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論文 > 畢業論文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精品多篇】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精品多篇】

培養目標和現實情況差距巨大 篇一

電大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的培養目標是:“本專業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法規,達到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四年制本科畢業的水平,能在國家機關、企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2]。我認爲這個培養目標的制定不符合電大學生實際,有待商榷。

首先,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四年制本科應達到什麼樣的水平,我們不妨通過中國政法大學的法學專業培養目標來了解一下。中國政法大學的法學專業本科培養目標是:“本專業培養具有厚基礎、寬口徑、高素質、強能力的高級法學專門人才。學生具有廣泛的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領域的知識基礎,系統的掌握法學知識和法律規定,瞭解國內外法學理論發展及國內立法信息,並能用一門外語閱讀專業書刊;具有較高的政治理論素質、較強的分析能力、判斷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能較熟練的應用有關法律知識和法律規定辦理各類法律事務,解決各類法律糾紛,並具有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質”[3]。通過比較,我們不難看出,電大開放教育本科的培養目標非常籠統,並不向其他高校的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那樣的具體。

其次,“達到四年全日制法學本科學生的水平;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應用型專門法律人才”,這個培養目標對於只有2年半學制的電大法學本科學生來說要想達到是很不現實的。來到電大學習的大部分學生肯定都是因爲這樣或那樣的原因沒有機會接受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後纔會選擇電大,而且在電大學習的學生也主要是以成人學生爲主,成人學生既要做好本職工作,還要在工作之餘利用自己的業餘時間來兼顧學習和生活,這勢必會造成他們的學習時間肯定沒有全日制本科生的充裕。最重要的是還要在兩年半的時間內達到四年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的水平。一個是全日制四年,一個是利用業餘時間學習2年半,可以說,電大的學生到畢業的時候是很難達到全日制4年專業學習的水平的。所以,我認爲這個培養目標是急需要進行修改的。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 篇二

爲了完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發教育試點”法學專業本科教學計劃;加強對國情、民情以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尤其是對我國司法實踐的瞭解;培養和訓練認識、觀察社會的能力以及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我於20xx年2月10日至3月20日對當塗縣整體城管執法狀況進行了調查,現就調查情況做如下報告:

一、我縣城管執法狀況的總體評價

(一)調查問卷中的評價。

外部對本縣城管執法的總體評價:滿意32.35%,比較滿意44.12%,不滿意23.53%。其中,對城管執法實施前、後效果比較,認爲明顯好的20.53%,較好54%,不明顯25.45%;對城市管理難點問題處理的滿意度,滿意32.44%,基本滿意41.34%,不滿意26.17%。參加調查的人大代表的評價:比較滿意。城管大隊內部的自我評價:滿意56%,比較滿意44%,不滿意沒有。從調研情況看,調查問卷中的評價與座談和訪談中的評價基本一致,外部與城管內部對綜合執法的總體評價存在着一定的差異。

(二)城管執法的作用和成效。

縣鎮總面積110平方公里,人口15萬,轄區內有企業2000餘家。當塗縣在新舊產業更替中,產生了大量下崗和失業人羣,加上地處城鄉結合部,各類市場集中,流動人口和外來暫住人口較多,經濟落後,造成環境衛生、公共服務,社區治安等發展參差不齊,與其它區相比稍顯滯後,因此流動攤販、亂貼亂畫、亂搭亂建等現象嚴重,治理城市“八亂”的壓力較重。近年來,縣政府高度重視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強城市管理工作作爲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強城市綜合功能、保障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來抓,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二、當前城管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着我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相對滯後的問題比較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設效益的發揮,影響了城市化總體水平。

(一)對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到位,社會支持參與度不高。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還沒有真正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特別是在當前城市面貌“一年一變樣、三年大變樣”的新形勢下,城市建設戰線長、任務重、壓力大,政府及其部門正全力以赴推進、集中力量攻堅,尚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去研究和推進城市管理,致使城市管理滯後於城市建設,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同時,由於宣傳教育等諸多方面的原因,社會公衆對城市管理要求高,但部分市民對城市管理認知度和支持度、參與度不高,以自我爲中心、我行我素的現象普遍存在,市民文明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體制不順,管理職能交叉分散。雖然我縣採用了“7+X”城市管理機制,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落實”的城市管理體系未能真正形成,管理體制上存在條塊縱橫,政出多門,各自爲政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部門分散執法力度不到位,形成“都管都又不管”局面。比如現有的城市管理涉及到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市場管理、噪聲和環境污染及車輛管理等職能,相應地分散在建設、城管、工商、環保、公安等部門,職能過於分散,又沒有綜合的職能機構予以牽總協調,工作難以銜接,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和扯皮的現象時有發生,削弱了管理權威,使城市管理整體功能難以得到最大發揮。

(三)規劃控制及配套設施建設滯後,加大了城市管理難度。隨着城市化的進程加快,縣城人口逐年劇增,部分老城區的規劃由於受諸多因素的限制,詳細規劃滯後,加之受體制的影響,在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區域亂搭亂建、違規建設、無序開發的問題非常突出,進一步加大了城市拆遷改造成本,增加了城市管理難度。另外,我縣集貿市場、公廁、停車場、垃圾轉運站等配套設施建設總量不足且佈局不合理,導致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與民生之間的矛盾突出。佔道經營、亂行亂走、亂停亂、亂搭亂建、亂排亂放、建築工地亂象等問題屢禁不止,嚴重影響和制約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時,老城區部分建成區排污管網設計不合理、管網陳舊,下水道經常堵塞,依靠社區治理難,開發的力度在不斷加大,但排污管網建設卻一直滯後,社會反響強烈。

(四)城市管理投入不足,城管機構職能有待加強,執法難較突出。由於歷史欠帳多,我縣的市政基礎設施普遍存在簡陋老化、數量不足等問題。隨着城市的擴容,城區市政設施大幅增加,城市管理運行成本大大提高,但城市維護費沒有同步增加,遠遠不能適應現行城市管理的需要。城管機構的職能有待加強,目前縣行政執法局儘管有行政執法人員49人,協助執法人員32人,但我縣城市建設起步晚,市民的文明意識不強,增加了管理難度,相應增大了城市管理壓力,城管任務艱鉅。同時因其執法主體資格不合法,行政處罰權該集中的不能完全集中,執法難問題比較突出。

(五)城市管理的制度體系需進一步完善。我縣城市管理執法目前主要依據的是國家和省的一些法律法規,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制度辦法,缺乏針對性和操作性,特別是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未能建立起有利於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的新機制、新辦法。

