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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精選多篇)

讀後感1.52W

第一篇:《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精選多篇)

讀《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有感

---荒唐的霸道

張之洞曾經說過:世運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裏在學。是時,國運頹危,列強環伺,傳統頻遭質疑,西學新知亟亟而入,中華現代學術的轉型完成於該混沌時期,於切磋琢磨、交鋒碰撞中不斷前行。學術與思想的新變,帶動了社會各領域的全面轉型,爲中華復興奠定了堅實基礎。 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正是懷着這樣一種精神,將漢代至清代二千餘年的法律作爲整體進行剖析,加以討論與比較,以達到闡釋中國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徵的目的。除此之外,本書還討論了中國古代法律自漢至清的重大變化,介紹了巫術與宗教,儒家與法家思想,使中國現代學術的成功轉型向前邁了一大步。中國經歷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會時期,封建等級制度森嚴,“親親尊尊”、“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條文中。正如本書第一章所闡述的有關“家族”的相關法律。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關於不孝罪的處置幾乎都是以加重主義爲原則。不分故意過過失,不分違犯的性質如何,也不考慮出發點如何,只要有了傷害長輩的行爲,一律以重罪論處。甚至長輩的自殺只要與晚輩有關,晚輩都逃不了同樣嚴重殘酷的刑事責任,都屬於背禮違法、罪有應得。儒家思想對“孝”的重視與強調,在本章關於親屬的刑罰制度中有了很好的體現。我們不難看出,古代的刑罰制度與儒家思想息息相關,中國古代的人治化,是與封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 1 頁 共 4 頁

建社會的等級制度以及統治階級對自我權力的肯定和擴張是密不可分的。

中國歷史上就是一個不平等的社會,這種不平等表現在政治、社會、生活等各方面。本書令我印象最深的是關於妻子地位的描述。《說文》中寫到,“妻與己齊者也”,名義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古人的傳統思想是“男女之別,男尊女卑,故以男爲貴”。女子始終受男子的意志和權力支配,自生至死可謂都處於“從”的地位。在夫妻之間傷害對方的刑罰制度中,妻子傷害丈夫受到的處罰比傷害常人所應受的處罰更爲嚴重。甚至強調了:不論是否有理由,妻皆不能行使自衛,即使在情勢危急之下也不例外。然而夫過失殺妻例得不問,即使夫故意致妻死亡都有“妻命爲輕,祖宗嗣續爲重”爲理由而俱入可矜。由此,我終於明白了爲什麼當今社會仍有“重男輕女”的觀念而且並不是一時之間便可磨滅的理念,這種思想不是一時興起的,而是已經傳承了上千年,要使整個中國都改變這種觀念,是一場仍將要延續很長時間的持久戰。我認爲,所謂的“禮”,把人分爲三六九等,固化於社會秩序之中。雖然,這種社會結構可以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但是也扼殺了社會應有的活力與創造力。這也是中國落後的原因之一。

關於中國古代階級之間的等級制度也分的非常清楚,儒家關於君子小人及貴賤上下的理論仍爲社會的中心思想。管子云:“度爵而制服,量祿而用材,飲食有量,衣服有制,宮室有度”。由

此可以看出,當時社會生活方式的差異是至關重要的。可以說,衣履器物無一不異,“見其服而知其貴賤,望其章而知其勢”,人們的社會地位從外表上便可一目瞭然。這種差異包括了:飲食的的限制,衣飾的材料、顏色,房屋的大小、裝飾、材料,馬匹使用的限制等各方面。甚至還在婚姻方面加以強制規定。婚姻的選擇不僅受到父母的限制,也受階級之間的貧富貴賤的封建思想制約着。士族必須自愛自重,不能與庶族通婚,爲了保持家世血統的崇高,避免低門血統混入,階級之間必須內婚,否則家世變不可永久維護了。在關於階級內婚的規定,法律不但立有良賤爲婚的專條,對於違犯者加以刑事制裁,更重要的是根本否認這種婚姻的法律效力,而予以撤銷的處分。這些強制性的規定同樣也與儒家關於“貴賤尊卑”的思想掛鉤,可以看出中國封建思想的進一步嚴重化。

