雨天淌水、過橋時相互幫扶;組織安全演練,讓學生學會基本的自護、自救方法。

3、強化部門聯動,齊抓共管防溺水工作。建立了防範中國小生溺水事故聯動機制,推動家庭、學校、社區等建立和完善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防溺水工作的格局。

一是全面排查隱患。xxxx縣公安局制定了“護校安園”行動計劃,在全縣範圍內組織民警對學校內部及周邊地區河道、溝渠、水池等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全面消除校內外安全隱患。二是提升救援能力。縣公安局組織全體民警開展溺水急救安全知識培訓,提高處警人員救援能力;三是加強巡邏防範。入夏以來,縣公安局將河流、水塘等地列爲巡邏重點,加大巡防力度。四是強化宣傳教育。各學校聘請的法制副校長在放暑假前開展以“預防溺水事故”爲主題宣傳教育活動。五是水利部門在河道水庫等水源危險地段設置警示牌。

4、強化責任意識,嚴格追究責任。明確各責任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完善安全工作責任制,細化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制定嚴格的檢查、落實措實。建立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一旦發生責任事故,嚴格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確保學生安全健康的度過假期。

【第6篇】消防部隊車輛事故預防工作調研報告

消防部隊車輛事故預防工作調研報告

車輛事故的預防是消防部隊安全工作的一個重點。近期,筆者對一些單位近年來車輛事故預防工作進行了調研,總體看,各單位對此工作都十分重視,工作也頗有成效。但也還存在許多不足,需引起高度重視。綜合調查的情況,本文就如何進一步做好消防部隊車輛事故預防工作,談一談粗淺的看法。

一、當前部隊車輛事故預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是貫徹落實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不嚴格。其主要表現爲:對條令條例的基本內容不瞭解、不熟悉,有的連車輛安全的規章制度也知之甚少,小散遠單位更爲嚴重。制度、規章掛在牆上,寫在牌上,卻未記在心上。對駕駛員輕教重用、重用輕管、只用不管現象嚴重,導致對一些駕駛員組織、思想和行爲失控,引發了車輛事故。

二是“兩個經常性工作”不經常。車輛事故預防工作與“兩個經常性”工作相割裂,爲防事故而防事故,把預防車輛事故當作一項“臨時性”、“突擊性”、“運動式”的工作。平時只注重“競賽”、“活動”,不注意“經常性”,發生了事故或上級檢查時,才集中抓一陣,其結果是收益甚微。有的基層單位甚至在記錄本上“作文章”弄虛作假,有些幹部“離兵”現象嚴重,談心、交心活動沒有普遍開展,不知道所屬人員究竟在幹什麼、想什麼。上述問題均導致車輛事故不斷。

三是僥倖心理嚴重,憂患意識不強。一些單位和個人,對存在的事故隱患,心理很清楚,但思想不重視,認爲問題不大,不必大驚小怪。有些駕駛員自恃技術較好而防範意識不強,思想麻痹,僥倖心理作祟。這是個具有普遍性的問題。

四是消極被動預防,主動性不夠。主要是有的領導思想發生偏差,消極保安全,抓訓練不能從難從嚴要求。表面看似乎未發生事故,實質上是以犧牲保障力、戰鬥力爲代價的。另一方面是被動抓預防,領導和機關強調時,抓一陣,防一陣。表面上轟轟烈烈,但如何結合本單位實際,摸索規律,腳踏實地持之以恆地長期抓、主動抓,卻未用心考慮,從而導致車輛事故屢屢發生。另外,應引起各極領導和機關高度重視的是,發生了車輛事故,只要未致人死亡,不論損失多大,大都隱瞞不報,“自我消化”,並且有成爲處理事故習慣作法的趨勢。

二、做好當前車輛事故預防工作的建議與對策

1、拓寬車輛安全工作思路,注重抓綜合治理。安全工作與管理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其他工作是相互聯繫相互滲透的。因此,要樹立全局觀念,通過綜合治理,促進車輛安全工作的落實。實踐證明,如果各項工作進入良性循環軌道,事故自然就會減少。抓好駕駛員隊伍的全面建設,從根本上提高管理水平,是預防車輛事故的根本之策。要拓寬工作思路,從更大範圍來思考防事故工作。要堅持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工作方法,注意工作的整體推進和協調發展,使安全工作和其他工作相互促進,同步發展。

