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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精品多篇)

法學畢業論文(精品多篇)

法學本科論文 篇一

摘要:伴隨着財稅法在經濟法中的凸現,財稅法學逐漸爲學者和政府所關注,而堅持權利義務這一基本線索並輔之相關知識的學習纔是財稅法人才培養的關鍵。由於傳統法學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學可以有效改進財稅法教學,並結合實證分析的方法,提供給學生必要的實踐機會以保證財稅法專業人才的綜合素質的培養。

關鍵詞:財稅法;權利義務;實證分析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爲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爲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於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於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於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於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於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爲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衆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爲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爲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於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併爲被其所重視。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經理直氣壯地成爲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和時代的主旋律。它不僅成爲社會民衆的最強音,而且也成爲當權者致力實現的根本願望;它不僅以顯赫的文字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佔據着人們的心靈。它將不再是中國人的夢,也不再是西方人的專利品和中國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國政府和民衆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將這一理想付諸實施的行動。[1] 隨着“依法治國”思想的樹立以及該思想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逐漸在各個領域中不同程度的貫徹,相應的財稅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財稅法治建設成爲我國財稅法發展的必然趨勢,上層建築決定於經濟基礎,但是並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法律法規是法治建設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標,無法可依只會導致法治建設成爲空中樓閣,無法從何而談法治!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法規的制定是人們尊中規律的基礎之上,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結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質勢必影響到整個法治的進程。這種影響是最基礎的,沒有權威的、有預見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對於經濟的促進作用是不現實的。

伴隨着經濟法作爲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爲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財稅法在整個經濟法中的地位逐漸凸現,併成爲一門顯學爲法學家和法學研究所關注。財稅法人才的培養是財稅法治進程中的必備環節。而作爲我們這些法學的學生而言,在本科階段僅僅對財稅法有一個比較粗淺的、單一的學習,對於今後的研究僅僅是一個薄弱的基礎,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極有必要在深度和廣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證今後在該領域的研究,並可能有所建樹,否則都是紙上談兵。

二、財稅法學教學應以法學特有的“權利義務”角度爲根本研究路徑

現今全國開設稅法或者財稅法的課程的高等院校雖然在數量上有一比較大的提高,但是設置的課時卻是極爲有限的,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學校是54學時,如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長春稅務學院等等。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現今對於財稅法或者是稅法的講授很多的時候是以財政、稅務、稅收以及會計知識爲主的,對於法學知識的講授卻是非常有限,從財稅法或者稅法基礎理論的探討更是如數家珍,對於權利義務線索的把握和灌輸確實不足的。財稅法和財政稅收等經濟學等之後雖然會有交叉,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兩門學科還是有本質的不同,這正是法學學生和財政、稅收學學生所存在的差異,權利義務是我們學習應該遵循的最基本路徑。而從筆者自身學習的過程來看,我們在本科階段對於財稅法知識的瞭解和接受不僅有限,而且偏離了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的把握,所以在理論根基上並不是紮實的;同時,對於一些財政、稅收、會計方面知識的缺乏又使得我們在實務中不能運用自如,出現了一種極爲尷尬的局面。因此,筆者以爲,我們財稅法課程應該遵循“權利義務”基本路徑進行研究,運用法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其深入探究;其次,財稅法學相對於法學的其他部門法應用方面更爲頻繁、綜合性更強,因此,研究財稅法的學生勢必要輔之以一定的財務會計和稅收學知識,這也是專業型人才培養。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同它相牴觸,財稅法治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公共財政、稅收法定主義是我們所極力倡導的,隨着對財政和稅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於財政、稅收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公共財政這一服務於市場的財政,是將財政活動限定於服務市場的範圍內,避免財政供給的不足或是過量,防止財政資金的浪費,財政活動的適度適時是我們財政活動的目標的;而稅收作爲一種侵犯國民財產的手段,更是將其定位於“債”的屬性,是國民爲享有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納稅不是義務性的進貢,而是獲得相應服務的方式,納稅人權利的意識不斷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權在各個領域中的落實和實現,另一方面也是保護財產權的理論支持。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種種情況無不表明,對於財稅的研究從法學角度進行探究,對於權力的監督,權利意識的樹立意義頗爲重大。因此,作爲一名法學學生,在研究生階段更是要把握這一根本的線索,這也是區別於其他稅收學等方面研究的顯著方面。因此,從法理學和憲法學、行政法學的角度切入,從更爲廣泛的背景下研究財稅內容,勢必會有一種全新的認識,這也是研究範式的一種轉化。正如,日本學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闡述的稅法並非是“徵稅之法”,更是納稅人據以對抗、制衡國家課稅權的“權利之法”,這對於學生的學習則是另一全新的視角,權力和權利的研究也是我們在以後學習中所應重點關注的線索。

此外,要密切加強對法律關係、法律行爲以及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等基礎性知識在財稅法中的具體的研究,尤其是該學科所特有的內容的研究。

同時,在自己的一些實習或者是實務操作中,筆者發現,我們現有的法學知識對於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財稅法學這一學科本身的特點表明:必要的經濟學、稅收學以及會計學知識的積累,是深入研究財稅法的理論問題以及實務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理論認識的研究最終勢必要運用於實踐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正確的理論對於實踐的指導作用是積極促進的,而沒有任何指導意義的認識從成本收益角度看是無效的,結論正確與否要得到檢驗唯一的途徑就是回到實踐中去,特別是像財稅法這樣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更是如此。