除此之外,階級之間的差異甚至出現於法律條文之中。許多時代的法律都規定除了得到皇帝的許可外,司法機構不得擅自逮捕審問貴族及官吏。他們犯罪有“不受拘繫刑訊、皇帝批准方可判刑、不佩戴枷鎖、不適用普通的司法程序”等特權。雖然,在封建解體之後,不再容許各個政治單位不同的法律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大一統的同一法典,預示着法典不再屬於貴族而是屬於國家。法律是皇帝統治臣民的工具,主權命令全國所有的臣民,治人者和治於人者,貴族和平民都應遵守這部法典,一切人都在同一司法權以下,任何人不能超越,甚至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

罪”的說法。然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觀念根深蒂固,士大夫仍然會有關於刑罰的特權,他們總是設法壟斷法律。處於當時的社會,絕對的平等主義始終不能徹底實行。因此,我們只能說法律在秦、漢之後有進一步的平等,貴族不再能置身法外,卻斷不能說秦、漢以後的法律已由不平等進入絕對的平等,不能武斷地說貴族和平民處於同等法律地位。

中國古代“視父權法律化爲常理,夫爲妻綱,妻受到丈夫的統治,階級間的差異”等這些方面,與當今民主社會以人爲本的理念格格不入。閱讀本書之後,瞭解了中國古代社會的禮法結合,以及封建社會的強烈階級性。與我們現在的社會主義社會相比,封建社會的法律特點是強調貴賤不同、良賤不同,在於一個“異”字。而當代法律強調人人平等,在於一個“同”字。兩字之差,卻代表了兩種社會制度的天壤之別。古代法律是統治者意志的體現,是一種荒唐的霸道!

中國古代的不平等,是荒唐到不能再荒唐、霸道到不能再霸道的。社會最基本的單位就是個人,對於古代對個人權利的漠視,當今社會是斷然不可接受的。

第二篇: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主要從家族、婚姻,社會階級、宗教與巫術等幾個方面較爲詳盡得描寫了吾國傳統社會的現實形態,在終章則着重於意思形態上的討論從禮與法、徳與刑、以禮入法等方面闡述影響吾國傳統社會意識形成的傳承因素,並不忽視制度後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見微知着。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制度之一,是社會規範之一。它與風俗習慣有密切的聯繫,它與維護現存的制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觀念,反映了某一時期、某一社會的社會結構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極爲密切。吾國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徵表現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態的核心,是吾國社會的基礎,也是吾國法律所注重維護的制度和社會秩序。

對於本書在傳統社會現實形態上的考證,此處暫不贅述。且討論傳統的意思形態的演變以及其對現階段吾國法律思想的影響。總所周知,吾國雖然已然邁進了21世紀,吾國現階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長足的發展。主導社會的思想文化也隨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漸脫離了吾國傳統的藩籬。但這一過程是劇烈的、不自主的同時也是畸形的。再加上現階段社會發展的極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區隨着普法活動的深入或領導的重視或可緩解,但現實生活中仍然發生了那麼多危害社會的惡性事件。而同時在吾國廣大農村地區,根本沒有現階段先進法律意識觀念的存在,主導他們生活的還是數千年來的老一套。

而在吾國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問題的爭辯,就難以繞開儒法而家的爭辯。儒家講道德、法家講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顯而易見的是二者在實現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若將法分爲準則法與技術法,則儒法二家所爭論的實際上集中於技術法層面,在準則法層面上其實是一致的,如《禮記。經解》雲:“禮之於正國也,猶衡之於輕重,繩墨之於曲直也,規矩之於方圓也。故衡誠縣,不可欺以輕重;繩墨誠陳,不可欺以曲直;規矩誠設,不可欺以方圓;君子審禮,不可欺以奸詐。”而法家的代表管子曾雲:“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夫鉅不正不可以求方,繩不信不可以求直。”二者俱言繩墨規矩,所謂的繩墨規矩其實就是社會的準則法。要求許多文集上關於“禮”或者“法”的概念其實是沒有區分的,因爲二者並無實質上的差異。德與法,同是行爲規範,儒家的行爲規範是道德,而法家的行爲規範又何嘗不是道德。

