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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嶽麓版歷史總結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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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課愛琴文明與古希臘城邦制度

一。古希臘歷史的演變:克里特文明→邁錫尼文明 →黑暗時代→城邦國家

二。愛琴文明:分佈於愛琴海諸島及其周圍地區的文明。它包括克里特文明與邁錫尼文明。

1.克里特文明又稱“米諾斯文明”

(其他略)

2.邁錫尼文明最大的特點是:充滿好戰尚武氣息(其他略)

三。古希臘城邦:

1.含義:希臘的一種國家形態,一般以一個城市爲中心,包括周邊若干村社。

2.興起時間:公元前8世紀—公元前6世紀

3.斯巴達和雅典是最大的城邦

4.自然地理環境及其影響:地少人多,多山、多港、多島的地理環境促成了希臘向海外殖民擴張。

殖民擴張的影響:促進商品生產和海外貿易;從東方吸收先進文化成果;爲創造自己獨特文明奠定了牢固的基礎。

四。古希臘城邦政體

1.主要特徵:小國寡民,各邦長期獨立自治;

城邦公民享有較充分的政治權利。

(公民界定:有公民身份、有權參加公民大會的成年男性成員。婦女、奴隸、外邦公民沒有公民權。)

2.政體類型:君主制、寡頭制、僭主制、民主制、貴族制。

最流行的政體:貴族制和民主制。

影響:城邦公民享受充分政治權力,雅典民主製爲後世提供寶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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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課 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民主政體的發源地)

一。民主政治演變過程:

1.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

2.貴族制與君主制的不同:

是集體領導;實行平等協商、少數服從多數的法治原則;實行任期制和選舉制

3.民主制的確立:⑴前594年,梭倫改革,將國家引上民主的軌道

⑵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最終確立(陶片放逐法)

⑶伯里克利統治時期——全面繁榮

二。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點:人民主權和輪番而治

具體體現在:

公民大會:①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審議並決定一切國家大事,所有公民均有參與、知情、發言、選舉和被選舉權。

②最重要的程序—就某項事務展開辯論,促進了對知識的崇尚,大演說家輩出。

五百人議事會:①公民大會的附屬機構,負責爲大會準備提案

②兩次公民大會閉會期間,議事會是最高權力的代表,負責監督行政官員落實大會決議

民衆法庭:①日常司法機關,終審高級公職人員的任職資格。

②最大限度保持公正,避免行賄舞弊現象的發生

三。雅典民主制的得失:

1.得:A爲人類提供了集體管理的新形式,創造出法治基礎上的差額選舉制、任期制、議會制、比例代表制等民主的運作方式。

B民主有利於正確決策、有利於修正錯誤、有利於監督政府爲人民服務、有利於促進文化繁榮和發展。

2.失:A非公民無民主權利B婦女沒有政治權利,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民主。

C偉大文明的催化劑,社會不公的暴力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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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課古羅馬的政制與法律

一。政治體制的演變:君主制——貴族共和制——帝制

1.羅馬共和國:

⑴由執政官、元老院、公民大會組成。

⑵執政官共有兩名,任期一年,權力相等,選舉產生。

⑶元老院是國家決策機構,貴族組成,政事共商,少數服從從多數。

⑷公民大會:平民參加,選舉公職人員通過元老院議案。

⑸平民維護自身利益的機構—保民官

2.帝制的確立

⑴原因:古羅馬積極對外擴張,成爲地中海霸主,共和原則被廢棄,逐漸走向帝制;共和國內部矛盾重重

⑵概況:A屋大維——前27年,採用元首制。實質是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專制。羅馬進入200年穩定時期,史稱“羅馬和平”。

B戴克裏先——實行公開君主制。

二。羅馬法的形成:

1.《十二銅表法》

⑴編著:前452-前451年,在平民保民官提議下,編訂十個法表,爲貴族利益服務,前450年,增編兩個法表而成。

⑵內容:包括民法、刑法和訴訟程序,基本是未成文的習慣法彙編。明確維護私有財產和貴族既得利益。

⑶影響:A雖未給平民帶來太多的好處,但是平民的勝利。

B貴族不能象過去那樣隨意解釋習慣法

C是羅馬法的淵源,始終是羅馬的基本法。

2.查士丁尼法典

⑴形成:3世紀後,查士丁尼鑑於西羅馬滅亡而編,帝國統治者整理、彙編各種法律,最終形成羅馬法體系,代表爲查士丁尼法典。

⑵組成:《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彙纂》、《查士丁尼新敕》,總稱《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

⑶影響:A標誌着羅馬法發展到完備階段。B保留了古羅馬在法學方面的創造性成果,對人的行爲做出詳細的法律規範,爲調解複雜的社會矛盾提供了法律手段。是對後世影響最廣泛的古代法律。

3、公元前286年,羅馬確立阿奎里亞法,這是現代民事侵權法的開端。

4、羅馬法的影響:

以 《十二銅表法》爲開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爲總結的羅馬法,在維繫羅馬帝國統治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爲西歐大多數封建國家所採用。是現代資本主義立法的藍本。(是世界上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備,對後世影響最廣泛的古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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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課英國的制度創新

一、君主立憲制的確立

1、限制王權的開始:《大憲章》的簽署;議會的創立

(13世紀初限制王權,保障貴族,騎士與市民利益)

2、17世紀後,英國王權與議會發生尖銳鬥爭—英國資產階級革命(1640-1688)