我們不少研究財稅法理論的學者或者以稅收學位基礎簡單的附加法學方法對此進行研究,或者是從法學理論對此進行探究卻忽視了財稅法本身固有的財稅經濟方面的知識,總是給人以各行的感覺,因此,作爲法學專業的學生,要想從專業的角度對此深入研究,勢必要輔之財政、稅收以及會計方面的知識,真正挖掘學科自身的特點,從一個獨特的角度詮釋該學科。

財稅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綜合素質的積累過程,是多領域知識兼備的人才。當然,財稅法的講授必須堅持“權利義務”、“權力權利”等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這一根本要求,相關知識的具備是該學科發展的要求,也是該專業人才培養所必備的素質,兩者兼而有之,但是應該有所側重。

三、財稅法將案例教學與實務實踐操作相結合

傳統的教育模式,財稅法課堂的教學重視基本知識的講授,更多的是知識的介紹,尤其是在總論部分許多理論的介紹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體到之後許多具體內容的講授,仍然不能脫離這樣的模式,使得學生只有一種抽象、宏觀的概念,對於數字、公式的機械的接受,對於以後的實踐並無多大的意義,許多學生在學習過財稅法課程之後,仍然對一些基本稅種的徵收是不知所云的,從教學方面是失誤的,而就學生個人而言也是沒有絲毫獲益的,只是機械的或者迫於考試等壓力記憶,過後就沒有絲毫的印象,這是許多學生學習過後的真實體會。因此,有不少教師講案例教學的方法引入,通過一個個切實具體的案例對具體稅種進行講授,不僅形象具體,同時真正使學生有一種學有所用的感覺,促使學生萌發了學習的興趣,主動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記憶效果。

財稅法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於美國,以案例作爲教材,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通過運用掌握的理論知識,分析、討論案例的疑難細節,從中形成各自的解決方案,培養了學生的思考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真正將法學這一應用性學科體現的真真切切。財稅法學當然具備這一特點,並且具有更爲頻繁的實踐性。但是,在我們現在財稅法學教學中還沒有充足的案例,雖然不少的學者爲蒐集財稅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並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們案例教學成爲可能。然而,筆者以爲社會生活是紛繁複雜的,豐富各異的,我們面對的現實並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更多的時候是出現多種衝突,和法律規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師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時候是先講述一個結論,再爲此尋求一個典型的案例,當然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證該結論,但是這並不利於法學的研究,也不利於學生提出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更應該注意現實中非典型案例的討論,以激發學生的思考。

筆者以爲,通過引入案例教學的方法使學生對理論知識點的認識具體化,對實務性的操作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同時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對於案例所要證明的理論加以檢驗,這也是對知識再認識的過程,一方面加深對知識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豐富案例、拓展視眼的過程,對於教師和學生都是極爲有意義的。

鑑於法學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許多學校都栽在法學專業的課程中開設律師實務、畢業實習等,很多學校的法學院系還聘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部門的人作爲兼職教授,講授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這無疑是一種值得采納的教學方式。財稅法教學也同樣,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實踐部門人員。 筆者以爲,我們更重要的是給學生提供現實的實踐機會,真正給學生以接觸社會的機會,以保證在畢業之時能更快的融入社會當中。

參考文獻

[1]汪太賢、艾明著:《法治的理念與方略》,中國檢察出版社(引論)。

法學本科論文 篇二

摘要:基本精神、指導思想與立法宗旨即爲法的理念,在此之中,主體是人,客體爲法,法的具體價值表現形式爲客體對主體進行正確引導。法的理念是對法的價值導向進行確定的基礎,其滲透並貫徹於法的全部價值當中。經濟法中的兩項基本範疇爲理念與價值,此兩項基本範

關鍵詞:經濟法,理念,價值,範疇,探討

基本精神、指導思想與立法宗旨即爲法的理念,在此之中,主體是人,客體爲法,法的具體價值表現形式爲客體對主體進行正確引導。法的理念是對法的價值導向進行確定的基礎,其滲透並貫徹於法的全部價值當中。經濟法中的兩項基本範疇爲理念與價值,此兩項基本範疇在經濟法的不間斷髮展過程中逐漸成爲經濟法系統理論化的基礎。提煉與成熟經濟法的基本範疇可使經濟法理論更具科學性與系統性。

1、經濟法的理念範疇

經濟法的指導思想、基本精神與立法宗旨就是經濟法的理念,其作爲經濟法的文化內涵對其起到長久有效的作用。因經濟法理念在經濟法研究過程中的重要性,經濟法學者必須利用各種手段、各種表達形式對此問題進行間接或直接的回答。“自由理念”、“公平理念”、“安全理念”以及“發展理念”是近些年來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理念進行探索之後取得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以消費者爲本”、“平衡協調”與“社會責任”是經濟法理念當中的三項最基本要素,此三者的融合貫通促進了我國經濟法的發展,做到了與當代社會發展趨勢相適應。

(一)經濟法的基本內涵

經濟法的概念在本質方面來說即:經濟法是一項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社會作爲經濟法的本位,其稀缺經濟資源與有限經濟利益通過國家、社會與市場進行合理分配,從而使社會經濟環境達到平衡與和諧的狀態,保障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經濟法觀念的內涵即爲:一個國家應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增進其整個社會財富總量,此項任務是目前社會中所有成員的一致要求。通過長久以來的實踐探索不難看出,社會財富總量的良性增長無法因社會發展固有的內生性動力而得到維持,只有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融入國家支持才能令社會經濟在外生性動力的推動之下產生良性發展。