而在技術法層面,二者由於在實現方式上的不可調和而出現了矛盾。儒家的道德規範是“禮”,其方法重在教化,重在對人的心理改造,使人的心良善,其認爲這是最爲徹底、最積極的方法。教化的價值在於“絕惡與未萌,而起敬與微妙,使民日徙善遠罪而不自知”,是百姓沒有作惡的動機,教化既成,人心可正,永不爲惡,如此社會便可長治久安。而法家的目的在於禁奸,對於勸善並無大興趣。法家更願意以刑來達到法治的目的,或可言實現法家的道德規範。管子云:“行令在於嚴罰”。韓非子云:“嚴刑重罰者,民之所惡也,而國之所以治也”。重刑可使人畏怯懾服,不敢以身試法。雖言重刑,但究其最終的目的,實者在於“以刑去刑”之目的。

儒家以禮偉維持社會秩序之行爲規範,法家以法律爲維持社會秩序之行爲,儒家以德教爲維持禮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爲推行法律之力量,儒法之對抗由此可見。但至於漢後,由於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革,法儒兩家的融合,漢以後的儒者雖主張德教,卻絕不排斥法律、也不反對以法作爲治世的工具,而是把握住立法的機會,以禮的原則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達到“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爲表裏”的目的。法家在準則法層面既與儒家思想本無實質差別,在技術法層面上又被儒家的禮所取代。最終導致法家在歷史上的名存實亡。其在技術法層面所強調的一些原則也漸漸消弭於歷史的長河,所遺留的一些價值觀念唯有積極迎合與儒家之謂善的追求才得以苟延殘喘。

儒家思想由於得到歷代統治者的青睞而在吾國傳承了數千年,儒生開始成爲讀書人的代名詞。吾國法律法律儒家化的車輪開始啓程,加上佛家思想的傳入,從此吾國的法律思想史揭開了法律儒家化、法官儒生化、民衆法律思想鬼神化的序幕。恰如馮友蘭所言:“李斯受荀卿之學,佐成秦治。秦之法治實法治之儒家一派學說之所附系。《中庸》之“車同軌,書同文,行同倫”,爲儒家理想之制度,漢承秦業,其官制法律亦襲用前朝。遺傳至晉以後,法律與禮經並稱。儒家《周官》之學說悉入法典。夫政治社會一切公私行爲莫不與法典相關,而法典爲儒家學說的具體實現。故兩千年來民族所受儒家學說之影響最深最巨者,實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關於學說思想方面,或有不如佛道二教者。”傳統吾國在小農經濟爲主體的社會形態以及以宗族血緣爲聯繫的社會聯繫使得各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的差異並不突出。在統治者大力推廣儒家法律思想的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迅速在各地普遍地適用,並深入人心。

直到清末法制變革,“庚子之亂”之後,經劉坤一、張之洞於光緒二十七年五月及六月兩次會奏變法之後,上諭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拖尾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這部新律,才把我國數千年的傳統精神予以修正。官秩服制良賤等階級的廢除是對施行了千年的儒家法律思想,即“禮”的嚴重挑釁。是一次在準則法層面上的重大革新。但終究與當時的道德觀念發生嚴重的衝突,之後附加的《暫行章程》,已然把《新刑律》的精神徒然閹割。由此可見傳統的儒家法律思想與西方法律思想的衝突的水火不容。