三、城管和諧執法的建議及相應解決對策

(一)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營造全民參與氛圍。要切實加大對城市管理的宣傳教育力度,不斷增強廣大市民的道德意識和綜合素質。要充分發揮市民自治作用,積極引導市民加強自我約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並利用新聞媒體等多種平臺加強對市民的城管相關法律法規教育,不斷增強市民的城市意識、環境意識、社會公德意識,提高經營者的守法經營意識,使廣大市民和企、事業單位積極支持理解並自覺參與到城市管理中去,強力推進“除陋習、樹新風”活動,努力增強市民參與城市管理的責任感,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二)進一步整合力量,形成城市管理合力。縣政府要進一步完善提升現行“7+X”城管工作模式,積極探索職能部門之間雙邊或多邊聯合執法和委託執法,探索職能部門適當地有針對性地將相關管理職能委託與街道辦事處,切實增強條塊管理的互補性。按照“管理、服務、執法”三位一體的“大城管”格局,進一步加強城管機構職能和社區在管理城市中的職能,全面整合現有城管資源,着力完善城市管理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工作的協調,在條塊之間、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聯繫溝通、事前告知和定期通報制度。要進一步完善城市管理制度體系,建立有利於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的新機制、新辦法。

(三)進一步加大城市建設管理投入力度,確保基礎設施配套。 縣政府要繼續加大對城市建設管理的投入力度。要着力完善城市管理配套公共設施,不斷增強城市綜合服務功能,努力解決好各種基礎設施不配套、不完善的問題 。

(四)進一步加強職能部門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綜合行政執法水平。要加強對職能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樹立執法就是服務的理念,大力推行陽光執法、文明執法,努力建設一支素質高、紀律嚴、作風硬、善於打硬仗、羣衆滿意的行政執法隊伍,以此適應城市管理不斷髮展的需要。

開放教育法學多元化畢業論文研究 篇三

1999年教育部辦公廳印發《“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項目研究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明確由中央廣播電視大學開展“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工作。2012年7月31日,國家開放大學正式掛牌成立,國家以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爲基礎組建國家開放大學,這是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戰略決定,是中國開放教育發展到一個新階段的標誌。[1]經過十五的發展,開放教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國電大系統開放教育註冊在校生達到369萬人。《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明確寫明國家要“辦好開放大學”。[2]國家開放大學是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的重組與升級,國家開放大學重新確定了人才培養目標,確立新型的人才培養模式,注重教學內容改革和學習評價。作爲國家開放大學重點專業的法學本科也面臨着人才培養目標和教學內容的調整,其中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是取消還是要加強[3],是全員參與答辯還是部分參與答辯,是保留單一傳統論文形式還是向多元化轉變,成爲國家開放大學系統內法學教師日常教學中經常討論的問題。本文主要探討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的問題。

一、國家開放大學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考覈機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國家開放大學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考覈機制的現狀

畢業論文寫作是開放教育中的重要環節,是提高學生專業素質,達到專業培養目標的必要步驟,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爲了規範畢業論文的寫作和指導,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於2002年5月出臺了《關於“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放教育試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工作的意見(試行)》。

1、畢業論文基本要求。選題必須是法學專業範圍,不能用專科畢業論文替代本科畢業論文。畢業論文形式必須爲學術性論文,不能用法學案例評析、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法律工作總結等其它形式。畢業論文正文字數必須在6000字以上。畢業論文選題不能太集中,本科階段課程內容選題要高於總選題的30%,選題要同我國司法實踐相結合。

2、指導教師資格與職責。本科畢業論文指導教師必須由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寫作水平高的老師擔任,一般選用中級職稱或是具有碩士學位的人員。本科畢業初級職稱的教師工作五年以上纔有資格擔任本科論文指導教師。本科畢業工作五年以上的審判員、檢察員、律師也可以被聘爲本科畢業論文指導教師。指導教師指導學生選題,資料收集、寫作方法的運用、文獻檢索、寫作提綱的擬定、督促學生按寫作計劃完成初稿;論文初稿進行審閱,提出修改意見;對論文定稿進行成績初評,書寫評語。

3、論文答辯及成績評定。開放教育法學本科學員須全員參加畢業論文答辯。答辯組由3人組成,答辯主持人須具備高級職稱,答辯組由電大教師和外校答辯教師組成。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成績的認定除了要看畢業論文的本身質量外,還要看學員現場答辯的情況,通過答辯來檢驗論文是否爲學員本人完成。成績分爲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優秀五個等第。優秀人數不得超過參加答辯總人數的20%。

(二)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考覈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1、教學計劃中學術訓練課程缺失。開放教育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沒有論文寫作課程,課程考覈方式也都是考試形式。學員沒有經過專門的學術訓練,缺乏論文寫作的能力。學員不知道如何收集資料,不知道如何撰寫研究綜述,不知道論文的佈局謀篇。雖然有開設《法律文書》課程,但講授內容爲司法機關、公證機關、仲裁機關法律文書的規範和要求,並非學術論文技能的訓練。

2、畢業論文表現形式單一。畢業論文只能寫學術型論文,導致部分學術功底差,但實踐經驗豐富的學員興趣不大。學術型論文需要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格式,束縛了學員的手腳,難以調動學員的寫作熱情,不能充分發揮學員的經驗優勢。

3、畢業論文答辯過場化。答辯過程中有一部分學員答不出來答辯教師提出的問題,部分學員法學基礎知識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問,但爲了能讓畢業率達到一定的比例,答辯主持人往往會放寬答辯要求,一個班級只留下一兩個最差的同學不通過,其他同學即使再差,也送個及格分數。導致整個論文答辯過程不是很嚴謹,學員認爲通過太容易,不能夠引起學員的重視,不利於論文寫作質量的提高。

4、存在抄襲和購買論文的現象。開放教育學員因爲沒有時間或是因爲能力不足無法按時完成畢業論文,但爲了畢業,就去網上抄論文或是花錢買論文,助長了不正之風,構成了學術腐敗。

二、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的機遇和挑戰

(一)國家開放大學的成立爲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創造了條件

電大開放教育法學本科過去是同中國政法大學聯辦,在教學和畢業論文寫作等環節受聯辦學校的制約。2012年國家開放大學在人民大會堂正式揭牌成立。國家開放大學可以設置本科專業,按教育部規定,首批設置本科專業爲19個,這19個專業有獨立發放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資格,其中就包括法學專業。國家開放大學可以自主設定教學計劃,決定畢業論文的形式。可以說國家開放大學的成立爲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國家開放大學人才培養目標也需要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

開放教育的教學具有開創性[4],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多元化必將更加適合成人學生,更符合開放大學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應用型法律人才,應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具備紮實的法律專業知識,具有嫺熟的法律職業技能,能夠公平合理地處理法律糾紛。[5]調查報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於學員將法學理論同自己的實踐經驗相結合,對學員的職業技能的提高更有幫助,更有利於促進知識向技能的轉變。