(二)經濟法理念的核心

應將“以人爲本”與“以消費者爲本”作爲經濟法理念的核心與經濟法的內在價值。在現今法治社會當中,“以人爲本”是一種非常基礎的理念,其作爲我國各個領域改革的基本目標與重要理念,在所有相關法律部門中均有所體現。“以消費者爲本”是“以人爲本”理念在經濟法領域當中的具體表現。

(三)經濟法理念的標誌性要素

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個性方面的差異導致其所追求的平衡理念也不盡相同,在經濟法當中,平衡協調是一種本質屬性,其是經濟法理念得以構成的基本要素與標誌性要素。若想做到“以消費者爲本”則必須使人與經濟社會達到協調發展,而各項發展目標、發展手段及發展實際和發展順序之間的合理配合即爲協調發展的具體內容。若想要使社會保持全面進步與綜合發展就必須保證經濟、社會與環境之間的平衡協調發展關係。平衡協調經濟關係是經濟法的一項特有功能,在此種關係下,經營者需承擔起對消費者的義務與責任,應首要考慮消費者、社會與國家的利益,對社會主義道德要求予以遵從,將友好、和諧、誠信的經濟關係建立起來。

2、經濟法的價值範疇

只有人們正確認識法的價值才能將法的調整作用充分發揮出來。當前,大部分人們淺顯的認爲政策即爲法的體現,大都過於重視經濟政策的作用而忽視了經濟法的作用與功能,導致此種現象出現的根本原因在於此類人羣未明確掌握與認識經濟法的具體價值[3]。所以,掌握經濟法的本質與概念並維護、處理好其與相鄰法律部門之間關係的重點在於對經濟法的價值展開研究與分析。深入研究經濟法的價值也能幫助人們更好的處理經濟法與經濟政策之間的關係,使人們自覺運用經濟法並將其中功能與作用充分發揮出去。

(一)經濟法的基本價值

在經濟法中,其主體與客體分別爲人和法,其中客體可對主體行爲予以正確引導。經濟法基本價值的具體表現形式爲經濟法可在人們相應目標實現過程當中對其予以充分協助,滿足人們的不同需求並幫助其創造出更大的利益。在經濟法價值當中應將“和諧社會”理念充分體現出來,只有其身處於和諧社會當中才能充分發揮出對人們積極推動的作用,此項作用作爲經濟法價值體系的重要基礎直接反應了經濟法的本質與社會目的。應在具體實踐經濟法時將協調、中介與對公平分配等相關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二)經濟法公平價值與效率價值間的關係

從客觀的角度來看,任何部門法律都不能只對一種單一利益進行保障,也無法實現對任何形態與類型的利益均有所保障。每個部門法律制度都有對其自身利益價值進行衡量的尺度與標準,其會對利益體系當中的某一項具體利益採取具有一定偏向性的重點保護[4]。經濟法就是在偏向重點保護集體利益的基礎上實現了對個人利益的兼顧。從公平方面來說,首先,在具體實施經濟法的過程中需從根本上做到社會範圍內的公平公正,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後則應在經濟主體內涵當中予以大家等同的發展機會;再次即需積極調整其對於經濟的具體分配形式,使分配結果充分實現體現出本質上的公正與平等;最後即應使最終結果保持公正平等。當今社會所需要的社會整體利益觀不僅與經濟法學科自身的長久發展有關,還與如法律秩序的構建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問題息息相關。

(三)經濟法的社會經濟秩序價值

經濟法對經濟秩序所產生的維護與推動作用是不容忽視的,社會秩序是社會經濟得以高效穩定發展的基礎環境,其作爲一種現代化社會狀態,保證了社會各界的順利發展與有效壯大。經濟法價值範疇內容當中的經濟秩序具有很強的工具性,是經濟法價值得以體現的重要形式。關注社會是經濟法的核心與存在基礎,若經濟法無法起到構建健康穩定社會環境與發展氛圍的作用,則其維護社會秩序的相應功能也無法展現[5]。若經濟法不能對經濟維持者與社會生產經營者的行爲進行良好的規範與約束,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自身價值機會被極大削弱,對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局面產生嚴重影響,甚至倒置社會經濟發展出現混亂,使國家無法有效掌握社會經濟發展秩序。

3、結語

對經濟法理念範疇與價值範疇進行研究並明確其中意義可在進一步探尋經濟法本質的同時提煉其基本原則。經濟法本質、理念與價值總和起來即爲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其在經濟法成立實施的全過程均有所體現。經濟法的理念與價值在其實施過程當中具有相當的觀念指導作用,是經濟法理論研究當中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1]文啓福。經濟法的理念與價值範疇解讀[J]。現代經濟信息,2015,20(9):406.

[2]閔銳。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範疇研究[J]。法制博覽,2016,16(20):262.

[3]張平。經濟法的理念和社會價值範疇討論[J]。法制博覽,2013,23(11):256.

[4]祝惠忠。淺談經濟法的理念及其價值範疇[J]。法制與社會,2014,31(36):92-93.

[5]馬藝菲。基於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範疇研究[J]。法制博覽,2016,14(7):258.