2、抓住主要矛盾,着力在提高人員素質上下功夫。事故的發生,常常是駕駛員思想不穩定、精力不集中所致。提高駕駛員的思想素質、作風養成和基本技能,是做好車輛安全防事故工作的根本保證。首先,要注意提高駕駛員的思想素質。必須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政治素質提高了,責任心和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就會提高,事故隱患就會大大減少。其次,要注重駕駛員的作風養成。事實證明,大凡作風拖拉、紀律鬆馳的單位和個人,事故發生也較多。因此,要在加強駕駛員的作風、紀律建設上下功夫,通過嚴格要求、嚴格管理,造就一支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的駕駛員隊伍。再次,要提高駕駛員的業務技術素質。有了良好的思想作風、紀律素質,還不能從根本上杜絕事故的發生,還必須有過硬的業務技能作保證。要加大對駕駛員業務技能的訓練力度,不斷提高駕駛員在各種複雜道路情況下的駕駛技能和處置各種複雜情況的應變能力。只有這樣,纔能有效地預防事故的發生。

3、着力解決關鍵性問題,加大從嚴治警的力度。從一些單位發生的事故情況分析,絕大多數是因管理鬆懈、作風鬆散、紀律鬆馳造成的。“三鬆”現象往往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因此糾正消極保安全的思想,真正把提高管理水平與防事故統一起來,關鍵應從治理“三鬆”入手,切實加大從嚴治警的管理力度。各級領導要有解決問題的勇氣和魄力。法規的權威性是通過領導從嚴治軍的決心來實現的。對問題採取迴避的態度,任其發展就會積重難返。堅持從嚴治軍,各級領導必須做到,勤於觀察,對問題善於小中見大;精於思考,對問題要防止由小變大;果斷處理,對問題經常抓小防大。這樣才能真正做到未雨綢繆,防患未然。要嚴格制度。事實上,一些車輛事故的發生往往是制度不落實、工作不到位所致。因此,一定要堅持車輛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如派車、車場日、保養、幹部跟車制度等,做到雷打不動。要在解決薄弱環節上下功夫。經驗告訴我們,發生事故常常是由於工作缺乏嚴密性造成的,預防車輛事故要把工作的重點放在解決薄弱環節上,把“嚴”字貫 穿到各項工作的始終,構成全方位的管理網絡。要根據工作任務的變化、季節以及裝備性能的特點,突出重點,把握好易出問題的環節,及時抓好預防工作。

三、對做好車輛事故預防工作的幾點思考

思考一:評價單位工作既不能以事故定乾坤,也不能一概給事故“鬆綁”。調查中發現,有些單位在評價工作時,形成了一個定勢,就是看有沒有“出事”。這種把有沒有發生事故作爲評價一個單位工作的標準,是一種片面的工作指導方法。一個單位如果發生事故,就對其全部工作實施“一票否決”,既挫傷了官兵的積極性,又會產生錯誤的工作導向。這種片面化、簡單化的工作指導方法,非但不能有效地預防事故的發生,反而會使“消極保安全”的思想傾向得以強化。因此,對車輛事故,必須實事求是,要打破“發生事故定乾坤”的思維定勢,既要看到事故背後存在的問題,也要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做到功過分明。這樣纔有利於調動積極性,把官兵從事故壓力中解放出來,從根本上克服消極保安全的錯誤傾向。另一方面,對事故也不能一概“鬆綁”。對問題較多或因領導失職而引發的事故,必須嚴肅追究肇事者和有關領導的責任,不能考慮他們的“發展”、“前途”,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作爲事故單位,應該把壓力化爲動力,分析問題原因,最大限度地把事故降下來,其他單位要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引以爲戒,嚴防類似問題的發生。