(三)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有利於法學教師自身素質的提升

電大系統的法學教師在學歷、教學水平和業務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師都有一定差距,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電大系統自身的原因。省級電大以下的法學教師無法兼職從事律師職業,導致這些法學教師無法代理案件。電大系統組織的法學教師業務培訓數量也不多,省級電大的老師還有機會參加培訓,基層電大法學教師很少有機會參加培訓。一所基層電大,法學教師只有一兩個,教研活動很難開展,在教學壓力不大的情況,教學技能很難提高。如果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將促進促使教師知識更新,並提高法學實踐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改革的嘗試

(一)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如果學生的學術功底較好,可以通過撰寫傳統畢業論文來獲得學分。此外,學生還有其他選擇,或是在有國際國內刊號的雜誌上發表論文,或是提交社會實踐調查報告。還可以選擇模擬審判案卷及審結報告或法律意見書作爲畢業論文成果形式。畢業論文的形式確定後,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須報指導教師同意,並須重新開題答辯。

(二)武漢大學東湖分校法學院

武漢大學東湖分校法學院實行畢業論文“雙軌制”改革,在法學專業114名大四學生中,推行法庭模擬審判和論文結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現和製作完整的卷宗佔60%,論文佔40%。目前,此項改革尚未全面推開,該校採取自願選擇方式,在2011屆114名畢業生中,已有22人選擇了“上法庭”模式,其餘學生還按傳統模式寫作畢業論文。[6]

(三)山東大學威海分校

法學本科生科研立項、“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暑期和寒假社會實踐活動的優秀研究成果經鑑定程序直接轉化爲畢業論文。

(四)中國政法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畢業論文除了學術型畢業論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畢業設計和調研報告三種形式。[7]

(五)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2008年年底,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宣佈改革舉措:2009年畢業的本科生必須寫案例分析,而且必須是具有爭議、比較新穎、有研究價值的案例。[8]

(六)華僑大學法學院

法學院要求畢業生在實習過程中,複印一個已結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複印卷宗必須完整。根據該卷宗呈現出來的證據材料,對該案件的性質和判定結論進行分析,並撰寫案例評析報告,內容包括:案件的簡介、證據的認定(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實體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後的認定結論。畢業生在答辯的時候,必須帶上覆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備查,期間要求畢業生先介紹該案件的情況,並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以及事實與法律根據。答辯老師可以根據該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對案件處理提出問題,要求學生回答自己是如何處理案件以及認定結論的事實與法律根據。答辯老師根據畢業生撰寫的案例評析報告的質量和答辯的表現進行評分。[9]

四、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多元化制度設計

國家開放大學可以嘗試畢業論文改革,既保留傳統畢業論文,也採用其他形式。

(一)傳統型畢業論文

論文的選題必須是法學專業範圍,選題要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切記題目不能過大,如在題目中出“中國”或是“我國”等字樣,撰寫的'論文能夠解決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學員論文選題儘量不要重複,最好一人一題。在論文的格式和學術規範上要嚴格要求學員,論文格式必須符合要求,字數不少於6000字。論文的複製比必須控制在規定範圍之內。論文理論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適當降低,論文的寫作着重在於培養一種法律思維能力,重在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根據開放教育法學本科學生的工作性質和生活閱歷,引導其選擇能將工作經驗、生活積累都運用起來的題目,以充分發揮社會經驗豐富,動手能力強的優勢,而避免了理論基礎相對較薄弱的劣勢,從而揚長避短,寫出具備電大畢業論文特色的高質量論文。[10]

(二)調研報告

在課程教學過程中,輔導教師可以通過專題討論、主題辯論、佈置小論文等方式,引導學員將自己的工作實踐同法學專業課程相給合,確定調研主題。教師要對學員的調研活動及調研報告的撰寫進行指導,提高學員運用法學知識解決和分析實際問題的能力。調研報告原始材料應真實可信,調研內容應具有較強的典型性、實證性和時效性,調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調研報告,調研報告能解決實際問題,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審視現有法學理論,研究報告有一定的指導意義。調研報告應格式規範,內容明確、資料充實、方法科學、結論可靠,字數不少於10000字。

(三)模擬審判

模擬審判是一項最綜合、最全面的實踐性環節,通過一個模擬法庭的組織與演練,可使參加的學生熟悉相關的訴訟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種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培養他們的組織能力、善辯能力及綜合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11]。輔導教師帶領學員去法院旁聽,和學員共同確定模擬法庭選用案例,確定模擬法庭開庭計劃,指導學員完成所有訴訟文書的撰寫。模擬審判適用普通一審程序。模擬審判全過程的演示,不僅要求學生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更是對其組織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寫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覈,而法律文書和判決書的撰寫又可以檢測學生對所學理論和法律條文的實際運用能力[6]。沒有撰寫法律文書的學員可以撰寫審判總結上交。輔導教師根據學員在模擬審判過程中的表現及提交的訴訟文書和總結給學員打分,審判過程中的學員演示表現佔總成績的60%,提交的訴訟文書或是總結佔總成績的40%。

(四)發表論文

鼓勵學員在讀書期間撰寫、發表論文,學校對公開發表論文的同學依期刊的不同級別給予一定的補助。公開發表的論文選題必須是在法學專業範圍之內,作者所屬單位必須是學員就讀的學校。論文應符合學術規範,沒有學術不端行爲。學校對學員上交的發表過的論文進行成績評定時要進行學術不端檢測。論文應當觀點明確、論證充分、方法科學、邏輯嚴密、層次清晰、結構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發表的論文只要達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開出版且有國際和國內刊號的刊物上發表的論文要達到6000字。在公開出版的論文集或其他公開出版的編著中發表,且字數在6000字以上的學術論文,應具備申請認定的資格。

(五)審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學員或是參加法院實習的學員可以對本人審判或是參與過的案例進行歸納、彙總、分析和總結。要求學員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審結報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對案件的基本經過、案件中證據的採信、法律的運用情況進行詳細的描寫,以不少於4000個字爲宜。

(六)論文獲獎

學員參加國家開放大學、省級法學團體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法學論文評比,獲得獎項,獲獎論文可以轉化爲畢業論文。獲得一等獎,畢業論文可以定爲優秀;獲得二等獎,畢業論文可以定爲良好;獲得三等獎,畢業論文可以定爲中等;獲得優秀獎,畢業論文可以定爲及格。以上畢業論文的形式,可以由學生自由選擇,學生在入學後至畢業前任一時間段完成其中一項即可獲得畢業論文學分。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教學計劃、教學、考覈等多個環節。每種畢業論文形式的認定和成績的評定都需要制定嚴格的標準,工作量也比較大。但改革是必然趨勢,是國家開放大學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教學方法和考覈方式過於僵硬 篇四