法學畢業論文 篇三

摘要:在當代中國,隨着社會的向前發展,經濟實力逐漸增強的今天,,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搶劫罪問題仍然還很突出。其造成的社會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強對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和對搶劫罪的定罪問題進行討論是法學界關注的重要課題。本文運用法理學、法律社會學等多學科理論,綜合分析了當代中國搶劫罪的各種狀態、特點,及罪與非罪的對策。第一章從搶劫罪的概念入手,闡述了構成搶劫罪幾個要件。第二章討論了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第三章從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實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問題,第四、五、六、七章從不作爲的脅迫與暗示的脅迫劫財、不動產及財產性利益、對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權爲手段,當場獲取乙的財物等幾個方面是否構成搶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見的幾種難把握的搶劫罪。結論提出了在實踐中對搶劫罪定罪量刑應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搶劫罪 社會危害性 罪與非罪 對策

目錄

中文摘要……………………………………………………………………………(1)

目錄…………………………………………………………………………………(2)

前言…………………………………………………………………………………(3)

一、搶劫罪的概念…………………………………………………………………(3)

二、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3)

三、實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問題…………………………………………………(4)

四、不作爲的脅迫與暗示的脅迫劫財是否構成搶劫罪…………………………(5)

五、不動產及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爲搶劫罪對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權爲手段,當場獲取乙的財物是否構成搶劫罪…………(9)

結論…………………………………………………………………………………(9)

參考文獻……………………………………………………………………………(10)

致謝…………………………………………………………………………………(10)

前言

搶劫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歷來爲我國刑法重點打擊。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見到這類案件的發生,且案情非常複雜。《刑法》第263條對此作了一個較具體的規定。但由於立法對文字簡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條不可能明確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實際情形。對於搶劫罪的許多方面,歷來多有討論,首先,在罪與非罪方面,因爲涉及是否需要立案、採取偵察措施、提請逮捕、起訴等問題,因而是個首要問題。本文試選擇幾個對定罪有着重要影響且有爭議的問題加以討論,以期對實際工作有所裨益。

一、搶劫罪的概念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在實施搶劫行爲時,不僅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傷亡,這既是搶劫罪區別於其他財產犯罪的重要標誌,又使搶劫罪成爲侵犯財產罪中的最嚴重犯罪。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財物的行爲。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爲。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暴力行爲只要足以抑制對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質。脅迫,是指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爲。脅迫既可以是用語言脅迫,也可以通過動作、手勢進行。其特點是如不交付財物或者進行反抗,便立即實現脅迫的內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喪失反抗能力的強制方法。如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1]。搶劫的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已的搶劫行爲會發生侵犯他人人身與財產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中,行爲人對他人造成財產上的損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對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則可能是放任。由於造成他人人身傷亡不是搶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從整體上來說,搶劫罪的故意是一種直接故意,即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二、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

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一種行爲之所以成爲犯罪且受到刑罰的懲罰,其根本原因是這一種行爲嚴重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犯罪構成是社會危害性的外在法律體現。一般地,行爲如果符合犯罪構成,那麼這一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就達到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這一行爲就構成犯罪。但實際情形並不總是這樣簡單。犯罪構成要件只不過是從繁雜的實際犯罪情形中概括、歸納出來的,是決定犯罪行爲社會危害性的主要方面,並非全部。許多不爲犯罪構成所包括的方面,諸如犯罪的動機、情勢的需求(如國家根據社會治安形式的變化在不同時候採取從重或從輕的刑事政策)、實際情形的變化(如投機倒把行爲在計劃經濟年代與市場經濟年代罪與非罪的變化)等等方面都會影響行爲在特定條件下的社會危害性。有許多行爲,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備的,但一旦綜合考慮行爲的方方面面,其社會危害性就減低而不夠刑罰標準。正是考慮到這一情形的實際存在,爲了儘可能準確到做到罪刑相適應,保證刑罰預防目的的實現,《刑法》在總則第十三條賦與執法者自由酌量的權力:“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實際工作中,我們往往只顧及行爲是否具備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而不綜合考慮行爲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現許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爲搶劫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犯罪,因此《刑法》沒有象盜竊罪一樣對財物數額作出要求,而且年滿14週歲以上的公民都可成爲犯罪主體。司法實踐中,對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剛滿14週歲的在校生,以輕微的暴力行爲如打幾個耳光,踹幾腳,向同學索要幾元錢的行爲,一律以搶劫罪刑拘、逮捕、起訴。從犯罪構成角度看,這樣的行爲無疑是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對於社會危害性來講,犯罪構成是一個極抽象的概念。實際上在執法過程中,不但要分析這些特殊情況是否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還應根據一般的社會常識及公衆心理,分析這樣一些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是否達到或接近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搶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類似本文列舉的這樣的行爲都以搶劫罪定罪判刑,筆者以爲,無論是從對青少年犯罪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這個刑事政策角度,還是從刑罰追求罪刑相適應,以期達到預防目的這個角度講,都是不妥的。而且,雖然在刑法裏面,沒有對搶劫罪的財物數額作出一個下限規定,但刑法總則第九條關於罪與非罪的規定,無疑對刑法分則是有指導意義和法律束縛力的。當然,對於某些所搶財物數額雖小但手段較嚴重的行爲,則是依法應予嚴懲的。搶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只有對這兩種權利的侵害程度的綜合,才能說明某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

