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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調研報告報告多篇

行政執法調研報告報告多篇

行政執法調研報告報告篇1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風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過程中,由於種種不確定性因素而導致的各種潛在危險。它表現在多個方面,且已影響到了工商部門職能的履行。如何規避執法風險,提高執法能力,已成爲當前工商部門在履行職能過程中不得不解決的課題。

一、工商執法風險的主要表現

(一)內部風險

1、執法能力不足導致的風險。目前,部分工商執法人員執法水平不高,缺乏正確的執法理念、過硬的執法素質和應有的執法敏感度和預見力,對當前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認識不足,以及長期以來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和傳統管理方式等,造成執法隨意性大,不嚴謹,容易引發一些問題。具體體現爲在執法辦案過程中,簡化執法程序,超越執法權限,亂用自由裁量權,適用法律法規依據錯誤,行政不作爲,舉報處理不當等,給當事人或社會帶來危害,甚至引起訴訟糾紛,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等。

2、監督機制不健全導致的風險。實際執法辦案中,特別在基層,一個案件從立案到處罰往往由一個單位辦到底,法制機構也只是從法律依據、書面呈報的程序、事實材料上把關,而對執法過程中的顯失公正以及結案後的各項工作缺乏後續監督機制。

3.執法目的不正確導致的風險。有的單位執法不是爲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不是爲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而是從小集體利益出發,以罰款創收爲目的,執法隨意性較大。

4.執法裝備不全導致的風險。雖然工商部門近年來執法裝備有了較大改善,但許多基層仍然缺乏執法車輛、音像取證、商品檢測、實時網絡信息稽查等設備,給收集違法證據,及時查處案件帶來一定的困難。

(二)外部風險

1.良性的外部風險。主要表現在政府職能部門和行政相對人對工商執法的依法監督,如行風評議、案件回訪等,促使工商執法行爲合理、合規、合法,如果工商部門及人員不具備相應素質,就會陷入被動。

2.惡性的外部風險。它是對工商部門行政執法的一種不正常、不合理的監督、制約、阻礙和抗拒,它的存在具有極大的危害性,往往使工商部門執法不能依法進行或不能正常進行,主要表現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暴力抗拒執法,它來自於行政執法相對人,方式是異端暴力,直接危及工商執法人員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且負面影響較大;二是干擾行政執法,它來自於地方政府,方式是行政命令,直接關係到一個地區的行政執法環境和市場經濟秩序;三是不正常地關注執法,它來自於少數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方式是不正常的刻意關注,往往會影響到工商部門履行職能的主動性、積極性。還有來自各方面各種形式的說情,影響執法公正,導致執法放水、縮水。

二、工商執法風險存在的原因

(一)沒有依法行政。由於少數工商執法人員執法思想不端正、執法素質不高、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態度粗暴等從而導致不依法行政的現象時有發生,具體體現爲簡化執法程序、超越執法權限或行政不作爲、亂用自由裁量權、適用法律法規不當等。

(二)行政相對人法制觀念淡薄。當前法制建設與人們思想觀念之間存在着一定差距,少數行政相對人法制觀念淡薄,導致行政相對人爲追逐個人私利,而置法律法規於不顧,甚至與工商部門進行對抗。

(三)地方保護主義。少數地方政府或部門出於地方利益的需要,而對工商部門某些執法行爲加以限制或強制,命令工商機關越權執法或不作爲。

(四)部門利益主義。少數執法監督部門在正常監督執法的幌子下,爲謀取小集團利益,刻意關注工商執法行爲,消耗了工商機關的大量精力,影響了工商部門履行職能的主動性、積極性。

三、規避工商執法風險的對策

(一)堅持依法行政。端正執法觀念,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上來,做到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繫、利爲民所謀,在執法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越權、越位,合理、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堅持依法依規行政。

(二)加強業務培訓。加大隊伍建設力度,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水平、業務知識能力以及自我保護能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以適應新形勢下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努力降低由於自身因素導致的執法風險。

(三)講究執法策略。重大業務活動和重要案件查處,堅持事先請示彙報,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領導的重視、支持。當地方黨委、政府的行政命令與工商職能相沖突時,應做好解釋、溝通、宣傳、協調工作。應通過報紙、電視、廣播以及其他多種形式,努力普及法律知識,增強社會各界的法律意識,提高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意識。加強與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的聯繫和溝通,以取得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比如,與司法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形成執法合力;與執法監督部門加強信息互通,形成執法後盾;與上級部門及同行加強信息聯繫,形成執法網絡。

