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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答辯(精選多篇)

目錄

法學畢業論文答辯(精選多篇)
第一篇:法學專業畢業論文答辯程序及紀律第二篇:關於12級法學輔修畢業論文截稿和答辯的通知第三篇:第1部分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寫作與答辯規程第四篇:法學二學位論文答辯通知第五篇:電大法學畢業論文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法學專業畢業論文答辯程序及紀律

法學專業畢業論文答辯程序及紀律

一、答辯程序

1、每位同學需進行兩個方面的工作

(1)、用5-10分鐘的時間闡述論文主要思想、觀點,要求講解,可參照講稿,但不得照本宣讀,時間不夠或超時都扣分,事後將發言內容的打印稿交給記錄人員。(在該文上需標註班級姓名,一律用a4紙打印)

(2)、回答答辯組老師提出的問題,問題多少,由答辯組老師視學生答辯情況而定。

2、老師所做工作

答辯前,由指導老師、評閱人提前給定成績,答辯組成員研讀論文,提出問題,同時要在網上網下廣泛查閱是否有抄襲現象,一旦發現,立即取消答辯資格。

在答辯過程公正、公平、準確評分,取三個老師給定分值的平均分。 成績最優、不及格同學的論文經系、院兩級覈定,確定最後成績。

3、答辯時,將同學分爲三組,每組答辯人員順序,抽籤決定。

二、 答辯紀律及注意事項如下:

1、答辯人員按事前安排的時間進行答辯,當宣叫答辯學生時,不得遲到,完成答辯者可離開答辯教室;

2、未答辯或已經答辯完畢的學生,可以在本組教室後方靜坐旁聽,但不得影響教師正常工作和其他同學答辯;

3、學生須聽從答辯教師的安排,尊敬教師,言行舉止禮貌得體,保持答辯場地安靜,不得喧譁、影響教師正常工作和其他同學答辯;

4、凡違反上述規定、嚴重干擾答辯秩序,不服從答辯老師安排的,答辯組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口頭警告、扣減答辯成績乃至取消答辯資格等處理。

第二篇:關於12級法學輔修畢業論文截稿和答辯的通知

關於12級法學輔修專業畢業論文截稿和答辯的通知

1、畢業論文及開題報告、文獻綜述的定稿和交稿的最後截止日期爲5月16日,

請各位同學務必按時交稿。論文的最後定稿由指導老師決定。定稿的論文和開題報告、文獻綜述的電子版文檔應分別發給指導老師和班學習委員各1份。 2、5月17日至5月18日爲指導老師評定成績的時間。5月18日前請各位導師

把畢業論文及評定好的成績彙總給專業主任,待彙總後由專業主任分發給答辯小組成員出題。

3、5月19日至5月20日爲答辯出題時間,答辯小組(非指導老師)根據論文

的內容擬出答辯題目。定於5月21日下午進行畢業論文答辯。每位學生答辯時間爲10-20分鐘,先作論文內容陳述,然後回答兩道必答題和答辯小組老師的自由提問。其中必答題在答辯前10分鐘發給答辯學生準備。5月21日晚上爲優秀畢業論文答辯時間。

4、 答辯前須提交指導老師已簽好意見和名字的所有表格,否則將不與參加答辯。

表格可從校園網上下載,自行打印。所有表格內容都要填寫完整,其中優秀畢業論文推薦表只有獲得優秀的同學才須提交。

5、 答辯時須提交正式的打印論文4份、其他材料各1份。請同學們認真閱讀《畢

業論文工作手冊》,5月18日前提交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檔。書面材料分爲兩部分:一是按手冊中第6頁第16條規定的材料順序裝訂(其中論文封面來校後每人發一份),畢業論文打印格式應嚴格按照手冊第14頁到17頁的要求製作。二是各種表格,內容要填寫完整,還要有指導老師填寫的意見和簽名。另外電子版畢業論文、開題報告及表格要打包發給導師和班長各1份。

6、論文內容陳述包括研究該項課題的意義、當前的研究動態和存在的問題、你

的思路、解決辦法,還要說明你論文的創新點,等等(時間控制在5分鐘)。

7、以上內容請同班同學互相轉告。

經濟法律系法學專業2014年5月5日

第三篇:第1部分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寫作與答辯規程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打印格式與文檔組成