思考二:在對事故的查處上,既要從嚴,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發生事故,造成了損失,影響士氣和穩定,必須嚴肅對待,認真調查,深刻分析。對事故肇事者要進行嚴肅處理,以教育部隊和本人。單位出了事故,領導感到震驚,感情衝動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以感情化替政策,不顧事故性質說過頭話,做過頭事。否則,就會誤導官兵從消極方面吸取教訓,從而助長消極保安全的思想。要以事實爲依據,以條令爲準繩,對因玩忽職守、違反紀律和規定等主觀原因造成的嚴重事故的,要嚴肅處理,尤其是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甚至弄虛作假,欺騙上級首長和機關,以謀取單位或個人“政績”的更要從嚴查處,但對不確定因素或其他非人爲因素引起的一些事故,則要區分情況,分析原因,吸取教訓,以便改進工作。

思考三:在總結事故教訓時,既要進行必要的集中整頓、更要注重經常性的預防工作。“亡羊補牢”僅僅是對事故的補救措施,但不是預防事故的根本方法,經常性的預防工作纔是車輛安全工作的基礎和根本。現在,一些單位熱衷於搞突擊性的整頓,而不注重經常性工作,忽視預防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這是一種典型的安全防範上的形勢主義。當然,發生了事故,在一段時間內針對暴露出的傾向性問題集中整治是必要的,但重心還應放在經常性上,只有堅持從大處着眼,小處着手,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才能真正達到預防車輛事故的目的。

思考四:預防車輛事故,不能以犧牲部隊戰鬥力爲代價。儘管安全防事故工作非常重要,但只有提高部隊的整體戰鬥能力,才能在滅火救援中決勝千里,這纔是安全工作的根本點。“使命高於一切,責任重於生命”。火災突發不分氣候,不擇地段,時間就是勝利。消極保安全不能從實戰出發,從難從嚴抓訓練,就不能形成戰鬥力、保障力。消極保安全的一些土政策,既使保住了安全,也僅僅是短期行爲、治標行爲,最終是越保事故越多,越保部隊整體戰鬥能力越低。只能通過苦練精兵,使部隊具備過硬的專業技術水平,把消極保安全轉變爲積極創安全,把工作中心落實到提高部隊應急機動能力上,才能真正鑄就一支能打硬仗、敢打硬仗、善打硬仗的紅門勁旅。

【第7篇】如何抑制主幹道岔路口事故多發調研報告

如何抑制主幹道岔路口事故多發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着經濟快速持續發展,陵縣道路里程不斷延伸,機動車數量突飛猛增, 交通事業迅猛發展,104國道、314省道、315省道、353省道、249省道等主要幹道貫穿陵縣轄區,爲該縣的經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但與之不相符合的是,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仍遠遠滯後於車和路的發展,致使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多發,交通安全管理由此面臨着前所未有的嚴峻形勢。經過對主要路段的調研,發現有許多事故安全隱患,其中,主幹道岔路口交通事故發生較多。因此,解決岔路口事故多發成爲交警部門的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下面,結合開展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整治行動,淺談一下如何遏制和減少主幹道道路交通事故多發的對策。

一、主幹道事故多發的原因

(一)主幹道,車多速度快。國道、省道作爲主幹道,在推動地方經濟迅速增長的同時,也給交通管理工作帶來了不少難題。隨着陵縣機動車保有量的與日俱增,以及外來車輛的迅猛增長,駕駛車輛行駛在平坦寬闊的道路上,機動車的速度也就越來越快。作爲城鄉結合部,主要幹道兩旁村莊衆多,途經的岔路口也就多,如遇到危險情況,制動距離會大大加遠,危險隨時可能發生。據統計,在岔路口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要比在正常道路行駛要高出許多。

【第8篇】夏季學生溺亡事故調研報告範文

xxxx縣位於xxxx省西北部,屬xxxx山脈東麓向xxxx平原過渡地帶,全縣水域面積3832平方公里,大中小型水庫138座,大小河流187條,學生在上學和放學路途中多靠近水源,學生因游泳發生溺水的慘劇時有發生,爲此,我們聯合教育部門進行了調研,現將調查情況彙報如下:

一、導致溺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學生上下學途中私自在河流、池塘游泳,水中打鬧玩耍;二是假期學生私自到無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三是學生在鄰近河流或池塘邊追逐打鬧失足落水。四是私自在河流、池塘、水庫釣魚摸蝦,撿拾落入水中的物品。五是河道挖沙造成水坑、水塘沒有填埋和治理,無人看管或沒設警示牌,學生玩耍誤入溺水。

從上述溺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看:一方面,河流、水庫和池塘衆多,當夏季逢雨量充沛時節,這些地點沒有安全防範措施,學生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這些場所戲鬧玩耍容易發生溺水事故。另一方面,在家庭、學校以及社會對中國小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上,還需要不斷加強。

二、存在的薄弱環節

夏季中國小生溺水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是存在以下薄弱環節:

一是當前中國小生關於溺水事故的安全防範意識薄弱,老師們對假期安全教育時常掛在嘴邊,許多學生卻“只是聽聽而已”。二是在農村沒有機構去普及對溺水兒童的緊急救護知識,學生對於相關的自救知識知之甚少,缺乏在溺水情況下自救及互救的意識和能力。三是農村留守兒童居多,父母外出打工,監護人多爲爺爺奶奶,相關的安全教育不夠,沒有對孩子擅自到這些危險場所玩水、游泳潛在的危險引起足夠重視。四是家庭、學校、相關部門與社會之間的聯動不夠,安全巡查、特殊關愛措施等落實不夠。

三、溺水事故的防範與應對

1、強化安全宣傳,打牢工作基礎。一是xxxx縣教育部門規定學校每學期開學第一週爲“安全教育宣傳週”,各鎮(區)各學校制定好安全教育第一課教案,上好安全教育課。二是通過留守兒童“愛心服務站”、家長學校不斷地對學生和家長進行安全教育,反覆強調擅自玩水的危害性,使學生懂得在不具備安全保障的水域玩水的危險性。並提醒家長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孩子離校後的監管和教育。三是暑假前各地各校對師生集中開展一次全方位防溺水安全教育,向每一位學生家長髮放《致學生家長一封信》,並要求家長書面反饋,進一步明確家長監護責任。四是暑假期間,通過“課外訪萬家”活動,將校外防溺水教育作爲一項重點內容滲透到千家萬戶,做到不漏一戶、不漏一生,爲全縣中國小生建立起一張立體防溺“防護網”。

2、強化教育和演練,提高學生防範能力。各地各校通過廣播、櫥窗、板報等載體,經常性宣傳介紹防溺水安全常識,重點開展了“一課、一會、五決不、一幫扶、一學會”活動,即組織學生上好一堂預防溺水專題教育課;開好一次強化安全意識主題班隊會;明確告誡學生決不在無家長或老師帶領的情況下私自下水游泳;決不擅自與同學結伴遊泳;決不到無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決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決不在上下學途中下江(河)池塘戲水玩耍;教育學生在雨天淌水、過橋時相互幫扶;組織安全演練,讓學生學會基本的自護、自救方法。

3、強化部門聯動,齊抓共管防溺水工作。建立了防範中國小生溺水事故聯動機制,推動家庭、學校、社區等建立和完善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防溺水工作的格局。

一是全面排查隱患。xxxx縣公安局制定了“護校安園”行動計劃,在全縣範圍內組織民警對學校內部及周邊地區河道、溝渠、水池等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全面消除校內外安全隱患。二是提升救援能力。縣公安局組織全體民警開展溺水急救安全知識培訓,提高處警人員救援能力;三是加強巡邏防範。入夏以來,縣公安局將河流、水塘等地列爲巡邏重點,加大巡防力度。四是強化宣傳教育。各學校聘請的法制副校長在放暑假前開展以“預防溺水事故”爲主題宣傳教育活動。五是水利部門在河道水庫等水源危險地段設置警示牌。

4、強化責任意識,嚴格追究責任。明確各責任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完善安全工作責任制,細化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制定嚴格的檢查、落實措實。建立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一旦發生責任事故,嚴格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確保學生安全健康的度過假期。