(四)完善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案件審覈、罰沒、案件回訪和辦案紀律等制度,形成健全的內部監督機制,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以制度來約束執法人員的行爲。同時建立事前監督機制,實施上下級之間的監督網、各個業務流程之間的監督網、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網等三級網絡監督。

(五)探索監管方式。在執法活動中,善於發現和研究解決問題,積極依法行政,針對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且在工作中難以把握的條文,根據立法原意,並參考其他法律規章建立相應的制度,保障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地防止執法風險的發生。

行政執法調研報告報告篇2

xx年11月份,市政府法制辦和市收費管理局組成三個聯合檢查組,對全市19個縣(市、區)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了檢查。目的是規範執法行爲,加強對罰沒行爲的監督,爲我市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這次檢查採取的方式是:到執法一線實地查看、抽查有關單位罰沒卷宗、聽取有關單位行政執法情況彙報。從檢查的情況看,大部分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能夠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執法行爲規範,程序適當。但也有部分單位執法情況不盡如人意,與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還不相適應,一些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水平還不高,不學法、不用法的現象依然存在;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執法違法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

一、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執法觀念淡保一方面服務觀念淡保一些執法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認爲“管理就是審批、執法就是處罰”,服務意識不強,執法態度生硬,使得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利益化。另一方面程序觀念淡保有的執法人員執法簡單粗暴,隨心所欲,不按法定的程序辦事,在行政執法特別是行政處罰中違反告知制度、申辯制度、聽證制度和案件會審制度等法定程序制度,強調自己的管理職權,漠視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往往造成查處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或不當。

二是執法程序不合法。《行政處罰法》詳細規定了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所必須遵循的步驟、方式、時限、順序,建立了從立案、調查、作出處罰決定和製作處罰決定書等一系列程序。但從檢查的情況來看,“重實體、輕程序”問題依然比較突出:執法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表明執法身份;應適用一般程序的卻錯誤地適用了簡易程序;對當事人數額較大的罰款應告知聽證程序的卻違法不告知等等。如某縣公安局的處罰案卷只有處罰票據和處罰決定書,相關的調查詢問筆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等沒有製作,造成程序違法。

三是執法文書格式不規範、內容不適當。從所查閱的行政執法案卷來看,一些執法部門在執法中製作的筆錄存在不少問題。比如,一份談話筆錄應當有問話人的姓名、職務、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等,可有的案卷連起碼的問話人、記錄人都沒有。某縣公路站甚至將被詢問人所回答的內容“格式化”,使得當事人有口難辯。

四是行政處罰顯失公平。同一個案件,對不同的當事人罰款的數額相差很大。比較突出的是案,同時間、同地點、同性質,多罰與少罰的數額能相差9倍之多,甚至對有的當事人不作任何處理。執法的隨意性十分突出。

五是超越職權亂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公安派出所只能對50元以下的罰款有處罰權,50元以上的應由公安局處罰。但某些基層派出所超越法定職權、違法處罰。另外,在執法過程中還存在着不告知當事人申辯權利或告知法定救濟途徑、救濟權利錯誤等問題。

二、對今後行政執法的建議

國務院頒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行政執法工作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執法工作的好壞,直接關係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羣衆中的形象,關係到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爲確保我市的行政執法機關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優化投資軟環境,避免因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現就加強和改善我市行政執法工作建議如下:

切實加強領導,牢固樹立依法行政觀念

各級各部門的領導要帶頭學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善於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特別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意識,徹底摒棄傳統的“官本位”觀念,樹立“民本位”的觀念。既嚴格依法辦事,又積極履行職責,做到不越權、不濫用、不失職。把行政執法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各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領導要認真研究行政執法工作,對重大、複雜的行政處罰案件,要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執法調研報告報告篇3

目前,我國已相繼頒佈了一系列的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初步形成了消防法律體系。特別是《消防法》的頌布實施,標誌着我國的消防工作步上了依法治火的軌道,爲消防行政執法和消防事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但是隨着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職能和企業經營模式的不斷轉化以及中國加入wto,作爲直接爲經濟建設服務的消防監督工作,正面臨着新的考驗與挑戰。消防行政執法中暴露出的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重視。本文筆者結合自身近十年來消防執法經驗,就當前消防執法中一些常見問題進行了詳細地剖析,有了些粗淺的看法,供大家共同探討。