一、畢業論文的打印格式

1、論文題目使用三號黑體字,不加粗,居中。

2、中文內容提要和中文關鍵詞使用小四號楷體字,不加粗;但“內容提要”四個字和“關鍵詞”三個字應加粗,並分別在其後加上冒號,以示區別和提示。

3、英文內容提要和英文關鍵詞使用times new roman字體,字號與中文內容提要及關鍵詞相同,不加粗;但“內容提要”和“關鍵詞”這兩個英文單詞(詞組)的文字應加粗,並分別在其後加上英文冒號,作用同上。

4、論文正文使用小四號宋體字,不加粗。

5、正文中的各級標題號從大到小依次應爲“一”、“(一)”、“1”、“(1)”、“①”,不能混亂。

6、註釋部分文字的字體及大小遵從word默認的規格(即使用word.“插入”菜單中的“插入引用——腳註和索引”命令中默認的格式)。

7、參考文獻部分使用五號宋體字,不加粗。

二、畢業論文的文檔組成

畢業論文的所有檔案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論文定稿冊:該冊使用學校統一設計好的封面和封底,其文檔組成與裝訂順序在“封一”位置有詳細說明。請遵照執行。

2、文獻綜述與參考資料複印件合裝成一冊,其上附白紙打印“文獻綜述與參考文獻複印件”(上述文字豎排)作爲封面。

3、論文定稿之前的歷次修改稿裝訂成一冊,其上附白紙打印“畢業論文歷次修改稿”(上述文字豎排),同時須註明其組成各稿分別是哪一稿。

4、每名學生需將畢業論文相關資料電子稿刻錄成光盤一併放在資料袋中上交。

5、教師指導日誌單獨裝訂成一冊,注意按其要求必須附一份任務書在其中。

6、論文審題表、指導教師評閱意見、論文評閱人意見、答辯記錄及總成績頁裝訂成一冊。 另外,關於“致謝”,建議學生儘量寫得簡單、樸素一些,不要過分渲染情感,不得超過一百字。1

第四篇:法學二學位論文答辯通知

法學二學位論文答辯通知

1、法學二學位將定於2014年3月25日晚16點進行答辯。

2、所有準備參加畢業論文答辯的同學,只有經指導教師同意後方可參加答辯。每位同學只有一次答辯機會,此次不通過不得再次參加答辯,一切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3、論文答辯分三組進行,第一組在西區圖書館724 教室;第二組在西區圖書館730室; 第三組在730(裏)室;(到辦公室門口自己看)

4、每人自述時間爲5分鐘,自述後回答答辯委員會2-3個問題;

5、每人把自己的答辯提綱複印5份,論文原件複印 2份,交給評委老師瀏覽;

6、答辯完畢後一定到法學院網站上查閱相關論文格式;

7、答辯後必須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將論文按 照正確的格式打印到論文紙上並裝訂成冊,交給各自的指導教師,如果不交,論文成績將作廢。希望廣大準備答辯的同學互相轉告(尤其是大四的同學,若錯過機會後果自負)。

法學院

2014年3月23日

第五篇:電大法學畢業論文

對我國緩刑制度現狀存在的問題和現狀的一些看法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它的特點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執行刑罰,但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執行刑罰的可能性。我國現行緩刑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確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爲推動我國刑罰的科學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認的是緩刑的具體實施及如何去實施、如何監督等等方面還存在着種種具體問題,往往使該適用緩刑的卻未適用,不該適用卻適用,導致緩刑的目的無法實現,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緩刑成爲有錢、有權人的避難所,大大破壞了罰當其罪的立法原則,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我給人認爲有必要完善緩刑制度和相關監督機制。

一、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

緩刑制度是我國一項特殊的刑罰制度,也是一項重要的人權制度,它體現了我國刑法懲罰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我國刑法實施發揮着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法院對公訴案件判決時適用緩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據某市法院統計:2014年緩刑適用人數與判決人數的比例爲8%, 2014年則爲15%,2014年爲31%,這樣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濫用之嫌。

(一)適用緩刑較多的幾種罪名

1、職務犯罪。據統計,某市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適用了緩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屬於過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小,且犯罪後又能及時報案、積極搶救被害人和賠償其經濟損失,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有利於維護被害人親屬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穩定,判決後羣衆認同度高,佔緩刑案件總數的25%。

3、故意傷害罪,緩刑適用率也很高,法院在進行宣判時,同民事賠償掛鉤,並決定着是否去適用緩刑。

4、其它的侵犯財產罪,像犯盜竊罪等侵犯財產犯罪的被告人,盜得的數額沒有達到巨大時,法院也經常會有宣判緩刑的。

(二)適用緩刑與罰金刑掛鉤

罰金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其本身與適用緩刑無必然的聯繫,但不少審判人員將罰金的數額大小及其到位率作爲決定適用緩刑的條件。有時也會誤導一些法律知識欠缺的人民羣衆認爲違法犯罪不要緊,只要交錢就不用坐牢,從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還有一方面主要是地方財政差,法院依靠罰金上繳後返還使用來彌補經費不足也是原因之一。