西學東漸的逐漸深化,對於在儒家思想藩籬渾渾噩噩千年的民衆而言無疑是一次機會。但在在西學東漸的過程中,由於不同時期各種不同的原因,使西方哲學常常陷入跌宕起伏的困難境地,因而沒有取得本來可以取得的學術成果。如知道現在已經出版的西方哲學家的全集,也只有很少的幾部。研究西方哲學時一般介紹性的多,深入論述性的少:簡單移植的多,創造性吸收的較少:在比較與夥同研究中粗淺的比較與表層的會通較多,有深度的比較與能超越的會通較少。透過論着,可以看出我們對西方哲學的認識,總得說,長時間還停留在表面的與較淺的層次上,像印度哲學那樣在吾國紮根下來進行繁衍的西方哲學不多。五四新文化運動,“民主”和“科學”的啓蒙,雖然也熱鬧了一陣子,但在當時的吾國真正接受了德賽二先生的又有幾個呢?陳獨秀曾指出“其數目幾乎不能列入統計”。再如,馬克思主義啓蒙也沒有避免啓蒙不力的這個觀點,因爲“五四”以後,隨讓馬克思主義得到了廣泛的傳播,但吾國共產黨成立後便捲入積累的革命鬥爭,加上“中國馬克思主義啓蒙在國際教條主義影響下”。因而,取得政權後怎樣通過社會主義道路實現現代化,思想上的準備與理論上的修養都“是不夠的”。

作爲西方社會走向現代化的理論總結,體現時代精神的近現代西方哲學的曙光,雖然有不少先覺者覺醒與奮起,但是對於整個中華民族,多數人還在它的影響之外,由此帶來的消極後果是,是國人長期在小農經濟基礎上建立的思想觀念與思維方式,在傳統惰力的束縛下難以解放出來,使吾國“走出中世紀、邁向現代化”所需要的理性覺醒與成熟。即文化變遷遲遲不能實現。

第三篇:《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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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書筆記

施嘉恆11300740008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寫於1939年瞿同祖在雲南大學執教期間。這本書運用社會學的方法與範疇來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制度,開創了中國法律社會學研究之先河。該書詳細介紹了中國社會的家族、婚姻、階級、巫術宗教以及儒家和法家思想,並籍此分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徵,討論了中國古代法律自漢至清的重大變化。全書不僅是一本中國法制史,更是一幅中國社會白描。

一.《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內容概述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全書共分六章,前兩章寫家族和婚姻,中間兩章寫階級,最後兩章,一章寫宗教與巫術,一章寫中國歷史上的禮法之爭。家庭——階級——巫術與宗教——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這樣的行文脈絡體現了瞿老“要了解中國法律的緣起、發生、發展和影響,就必須從底層的階梯逐級而上”的歷史觀。

瞿老在導論中提出,本書的主要目的在於研究並分析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徵。作者認爲,中國古代法律的特徵主要表現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這二者是儒家意識形態的核心和中國古代社會的基礎,也是中國古代法律所着重維護的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

在正文中,瞿老首先對“家族”問題作了系統的闡述。他指出,中國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親而論,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後裔,都屬於同一宗族團體,概爲族人。家族被認爲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單位,是最初級的司法機構,“家長或族長除了生殺權以外,實具有最高的裁決權與懲罰權”。家族團體以內的糾紛及衝突應先由族長仲裁,不能調節處理的再交由國家司法機構處理。家族重視親屬關係中以輩分、年齡、親等、性別等條件爲基礎所形成的親疏、尊卑、長幼的分野,推重名分,尤重倫常。身份即是最權威的證據,法律只看名分,不問是非。如法律規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辦理,不必審訊”。反過來,子女對父母須以恭敬順從爲本,否則將不容於社會、法律。古代法中有關這一類的規定極爲瑣細縝密,不厭其煩,不憚其詳。原則總是一個:家族高於個人,名分重於責任。