一、當前消防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消防行政執法不規範,存在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一是法律法規運用不準確,執法隨意性大,消防法律文書中指出的違法行爲與引用的法律條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條款。二是以罰代拘,以罰代停,以罰代改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執法不嚴的現象較爲突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對消防執法的嚴肅性認識不夠,行政執法治標不治本。三是消防行政執法行爲個人化,存在以言代法的現象。部分消防監督人員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只是採用口頭方式,督促整改,並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填寫相關法律文書。四是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比較普遍。對羣衆舉報的火災隱患,有些消防機構和消防監督員搪塞推諉,故意拖延,對於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施工、使用、開業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等違法行爲,該罰的不罰,該執行的不執行。

2、執法程序不完善。一是內部行政審批制度不完善,不落實。沒有建立嚴格的行政審批制度,有的雖已建立,但審批把關不嚴,形同虛設。二是執法程序錯誤。主要表現在:有的處理後取證,先處罰後裁決,先裁決後審批;有的對不應當場處罰的違法行爲,進行了當場處罰。三是不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在進行行政處罰時,不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又不按照聽證程序組織聽證。四是執法程序中斷。對消防違法行爲,該整改的不責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進行復查,整改不徹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並依法實施處罰,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結束。

3、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低,不能適應當前消防管理的需要,對消防工作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消防監督業務涉及面廣,標準多,要求嚴,由於消防監督人員少、業務多,致使執法幹警進行業務理論和法律學習,充實提高自己的時間大爲減少,熟練掌握本職業務知識的能力降低,在實施監督管理時不敢堅持自己的意見或意見不恰當,表現不出消防執法的嚴肅性。這種業務上的不熟練,長此以往就會降低行政執法效率和執法力度。

4、消防內部的監督管理制度形同虛設,不能真正落實到實處。在消防行政執法過程中,法制崗位的作用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法制人員難以在消防執法中發揮有效的監督制約作用,執法責任落實不夠。特別是對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雖然設置了專門的監察機構,但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對執法過錯行爲不能及時發現;有的雖然發現了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腸追究責任,對監督人員起不到規範、懲戒和教育的作用。

5、社會消防意識淡薄,消防執法環境有待於進一步改善。目前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不容樂觀,消防執法環境有待於進一步提高。一是有些單位領導對消防工作不夠重視,缺乏防火責任人的意識和觀念,只注重經濟效益,忽視消防安全;不少羣衆甚至是防火重點單位有關人員消防法制觀念淡薄,對消防執法的認識不夠到位,對消防行政處罰不認同,對職工沒有進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消防安全常識和法制觀念未能在羣衆心目中留下深刻的烙印。

二、加強和改進消防執法工作的措施意見

1、要積極適應加入wto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加快法規立、改、廢進程,改革消防監督管理機制。首先要抓入世後的過渡期,對現行的消防法規,包括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以及消防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認真的清理。在此基礎上,切實做好立、改、廢的工作。特別是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銜接的消防法規,涉及的消防法規要抓緊制訂完善;對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一些法律條文和技術規範、標準要及時廢止。

2、切實抓好消防法律和消防業務培訓及業務考覈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消防法律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能夠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關鍵是要看執法人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法律知識水平如何。爲此,消防機構要建立業務培訓,考覈制度,進一步落實持證上崗制度,應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使消防監督人員能熟練掌握常用的現行消防法律和法規;熟練地製作和使用各種法律文書;同時,及時組織考覈。各崗位監督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上崗資格證書,從而提高整個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

3、強化消防執法監督,規範監督機制。首先要做好內部監督,一是要搞好縱向監督,即不但上級對下級有監督權,下級對上級的執法活動,違法行爲也有權提出建議;二是搞好橫向監督,即同一業務部門之間,不同業務部門之間要相互監督,保證消防執法活動準確合法。在做好內部監督的同時,要做好外部監督工作,要大力推行警務公開制,加大消防監督執法的透明度,公開執法程序;要聘請社會消防監督員,採取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定期向社會徵求對消防監督工作的`意見,從而提高消防執法水平。

4、加強消防宣傳和消防教育,進一步優化消防行政執法環境。要以公安部61號令爲契機大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始終把消防宣傳教育當作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要運用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技能培訓,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質;要進一步落實防火責任制,增強全社會消防法制觀念;要逐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把責任層層分解,把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到實處,形成良好的消防執法環境。

5、積極探索消防監督專業化,有償化的新路子。消防監督工作具有廣泛性、多樣性、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特點,要大力發展和充分發揮各類代理和服務性質的中質組織作用,發展社會上諸如法律、會計、建審、特種設備檢測等與消防監督工作有關的中介組織;由他們來承擔部分消防安全諮詢,科技指導等有償服務項目,建立一套科學的監督仲裁機制,社會保障機制等,改變消防監督員包辦代替,政企不分的工作方法。

