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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以曲靖市沾益區花山中心法庭爲視角

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以曲靖市沾益區花山中心法庭爲視角

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以曲靖市沾益區花山中心法庭爲視角
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以曲靖市沾益區花山中心法庭爲視角

 

摘 要: 我國社會正處於經濟變革轉型階段,大量新型矛盾、糾紛涌入法庭,基層法庭應接不暇,突出表現爲“案多人少”,因此,在司法改革進程中探索基層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很有必要。以曲靖市沾益區花山中心法庭爲例,分析基層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對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機制構建提出設想。

關鍵詞: 人民法庭; 多元化糾紛

 

在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與現有法律體系的完善、法律文化構建等方面相比,司法是與人民日常工作、生活聯繫最爲緊密的。人民法庭作爲基層法院的派出機構,雖然是司法改革最微小的單位,但卻發揮着重要而獨特的作用,其工作質量的好壞對法院的整體工作有直接的影響。不斷產生的基層民事糾紛,使傳統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與當下人民生活的需要已經不相適應,大量的糾紛涌入人民法庭,法官超負荷的工作現狀,使人們更多地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其構建作爲推進司法改革的重要立足點。爲了瞭解花山法庭目前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否有效,以及需要如何來完善法庭的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筆者對此做了調研。

一、花山法庭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概況

花山法庭位於雲南省曲靖市沾益區花山街道境內,地處雲南最大的煤化工業園區內,爲沾益區人民法院唯一一個派出鄉鎮法庭。法庭轄5個鄉鎮,67個村委會,440個村民小組,689個自然村,轄區總面積1710平方公里,人口21萬餘人,近三年年平均收案800餘件。收案在2017年、2018年均達到負增長。筆者通過對花山法庭近三年涉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情況進行專項調研,梳理出以下特點:

(一)依託司法體制改革和司法責任制明確庭內多元化糾紛解決責任分配

法庭按照1+1+1”模式推行責任制工作,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組成的審判團隊,以及其他人員組成的包括登記立案、訴前工作、庭前準備等職責在內的綜合保障團隊。

綜合保障團隊履行以下有關多元化糾紛解決的職責:1.運用多元化糾紛機制,運作好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對接平臺,完成了轄區內的司法確認案件;2.做好立案前的法律釋明工作,聯動相關基層組織或行政部門給予人民調解或行政調解;3.運用委託調解、指定調解平臺做好訴前及庭前調解工作。

(二)內部協作,靈活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綜合保障團隊根據雙方意願,及時確定提前調解和速裁方案,力求做到案件交接審判組前完成1/3以上的調撤率和速裁率。案件交接審判團隊時,綜合保障組應及時向審判組交換案件信息,包括當事雙方爭議的焦點及各自底線和主觀意圖,審判組認爲還有可能進行調解的已開庭案件,再次移交給綜合保障組進行庭後調解及法律釋明。

(三)形成“網格化管理”的解決機制

法庭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充分發揮司法推動作用,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指導綜治組織、人民調解組織等調解民事糾紛。“三室合一”即在基層警務室、調解室、綜治室形成固定對接平臺,加強同“三室”的聯繫和交流,並通過平臺指導“三室”工作人員的業務,並與“三室”互動,相互交流信息,相互合作,形成合力,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另外,在有條件鄉鎮成立訴訟服務站,在部分村級基層組織成立訴訟服務點,法庭與轄區內各訴訟服務站(點)定點聯繫,法官定片定責全面對接,聯同人民陪審員、調解員和訴訟信息聯絡員形成“三員合一”聯動機制,爲轄區羣衆提供法律諮詢、就地調解、及時化解等便民服務。

( 四) 多元聯動調解機制

總體來看,法庭在構建多元化解紛機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層次豐富多樣的、在一定程度上能滿足當地羣衆多元司法需求的解紛機制,但我們也要清楚地看到現有解紛機制存在的不足: 一是注重法庭附設調解和委託調解,但忽視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當事人不能有更多解紛途徑選擇; 二是調解員的選聘注重社會經驗、身份地位和專業知識,但忽視了調解的進行還需要調解技能、調解人倫理、職業認同感等; 三是對於非訴調解的調解協議效力,雖然通過引導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和申請法院製作調解書等方式來確保得到執行,解決當事人選擇調解的後顧之憂,但要注意調解協議過多地進入強制執行無疑不符合調解的本性,特別是在達成調解協議後,爲了獲得執行,當事人還需申請司法確認或申請製作調解書,這無形當中又增加了法院和當事人的負擔,與選擇調解的初衷相違背。四是多元解紛對接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主要存在的問題是,訴前引導有限,只是對適宜調解的糾紛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然後由法院安排委託調解,當事人的選擇受到限制。