開放教育的優點就在於學習者的學習時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支配,考慮到電大學生學習的特殊性,學校提供了類型豐富的學習模式工大家選擇,目的就是通過這些學習手段達到掌握知識的目的。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有針對性的在網絡平臺上學習;也可以坐在教室裏聽老師面授;還可以通過多媒體視頻教學,觀看遠程教學信息。但是目前我們很多學生通過這些渠道得到的知識往往還僅限於理論掌握這一階段,實踐教學環節重視程度不夠。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它就像是一門技能一樣。理論知識掌握得再透徹,沒有實際的操作和運用,那知識也只能是停留在理論階段。無法發揮出它強大的實用功效。在現實的教學環節中,我們對學生如何把知識轉化成實際技能的訓練非常欠缺。很多學校都是把一門課程的考試是否過關作爲評定學生對掌握這門課程是否掌握的最終裁決。忽視了學生利用所學知識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往往在實際工作中很難勝任“基層專門法律工作者”這樣的'工作。

另外,電大至今的考覈方式任然還停留在閉卷筆試,注重考察學生知識再現的能力上。每個學期的試卷都是由中央電大統一出題,試卷中分值比重較大的是名詞解釋、簡答題和論述題這些着重考驗學生死記硬背能力的題目,真正考覈學生利用所學知識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案例分析等題型分值相對較少。很難通過考覈判斷學生是都真正具備了利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   綜上所述,我認爲現今的電大開放教育法學本科專業無論是從培養目標上還是從教學計劃、教學方法和考覈方式上都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下面我就自己在實際工作中總結得到的一些經驗來談談我個人對解決這些問題的幾點看法:

一、學生培養目標的制定要從實際着手。電大的學生之所以選擇電大是因爲他沒有享受全日制的高等教育的機會,那麼,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和全日制高等學校的學生在知識層面上肯定是有一定差距的。在制定培養目標的時候我們既要考慮到學生基本知識的實際情況,同時還要考慮到學習時間短,學生畢業後流向社會主要從事的工作等實際情況,結合這些主要因素來考慮培養目標的制定。同時,老師也可以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在培養目標這個大前提下適當調整學生的學習目標。比如,這個學生的實際工作是基層法院或者檢察院的工作人員,那麼他的學習重點就應該是在對審判公正和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展開;另外一個學生的實際工作是行政執法人員,那麼他的學習重點就會移到行政法方面,特別是如何執法等務實性的問題上來。在電大的學習過程中,不要過多的去要求學生在畢業後應該要達到什麼水平,而是要側重於學生來到電大以後他的水平在原來的基礎上得到了一個什麼樣的提高。我想,只要是學生能夠達到這樣的目的,那麼他到電大來學習,對他來說就是值得的,有幫助的;對老師來說也是完成了培養目標,真正讓學生在電大收穫了知識。

電大的學生有他自身的特殊性,我們不顧實際,將培養目標定得很高,結果到學生畢業的時候發現他們其實並沒有達到我們預設的培養目標,那麼長久下去。這個學校培養出來的學生就會受到社會的質疑,學校的質量肯定也會受到質疑。從實際出發,考慮到學生的實際情況和社會需要的法學專門人才類型。只有以市場爲導向,以電大學生的實際情況爲出發點,制定出符合電大發展的,能夠培養出適應基層法律工作的專門法律人才纔是我們現今改革培養目標的重點。

二、前面已經闡述了本科教學計劃中的幾個不盡合理之處,教學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直接關係到學生的學習目標和學習效果。是實現培養目標的關鍵。電大的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的課程設置和教育部規定的專業核心必修課程差距巨大。我國非常重要的幾大部門法,如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和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都沒有在教學計劃中體現出來。不難想象學習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學校裏沒有接受過這些法學的核心課程的培訓,這樣培養出來的法學人才到底是否真正具有能夠專門從事基層法律工作的能力。在專業設置和人才培養都以市場爲導向的今天,修改法學本科教學計劃,培養出的學生和專業接軌、和市場接軌已經勢在必行。所以,我建議教學計劃的修改應該要把16門核心專業課程全部納入教學計劃,設置爲統設必修課程。另外,學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修一些對在以後實際工作有幫助的科目,完成學分任務。

三、教學方式和考覈方式都應該靈活多樣。法學是一門應用型的學科,雖然教學計劃上也把實踐環節作爲一門課程單列出來,但實際上真正組織學生去做的學校估計爲數不多。所以,我認爲電大法學教育中除了開展常規的,符合電大實際情況的教學方式以外,還要切實加強實踐環節的教學。例如,組織學生參觀實際庭審現場、組織模擬法庭、在老師的指導下到律師事務所實習等都是不錯的教學手段。這樣不僅可以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還能在實踐的過程中實現知識到技能的轉化。

電大現在實行的考覈方式主要是以中央電大統一命題的閉卷筆試爲主,考覈的最終成績是由平時作業成績佔20%和考試卷面成績佔80%組合而成,題目也大多是由一些死記硬背的填空題、名詞解釋、選擇題、簡答題、論述題等題型組成。顯然,這種呆板、僵硬的課程考覈方式已經很難適應現在開放教育教學方式靈活多樣的特點,也很難考察出學生真正理解和運用知識的能力。我認爲可以適當提高平時作業佔考覈成績的比例,卷面題目應側重於案例分析和論述等能夠考察學生實際掌握知識能力的題型,適當加大分值。

只有從實際出發,切實解決法學專業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才能使我們的電大法學專業真正成爲爲廣大基層培養和輸送掌握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的,能在基層中解決實際問題的專門法律工作者的搖籃,爲我們電大法學專業的生存和發展奠定堅實的市場基礎。

以上是我結合自己在實際工作中的經驗對現今電大開放教育法學本科專業在培養目標、課程設置和教學手段方面提出的一些個人建議及看法,如有不當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 篇五

摘 要:

傳統的`以單一的課堂講授爲主的注入式法學專業教學方式,已根本無法適應現代社會對複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電大法學專業的教學,應採用靈活多變的新的教學方式,重點培養學生的法律思辯能力和實踐能力。爲此,本文根據法學教育自身規律和電大法學專業學生的特點,對電大法學專業教學方式進行了探討和分析,旨在針對電大法學專業的教學內容,選擇適用的多種教學方式,培養高素質的法律專業人才。

關鍵詞:

法學理論論文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進步,在我國現今的法制環境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已經深入人心。切實推行這一治國方略的堅定施行離不開我們廣大的基層法律工作者,也離不開像電大開放教育這樣面向基層、面向農村、以最普遍的廣大勞動者爲教育對象的法學教育。

電大自99年實施法學開放教育以來,爲我國基層培養了數以萬計的法律專門人才。具不完全統計,僅筆者所在的貴州省黔西南電大分校截止2008年法學專業的畢業生人數就有1919人,其中專科畢業生949人,本科畢業生970人。[1]近幾年法學專業學生在校生人數還在快速增長。在電大法學開放教育快速發展的今天,一方面爲基層提供了急需的專門法律人才,另一方面,隨着法學開放教育辦學的不斷深入,也暴露出了一些在培養目標、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考覈方式上的一些不足。