行政執法調研報告報告篇4

一、基本情況

xx運河管理局水利執法工作開始於*運河管理局水政監察總隊成立,是海河水利委員會直屬的第一支水政監察總隊。

目前,我局水政監察總隊下設9個水政監察支隊,1個採砂管理支隊,35個水政大隊,2個採砂管理大隊,現有水政監察人員218人(含採砂管理執法人員)。

自從開展水政監察規範化建設以來。我局按照水利部、海委統一部署和要求,本着“邊建設,邊執法”的原則,狠抓了隊伍建設。

我局各級水政機構通過加強水政監察隊伍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不斷提高各級水政監察人員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級水政監察隊伍在法律、法規、水利政策的宣傳,水事案件的查處,省際水事糾紛的調處,水資源調查評價水量調度、取水許可,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的基本舉措

近年來,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律法規,水利部的規章,按照建管並舉的治水方針,積極有效地開展水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強了水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建設

要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必須造就一支與之相適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爲提高一線執法骨幹在執法辦案中的實際操作能力,我局加強了對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一是組織水政監察人員參加水利部、海委組織的培訓班;二是規定各級水政隊伍每週抽出一定時間組織執法人員結合實際案例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研究;三是支持和鼓勵執法人員參加法律、水政水資源等專業大專函授學習。平時還注重水政監察隊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在整個水政監察隊伍中開展以提高人的素質爲中心的“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活動。目前,我局大部分專(兼職)職人員,持有所在地方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同時持有水利部的水政監察證。全部水政監察員達到中專(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加大水行政執法制度建設

爲進一步規範水行政執法行爲,強化水政執法人員的責任,我局制定了《水行政執法評議考覈辦法》、《水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水行政執法行政巡查制度》等一系列辦法和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調動了水政監察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使我局水行政執法工作邁進文明、規範、高效的新階段。同時執法工作也得到廣大羣衆、地方有關部門和各級領導的肯定和好評。

3、執法裝備逐步改善

配備執法必要的交通、通訊、勘查等工具對調動執法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執法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幾年來,在水利部、海委的大力支持下,安排專項資金900多萬元爲基層執法單位配備了部分水政執法專用車,電腦、數碼照相機、錄像機、望遠鏡等一大批執法、聽證工具和設備,使我局基層各級水政監察隊伍日常巡查和執法交通裝備不足的問題得到改善,水政執法反應能力得到提高。

4、水行政執法力度不斷得到加強

近幾年,我局基層水政監察隊伍堅持集中性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工作思路,通過周密的部署,在管轄範圍內開展了水行政執法大聯動活動,具體是以法律爲準繩,以事實爲依據,採取各單位上下、左右,以及與其他部門內外聯合的形式,利用法律、行政、宣傳等手段相結合的方法,集中查處破壞河道、堤防違章建築案件,拆除了大量的涉河違章建築物,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我局各級水行政執法單位充分發揮《防洪法》賦予職權,查處了一大批水事違法案件,據統計,*年共查處各類違法案件4952起,有效地維護了河道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主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水行政執法依據欠缺,影響執法力

在現行的水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中,存在着缺陷,給執法工作帶來嚴重阻礙,降低了水行政執法的威懾力。以漳河採砂爲例,新《水法》對河道採砂的許可制度、禁採區和禁採區均作了明確規定,但對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僅提出“由國務院規定”,至今國務院沒有出相應配套的規定,可謂一片空白;《河道管理條例》由於出臺較早,處罰規定相對較弱,主要是“警告”、“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沒收不當收入”等,可操作性較差。比較管用的“罰款”,對有的違章採砂戶來說也只是“罰我一千,我一天能賺回來,罰我一萬,我一星期也能賺回來”。過小的罰款額度對暴利的採砂行業已威懾不大。導致不少業主寧可受罰,不惜鋌而走險。因此,對於一些違法採砂,更是難以採取強硬措施。在實際執法管理過程中,只好打“擦邊球”,應用《防洪法》去“清障”,一旦提起訴訟,沒有勝算的把握。

2、執法水平還有待提高

近年來,我局各級水政隊伍通過素質教育,執法水平雖然有了大幅提高,但離水政監察隊伍規範化要求還有差距。目前隊伍結構中,大專生、本科153人,佔我局全體水政監察人員的70%,這些人員大部分工作在總隊、支隊,基層大隊佔的比例相對較少;隊伍中懂業務的少,半路出家的多;執法水平總體不高,各單位之間存在差距;一部分水政監察員既無法律知識,也無水利專業知識的實際情況存在,即便有專業知識的水政人員有的也不具有獨立辦案能力、綜合處理問題的能力,導致在執法辦案過程中一些案件不能徹底查處。