【第9篇】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情況調研報告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情況調研報告範文

隨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節奏的加快,單位和家庭購置的車輛呈逐年上升趨勢,據資料統計,自2004年至今全國新增駕駛人員近一半左右,這無疑給社會新增許多 “馬路殺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成爲繼債務、婚姻案件之後的第三大持續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這類案件普遍存在執結率低的現象。

我院通過對本院20xx年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情況的總結、分析和調查,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難的這一現象進行了調研,並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見。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相關數據

××縣人民法院20xx年執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立案共計46件,佔總立案數的20%;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強制執行;新收執行案件結案率約47%,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結案率約爲21。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總標的爲389。068萬元,而結案標的爲104。72萬元;此類執行案件牽涉到的當事人爲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的特點

通過對上述數據的分析,反映出此類執行案件的如下特點:

1、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案件佔法院執行案件的較大比例,且有上升趨勢;

2、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率低,賠償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強制執行;

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難度大,執結率只爲平均結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賠償標的較大,牽涉衆多當事人,造成執行工作難以開展;

5、執行期限較長。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執行期限超過三個月,同時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成爲“骨頭”案件,久執未結。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成因分析

通過對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情況的數據分析來看,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從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經濟能力的,在交警部門交通事故的處理中一般會調解解決。經交警部門調解未果,出具責任認定書後,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被執行人經濟狀況普遍較差,賠償能力相對較低。且事故不僅造成申請執行人一方傷亡,被執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損傷。因此,面對超出被執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實際履行能力的鉅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被執行人根本無力償還。

(2)交強險強制實施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本應包括保險公司,但由於基層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車輛多爲幾次轉手、車況不良、準報廢車輛,甚至手續不全而無法辦理保險;或者由於車主的僥倖心理,導致保險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險公司作爲被執行人,其往往也不認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而是按照行業標準或內部規定重新計算,計算後的數額一般會減少10%—40%。這部分權益的`爭取又需要車主通過訴訟與之解決,使交通事故執行案件案上加案,執行過程曠日持久。

(3)有些個人或者個人合夥出資購買車輛,爲了服從管理部門對營運車輛管理的要求,將車輛登記爲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營運,也就是通常所謂的車輛掛靠。因此交通損害賠償案件中就經常出現一些專門從事經營掛靠業務的汽車運輸公司,而這類公司往往從案件發生後就不見蹤影,法人變更電話號碼,企業變更工作地點,根本無從尋找,更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前的執法狀況分析

(1)前期處理期限較長,客觀上導致了法院執行的被動。由於受處理程序的制約,道路交通人身賠償案件首先必須經過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處理,且處理期限一般長達數月,公安交管部門在處理時往往只能依職權對車輛予以扣留,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無法進行控制,客觀上爲部分被執行人伺機轉移其他財產提供了便利;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執行環節後,出現了義務人除被扣車輛外無其他財產可供訴訟保全或執行的被動局面。另一方面經過交管部門調解和訴訟程序,少則三個月多則一年的時間,車輛在交管部門的保管場所環境較差又多爲露天停放,價值迅速貶損。所剩不多的價值還需交納高昂的保管費用,以××爲例停車費爲20元/天,車輛保管費用一般需數千元。再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基本就所剩無幾。更不用說有些外殼受損較重的車輛根本無法變現。

(2)進入訴訟程序後部分法官缺乏執行意識,就案判案,造成執行難。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到法院後,有的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及時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則依法採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認爲案件訴訟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盡到提醒義務,該保全的財產既沒有通知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亦沒有依職權進行保全,這就給肇事者創造了轉移財產的機會。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外部執行環境

(1)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無誠信意識,規避執行情況嚴重。義務人在法院判決償付高額賠償費用後,往往迅速將保險公司理賠的商業險轉移,採取轉移、隱匿財產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來逃避執行,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客觀上造成執行人員無法通過採取強制措施來敦促其履行義務,使執行通知書變成“逃跑通知書”,給執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礙。