一、培養目標和現實情況差距巨大

電大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的培養目標是:“本專業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法規,達到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四年制本科畢業的水平,能在國家機關、企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2]。我認爲這個培養目標的制定不符合電大學生實際,有待商榷。

首先,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四年制本科應達到什麼樣的水平,我們不妨通過中國政法大學的法學專業培養目標來了解一下。中國政法大學的法學專業本科培養目標是:“本專業培養具有厚基礎、寬口徑、高素質、強能力的高級法學專門人才。學生具有廣泛的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領域的知識基礎,系統的掌握法學知識和法律規定,瞭解國內外法學理論發展及國內立法信息,並能用一門外語閱讀專業書刊;具有較高的政治理論素質、較強的分析能力、判斷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能較熟練的應用有關法律知識和法律規定辦理各類法律事務,解決各類法律糾紛,並具有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質”[3]。通過比較,我們不難看出,電大開放教育本科的培養目標非常籠統,並不向其他高校的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那樣的具體。

其次,“達到四年全日制法學本科學生的水平;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應用型專門法律人才”,這個培養目標對於只有2年半學制的電大法學本科學生來說要想達到是很不現實的。來到電大學習的大部分學生肯定都是因爲這樣或那樣的原因沒有機會接受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後纔會選擇電大,而且在電大學習的學生也主要是以成人學生爲主,成人學生既要做好本職工作,還要在工作之餘利用自己的業餘時間來兼顧學習和生活,這勢必會造成他們的學習時間肯定沒有全日制本科生的充裕。最重要的是還要在兩年半的時間內達到四年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的水平。一個是全日制四年,一個是利用業餘時間學習2年半,可以說,電大的學生到畢業的時候是很難達到全日制4年專業學習的水平的。所以,我認爲這個培養目標是急需要進行修改的。

二、教學計劃設計不盡合理

我們知道,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規定的法學16門核心必修課分別是: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商法學、經濟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經濟法學、中國法制史、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社會保障與勞動法學。[4]這16門核心課程是所有的法學專業學生必須要修滿規定學分的專業課程。但是在我們的法學專業本科教學計劃中,5個學期裏只看到了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經濟法學、中國法制史和勞動法學這6門的核心課程。其他的10門核心課程在本科階段的學習中都沒有涉及。

另外,我們看到在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有法律思想史、證據學、婚姻與家庭法學等一些省級必修課的身影,除此外還有計算機應用基礎、學位論文指南等一些和專業搭不上邊的必修課程。我不反對在教學計劃中安排和實際工作聯繫密切技能訓練,但法學專業最重要的幾大部門法和程序法都沒有在教學計劃中體現出來,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如何能夠達到“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應用型專門法律人才”這一培養目標呢?

三、教學方法和考覈方式過於僵硬

開放教育的優點就在於學習者的學習時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支配,考慮到電大學生學習的特殊性,學校提供了類型豐富的學習模式工大家選擇,目的就是通過這些學習手段達到掌握知識的目的。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有針對性的在網絡平臺上學習;也可以坐在教室裏聽老師面授;還可以通過多媒體視頻教學,觀看遠程教學信息。但是目前我們很多學生通過這些渠道得到的知識往往還僅限於理論掌握這一階段,實踐教學環節重視程度不夠。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它就像是一門技能一樣。理論知識掌握得再透徹,沒有實際的操作和運用,那知識也只能是停留在理論階段。無法發揮出它強大的實用功效。在現實的教學環節中,我們對學生如何把知識轉化成實際技能的訓練非常欠缺。很多學校都是把一門課程的考試是否過關作爲評定學生對掌握這門課程是否掌握的最終裁決。忽視了學生利用所學知識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往往在實際工作中很難勝任“基層專門法律工作者”這樣的工作。

另外,電大至今的考覈方式任然還停留在閉卷筆試,注重考察學生知識再現的能力上。每個學期的試卷都是由中央電大統一出題,試卷中分值比重較大的是名詞解釋、簡答題和論述題這些着重考驗學生死記硬背能力的題目,真正考覈學生利用所學知識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案例分析等題型分值相對較少。很難通過考覈判斷學生是都真正具備了利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 綜上所述,我認爲現今的電大開放教育法學本科專業無論是從培養目標上還是從教學計劃、教學方法和考覈方式上都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下面我就自己在實際工作中總結得到的一些經驗來談談我個人對解決這些問題的幾點看法:

一、學生培養目標的制定要從實際着手。電大的學生之所以選擇電大是因爲他沒有享受全日制的高等教育的機會,那麼,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和全日制高等學校的學生在知識層面上肯定是有一定差距的。在制定培養目標的時候我們既要考慮到學生基本知識的實際情況,同時還要考慮到學習時間短,學生畢業後流向社會主要從事的工作等實際情況,結合這些主要因素來考慮培養目標的制定。同時,老師也可以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在培養目標這個大前提下適當調整學生的學習目標。比如,這個學生的實際工作是基層法院或者檢察院的工作人員,那麼他的學習重點就應該是在對審判公正和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展開;另外一個學生的實際工作是行政執法人員,那麼他的學習重點就會移到行政法方面,特別是如何執法等務實性的問題上來。在電大的學習過程中,不要過多的去要求學生在畢業後應該要達到什麼水平,而是要側重於學生來到電大以後他的水平在原來的基礎上得到了一個什麼樣的提高。我想,只要是學生能夠達到這樣的目的,那麼他到電大來學習,對他來說就是值得的,有幫助的;對老師來說也是完成了培養目標,真正讓學生在電大收穫了知識。

電大的學生有他自身的特殊性,我們不顧實際,將培養目標定得很高,結果到學生畢業的時候發現他們其實並沒有達到我們預設的培養目標,那麼長久下去。這個學校培養出來的學生就會受到社會的質疑,學校的質量肯定也會受到質疑。從實際出發,考慮到學生的實際情況和社會需要的法學專門人才類型。只有以市場爲導向,以電大學生的實際情況爲出發點,制定出符合電大發展的,能夠培養出適應基層法律工作的專門法律人才纔是我們現今改革培養目標的重點。

二、前面已經闡述了本科教學計劃中的幾個不盡合理之處,教學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直接關係到學生的學習目標和學習效果。是實現培養目標的關鍵。電大的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的課程設置和教育部規定的專業核心必修課程差距巨大。我國非常重要的幾大部門法,如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和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都沒有在教學計劃中體現出來。不難想象學習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學校裏沒有接受過這些法學的核心課程的培訓,這樣培養出來的法學人才到底是否真正具有能夠專門從事基層法律工作的能力。在專業設置和人才培養都以市場爲導向的今天,修改法學本科教學計劃,培養出的學生和專業接軌、和市場接軌已經勢在必行。所以,我建議教學計劃的修改應該要把16門核心專業課程全部納入教學計劃,設置爲統設必修課程。另外,學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修一些對在以後實際工作有幫助的科目,完成學分任務。