(三)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犯罪較普遍

2014年上半年,某市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案件佔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司法實踐中減輕處罰的較多,如果再有自首、從犯等從輕情節,法院一般都會判處緩刑。在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於具有法定減輕情節而適用緩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隨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相信以後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判決會繼續上升。

總之,緩刑是我國重要的刑罰制度之一,正確適用緩刑制度,不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減少社會矛盾,而且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如果濫用這項制度就會起到相反的作用。從我國目前緩刑制度適用和執行的現狀來看,仍然存在着問題和缺陷,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問題

緩刑適用條件過於籠統,難於操作。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轉,可以宣緩刑。”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概括爲以下三個方面:(1)必須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2)不是累犯。(3)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爲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刑法的這一規定,對緩刑適用的具體情節、罪犯的悔罪表現、是否不致再危害社會等等方面,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特別是什麼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踐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響緩刑的適用。有使司法機關在適用緩刑的問題上實際是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很可能會致使法官在考慮是否對犯罪人適用緩刑時陷入無所適從的狀況,同時又容易誤導法官過度濫用刑罰的自由裁量權,而且也極有可能爲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藉口,這不符合量刑標準的統一和公開、公正,容易導致對一些本不該適用緩刑的罪犯適用緩刑,對一些應當適用緩刑的罪犯卻沒有適用緩刑。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問題

程序公正是做到實體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選擇和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意向,而且還能保障法律的準確適用。我國雖然有一些司法解釋對緩刑適用的程序性內容有所提及,但我國緩刑制度上沒有設置程序性規範,極大地影響了緩刑裁量的公正性,從而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少問題。

1、缺少透明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分子是否判緩刑,須通過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評議,討論犯罪人是否符合緩刑適用的三個條件,隨後才作出適用緩刑的判決,但其合議庭和審委會的討論決定過程是祕密進行的,而且,誰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標準是如何預測的,這點使人難以信服,同時使社會也難以理解。以至於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監督。緩刑適用的取決權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審判權的一個方面。但任何權力都應當受到有效的監督,若則必然導致腐敗。檢察機關雖然可提起抗訴,但檢察機關對緩刑的適用認識比較模糊,極少就那種可與不可適用緩刑的案件提起抗訴,故這種抗訴權對緩刑的適用並不是有效監督。

3、缺少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發言權和社會的參與權。在司法實踐中,判適用緩刑前缺少了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發言權和社會的參與權、監督權,只是單純的就案辦案,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判緩刑,對一些無經濟來源閒散人員、平時表現不夠好的被告人也判緩刑,社會效果不好,不利於對緩刑犯的監管改造。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問題

對緩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規定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這種考察和管理機制,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

1、監督考察的組織不健全。我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但實際上,由於公安機關基層派出所的警力嚴重不足,工作任務繁重,無法安排專人從事緩刑犯的監督考察工作。另外,緩刑犯所在的單位及基層組織力量薄弱,它們並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爲罪犯被無罪釋放,使得緩刑考察幾乎成爲空白地帶。

2、交付監管脫節。法院在緩刑判決後,只送達執行通知書給公安機關,而不負責將執行落實到位;有的作出判決後,讓緩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報到;有的在判決生效後遲遲不交付監管文書送達執行機關;還有的緩刑犯有意或無意不去報到,而外出打

工,造成緩刑犯事實上的脫管。由於監管手續未能很好的銜接,在實踐中基層派出所和未能全面及時掌握本轄區緩刑犯的情況,影響了監管和考察工作的開展。

3、現行的考察方法不適應新形勢。現在流動人員犯罪日漸突出,原來以戶籍、糧籍、工作單位爲手段的社會控制機制已經無法有效地實現對緩刑犯管理、考察、幫教等職能。

三、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完善

1、緩刑適用條件要詳細、明確、具體。緩刑適用條件,即具備哪些條件就可以適用緩刑,這在判處刑罰時對是否適用緩刑起着決定作用。目前我國刑法規定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於再危害社會是我國緩刑適用條件。