第二章作者對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進行了全面的論述。古時婚姻的意義在於宗族的延續及祖先的祭祀,它是完全以家族爲中心的。男性的直系親屬,對子女擁有絕對的主婚權,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爲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無婚姻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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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男女結婚之後,夫妻名義上是平等的,但在家無二主的最高原則之下,女子被排斥在家長之外,即使夫死,也只能由子或孫繼之爲家長。社會習慣和法律還對妻的財產權作了嚴格限制,妻對家庭財產只有行使權,而沒有自由處分權和所有權。除了財產權之外,從夫妻的人格方面的關係來看,妻子是完全處於夫權統治之下的。“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長而妻的地位如卑幼”。在夫妻相毆殺的情形中,對於妻毆夫的,則加重處罰;而夫毆妻的,則減刑處罰。至於婚姻的解除,主要以七出、三不去爲條件。“七出”一般指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妒嫉和惡疾,沒有一項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的,全部是關乎家族的延續,與父母的關係等等。“七出”之外,離婚的另一條件爲義絕。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姦非罪,及妻對夫的謀害罪等。此外,古代婚姻的禁忌也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三:一是同姓不許結婚;二是外親之中有些親屬之間不準通婚;三是親屬的妻妾與其夫家親屬之間不許結婚。

第三、四章都是對於中國古代階級的研究。封建社會依照“身份、財富和權力的分配”這三個維度將人與人劃分爲不同層級,並且貴賤對立極爲顯著,飲食、衣飾、房舍、輿馬、婚儀、喪葬、祭祀等皆有等差。這些差異不僅規定於禮中,而且規定於法中,採用法律制裁來懲罰僭越的人。古代的法律從來都是“王法”,它們只是貴族用以統治人民的工具,然而貴族卻獨立於法律之外,即所謂“刑不上大夫”,而皇帝是全然獨立於法律之上。此外,古代特權階級的家屬也受庇廕而獲得異於平民的法律地位,如對榮耀者的推恩和對犯禁者的株連。法律對於階級的不同規定還體現在良賤間的不平等,良、賤相犯,根據雙方身份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如果良、賤之外還有主奴關係,則愈重或愈輕。並且,官吏與平民在司法待遇上也是截然不同的,法律上根本否認士庶在訴訟上平等的地位,涉及到兩者之間的訴訟,無論士爲被告、原告,均不使與平民對質,平民也不能當面控訴他。

第五章解釋了巫術與宗教對中國古代社會和法律發展的影響。在古代中國,雖然法律制裁與宗教制裁是分開的,但官吏因疑獄不決而求夢與神,帝王因災異福報而修刑,執法官因個人福報觀念而影響司法判決等等,都可以看出巫術與宗教和法律的功能關係是相當密切的。

全書的最後一章瞿老上升到了意識形態的問題,探討儒家和法家在維持社會秩序上的不同主張。儒家和法家都以維持社會秩序爲目的,但儒家從根本上否認社會是整齊平一的,認爲社會應有分工,有貴賤上下的分野,禮便是維護這種社會差異的工具。而法家所注意的是法律、政治秩序的維持,認爲國之所以治端在賞罰,何種行爲應賞,何種行爲應罰,完全是一種客觀的絕對標準,不能因人而異,必須有同一的法律。儒家卻認爲無論人性善惡都可以以道德教化的力量使人

心良善。知恥而無奸邪之心是最徹底的解決方式。法家則更重視客觀的工具,以規矩擬法,主張治國以奸民爲對象。秦漢的法律是由法家制定的,魏以後儒者參與了法律的制定工作,儒家思想開始支配古代法律,儒家化成爲中國法律發展史上一個極爲重要的過程,此後中國古代法律便無本質上的變化。

二.《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幾點思考

從《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瞿老引用的歷史文獻、法律條文(《史記》、《唐律疏議》、《刑案匯覽》、《現行刑律》、《明會典》)的級別中不難看出,瞿老運用社會學的視角研究中國古代社會與法律時,僅僅將目光放在官府制定的國家法上,而忽視了在中國這樣一個特殊社會起着重要作用的民間習慣法,忽視了中國古代社會自治領域中的法律現象與社會的關係問題。這就不得不使我們對他所得出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徵的正確性與完整性提出質疑。就中國古代社會治理方式的特殊性而言,國家法之外的習慣法似乎更爲主要地調整着社會生活的秩序,它不但填補了國家法遺留的空隙,甚至構成國家法的基礎。