三、教學方式和考覈方式都應該靈活多樣。法學是一門應用型的學科,雖然教學計劃上也把實踐環節作爲一門課程單列出來,但實際上真正組織學生去做的學校估計爲數不多。所以,我認爲電大法學教育中除了開展常規的,符合電大實際情況的教學方式以外,還要切實加強實踐環節的教學。例如,組織學生參觀實際庭審現場、組織模擬法庭、在老師的指導下到律師事務所實習等都是不錯的教學手段。這樣不僅可以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還能在實踐的過程中實現知識到技能的轉化。

電大現在實行的考覈方式主要是以中央電大統一命題的閉卷筆試爲主,考覈的最終成績是由平時作業成績佔20%和考試卷面成績佔80%組合而成,題目也大多是由一些死記硬背的填空題、名詞解釋、選擇題、簡答題、論述題等題型組成。顯然,這種呆板、僵硬的課程考覈方式已經很難適應現在開放教育教學方式靈活多樣的特點,也很難考察出學生真正理解和運用知識的能力。我認爲可以適當提高平時作業佔考覈成績的比例,卷面題目應側重於案例分析和論述等能夠考察學生實際掌握知識能力的題型,適當加大分值。

只有從實際出發,切實解決法學專業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才能使我們的電大法學專業真正成爲爲廣大基層培養和輸送掌握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的,能在基層中解決實際問題的專門法律工作者的搖籃,爲我們電大法學專業的生存和發展奠定堅實的市場基礎。

以上是我結合自己在實際工作中的經驗對現今電大開放教育法學本科專業在培養目標、課程設置和教學手段方面提出的一些個人建議及看法,如有不當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 篇六

一、問題的緣起

法律是國家制定的社會規範。法律規範的國家制定不但意味着其制定和實施的程序必須“鄭重其事”,而且法律規範從來不是解決社會全部衝突、調整全部社會關係的法寶。在這背後至少包含兩層含義:一方面,法律是一種有選擇的調整工具,反映在實施上意味着進法院有門檻,並不是任何糾紛都能進入到法院,通過法官做出審判,這種情況可稱之爲“非必要性案件”;另一方面法律的實施需要成本,不具備經濟成本而難以適用法律的案件,可稱之爲“非可能性案件”。非必要性案件並不是法律能解決的問題,其本質是不需要法律來解決。但非可能性案件則不一樣,它可能涉及到公平、正義的價值問題,需要認真對待。因爲社會衝突與問題總是免不了的,法的實施成本所導致的一個無法避免的問題就是總有特定主體因爲法的實施成本過高而使法律無法按照事先規定得以實現,取得預設的法律效果。這種“無法實現”主要表現爲特定主體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和落實。而究“成本過高”之實際因素,無外乎就是知識水平與經濟成本二維[1]。在職業分途、社會分工的背景下,知識水平這一阻礙因素會以報酬的方式換取專業法律人士來進行。因此,在非可能性案件中,法的實施成本作爲實現權利的障礙,主要是指缺乏經濟條件。

對非可能性案件中的經濟因素進行考量,有學者認爲,“在現代法治國家,當事人依法獲得司法保護乃是一項憲法性權利,而保證經濟確有困難者亦能有機會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在本質上則是一種國家責任”[2]。審視我國現有的制度設計和文本規定,在“保證經濟困難者獲得機會以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上還存在很多問題,而學理上亦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本文對此想做一個嘗試,以期引玉。基本思路是通過梳理現有相關法律救助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引出統一建構司法救助體系的必要性,再試圖構建起一個法律救助的體系:一項包括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申請執行人法律救助在內的法律救助制度正是這一努力,法律救助制度所保障的是缺乏經濟條件的法律主體(即窮人)的司法權利,即“爲了窮人的司法”。

二、法律救助制度的運行問題分析

1、法律援助中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2條的規定,法律援助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公民依法獲得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的行爲,它是“爲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條例》第一條)”的政府責任(《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和律師義務(《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律師法》第四十二條)。“政府責任”與“律師義務”的涵義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顧名思義,政府責任和律師義務的表述表明法律援助的主體就是政府和律師。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爲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這是所謂政府責任的來源,然而,這裏的政府卻並不是一個十分準確的說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又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有“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的法律義務。

該條規定了法院和檢察院的“通知義務”,所以法院和檢察院也是法律援助義務的實施主體之一,政府在這裏應做廣義的解釋。此外,根據司法部《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法律援助的主體還包括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以多種形式實施法律援助①。最後,以高等法學院校爲代表的法律援助公益組織也以一定的形式參與到法律援助中去了。一言以蔽之,作爲一項救助窮人的司法措施,法律援助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其他司法機關和律師、社會組織都能成爲法律援助的主體。在法律援助的主體問題上,我們應當保持一種開放的思維,政府萬能的思路必須讓位於國家——社會二元模式。

第二,法律援助的性質。法律援助的性質因其“政府的責任”和“律師的義務”而具有雙重性,即國家性和公益性。法律援助的國家性即是“政府的責任”的表現。公益性是指律師等法律援助人員無償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對律師而言,應當是一項職業倫理,它源於律師在法律實踐中對司法正義的自覺要求[3]。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從而規定了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規範了法律援助機構的義務,弱化了公、檢、法在指定辯護上的決定權,非常有利於保護窮人的司法權。

通常法律援助的內容被理解爲律師等主體無償地爲經濟困難者提供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服務活動,筆者以爲這是有失偏頗的。法律援助的主體包括國家和社會兩個維度,顯然上述理解只是概括了律師的法律援助行爲而忽視了國家的責任表現,因此,法律援助的內容既包括律師等無償地爲經濟困難者提供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服務活動;還應包括行政機關的以下行爲:

(1)提供財政支持;

(2)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

(3)支持、鼓勵其他社會組織爲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4)獎勵或者懲罰對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貢獻或違法亂紀的個人或團體;

(5)法院和檢察院負有指定辯護的告知與通知義務[3]。

此外,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這些條件的規定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原因條件,主要指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第一款規定“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二是範圍條件,如《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法律援助的範圍包括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撫卹金、救濟金、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案件、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等等。但該條第二款又同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因此,根據這條委任性行政規範的要求或者授權,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或者政府在制定法律援助條例時都補充了法律援助的案件範圍,這導致案件範圍在各省被不平行地擴大或者改變。這一項頗具中國特色的司法現象,其背後是法律援助適用範圍的公平與否的問題,有些案件在這個省區可以獲得法律援助但在另外的省區則不一定可以。如依據《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未成年人請求損害賠償且其監護人經濟困難案件在重慶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這種情況在湖南則不一定能享受法律援助的權利。這種因地域不同而人爲地使公民不能享有平等權利的問題需要加以認真思考。從這個角度來說,由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適用於全國的《法律援助法》是必要的。