3、水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還不盡人意

(1)我局基層執法工作存在執法戰線長,執法環境差,暴力抗法時有發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如在去年邯鄲河務局執法人員就曾經多次遭到暴力抗法,水政監察支隊副支隊長被打斷一根肋骨。

(2)地方政府幹預現象還是比較突出,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3)違法案件執行困難。目前基層單位有一部分案件在調查處理終結移送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或者拒絕受理或者久拖不辦,使案件得不到及時處理。如我局的衛河河務局查處的案件中就有3起案件因爲上述原因未能及時執行。究其原因,主要是執行難度大,執行成本高。

4、執法主體地位殘缺執法費用不足

我局各級水行政執法機構只能依據《防洪法》進行處罰,嚴重影響了水行政執法的權威和力度;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交叉等影響了水行政執法的正常進行和執法的嚴肅性;執法經費不足,多年來每年只有30萬元的執法經費,對於全局45個執法單位來說是杯水車薪,使更多的水事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水政監察人員便裝執法,嚴重影響到執法的嚴肅性和威懾力;執法裝備同一標準配置,沒有考慮執法任務的區別,執法難度大、案件多的單位應適當增加裝備。

四、加強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的對策及建議

1、加強對水政監察工作的領導

隨着水利建設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事活動中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不斷出現,面對水事活動中複雜的社會問題,必須加強對水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好,工作責任心強的同志配備到水政監察隊伍中來。要根據國家對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和水利執法工作的特點,切實解決好隊伍的編制和經費等突出問題。要轉變思想觀念,轉變工作方法,把水政監察機構作爲各級水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做到機構落實、人員落實、經費落實、辦公設備落實和執法裝備落實,強化隊伍建設。

2、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水政監察肩負着水行政主管部門貫徹依法治水,維護正常水事秩序,建設現代化水利,營造良好水環境的重擔。水政監察隊伍要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當前主要抓好水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執法巡查制度、執法辦案制度、培訓與考覈制度以及水政監察員行爲規範等制度的規範與落實,做到管理有序,執法有章可循。

3、敢於執法,勇於辦案

近幾年來,我局水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一定程度上打擊了水事違法活動,但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受人口、資源、環境因素影響,非法佔用河道現象依然比較嚴重,違法勢頭依然比較兇猛,安全隱患依然存在,而我們的一些執法隊伍卻執法不到位,遇到困難不敢碰硬。因此,必須強調要大膽執法、敢於執法、善於執法。堅持運動性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工作思路,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積聚執法力量,在水利部門之間、水利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開展水行政執法大聯動,增強執法力度,擴大執法影響,提高執法效果。強化執法同時要積極爭取地方相關部門的支持。要主動與法制、公安、法院等部門加強溝通。通過溝通一方面可以防止水政執法在複議、訴訟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的被動,另一方面也使各相關部門對水政執法案件進行快速有效的處理和執行。

4、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

按照水利部水政監察工作章程水政監察隊伍規範化建設“八化”的要求,各級水政隊伍一定要有專職的隊伍、專職的人員、專用的裝備,否則辦案規範化、執法現代化就是一句空話。要積極開展水政人員的業務學習培訓和政治思想素質教育。一支執法隊伍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決定於接受再教育和培訓情況。對水政監察員要開展經常性的系統培訓,使他們在工作的同時充實相關理論知識,並督促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所以建立起系統的業務培訓制度就顯得尤爲重要。需要注意的是培訓要從實際工作出發,從水政監察員的實際需要去組織,不走過場,不流於形式,切實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打牢執法能力培養的基石。在加強培訓工作的同時,也要嚴把隊伍進人關,吸納高素質人才進入執法隊伍;對不適合在執法崗位工作的人員要調離執法崗位,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戰鬥力和執法水平。

加強基層水政隊伍的建設。目前大部分基層河務局水政監察人員不足,有的只有2名或3名執法人員情況,加上執法戰線點多面廣,所以監督的效率較差、漏洞較多,往往出現水事違法行爲已發生多時,而水政執法單位卻遲遲未發現的現象。正是因爲對違法發現較遲,不能及時予以制止及查處,也從一定程度造成了執法成本的增大。因此必須要加強基層水政隊伍的建設,在水事違法行爲多發、易發河段,逐步形成完善的水政執法網絡體系、增加信息量,從而達到管理方式從事後管理向事前管理的轉變。