三、實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問題

“暴力行爲”是搶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爲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健康權直至生命權的施加於人身的強力打擊和強制行爲,還包括捆綁、強力禁閉、扭抱、毆打、傷害直至殺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現形式。搶劫罪的暴力行爲必須是當場實施的,而且是被作爲當場強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手段行爲加以實施的。這種暴力行爲指向的對象,一般是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爲在多數情況下,只有向這些人施加暴力,纔可能進而非法佔有財物;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暴力也可能施加於在場的與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種親密關係的人。與“財物數額不是搶劫罪成立的必備要件”這一共識相反,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於暴力行爲的上下限問題,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爲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實施搶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殺人,本文認爲,如果行爲人把故意殺人作爲當場劫取財物的一種手段行爲,則以搶劫罪而非故意殺人罪定罪判刑。對爲了事後獲得被害人的財產,先將被害人殺死的應認定爲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搶劫罪[1]。但對於暴力程度的下限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很難把握。前蘇聯、日本、北朝鮮等國都明確規定暴力行爲的程度必須達到“危及被害人生命與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國對此法還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爲,不應規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搶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兩種權利的被侵害程度對於說明某一搶劫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義。認爲財物數額可以沒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這是沒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財的本質特徵是:以暴力爲手段行爲,意圖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從而達到當場劫財的目的。只要行爲人主觀上意圖以此暴力行爲達到當場取財的目的,而且客觀上實施了暴力劫財行爲,就符合搶劫的本質特徵,而不問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個被害人的身體狀況都是不同的。有些時候,較重的暴力行爲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時候較輕的暴力卻能夠做到。如果認爲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謂的下限,那麼,前者不成立搶劫罪而後者成立,這顯然是不附合邏輯的。

三是輕微的暴力劫財與脅迫劫財的社會危害性相當。脅迫的暴力內容,不管有多嚴重,它畢竟只是一種現實可能性,末造成實然的人身傷害結果。輕微暴力雖然程度輕微,但畢竟已造成實然的傷害結果。從這點上講,哪怕最輕微的暴力行爲都要比脅迫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大。前者定性爲搶劫,而後者不定爲搶劫,沒有道理。

四是從實際操作情況看,如果承認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則因爲“輕微暴力”是一個極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執法者理解不一,而導致執法混亂。

當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沒有下限”的時候,跟理解“財物數額沒有下限”一樣,除了考察這兩者本身,還應綜合這兩者來判斷行爲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爲的脅迫與暗示的脅迫劫財是否構成搶劫罪

對於脅迫的習慣理解,如暴力一樣都是一種主動的作爲。但不作爲同樣可以成立脅迫。實際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過不作爲的脅迫當場取財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種情況:

法學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篇四

一、法理學方向

1、法的本質探析

2、試析法的作用的侷限性

3、試析法律的秩序價值

4、試析法律的正義價值

5、試論法律對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6、試論法的價值衝突

7、試論社會主義法與經濟的相互作用

8、試論民主對法治的促進作用

9、人治與法治辨析

10、人治與德治辨析

11、試論法與科學技術的關係

12、試論法治是現代社會建設的客觀要求

13、試論社會主義法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14、試論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係

15、論守法的根據和理由

16、試論司法公正

17、論腐敗行爲的法律控制

18、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

19、當前羣體性事件的法律問題研究

20、對某一社會熱點問題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學分析(具體題目自擬)

二、刑法方向

1、試論刑法解釋的界限

2、試論不作爲犯罪中的先行行爲

3、因果關係的司法認定

4、間接正犯探析

5、試論片面共犯

6、試論共同過失犯罪

7、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研究

8、防衛過當問題研究

9、試論不能犯未遂的可罰性

10、試論自動投案的認定標準

11、罰金刑易科制度研究

12、有期徒刑的立法完善

13、資格刑的反思與重構

14、我國減刑(假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5、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制度的適用標準