(2)申請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訴訟常識,對訴訟風險的認識不足,對法院執行的期望值過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會幫我全部執行到位”的認識誤區,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過分依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能及時申請訴訟保全,在執行中也未積極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財產線索,只是一味地認爲只要官司打贏了,立案申請執行了,法院就能夠把錢送到他們手中,而忽略了實際執行中的困難和風險,而一旦希望落空極易造成與法院的對立。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委託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效果也並不顯著。××縣地處溫厚高速公路旁,爲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發生在溫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請人、被執行人均在外地,××縣法院無法執行只能委託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但因被執行人居住地也不穩定,跨區域性和流動性大,委託執行同樣難以發揮作用。

四、解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1、從立法方面,增加有利於保護受害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和內容

(1)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責任主體的法律規定,決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對賠償主體的確定,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執行。特別是對於車輛在掛靠經營、承包經營、出租出借,擅自駕駛、受僱駕駛、職務行爲駕駛、無償搭乘等情形下責任主體分別應如何確定,應有明確的規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間,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發生確定主體的原則不一致,出現主體漏判、誤判的情形,從而影響到判決的執行。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管轄,由於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當事人一般都向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此類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幾乎沒有。而此類案件執行本身就較難,加上委託執行也難,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審人民法院無力執行,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願執行。因此,可以考慮修訂有關此類案件管轄的規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使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更便於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有利於案件的最終執行。

(3)執行交通事故車輛的保險理賠款項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過戶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執行保險理賠款和肇事車輛時經常遇到阻礙,應從立法上對執行肇事車輛的保險理賠款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的過戶問題作出規定。此外,已經頒佈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交強險,投保數額有限,對一些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應在實踐中,完善和調整。這纔是從根本上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4)建議完善委託執行制度。當前由於各種原因,委託執行制度發揮作用不大,導致異地執行問題突出。

2、在執行前的執法活動中,充分考慮日後執行工作的延續性

(1)絕大多數交通事故是因爲當事人的文化素質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比較淡漠而引發的,要使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廣泛開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深入每個公民心中。

(2)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溝通與協作。一是公安部門可責令肇事者交納足額的事故保證金或提供有效擔保,提示受害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二是公安部門可積極收集肇事者及車主單位聯繫方式、車輛保險情況等信息。三是公安部門應大幅降低扣押車輛的停車費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門的事故處理程序。五是加強車管部門對車輛的查控力度,法院採取的限制過戶查封方法,難以實際控制車輛,車管部門應在驗車和日常管理等環節配合法院對流動車輛及時控制。

(3)加大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力度。法院應在訴訟保全中切實加強財產查控,同時可在公安機關事故責任認定準確的情況下,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及傷情治療的需要,及時裁定先予執行治療費,保證被害人得到及時治療,避免在長期的訴訟和執行中導致車輛價值貶損以及被執行人員無法尋找,緩解以後的執行壓力。

3、加大執行力度,採取多種執行措施

(1)在執行中,執行法官要使用規範用語、文明禮貌,耐心細緻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換位思考,緩和矛盾。要細心留意每一個執行細節,巧挖每一條執行線索,強化執行中的人情味,從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

(2)對沒有一次性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但履行義務的態度誠懇,而且有持續履行義務能力的被申請執行人,採取靈活的執行方法,促使執行和解。充分考慮讓雙方共同生存和發展,積極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切實可行的還款協議,並監督協議的履行。

(3)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其進行曝光;大膽適用搜查令,給被執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會上的壓力;對有財產而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堅決採取拘留、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有履行能力而長期逃避或轉移、隱藏財產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於經查實確無償還能力且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要說服申請執行人,先中止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償還時再恢復執行。同時,動員無償還能力的被執行人近親屬代其履行部分義務,減輕被執行人的壓力。在被執行人賠償相當部分款額後,動員其執行權利人達成和解,達到使執行權利人減免原執行標的,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濟制度