5、建立必要的監督機制

執法中,任何環節的失誤,都會導致執法的無效。要真正解決這一問題,除了要在執法中嚴格程序,公正處理每一起案件之外,還要建立起必要的監督制度,主動接受各方監督,虛心聽取各方意見。有效的監督機制,不僅能促進水政執法工作和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防止執法過錯,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執法人員的必要措施。今後,上級水政機構應加強對下級水政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建立起必要的備案審查制度,對下級執法單位的重大處罰案件和重大的水事活動,要及時報告、備案、審查。在年度考覈中,有關的責任目標要進一步細化,切合工作實際,不使考覈工作流於形式。

6、強化水法宣傳力度,改善執法軟環境

在宣傳中加強對重點對象的宣傳。包括:各級領導機關和涉水部門的領導幹部、執法人員、水政管理相對人的廣大社會羣衆。對不同的對象,宣傳教育的內容與要求也要有所區別。在宣傳方法上,除了採用一般的宣傳教育方法外,還根據水行政管理工作特點與宣傳教育對象的不同,進行系統部署。採用符合實際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根據對象的不同,分步驟實施。並應堅持做到“三個結合”,即突出性宣傳與經常性宣傳相結合、向廣大羣衆宣傳和向各級領導宣傳相結合、重點宣傳水法規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以期從根本上由水行政執法隊伍被動執法向水行政管理相對人自動學法、守法的局面轉變。

堅持執法與宣傳相結合。在每一次專項執法活動開展時,均應注意加大宣傳力度,大造輿論聲勢,讓宣傳爲執法鋪路。通過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在報紙和網站上刊登信息、刊登新法規等方式,增強宣傳效果。通過宣傳,減少違法行爲,同時也減少執法成本。

行政執法調研報告報告篇5

根據市商務局爲推動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出的調研提綱,我局組織相關人員就近年來的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了梳理,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xx年依法展開對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我縣行政執法工作由單一的生豬屠宰執法正式步入商務綜合行政執法行列。截止20xx年底,我縣已展開的執法項目有生豬屠宰、酒類流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再生資源回收、成品油和洗染業等。20xx年,執法出勤2114人次,立案辦結案件276宗,其中:成品油193件;佔70%;生豬屠宰15件,佔5%;酒類流通32件,佔12%;零售商促銷、再生資源回收等36件,佔13%。處理涉案人員158人次,沒有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案件來源:舉報案件,佔18%;市場日常巡查案件,佔82%。

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爲縣商務局所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定編25人。現有在崗人員22人,其中:公務員4人,事業編14人,企業正式職工4人。裝備方面,更新執法專項車爲3輛,攝影機1部、錄音筆2支,照像機5部,電腦5部,全體執法人員統一着裝上崗。

二、主要措施

(一)隊伍建設。我局將強化行政執法工作視爲提升商務工作形象的主要抓手,從抓隊員素質入手,樹以人爲本,執法爲民理念,提升隊伍的“戰鬥力”。多年來,執法隊伍中沒有出現違規違紀辦案現象。

(二)制度建設。建立學習、執法過錯和責任追究、獎懲、案卷歸檔等十項執法制度,並逐項嚴抓落實。

(三)法制建設。申報辦理執法主體資質證和核定非行政許可項目,在具體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堅持準確定性、依法依程序辦案,把案件辦成“鐵”案。近十年來,沒有出現一宗因執法不當造成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向法院起訴的案件,提升了執法的公信力。

三、試點變化

自20xx年我縣商務被列爲全國商務綜合行政執法試點以來,對工作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一是提升了部門的整體形象,在部署工作中站在國家試點縣的層面來高標準安排;二是執法人員的對自身的責任要求更高,能各自以更高的起高,從點滴事情做起,規範自身執法行爲。

商務綜合行政執法的有力推進,優化了商務局工作的自身形象,對管理整個社會商業發揮了較大的促進作用。

四、問題和建議

(一)爭取立法保障,提升商務法律地位。從20xx年到現在,商務部門的政策法規和辦法只有《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條例》作爲國務院條例出臺,具有一定的執法權限。生豬屠宰移交畜牧部門後,商務部門剩下的大都是部門規章辦法。包括酒類流通、成品油市場、二手車市場等規範管理,都只能藉助公安、工商、衛生、質檢、安監等部門的力量監管,缺乏相應的單獨執法權限,造成管理困難,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被用在了協調各部門關係上。多年的實踐表明,對違法行爲只有及時、有力、嚴懲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而當前在商務執法工作中,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和懲處措施,僅僅靠部門規章、辦法和規範性文件,特別在行業管理方面,陷入了管不了、管不好的尷尬局面。在商務執法方面,應適當增強執法權限,爭取可以單獨開展全程執法。例如,在酒類管理執法上要貫穿從生產銷售到上市流通、到消費終端整個環節。因此,必須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監管懲處力度,提升商務法律法規的法律層次和地位。