其次,社會學是一門產生於19世紀末期西方的學問,當我們用西方的、現代的理論框架支撐下的社會學方法來分析、闡釋中國傳統社會時,許多值得爭辯的問題就很可能會被遮蔽掉。

三.結語

瞿老以一個社會學家的敏銳眼光,將中國法律史自漢以來的變化發展,置於一個廣瑈的社會背景之下,然後加以分析論證,並對法律史以往忽視的一些研究對象,如婚姻、家庭、宗教乃至巫術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功效進行了深入的考察,使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史學實現了重大突破。正如瞿老在該書導論中所說的那樣,其真正關心的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具體變化,而是蘊涵於條文變化背後的社會變化。

第四篇: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轉型讀後感

讀《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有感

打算讀一本關於法制史的書後,看了推薦書目,最先吸引我的就是這本書的名字。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國,法律的歷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輾轉相承,綿延不斷,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鮮明的法律傳統,傲然自立於世界法律歷史之林,我想這本書裏一定敘述了迷人、豐富的中國古老的法制文化和在經過戰爭、歲月和外來文化洗禮後,煥發出新的生機的中國轉型後的法制文化。我讀的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張晉藩的第一版次的《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出版時間爲2014年。

作者張晉藩,著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研究生畢業,曾任國務院第二屆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研究生院院長,1987年被評爲國家重點學科法制史學的帶頭人。現爲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併兼中國法律史學會的專業顧問、中國法文化研究會會長等社會職務。

本書從多角度研究和剖析了中國法律的悠久傳統,極大地豐富了對中華法系的認識,並從理論與實際的結合上,闡述了近代法律的轉型,理出了中國法律古今的脈絡。

書中將法律制度與文化和歷史人物的活動與重大事件疊現,探討法律傳統特徵,具有強烈的歷史真實感和可讀性。

中國古代法律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既有內在的連續性,又有因時因事而異的可變性和轉化性,這二者並不是矛盾的。相反,沒有可變性的法律傳統是僵死的,不可能形成不同歷史階段的特殊風貌。

但,傳統決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絕不是劣根性。傳統是歷史和文化的積澱,只能更新,不能剷除,失去傳統就喪失了民族文化的特點,就失去了前進的歷史與文化的基礎。我們需要從固有的法律傳統中,引出滋潤了五千年中國的源頭活水,需要科學的總結和吸收有價值的因素,經驗證明,對傳統的反思越深刻、越徹底,越能準確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從而創造出反映新時代特色的中華法系。

從本書的第一部分入手,講的是中國法律的傳統,中國法律思想的歷史與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一樣久遠。書中是縱向的介紹中國古代傳統的法律制度,結合我們現在所學的曾憲義主編的《中國法制史》橫向可將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概括爲四個發展時期。

第一個時期是先秦的思想形成期。中華文明源遠流長,殷周時期在法律思想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可繼承的思想資源。在春秋戰國的社會大變革時代,法律思想得到了充分發展的機遇,出現了儒、墨、道、法等諸子百家爭鳴的思想繁榮景象,中國法律思想的基本範疇,諸如德刑關係、民本、禮治、德治、人治、法治等,都在這一時期確立起來,標誌着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二個時期是秦漢隋唐的思想發展期。秦漢是封建制進一步確立時期,至隋唐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政治現實的需要,使得各學派的法律思想對現實社會的作用是不同的,其發展程度也是有區別的。法家法律思想在先秦尤其是在秦朝對社會產生了巨大作用,但秦的迅速滅亡,證明法家法律思想運用的破產,從此走向沉寂。進入漢代以後,出現了“獨尊儒術”的局面,儒家和道家的法律思想得到進一步發展。漢初黃老學派作爲道家法律思想在漢代的表現形式,以其“與民休息”“輕徭薄賦”“約法省刑”的主張起到了積極的社會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在吸收道、法、陰陽各家法律思想的基礎上得到長足發展,直至隋唐成爲占主導地位的法律思想。