犯罪情節是指在犯罪過程中體現出來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對他人的攻擊性,以及由於犯罪行爲所造成的客觀危害和損失,因而在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應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實際情況。如果犯罪人的主觀惡性較深而且造成了較大的客觀危害,仍然對其適用緩刑,則可能喪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考察犯罪情節的主要內容是犯罪人主觀惡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觀危害程度。基於這一標準,成爲對犯罪人是否適用緩刑時的考察對象有:(1)能夠理解和寬容的犯罪動機。犯罪動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爲人的主觀惡性。比如,因經濟困難而盜竊的犯罪人主觀惡性要小於出於貪圖享樂和斂財爲動機的犯罪人。對於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慮適用緩刑,但對後者考慮適用緩刑時,則須慎重考慮適用緩刑可能給社會帶來的不良後果。(2)過失犯罪。過失犯其實其主觀上並不想犯罪,其並不支持危害結果的出現。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對其實際執行刑罰,其也不會再去實施犯罪行爲,對此類犯罪同樣可以更多地去考慮適用緩刑。(3)因防衛過當和避險過當而造成的犯罪。因防衛過當或避險過當而構成犯罪的,其行爲人本身主觀惡性較小,適用緩刑一般不會對社會產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預備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雖然是在故意心態的支配下實施了犯罪行爲,但是,他在犯罪過程中,心態已經發生轉變。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觀危害不嚴重,同樣可以考慮去適用緩刑。

悔罪表現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爲後所表現出來的對自己行爲的主觀心態的外在反映。犯罪行爲是已經客觀存在的事實,犯罪行爲人對這些事實持何種態度,這是刑事審判活動中定罪量刑的一項重要依據。只有犯罪行爲人真正認識到犯罪行爲的危害性,並有消除這種危害性的願望和表現,才能夠說明犯罪行爲人已經從中汲取了教訓。悔罪可以表現爲以下幾類:(1)以積極的行爲減少因其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對其犯罪行爲造成的危害積極進行協助搶救、退贓、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積極賠償等等;(2)願意接受處理、積極配合偵查工作。這包括主動投案自首、揭發同案犯、提供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後,還應考慮到若對其適用緩刑,將來是否會危害社會。社會危害性是判定罪與非罪的標準,將影響到犯罪行爲人應負何種刑事責任和刑罰執行方式,對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的預測結果關係到緩刑的適用。所以,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緩刑預測制度,內容應包括:(1)犯罪歷史。(2)個人經歷。(3)生活環境。(4)對犯罪人適用緩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過得到緩刑機會來痛改前非,這種犯罪人一般都會十分珍惜緩刑這樣的機會,約束好自己的行爲,改過自新,努力去證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對這類犯罪人適用緩刑能取得較好的效果。(5)一貫品行。(6)犯罪人身體和精神條件。像患病或殘疾而喪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慮適用緩刑。相反,那些心理變態、情緒難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癮癖的犯罪人,則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緒的驅使下,或者在

某方面癮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規定應當適用緩刑和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國刑法應當作出適用緩刑和不得適用緩刑的規定,以便法官在考慮是否適用緩刑時做到有法可依,個人認爲,對我國刑法“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改爲“應當適用緩刑”的情形,詳細表述如下:“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誠悔罪,對其適用緩刑不危及社會秩序的,應當適用緩刑。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誠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不會危及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1)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屬於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後自首並有立功表現的:(5)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6)喪失危害社會能力的聾啞人、盲人及其他病殘者。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1)累犯;(2)緩刑或假釋期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3)同時犯數罪的;(4)慣犯、教唆犯及團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屢教不改者;(5)犯罪性質嚴重或影響極爲惡劣的。(6)犯罪後拒不認罪的。

3、支持、鼓勵法官依法適用緩刑。“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一刑法規定的適用緩刑標準,實際上是由法官根據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觀判斷。作出宣告緩刑的法官,極有可能要面對被判處緩刑的人以後再次犯罪,若因此就歸咎於法官的判斷失誤,就可能會影響到法官對犯罪人宣告緩刑的積極性,從而阻礙了緩刑功能的發揮。因此,鑑於這方面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應當支持、鼓勵法官有足夠的事實依據令其相信對犯罪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使被判處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間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銷緩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斷失誤的責任。另一方面還應規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規定的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人進行審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情況下宣告緩刑,致使被判處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再次危害社會的,就應當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責任。這樣可以監督法官濫用緩刑,增強法官的責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勵法官依法大膽地去適用緩刑。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完善

我國刑法有必要增設緩刑適用程序的規定,把人民法院的緩刑裁量權、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發言權、社會的參與權都置於陽光之下,現筆者提一些粗淺的建議:

1、提高緩刑適用的透明度。凡判決緩刑的案件,審判人員應從犯罪情節、犯罪危害、社會影響、主觀性等在判決書中全方位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綜合論證,結合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見,在法律的準繩下將證據列舉分析論證適用緩刑的理由,杜絕暗箱操作。