(二)辦案經費不足,極易造成重處罰、輕管理、以罰代管的現象出現。建議上級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加強溝通和銜接,出臺相應的政策舉措以落實。

(三)加強執法培訓,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爲。

行政執法調研報告報告篇6

關於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現狀及應對措施分析

基層工商所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基礎,是履行行政執法,市場監管職能的窗口部門,是整個工商局的門面,而在這個門面裏,工作人員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大衆對整個工商系統的認知,因此基層工商所的工作,是整個工商系統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行政執法又是基層工商所的一重要職能,作爲一名基層工商所工作人員,對於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現狀及應對,有如下粗淺體會與認識:

一、外部執法環境

國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方針後,要求各執法機關都必須嚴格遵守這一大的準則,在這個建立法制社會的大環境下,國家對於工商行政執法有着高標準、高要求,同時工商行政執法受社會、輿論、司法機關,及上級部門等諸多監督,更進一步督促了工商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現今,基層工商所基本杜絕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三亂”行爲,從以前的不合法、不規範,轉變成了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爲宗旨辦案,力爭個個是鐵案。

但是在衆多監督下,大衆也應該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了許多問題和困難。一方面,國家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軌道使我國工商行政執法環境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中國行政執法的本身就是具有範圍廣、數量大、任務重、執法依據的層次和種類多等特點,特別是基層工商所在行政執法中,面對和接觸的有部分法律知識缺乏,對於工商的職能不瞭解的當事人,執法人員時常會面臨言語污辱及打擊報復的言論威協,甚至暴力抗法的情況。而輿論環境中也有部分不明真相、跟隨起鬨的羣衆以及某些不負責任,爲吸引大衆眼球,報道偏頗的媒體。這些因素構成了目前壓力大的、條件艱苦的執法環境。

二、內部執法現狀

(一)指導力度不統?

各工商局根據職能分工劃分了各個部門,有法制股、辦公室等,而各部門的業務範圍側重不同,但又有交匯之處,對於交匯之處,經常由於所站角度不同,考慮的問題也有不同,從而意見不統一,要求基層工商所執行的也各不相同,這讓基層很難得心應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辦案效率。

(二)重程序、輕實體

實體指具有權利和義務的事物,程序是指法律規定所必須具備的法律要件。可見,程序和實體都是執法中必不可少的,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我國法制不健全的前幾年,工商行政執法過程中,確實存在很多 “重實體、輕程序”現象,但經過幾年對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及文化素養的提高,全國範圍內的重實體,輕程序現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然而,一些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實踐中,對於一些違法行爲,執法機關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只要程序有瑕疵,就將行政處罰行爲予以撤銷;一些人總在程序上大做文章,某些專家在評論一個案件辦得是否合法時,總是以程序放在第一位,不注重實體效果。在這些個案衝突中,造就了現今一些工商行政機關過於重視程序,把程序放在第一位,生怕被人發現一丁點的漏洞,而對於實體,相比之下,被人輕視,從而從“重實體、輕程序”走向了“輕實體、重程序”的極端。

以上二種做法都是違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制定法律不是爲了程序而辦案,而是爲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程序與實體是辯證統一的,程序法的功能是輔助性的,國家制定程序,是爲了使實體法運用時,更具有公正性,但總的來說程序的啓動是以實體法的實現爲目的的,所以,不能簡單的認爲程序合法,實體必然合法,過於強調程序,只能造成人力物力資源的浪費,同時助長了違法行爲的氣焰,對於完全可以補正的,不影響實體權力義務的程序瑕疵,完全可以及時予以補正,而不是單一的進行撤銷。

三、應對措施

在分析目前外部及內部執法環境及現狀的基礎上,筆者認爲,在執法辦案時發現違法行爲,不但要按照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更要注重發現該違法行爲有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以便及時,有效的防治。同時,對於一些人爲思想的變化,可能產生的違法行爲,及時的預以提醒,警示,做到防微杜漸,將違法行爲制止於萌芽狀態。