2、司法救助的混惑

司法救助的概念頗有爭議。“司法救助”一詞最早出現在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0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中[3],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救助規定》)中對司法救助的概念進行了界定,該規定的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根據該規定,司法救助是法院的行爲,司法救助的內容是對訴訟費用實行緩交、減交、免交;並且司法援助僅適用於民事訴訟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但有學者認爲司法救助“是指司法機關對於經濟困難和訴訟上處於弱勢地位的當事人依法給與相應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實現不因經濟困難和處於弱勢地位而受到影響……司法救助適用的範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民事、行政訴訟案件,也包括刑事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4]。筆者堅持對規範性法律文件解釋主義的立場,對該種觀點持否定態度,從前述就可以看出,筆者對刑事案件和執行案件中窮人的救助問題“另立門戶”,也即對刑事被害人救助和對執行申請人的救助是與司法救助並行關係而非被包含與包含的關係。

主要原因在於對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的救助和司法救助存在性質上的不同:司法救助是法院免除訴訟費用,但對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的救助不存在訴訟費用的問題,對他們的救助主要是進行國家補償等,就不只涉及法院一個主體了。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地方黨委和司法部門出臺了所謂的“司法救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文件或者省級政府制定的“實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辦法”等,所稱的“司法救助”都不是指法院減免緩交訴訟費用。比如《北京市實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辦理執行及涉法涉訴案件中,針對生活確實困難、迫切需要救助的當事人,採用救助金的形式給予的臨時救助”,該辦法中所確定的“司法救助”,無論是其目的、內容還是主體,都和《救助規定》所稱的司法救助存在根本性的差異,其“司法救助”基金主要用來解決信訪和執行的問題。

又如《仙桃市司法救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個案司法救助主要適用於“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經濟賠償能力,致受害人或受其贍養、扶養的直系親屬遭受嚴重的生活困難,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又難以落實,確需救助的”等四種情形。顯而易見,這些文件所稱的“司法救助”不是指法院減免訴訟費用,實質是對刑事被害人、執行人、證人等進行的國家補償。這些文件只是地方黨委和司法部門在解決涉法涉訪問題、建設和諧社會上所做的各種努力,不需要也不能拿到書面上做規範的分析,但這些文件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混淆了可以作爲一項制度加以建構的司法援助制度之概念與實施;另一方面也正是由於這些文件和指令的存在,造成了司法的紊亂,甚至有諸多阻礙司法順利進行的因素,需要引起重視。

3、刑事被害人、申請執行人司法救助的現狀與問題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長期受到立法者的忽視,最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繼續傾斜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權利(第三十四條)的保護,而沒有提及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權利。學術上對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已經有了諸多探討,從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機制研究、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權及其實現等實體問題到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程序等程序研究,相關的學術理論有了長足的發展,可以說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立法的學理分析已經成熟。但這些探討沒有得到國家立法層面的積極迴應,只有司法界和部分地方的相關部門已經着手進行規範制定和制度建構等方面的諸多努力。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探索實踐始於地方。2004年2月,山東省淄博市委政法委與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出臺了《關於建立刑事被害人經濟困難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在全國率先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同年年底,浙江省寧波市兩級法院開始陸續建立司法救助基金。

2009年3月,《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由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該指導意見對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救助對象範圍及標準、救助資金保障與管理、救助的審批與發放等基本問題作了原則規定,爲各地具體制定實施細則提供了指導意見[5]。

與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不同,對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的國家法律救助無論是學術上還是實務上都沒有形成成熟的理論支持和規範的制度建構。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和對申請執行人的司法救助一樣,都是因爲加害行爲人的無能爲力致使窮人的司法權利無法得到落實,國家此時有義務對處於經濟困難地位的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進行司法上的救助。

從立法的角度上,確立以國家責任爲核心、同時吸收非政府組織(NGO)和個人的助力對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進行司法救助顯然是可行且必要的。而現階段由各地政法委主導的有關對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的“司法救助”因地域不同不能公平地享受司法救助權利而容易與刑事被害人、申請執行人做出訴訟“交易”等問題,更加劇了立法的緊迫性。

這裏的問題在於,國家對刑事被害人、申請執行人進行救助後,原來負有賠償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的責任應該如何處理?上述筆者提到的政法委主導的訴訟“交易”也來源於這個問題:現階段有的地區有關“司法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明文或者默示規定,申請司法救助金之後,一般不得再提出訴訟或者執行主張,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的,申請司法救助基金的條件之一是結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結束執行程序,即不得再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主張權利。這些明示或者默示的規定出發點在於換取所謂“和諧社會”的假象以及結案率,但這些規定顯然同時免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申請執行人的責任,造成了司法不公。筆者以爲,國家對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進行司法救助和國家補償的行爲一種福利性質的國家或者社會救濟行爲,是國家福利政策或者社會公益狀況的體現,不能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申請執行人的履責行爲,不能成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申請執行人減、免責任的條件。

事實上,因刑事被害人獲得國家司法救助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減輕責任的制度與我國最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的刑事和解制度相違背。刑事和解的初衷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補償後一方面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另一方面在於證明其悔過的主觀心理,以減輕刑罰。而國家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一般是因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對被害人進行有效的補償才發生的,一般不可能獲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至少是自願的諒解,違背刑事和解的初衷;而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案件中,把申請“司法救助”基金作爲執行案件結束的默認方式,使那些沒有經濟能力、一無所有而無所牽掛的犯罪分子逃脫責任,也違背了刑罰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目的以及懲罰、威懾、安撫等刑罰的功能;對於民事執行案件中爲申請人提供法律救助之後,作爲一種國家的補償,不能成爲被申請執行人免責的條件或者事由,否則就是法院人爲地導致司法不公。

三、法律救助制度的體系建構

通過上述問題的梳理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現有的法律救助體系內矛盾重重,甚至概念也相互牴牾,中央與地方在這個問題上不但有矛盾的地方,甚至還有地方存在隨意地擴大或者縮小中央規定事項的情況,同時關於法律救助的規範體系缺乏立法層面的規範化文件,過度依賴於地方黨政部門的文件。基於這樣的現實,我們有必要從統一的高度提出我國法律救助體系建構的設想。然而,法律救助的統一立法是一個系統而龐大的問題,本文前述梳理旨在回答體系建構的必要性,而接下來的體系建構論述,筆者只打算論述這個體系的成立可能性,以期對相關方面的立法與司法實踐有所脾益。

1、明晰法律救助的定義與內涵

法律救助制度一詞在國內的學術文獻中雖有出現,但和筆者這裏所概括的內涵不盡相同。本文所力圖表達和建構的法律救助制度,主要是指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對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的救助四項,而文獻中已經出現過的法律救助一詞有的就是指法律援助,有的是指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的統稱[7],有的是指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8]。對此,筆者認爲上述四項救助都是國家、社團組織或者個人利用法律或者是因爲法律的原因而給弱勢法律主體提供的一種司法助力(assistance-powerrelatedtojustice)。筆者的基本思路是:法律救助制度是作爲囊括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以及對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的救助四者的上位概念,法律救助制度的內容也旨在闡述這四者的內容以及相關制度之間的聯繫。