2、採取有效監督制約機制。法院各級領導要重視緩刑案件的審判工作,制定有關適用緩刑案件的監督辦法,採取多種形式加強管理,強化監督。既要加強對個案審理的監督、指導和把關,確保個案質量,也要強化宏觀管理,切實控制好緩刑案件的總量和質量。不但要接受檢察院的監督,同時還要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發揮本院審判監督庭的職能,對緩刑案件定期進行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3、增設緩刑聽證制度。經開庭審理後,合議庭評議認爲被告人可適用緩刑的,應舉行緩刑聽證會。引入緩刑聽證制度,使與案件有關的被害人、公訴人、偵查人員及被告人單位、學校、社區管理人員、村民居委會等參與人能夠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因爲他們與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對被告人平時的表現甚至犯罪的基本情況都比較瞭解,對被告人能否適用緩刑的意見也比較客觀,將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作爲緩刑適用的參考,能提高緩刑適用的客觀性和依據性。緩刑聽證參加人來自被告人轄區的不同地方,是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者,他們可以在對法律負責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願如實發表意見,這樣可能做到有理當面講,極大地保證程序上的公平公正,進而可以保證實體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觀公正,也更能體現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

的知情權,有利於對緩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過緩刑聽證,使被告人所在轄區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適用緩刑與否的原因,極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權;另一方面,有利於激發被告人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積極性,使之自覺地參與到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從而(請繼續關注好 範文網:)改變過去對緩刑考察不好執行的窘況,是對緩刑制度的有益完善。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爲了充分發揮緩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提高緩刑適用的社會效果,現行刑法關於緩刑考察制度的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1、設立監督考察組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專門的緩刑監督組織和專職從事緩刑監管工作,制定規範的考察管理制度,具體負責對緩刑犯的監督考察工作。對具體緩刑的考察,可由縣級考察機構直接委派考察人員,專職負責考察工作,並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的聯繫,積極調動社會監督力量,對緩刑犯進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了解其表現情況,聯合組織對轄區內的緩刑犯進行法制教育等,同時,我個人認爲還應該聯繫緩刑犯所在地的村居等基層組織做好緩刑犯的安置工作,預防緩刑犯因爲無所事事再次產生犯罪的念頭。這樣既能做到掌握緩刑犯的實時動態,又能做到防止緩刑犯再次犯罪。

2、加強對緩刑執行的監督。緩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脫節,主要是缺乏監督所致,因此,應儘快完善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檢察機關對緩刑犯監管工作的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自身要對緩刑執行的監督高度重視,對公安機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並將此作爲一項日常工作列入對監所部門的考覈範圍。

3、完善交付執行的銜接機制。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在交付執行前對在押的緩刑犯採取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以確保交付執行前對緩刑犯進行有效的監管。同時,建立執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達的執行文書上附加執行回折,此回折不是爲了證明執行文書是否送達,而是讓執行機關將緩刑執行是否落實的情況及時以回折的形式回覆給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確定執行已經落實後完成執行交付手續。另外,應制定製式協助執行通知書,緩刑犯有工作單位的,發到緩刑犯工作單位請其協助執行,沒有工作單位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發到緩刑犯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請其協助執行,以便在更大的範圍內加強對緩刑犯的考察和幫教。

4、在緩刑犯所在地進行公示。將緩刑犯的罪行、判決結果、悔罪表現在被告人的工作單位、居住地進行公示,說明緩刑犯應當遵守的監督管理規定,發動當地羣衆協助對緩刑犯的監督和幫教。並在緩刑犯工作單位、居住地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便於隨時瞭解羣衆意見。

5、建立考察聯動機制。對經過批准外出的緩刑犯,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機關予以繼續考察,以確保緩刑考察的連續性。另外,採取戶籍網絡登記,即將緩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記在公安系統的人口信息網絡,全國共享,對其進行聯網監督。

四、結束語

通過對我國緩刑制度適用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後,發現目前司法實踐中緩刑適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員對犯罪份子適用緩刑的原因明顯存在瑕疵,與法治的要求相差太遠。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員對緩刑適用的冷淡態度令人憂心。因此,本文主要針對緩刑適用以及緩刑考察方面進行談論,對我國緩刑制度提出完善見解,細化緩刑適用條件,規範緩刑適用程序,設置專門的監督考察機構,建立健全緩刑考察制度,充分體現緩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檢、法都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對社會的和諧穩定,更好地發揮緩刑的真實效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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