不可否認,以前的工商行政執法,手段單一,以罰代處;亂收罰款,重複執法,同時,工商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素質不高,文化程度較低,然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不斷改革與發展中,這些問題都已基本得到了解決,工商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有了明顯的提高,總之,基層工商所作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監管與行政執法的第一線,直接關係到民衆心中的工商形象,切實提高行政管理執法水平,爲基層工商所創立良好的執法環境,對於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

行政執法調研報告報告篇7

基層工商所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基礎,是履行行政執法,市場監管職能的窗口部門,是整個工商局的門面,而在這個門面裏,工作人員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大衆對整個工商系統的認知,因此基層工商所的工作,是整個工商系統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行政執法又是基層工商所的一重要職能,作爲一名基層工商所工作人員,對於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現狀及應對,有如下粗淺體會與認識:

一、外部執法環境

國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方針後,要求各執法機關都必須嚴格遵守這一大的準則,在這個建立法制社會的大環境下,國家對於工商行政執法有着高標準、高要求,同時工商行政執法受社會、輿論、司法機關,及上級部門等諸多監督,更進一步督促了工商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現今,基層工商所基本杜絕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三亂”行爲,從以前的不合法、不規範,轉變成了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爲宗旨辦案,力爭個個是鐵案。

但是在衆多監督下,大衆也應該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了許多問題和困難。一方面,國家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軌道使我國工商行政執法環境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中國行政執法的本身就是具有範圍廣、數量大、任務重、執法依據的層次和種類多等特點,特別是基層工商所在行政執法中,面對和接觸的有部分法律知識缺乏,對於工商的職能不瞭解的當事人,執法人員時常會面臨言語污辱及打擊報復的言論威協,甚至暴力抗法的情況。而輿論環境中也有部分不明真相、跟隨起鬨的羣衆以及某些不負責任,爲吸引大衆眼球,報道偏頗的媒體。這些因素構成了目前壓力大的、條件艱苦的執法環境。

二、內部執法現狀

(一)指導力度不統?

各工商局根據職能分工劃分了各個部門,有法制股、辦公室等,而各部門的業務範圍側重不同,但又有交匯之處,對於交匯之處,經常由於所站角度不同,考慮的問題也有不同,從而意見不統一,要求基層工商所執行的也各不相同,這讓基層很難得心應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辦案效率。

(二)重程序、輕實體

實體指具有權利和義務的事物,程序是指法律規定所必須具備的法律要件。可見,程序和實體都是執法中必不可少的,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我國法制不健全的前幾年,工商行政執法過程中,確實存在很多“重實體、輕程序”現象,但經過幾年對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及文化素養的提高,全國範圍內的重實體,輕程序現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然而,一些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實踐中,對於一些違法行爲,執法機關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只要程序有瑕疵,就將行政處罰行爲予以撤銷;一些人總在程序上大做文章,某些專家在評論一個案件辦得是否合法時,總是以程序放在第一位,不注重實體效果。在這些個案衝突中,造就了現今一些工商行政機關過於重視程序,把程序放在第一位,生怕被人發現一丁點的漏洞,而對於實體,相比之下,被人輕視,從而從“重實體、輕程序”走向了“輕實體、重程序”的極端。

以上二種做法都是違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制定法律不是爲了程序而辦案,而是爲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程序與實體是辯證統一的,程序法的功能是輔助性的,國家制定程序,是爲了使實體法運用時,更具有公正性,但總的來說程序的啓動是以實體法的實現爲目的的,所以,不能簡單的認爲程序合法,實體必然合法,過於強調程序,只能造成人力物力資源的浪費,同時助長了違法行爲的氣焰,對於完全可以補正的,不影響實體權力義務的程序瑕疵,完全可以及時予以補正,而不是單一的進行撤銷。

三、應對措施

在分析目前外部及內部執法環境及現狀的基礎上,筆者認爲,在執法辦案時發現違法行爲,不但要按照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更要注重發現該違法行爲有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以便及時,有效的防治。同時,對於一些人爲思想的變化,可能產生的違法行爲,及時的預以提醒,警示,做到防微杜漸,將違法行爲制止於萌芽狀態。

不可否認,以前的工商行政執法,手段單一,以罰代處;亂收罰款,重複執法,同時,工商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素質不高,文化程度較低,然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不斷改革與發展中,這些問題都已基本得到了解決,工商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有了明顯的提高,總之,基層工商所作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監管與行政執法的第一線,直接關係到民衆心中的工商形象,切實提高行政管理執法水平,爲基層工商所創立良好的執法環境,對於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