16、被害人諒解對量刑的影響問題研究

17、試論刑事禁止令

18、社區矯正與刑罰制度改革

19、我國建立行刑時效制度探討

20、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構建

21、農村人口流出地區的犯罪特點及防控

22、“網絡造謠”的法律認定與入罪標準

23、試論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標準

24、危險犯的既遂標準研究

25、交通肇事罪的立法重構

26、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認定

27、試論綁架罪的既遂標準

28、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

29、盜竊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

30、飛車搶奪財物行爲的定性研究

31、信用卡詐騙罪疑難問題探討

32、民間融資與集資詐騙的界定

33、洗錢罪比較研究

34、受賄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

35、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現實境遇及對策

三、民法方向

1、論公序良俗原則

2、論民事習慣

3、試論我國誠實信用機制的構建

4、論我國民法典的立法體系

5、情勢變更原則問題研究

6、論判例

7、法人人格權及其損害賠償

8、論民事主體的多元化

9、有限合夥的可行性探討

10、商業信用法律保障研究

11、合夥法律問題研究

12、論合夥企業的財產性質

13、合夥的歷史沿革和法律地位

14、論合夥人資格

15、論法人獨立財產

16、時效取得制度研究

17、論無權處分——兼釋《合同法》第51條

18、中國代理制度的現狀及對策研究

19、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的規定及其完善

20、意思表示的分類意義

21、論民事法律行爲制度的意義

22、論表見代理

23、論合意

24、論公民的隱私權及其立法保護

25、論隱私權立法的完善

26、親屬人格權研究

27、論配偶權

28、人格權民法保護研究

29、試論身份權

30、論死者名譽保護的法理基礎

31、試論我國親屬制度的確立

32、試論我國婚姻撤銷制度

33、試論婚姻無效制度

34、試論重婚的認定處理

35、試論結婚條件

36、試論離婚法定理由

37、試論法定夫妻財產製

38、試論夫妻約定財產製

39、試論離婚損害賠償

40、婚約法律問題探討

41、試論非婚同居財產關係的處理

42、試論親權制度

43、試論我國監護完善

44、試論離婚後子女的監護與撫養

45、試論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及其利益保護

46、試論我國撫養制度的完善

47、試論收養的成立與效力

49、論物權法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50、論善意取得制度

51、論網絡遊戲中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

52、研究不當得利制度的價值和功能研究

53、從合同觀念的嬗變看我合同責任制度的創新

54、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規制 論合同的附隨義務

55、合同解除溯及力問題研究

56、論無效合同

57、論保證人抗辯權

58、論贈與合同的法律性質

59、保證責任研究

60、代位權制度研究

61、轉質制度研究

62、我國合同法律的附隨義務及民事責任

63、保證期間與保證債權的訴訟時效

64、論第三人侵害債權

65、論讓與擔保制度的構建

66、債權人利益保障體系研究

67、物權行爲理論探討

68、論物權的本質

69、抵押登記效力之辨析

70、預告登記制度探析

71、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研究

72、論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連鎖經營法律問題研究

73、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對策

74、論先買權制度

75、論我國商品房買賣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76、論我國土地徵用之法律缺失

77、民法優先權制度研究

78、論空間權制度—一可持續發展的新視角

79、租賃權之物權性探析

80、試析房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81、物業使用經營權抵押研究

82、違約責任

83、論違約損害賠償範圍之確定

84、懲罰性損害賠償研究

84、論不真實連帶責任

86、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衝突與修正

87、論產品質量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88、環境侵權對傳統民法的挑戰

89、近親屬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90、女性權益保障法律問題探討

9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在中國合同法上的立法構想

92、網絡環境下版權侵權法律問題研究

93、連帶責任論

94、我國新聞侵權訴訟面臨的困境及其應對

95、一般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之我見

96、因果關係的學說與意義論佔有保護制度

97、共同侵權行爲探析

98、精神損害研究

99、論特殊侵權責任的類型

100、各論特殊侵權責任

101、論誠實信用原則

102、法人民事責任問題研究

103、無效合同的`司法認定標準研究

104、預約之法律問題研究

105、司法實踐中訴訟時效問題研究

106、表見代理法律問題研究

107、物權合同問題研究

108、擔保物權競合問題研究

109、違約責任中的賠償範圍研究

110、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問題研究

111、涉他合同研究

112、侵權責任之免責事由研究

113、監護人責任研究

114、債務承擔法律問題研究

115、侵權法中的連帶責任研究

116、個人勞務關係中的責任研究

117、產品責任相關問題研究

118、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研究

119、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研究

120、佔有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121、合同法公平原則的適用問題研究

122、論公序良俗原則

123、格式合同研究

124、論利益第三人合同

125、表見代理研究

126、侵權責任法中的補充責任研究

127、民事行爲意思表示問題研究

128、留置權研究

129、保證制度研究

130、論非債清償

四、刑事訴訟法方向

1、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

2、刑事錯案的防範機制構建

3、淺析新刑訴法證人制度的若干問題

4、試論刑事申訴制度

5、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及其在我國的適用

6、證據開示制度引入我國刑事訴訟的必要性與可能性

7、論刑事羈押制度與人權保障觀念

8、淺析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9、淺析證人免證權

10、誘惑偵查所獲證據研究

11、試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12、辯訴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

13、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研究

14、技術偵查及其規制

15、論新刑訴法對律師辯護制度的完善

16、禁止刑訊逼供的對策探討

17、論陪審制

18、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19、超期羈押的司法救濟機制

20、沉默權與打擊犯罪的價值平衡

21、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22、“刑訊逼供”的成因與防範對策

23、新刑訴法刑事和解制度適用問題研究

24、羈押機構獨立化問題研究

25、論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

26、我國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

27、論沉默權制度

28、取保候審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9、刑事賠償制度研究

30、恢復性司法制度相關問題探析

法學的專業畢業論文 篇五

摘要:對於大學生而言,各種社會危害頻繁出現,對大學生的傷害越來越大,因此法律教育顯得尤其重要。在高校教育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加強法律教育,加強對法律教育的全新認識,提高教師的綜合能力以及法律水平,從而實現對大學生的正確引導。

關鍵詞:法律教育;新視角

引言隨着經濟全球化和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我國的教育也逐漸實現現代化,素質教育是當前各個院校發展過程中的重要趨勢。在素質教育過程中,應該要以提升學生的綜合能力素養爲目標,法律教育是當前素質教育過程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部分,對於學生法制觀念的提升有積極的促進作用。高校教育是一種綜合性教育,對於高校學生的綜合能力水平的提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高校教育中應該要不斷滲透法制知識,幫助高校學生提高法治水平,能夠爲自己的工作和學習提供更多的保障。