三、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

“一個社會不斷趨於和諧,構建成熟的法治社會,國家應當爲不同的矛盾糾紛提供多渠道解決途徑,相互協調、補充。通過司法解決糾紛的方式存在一定的侷限,將全部的糾紛引入司法也不現實,應當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1]因此,在現有糾紛的解決方式下,筆者根據法庭多元化解決糾紛的要求,通過資料與實踐分析,對其進行合理整合,未來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一)設立訴調對接平臺,完善訴與非訴協調機制

在人民法庭設立調解工作室、服務窗口,邀請婦聯協會組織、相關人民調解組織入駐法庭調解案件,儘可能地使“訴調對接”平臺的分流、釋明、協調、推廣等功能得到更好的發揮。在平臺設計上要考慮平臺的綜合服務能力,將訴訟服務、信息諮詢、立案登記等功能加以融合,實現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相結合。爲保證“訴調對接”工作能夠長期有效地進行,人民法庭應當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對“訴調”工作負責,並與調解、公證等機構或組織進行合作,在訴訟服務中心等部門設立調解工作室、服務窗口。人民法庭可就類型化糾紛不定期進行業務指導,對審理的典型案例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旁聽,或通過其他形式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水平,更好地解決糾紛。同時,人民法庭也要對基層行政機關就民事糾紛進行的調解予以支持,積極與行政部門、其他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溝通,以期建立長期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溝通的合作機制。定期爲調解員舉辦培訓活動,將在基層遇到的經常性案例進行彙編彙總,給予其有效的指導。在其他民間調解組織參與到較爲複雜的糾紛時,人民法庭可以及時提供相關法律解析,依法提供相關調解意見。

(二)有選擇實行訴前強制調解

所謂訴前強制調解是指當事人將特定類型糾紛訴諸法院之後,法院在正式受理案件之前,將案件交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人員進行調解。[2]  2012 年民訴法規定了訴前調解制度,法院對適宜調解的糾紛可以在訴訟前進行調解。但由於“適宜調解”過於原則,且法律也沒有對訴前調解區分任意調解和強制調解,因此司法實務中,訴前調解沒有得到有效利用。當前在大量矛盾糾紛涌入法院的情形下,需要充分發揮訴前調解的分流作用。除了可以通過法律指導引導當事人主動選擇調解外,還可以根據糾紛繁簡、金額大小等情況來決定是否適用訴前強制調解。目前已有省市規定了訴前強制調解,如《北京法院立案階段多元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八條關於適用案件範圍的規定明確了訴訟標的額10 萬元以下的民間借貸糾紛適用立案前調解前置程序。(注)

(三)運用綜合措施,提高多元糾紛解決效率

法院內外相關制度的完善是法院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保障,也是提高解紛效能的關鍵。因此,就內部考覈機制而言,對法官的考覈標準應當做適當調整,不能再單純地以結案數量作爲法官考覈的基本依據,而應當將法官指導、培訓、引導人民調解以及培訓調解人員,或是非訴調解組織申請進行個案協助的工作都應適當納入考覈範圍。同時,逐步完善速裁機制,充分發揮基層人民法庭的優勢,快速審理、快速調解、快速裁決的職能作用。另外,可適當延長審理期限,在糾紛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且法院對其和解活動進行委託調解或協助調解時,可以規定將庭外調解的時間不納入審理期限,對原限定期限內未達成調解經法定程序延長期限的,所延長期限也可不計入審限。

四、結語

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的構建並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這必然是個複雜而長期的過程,其中需要政府和社會力量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嘗試新做法。要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看成開放體系,所有能有效解決糾紛的機制均可以納入,而不限於本文所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筆者期待不久的將來花山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更加豐富完善,爲中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做出一份貢獻。      

 

注:訴前強制調解在實踐中被賦予多種術語表述,如“調解前置主義”等被當作訴前強制調解的同義語。( 參見王福華《論訴前強制調解》,《上海交通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 2010 第2 期第19-27 頁) 可見《北京法院立案階段多元調節工作的規定》裏規定的“調解前置程序”指的就是訴前強制調解。

 

參考文獻:

[1]公丕祥. 健全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J].江蘇法制報,2008( 3) : 79.

[2]肖建國,黃忠順.訴前強制調解論綱[J].法學論壇, 2010, 25( 6) : 3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