法律救助制度包括上述四維,可以四者的主體爲其制度體系建構以及相互區分的依據。具體而言,法律援助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公民依法獲得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的行爲。法律援助的主體包括兩個維度:一是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二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上文已經指出,這兩類主體在法律援助中的行爲內容與角色地位是不相同的。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由此可見,司法救助的主體僅限於人民法院。根據現有地方有關“法律援助”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和申請執行人司法救助的主體一般是人民法院;理論上也有檢察機關開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研究的問題與制度設計的探討和研究[9]。從長遠的角度來講,對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的法律救助既包括國家機關,還應包括非政府組織(NGO)甚至個人的援助。

2、明確法律救助的性質

以四者的主體作爲前提,進而產生了性質和內容上的區分。性質上,四者的共性在於都有國家的參與,因而都具有一定的公行爲之性質。區別在於:法律援助具有公行爲和公益性兩重屬性;司法救助是法院的行爲,是純粹的國家司法行爲;對刑事被害人和申請執行人的司法救助既有國家的公行爲,也有公益性質的行爲。

內容上,法律援助包括律師等主體爲經濟困難者提供無償的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服務,還包括行政機關爲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支持鼓勵其他社會組織爲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獎勵或者懲罰對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貢獻或違法亂紀的個人或團體,以及法院和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指定辯護的權利和通知相應法律援助機構出庭辯護的義務;司法救助的內容是法院對經濟困難者的訴訟費用進行減、免、緩繳;對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附帶民事訴訟經濟賠償的情況下由國家機關或者社會相應的組織對刑事被害人進行經濟援助,廣義還應包括對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對申請執行人的法律救助主要是指因被執行人經濟困難而使執行無法履行而申請人又經濟困難的情況下,由國家對申請執行人進行一定經濟性援助的制度,主要內容在於國家對經濟困難者提供的臨時性無償援助。四者在主體和性質上都有重合,但各自的內容是不相同的,綜合主體、性質、內容三維的區別既可以區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申請執行人法律救助四者,還能使一個囊括上述四者的法律救助體系與制度得以成立。

法律救助體系,其性質是調整弱勢法律主體提供司法助力這一類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所形成的法律制度。作爲一項整體制度的法律救助,它的內容包括了無償的法律服務、政府在法律救助體系中的作爲義務、訴訟費用的減免緩、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對刑事被害人或者申請執行人的經濟性補償與救濟等等。一言以蔽之,法律救助體系的內容囊括了一切因爲窮人遭遇法律的原因而無法輕易實現其權益時所獲得的政府、司法機關、社會組織甚至個人的司法助力;它的主體涉及了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政府行政機關、法院甚至檢察院以及非政府性的有關公益性組織等,既包括了專門的法律主體,還涉及了對經濟困難人員負有救濟義務的政府、非政府的公益性組織甚至有條件的個人,主體的廣泛性也同時意味着窮人獲得司法助力、實現司法權利的可能性之大。

四、結語:爲了弱者的司法

在和諧社會理念的指導下,司法資源的掌握者爲了保障弱者的司法權利進行了諸多的努力,前文提到的各地政法委主導的“司法救助基金”就是明例,但現狀是現階段的努力方向不對又缺乏統一、位階較高的甚至沒有法律規範,導致司法不公的現象發生,從而違背法治的願望。此即法律救助制度的立法需求之維。

做爲司法資源需求者的窮人,採取了諸多頗具中國特色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利益,近年來不斷增長的事件或許就是這種利用和諧理念來保障利益方式的典型表現。事件通過創造不和諧的社會現象以換取政府和媒體的關注,從而“迫使”政府通過特殊的途徑解決問題、維護權利,其實質是對司法程序和司法救濟的排斥或者是無奈,究其原因還是難逃司法成本過高之咎。無論是事件對司法程序的排斥還是個體窮人對司法程序的望塵莫及,都迫使建立一套合適的法律救助制度成爲必要,這是其客觀需求之維。弱者的司法所要解決的是維護社會關係的平衡。

社會關係的和諧發展源於社會關係中的平衡,包括人與人之間、人與國家之間的平衡,正常狀態下彼此之間的力量是對等平衡的,人與人之間不能平衡的社會是沒有獨立人格的社會,人與國家之間不能平衡的社會是專制社會。違法行爲與侵害行爲是對平衡社會關係的一種破壞,導致社會關係失衡。各種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旨在恢復社會關係被侵害之前的平衡,恢復社會正常的發展。法律救助制度所要解決的僅僅是訴訟解決方式下,對因爲經濟條件有限而無法實現訴訟程序或者無法獲得訴訟結果的人所進行的司法助力,旨在恢復訴訟中各主體之間的平衡關係以促進社會正常進步。法律救助制度對被破壞的社會關係之恢復平衡,實質也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體現文明國度裏主體之間的平等。

教學計劃設計不盡合理 篇七

我們知道,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規定的法學16門核心必修課分別是: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商法學、經濟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經濟法學、中國法制史、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社會保障與勞動法學。[4]這16門核心課程是所有的法學專業學生必須要修滿規定學分的專業課程。但是在我們的法學專業本科教學計劃中,5個學期裏只看到了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經濟法學、中國法制史和勞動法學這6門的核心課程。其他的10門核心課程在本科階段的學習中都沒有涉及。

另外,我們看到在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有法律思想史、證據學、婚姻與家庭法學等一些省級必修課的身影,除此外還有計算機應用基礎、學位論文指南等一些和專業搭不上邊的必修課程。我不反對在教學計劃中安排和實際工作聯繫密切技能訓練,但法學專業最重要的幾大部門法和程序法都沒有在教學計劃中體現出來,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如何能夠達到“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應用型專門法律人才”這一培養目標呢?

關鍵詞:法學理論論文 篇八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進步,在我國現今的法制環境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已經深入人心。切實推行這一治國方略的堅定施行離不開我們廣大的基層法律工作者,也離不開像電大開放教育這樣面向基層、面向農村、以最普遍的廣大勞動者爲教育對象的法學教育。

電大自99年實施法學開放教育以來,爲我國基層培養了數以萬計的法律專門人才。具不完全統計,僅筆者所在的貴州省黔西南電大分校截止2008年法學專業的畢業生人數就有1919人,其中專科畢業生949人,本科畢業生970人。[1]近幾年法學專業學生在校生人數還在快速增長。在電大法學開放教育快速發展的今天,一方面爲基層提供了急需的專門法律人才,另一方面,隨着法學開放教育辦學的不斷深入,也暴露出了一些在培養目標、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考覈方式上的一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