一、法律教育的意義

1、法律教育有助於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

高校學生面臨的學習和生活壓力都比較大,面對複雜的外部環境,很多學生自身的分辨能力較差,對於社會中存在的各種危險不能有效地應對。加強法律教育對學生法律意識的提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比如在法律教育過程中,對高校學生宣講一些法律常識,使得學生在遭受類似的侵害時有一定的防範意識,可以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2、法律教育的發展有利於人文精神的弘揚與昇華

法律教育與人文精神是兩個相互影響的主體,法律教育有助於對各種人文精神進行弘揚和昇華。當前我國正在提倡法治中國建設,法治的精神在於實現社會公正與平等,使得人可以成爲一個獨立、有尊嚴的個體。在高校教育過程中加強法律教育,可以對人文精神進行弘揚,有利於高校學生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水平。當前,高校學生對法律教育的認識還不夠。面對多元化的環境時,加強社會主義法律教育顯得十分重要,但是當前很多高校教育管理者對於這部分教育的認知程度還不高,教育理念還比較老舊,在教育過程中,法律教育相對於其他學科的教育,往往容易被忽視。對此,要積極加強對高校法律教育的認知。

二、如何在高校教育過程中滲透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屬於人文教育,當前有的高校已經開設了專門的法制課程,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教育,但大多數高校依舊沒有開設相應的課程,因此在高校教育過程中,進行法律教育就延伸到日常生活和學習過程中。

1、加強對法律教育的全新認識

大學生經過了多年的學習和經歷,對外界各種突發情況有一定的應變能力,但畢竟還是很少有機會在現實社會中經歷一些違法事件,因此對社會上各種犯罪行爲、危害的辨別度不高,應對能力較弱。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社會犯罪對大學生的影響越來越大。法律教育是對大學生的法律觀念和意識等進行教育和引導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高校教育過程中各個學科的教師應該要注意的一個問題。隨着素質教育的不斷深入發展,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過程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很多時候,法律教育漸漸演變成爲一門獨立的課程,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過程中的重要地位。高校教育是灌輸各種理論、意識,幫助大學生提高思維能力的重要過程。而法律教育的主旨是要讓大學生不斷提高自己對法律的認識,從而能夠爲自己的生活以及學習提供更多的保護,當自己遭受侵害時可以找到保護自己的武器。在高校教育過程中融入法律教育,應該要積極加強教師對法律教育的全新認識,比如要提高教師自身的法律意識,在教育過程中潛移默化地加入一些法律教育知識,不斷改變法律教育理念,爲大學生提供一定的法律輔導。

2、結合新媒體平臺,爲法律教育提供良好的環境

在現代化教育理念下,大學生的法律教育受到多方面影響,良好的教育環境是實現教育目的的保障,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對於大學生的學習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以及行爲的影響,在高校教育過程中,爲了提高法律教育的水平,需要結合各種現代媒體平臺的信息傳播手段,幫助大學生提高法律意識。現代化媒體平臺的種類十分豐富,比如網絡媒體等,這些現代媒體平臺恰好可以很好地發揮引導和宣傳的作用,各種正面、積極消息的宣傳可以爲法律教育奠定堅實的環境基礎。所以,在新時期,政府和社會要積極合作,起到一個良好的社會輿論方面的導向作用,進行教育的過程中應要積極利用各種現代化媒體,使得高校教育過程中對法律教育的重視程度更高,爲法律教育奠定一定的基礎,從而不斷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此外,也應該要結合新媒體進行法律教育。比如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可以利用多媒體設備對一些法律知識進行宣傳,使得大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可以加強對各種法律問題的認識。同時,還可以利用現代媒體平臺,組織大學生參加相應的培訓,加強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教育和引導,以一種開放性的、多元化的態度進行高校教育,同時進行法律教育。

3、加強法律教育過程中的實踐教學力度

法律教育不僅是各種理論知識的傳遞過程,更重要的是各種實踐教育,累積更多生活中的素材,幫助大學生對各種法律事件有更加深刻的認識,切忌使用一些純粹的理論教育,以防大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產生厭惡的情緒。在高校日常教育過程中融入法律教育,應該要加強大學生主動創新能力的發揮,一個重要的過程就是在法律教育過程中要加強情境設置,在進行情境設置時,應該要以日常生活爲原型,讓大學生能夠對教師所擬定的場景比較熟悉,從而可以加深對法律知識的理解程度。比如在大學法律課程中,可以在授課之前,組織大學生進行表演,這種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大學生的興趣,幫助大學生更快地融入到課堂中,表演的內容可以與法律教育相關,涉及一些不良事件,比如對當前社會常見的一些偷盜方式進行表演和展示,使得學生可以意識到在自己的身邊就存在這樣潛在的危險,而且能夠對比較常見的犯罪方式進行發掘,使得自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儘量做好防範,保障自己的利益以及人身安全。

4、加強教師的引導

高校教育的核心人物是教師,教師在大學生的法律教育過程中有十分重要的引導作用,在高校教育過程中要做到各個學科的教育與法律教育的融合,就需要教師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能力水平,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才能在教育過程中對大學生進行正確的引導。對此,應該要加強對教師能力素養的培養,建立高素質的教師團隊,在教育過程中,要組織教師進行相應的培訓,使得教師能夠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識,能夠對各種法律知識有更加全面的瞭解,在教學過程中能夠找準時機、找到機會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教育,從而不斷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三、結語