(根本原因:斯圖亞特王朝奉行“君權神授”,阻礙資本主義的發展;結束標誌:光榮革命;“光榮革命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掌握政權)

3、確立:1689年,英國議會制定並頒佈《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制定並頒佈的目的:限制王權;

內容:A確立了議會主權,限制了國王權力;

意義:標誌英國建立了君主立憲政體。

4、君主立憲制確立的意義:此後,英國實行議會與國王集體統治,統治方式從人治轉向法治。

英國從此,進入穩定發展時期。

二、責任內閣制的形成

1、形成:光榮革命後,國王“統而不治”,內閣承擔實際行政職責。

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爲第一任首相。

2、運行機制:內閣全體成員對政府事務集體負責,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

如果以後通過了對政府的不信任案,內閣就要下臺,或者宣佈解散議會,重新進行選舉。

3、兩黨政治:19世紀中,議會選舉成爲兩大政黨權力角逐的戰場。

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上臺組閣。

三、民主化的發展:

1、1832年,議會改革新興工業資產階級獲得選舉權。

2、19世紀後半期,成年男子獲得普選權

3、20世紀初,非貴族出身的議員在下院中首次超過半數

4、1918年,30歲以上的有一定財產的婦女首獲選舉權

四、君主立憲政體的基本特徵:

1.君主的地位:國家的元首是世襲君主英國國王,國王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力,平常僅僅扮演儀式性角色。

2.責任內閣制是君主立憲制的核心,內閣對議會負責

3.首相是最高行政首長,擁有行政權和立法創議權,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

4.民主代議制是君主立憲制的政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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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課北美大陸上的新體制

一。美國聯邦憲法的制定

1.背景:1776年美國獨立,建立了鬆散的邦聯。

其弊端是:①州權主義的存在,使它無權實行統一的關稅政策,英國乘機傾銷商品②中央政府無力穩定政治秩序、保護國家利益與主權

2.制定: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麥迪遜;思想來源: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

3.1787年聯邦憲法的基本原則:

①聯邦制原則:憲法規定了一個強有力的聯邦政府,由總統、國會、最高法院組成。最高行政長官,即總統;國會掌管聯邦財政,行使立法權;建立權力在各州司法體系這上的聯邦司法體系,但各州保留較大自主權。

②分權制衡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分別由國會、總統、最高法院行使,互相制約。

③民主制原則:總統和議會議員都由民選產生。

二、聯邦制

1.確立:1787年建立,國家主權屬於聯邦,聯邦法律是全國的最高法律

2.鞏固:州權主義與聯邦政府的矛盾,1861年南方蓄奴州發生叛亂,美國內戰爆發。

林肯以聯邦政府維護和捍衛憲法爲依據,對南部同盟作戰;北方取勝統一了聯邦後,通過了第13條、第14條憲法修正案:廢除黑人奴隸制,肯定聯邦法律的至上性。有力的維護了國家的統一,美國長期統一與穩定,是美國社會經濟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政治前提。

三、兩黨制:(民主黨共和黨)

發展概況:1789年,華盛頓當選爲第一任總統。華盛頓之後,美國的總統選舉受到政黨控制。19世紀中期,民主黨代表南方種植園主,共和黨代表北方工業集團和西部農場主利益。南北戰爭後,各自基礎發生了變化。

作用:兩黨製成爲美國分權制衡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的政治選舉都受兩黨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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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課歐洲大陸的政體改革

一、法國

(一)曲折共和曆程:

政體演變:法國大革命1789年——《1791年憲法》,確立君主立憲制,實行三權分立——法蘭西第一共和國:1792-1804年——法蘭西第一帝國1804-1814年——波帝王朝復辟1814-1830年——七月王朝1830-1848年——法蘭西第二共和國1848-1852年——法蘭西第二帝國1852-1870年——法蘭西第二帝國 1870-1940法蘭西第三共和國

(二)確立共和——-標誌:1875年第三共和國憲法

內容:立法權由參議院和衆議院兩院行使,參議院由間接選舉產生,衆議院用普選方式選出(婦女和軍人無投票權。);行政權由總統和內閣掌握。總統是國家元首、又是軍隊的最高統帥,他徵得參議院同意後,可解散尚未屆滿的衆議院,其命令需經由他任命的各部部長副署;內閣由總統任命,總統和內閣部長共同向議會負責。

鞏固:共和派取得了議會選舉的勝利。議會對憲法做了修正和補充,確立了國歌和國慶日,並堵塞了所有君主派的復辟之路。

意義:法國確立了共和制,使法國社會得到穩定發展。

二.德國

(一)德國的統一 1864——1870年在首相俾斯麥的籌劃下,普魯士先後進行了三次王朝戰爭完成了統一。

(二)帝國的成立:1871年,德意志帝國在法國宣告成立。

(三)憲法的頒佈:1871年,頒佈了《德意志帝國憲法》,規定帝國實行聯邦制和君主立憲制。

(四)憲法的內容略。

(五)對德國近代政體的評價:

1.德意志帝國實際是一個半專制的君主立憲制國家。

帝國國會具有民主選舉的基礎,也提供了現代政黨的講壇,但是帝國國會對帝國政府沒有任何監督權,普魯士的專制主義和軍國主義傳統在帝國中得以延續。

2.聯邦制和君主立憲制的確立是德國曆史上的重大進步,鞏固了國家的統一,促進了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但是帝國的專橫統治,並最終把德國拖進了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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