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對那些生活困難,而被執行人又確實無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在經過嚴格審查的情況下實施救助。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條款規定了救助基金,但對救助範圍限制得比較狹小和嚴格。由於執行法院直接面對當事人,對其經濟狀況比較瞭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議決定救助,加大對經濟困難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寬救助基金的來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濟而引起社會上不穩定因素產生。

隨着機動車輛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已成爲威脅人們生命健康的重要問題。從維護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除了更好的發揮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門的協調職能外,更重要的一點是完善法律規定,加強和發展保險事業,加大交通強制保險的額度,拓寬交通強制保險的範圍,分散交通事故個案風險,是妥善解決這類案件的有效途徑。

【第10篇】加強安全工作防範重大事故調研報告

根據我局《關於認真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專題調研的緊急通知》精神,我們對如何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推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報告如下。

一、 甘肅煤礦安全生產的現狀及安全監察情況

1、煤礦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不容樂觀。2011年截止10月底,全省煤礦累計發生死亡14起,死亡35人,與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數上升7.69%,死亡人數上升29.63%,百萬噸死亡率0.95,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7.28%,但百萬噸死亡率控制在國家下達的1.125指標以內,死亡人數也控制在國家下達的45人以內。

2、煤礦數量總體減少,礦井生產規模逐步提高,安全裝備水平逐步改善。截止2011年10月底,我省共有各類煤礦350處(其中新建礦井16處,改擴建礦井24處,處於資源整合的礦井164處,有效證件持有礦井180處)平均單井生產能力13.4萬噸。與“十一五”初的1996年相比,礦井個數減少107處,單井生產規模提高85%,百萬噸死亡率減少60.7%,安全裝備水平進一步提高,全部生產煤礦都安裝了瓦斯監控系統,消滅了自然通風和井下擴散式通風,70%的煤礦實現了壁式採煤工作面。

3、煤礦安全監察的效果進一步顯著,監察執法的力度進一步加強。每年都召開安全監察工作會和執法監察分析會,既把全年的執法計劃落實到各處室各分局,又在年中進行分析研究,查找工作的不足。2011年,全年應監察礦井350處,元至10月,實際監察礦井316處,監察覆蓋率達到90.29%;全年計劃監察礦井771次,通過定期監察、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實際監察礦井719礦次,監察計劃完成率93.26%。

二、在加強煤礦安全工作,有效防範重大事故,推進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煤礦較大和重大事故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2011年發生較大事故3起,死亡17人。2011年,發生了窯街煤電公司金河煤礦死亡9人的較大瓦斯事故和金塔縣新源礦業公司芨芨臺子死亡13人的重大透水事故。分析這些這些事故發生的原因,這些事故都是可控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2、非法違法生產嚴重。主要表現在一些基建技改礦井一邊生產,一邊建設;另一些資源整合煤礦借整合之名進行生產;還有一些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煤礦以整頓名義進行生產。這些煤礦安全條件差,很容易發生事故,一旦發生事故,就進行隱瞞,今年查處的違法生產和隱瞞事故的事件大部分都是這些煤礦。

3、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緩慢,重大隱患整改率底。據統計,重大隱患整改率只有70%,其他隱患的整改率也就是60%左右,這些隱患的存在,增加了發生事故的頻率。

4、瓦斯治理工作滯後,存在着較多的安全隱患。一是瓦斯抽採系統建設少,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瓦斯隱患;二是大部分礦井瓦斯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系統不可靠;三是小煤礦通風系統紊亂,通風能力達不到礦井生產的要求。

5、防治水措施不完善,不落實,是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潛在威脅。近幾年發生的透水事故,都是我省的重大事故,都是探放水制度不落實不完善造成的,對周邊報廢煤礦積水不清,又不認真落實“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採”的探放水制度,教訓極爲深刻。

6、煤礦安全監管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夠。在一些地方,存在着地方保護主義,只要是對煤礦實施罰款,地方監管部門就極力阻攔,致使罰款收繳受到影響,罰款收繳率比較低,我們的監察員成了地方政府的煤礦安全員,監察結束後給地方政府通報存在的隱患就行了。

7、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也沒有很好的落實。一些煤礦投資人或法人代表長期不在煤礦,而在煤礦抓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又不是投資人,遇到整改隱患需增加投入時又沒有決定權,致使隱患長期存在。