對於大學生而言,各種社會危害頻繁出現,對大學生的傷害越來越大,因此法律教育顯得尤其重要。在高校教育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加強法律教育,加強對法律教育的全新認識,提高教師的綜合能力以及法律水平,從而實現對大學生的正確引導。

參考文獻

1、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製度化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蔡彥敏環球法律評論2005-05-28

2、中國近代法律教育與中國近代法學何勤華法學2003-12-10

法學畢業論文範文大全 篇六

國際私法最密切聯繫原則與價值分析

一、引言

法律存在的價值就是追求社會秩序與正義,一致性、穩定性與連續性是社會秩序的基本特徵,正義又被稱作是公平、公正、正當,與法律體現出來的價值相伴相生。從國際私法的產生與發展歷程就可以知道,該部門法與其他所有的法律一樣,秩序與正義始終是其追求的本質。但是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經濟文化發展的程度不相同,法律追求的側重點也並不一致。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的過程中,無論在哪一國法院起訴,所適用的都是同一領域法律,這就是國際私法存在的價值之一。在發展之初,判決結果的明確性、客觀性與一致性是關注的重點。從國際私法發展的歷程就可以看出,無論在何階段,國際私法就是要與國際民商事保持一致。

二、最密切聯繫原則概述

“最密切聯繫說”在最開始的時候是國際私法在法律選擇方面提出的一種觀點,1971年美國的《第二次衝突法重述》將最密切聯繫說作爲一種原則來進行論述。根據國際私法發展的歷程,可以很容易發現,“最密切聯繫原則”與薩維尼提出的“法律本座說”在某種層面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相比較而言,最密切聯繫原則在“法律本座說”穩定性、一致性追求的基礎上,還對實際應用中可能出現的種種複雜情況,進行了必要的調整,也就是說最密切聯繫原則更加重視法律的靈活性[1]

。最密切聯繫原則之所以會體現出法律的靈活性,是國際私法理論研究中各種觀點相互鬥爭與妥協的結果。從這可以看出,最密切聯繫原則應當是功能主義的實用性與概念主義的理論性相互協調的產物。最密切聯繫原則要求法院對與案件有關聯的各種事實和因素進行綜合考察和分析。需要綜合分析與法律相關的多種因素,進而可以確定某個地方和案件事實的密切聯繫聯繫,那麼就需要將該地方的法律作爲該法律關係的準據法。

三、價值分析

在衝突規則逐步復甦的過程中,最密切聯繫原則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可以說最密切聯繫原則的產生就肩負着協調功能主義與概念主義的使命。總體來說,最密切聯繫原則應用的時候不僅僅會表現有利的一方面,還表現出不利的一方面。因而,在應用最密切聯繫原則的過程中需要平衡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一)積極性

從國際私法發展的歷程來看,最密切聯繫原則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最密切聯繫原則表現出來的正是正義。

首先,正義屬於法的基本價值,在應用的時候就需要體現出符合正義要求。最密切聯繫原則可以平衡法律秩序與公平正義之間的矛盾,通過這種選擇更有利於實體公正的獲得,實現真正的公平。

其次,在維護國家主權方面,最密切聯繫原則所具有的價值表現得更爲明顯,法律衝突從本質上來說其實就是一種利益衝突,在司法實踐活動中,法官可以有意識的進行某項司法活動,綜合考察各種客觀因素來指引法官作出司法判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地法就此產生。

再次,最密切聯繫原則需要考慮各方面的問題,抓住主要問題,在客觀上起到節約司法成本的效果。

最後,最密切聯繫原則可以彌補法治建設中存在的不足。從司法實踐中可以發現,司法案件複雜多變,立法制定的規則與實踐有可能會出現一定程度的偏差,這種現象的出現不僅違背立法人員的最初想法,還損害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在實踐運用中最密切聯繫原則屬於一種“防禦性”的規範,可以針對複雜多變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進行防範。總之,最密切聯繫原則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消極性

即使最密切聯繫原則在適用的時候,能夠體現其本身的靈活性,表現出較多的好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其也有自身的缺陷。首先,我國立法中並沒有對最密切聯繫原則運用裁量進行明確規定,確定性明顯不夠,法官在應用的時候如果自由裁量權過大,就難以保證審判標準的一致性,而這必然會導致靈活性與穩定性之間產生出新的矛盾。其次,最密切聯繫原則在某些領域中不能得到有效的應用。現代科學技術快速發展,伴隨着網絡快速發展,電子商務合同領域,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很難準確把握最密切聯繫原則。再次,由於存在地域性差距,各國政府着重政府利益分析,導致政府利益超越了當事人的利益,而這與法律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不相符。

(三)價值選擇

概括而言,最密切聯繫原則其實在強調法律選擇靈活性的同時,需要具備確定性與穩定性。在實際應用中就會發現其操作性非常強,所取得的進步值得肯定。最密切聯繫原則可以實現法律的自由、公平、正義價值。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肯定最密切聯繫原則所具有的價值,並找到其中存在的問題,克服隱藏的不利影響,這是十分重要的。

參考文獻:

[1]彭丁帶。最密切聯繫原則應確立爲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J]。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4)。

[2]張益瑋。國際私法中最密切聯繫原則探析[J]。現代商貿工業,2012(3)。

[3]鄭自文。最密切聯繫原則的哲學思考[J]。法學評論,19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