8、煤礦監察覆蓋率高,但隱患整改率低。從近一段時間我們監察人員所做的現場檢查筆錄看,查處的問題多數都一樣,存在的問題多數沒有整改,如實測圖不及時填繪的問題,瓦斯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失靈的問題,井下通風設施缺失或不完好的問題等等,重監察執法輕整改落實是監察執法效能低的主要原因。

9、煤礦從業人員素質低,安全培訓工作滯後。由於煤礦從業人員多數都是農民,而且文化程度低,流動性大,給煤礦安全管理也帶來很大難度。

三、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推進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的建議和措施

1、認真開展“三項監察”,既要抓監察覆蓋率,更要抓隱患的整改落實。要突出重點,有的放矢,對監察覆蓋率、監察計劃完成率、隱患整改率、罰款收繳率等指標要定期考覈,要作爲目標責任制考覈的主要內容。

2、要抓重點、抓關鍵、抓薄弱環節,提高監察效率。要始終把三大煤業公司、15對重點監控礦井、中央投資的大中型礦井、資源整合礦井四類礦井,事故多發的天祝、肅南、金塔、肅北、平川、紅古、華亭、崇信8個縣區,一通三防、防治水、礦壓顯現等3個專業、“春節”、“兩會”、“國慶”、“五一”、“十一”5個時段、作爲安全監察的重點,加大安全監察頻率。

3、進一步創新監察方式,提高監察效能。積極堅持和推行計劃監察、分類監察、解剖監察、示範監察、集中監察、交叉監察等行之有效的監察方式,在煤礦安全生產的特殊期、敏感期,在煤礦安全生產存在普遍性問題的市縣,由局領導帶隊進行集中重點監察,監察結束後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發出監察建議書,促進兩個主體責任的落實。

4、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通過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檢查,推動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主體責任的落實。在監察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向上一級政府進行通報。要進一步完善工作通報機制,聯席會議機制,聯合執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工作的整體深入開展。

5、積極配合省政府做好整頓關閉和淘汰落後產能的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門加快資源整合的進度,對我局而言,要簡化資源整合審批手續,取消安全預評價,將安全預評價與安全專篇合併進行,安全設施驗收與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場驗收合併進行。對資源整合方案不合理,不可靠的要及時向省政府提出建議,不搞“拉郎配”。

6、加大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和建設的力度。對煤礦生產建設中的違法承包、層層轉包、以包代管的行爲要進行查處。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行爲要加大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要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省政府公告關閉的煤礦要及時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監督地方政府關死關實。支持和鼓勵大型煤礦整合小煤礦,把更多的小煤礦納入大型煤礦的安全管理控制體系。

7、進一步深化煤礦瓦斯治理工作。要繼續開展瓦斯治理攻堅戰,監督企業嚴格落實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和“十六字”工作體系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加大瓦斯抽採力度,凡是可以進行抽採的煤礦,必須做到先抽後採,達不到抽採指標的不能生產。要繼續牽頭做好15對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監控責任制,嚴格落實處級幹部分片包乾責任制,把瓦斯治理作爲防大事故的重要措施來抓,促進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8、繼續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大對煤礦隱患排查工作的監管監察力度,嚴格落實隱患排查的各項制度,強化隱患排查的責任、措施、資金、時間和預案的落實,對重大隱患,要定期公告,掛牌督辦。

9、加大建設和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要把建設井下“六大系統”作爲重點進行監察,督促煤礦按規定時間完成井下“六大系統”建設,凡沒有按規定時間完成建設井下“六大系統”建設的煤礦,要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作爲申請和延期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基建技改礦井也要作爲礦井驗收投產的必備條件。

10、要對煤礦企業建立健全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的情況進行監察。要明確帶班領導職責、權力和任務,礦領導要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保證煤礦井下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煤礦企業未制定和執行礦級領導輪流帶班下井制度的,要責令改正,並按《特別規定》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行政處罰。

以上是調研的情況,不妥之處,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