第三個時期是宋明的思想完善期。這一時期,封建制度更加完善,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也處於完善時期,其主要標誌就是突出兩條思想發展線索,一是與宋明時期的社會特點相適應,出現了以張載、二程、朱熹、王陽明爲代表的宋明理學,將新儒家融合儒釋道,建立了更爲精深的官方哲學,把儒家的德主刑輔、德治、禮治法律思想理論化、系統化;二是與宋代商

品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出現了王安石、陳亮、葉適爲代表的完備的功利法律思想,反對空談性命義理,並針對社會積弊提出了一系列注重功利、崇尚法治、重視法律作用的思想,這也是法律思想完善的重要標誌。

最後一個時期是明末清初的思想反思期。這一時期,封建的中央集權制進入衰落時期,在明中葉以後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與這種現實相適應,出現了一批首先對時代表現出覺悟意識的進步思想家,如黃宗羲、顧炎武、王夫之、唐甄等,他們開始對傳統法律思想進行反思,對君主專制和封建制進行了深刻的批判。這種思想是儒學營壘中進步思想家適應時代的發展,針對封建制的積弊而提出的法律主張,不可能超越歷史侷限,僅僅是對傳統法律思想的反思而已。這是中國法律思想史發展的必經階段,也是一個值得肯定的階段。

書中提到的一些古代制度,即使到了今天,也依然維持它旺盛的生命力,在建立中國法制社會的進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第一章的提到的引禮入法,禮法結合。法理曾經學過,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禮即今天的道德。禮的等差性與法的特權性是一致的,禮法互補,以禮爲主導,以法爲準繩;以禮爲內涵,以法爲外貌;以禮引民心於隱微,以法彰善惡於明顯;以禮誇張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禮爲法減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禮使禮具有凜人的權威;以禮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惡而兼勸善;以法附禮使道德法律化,出禮而入刑。凡此種種,都說明了禮法互補可以推動國家機器有效地運轉,是中國古代法律最主要的傳統,也是中華法系最鮮明的特徵。

再如以法治官,明職課責,在封建專制制度下,君主爲了有效地運用權力,控制國家和社會,並將其旨意付諸實施,是必要通過一個權力媒介,這個權力媒介就是官。“官是管理國家的羣體和實現國家職能的具有人格的工具。”在我看來,現今社會也應用法律來約束中國的官員,讓他們各盡職責,共同爲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而努力。

還有就是立法修律,比附判例。中華法系在重視國家制定法,以法典爲基本法律淵源上頗與大陸法系相似,而在適用判例斷案,作爲制定法的補充,又與英美法系具有某種共同點。但是中華法系是獨樹一幟的,有自己的鮮明的特色,這是由中國古代的國情、社會習俗、文化傳統、民族的心理狀態與思維方式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是在解決中華民族的生存與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的鬥爭中逐步形成的。就制定法與判例的相互補充與結合爲用而言,它既是中華法系的特點之一,也是其優點之一。

書的第二部分是中國中國法律的近代轉型,從西方文化的輸入,傳統觀念的轉變和中國法律近代化轉型的開端三個方面深入。

給我影響最大的是第二個方面,傳統觀念的轉變。和以前學過的歷史只是結合來看,變得有趣許多,由固守成法到師夷變法、由維護三綱到批判三綱、由盲目排外到中體西用、由專制神聖到君主立憲,共和、由以人治國到以法治國、由義務本位到權利追求、由司法與行政不分到司法獨立、由以刑爲主到主罰並重。

其中最讓我有感觸的是由義務本位到追求權利的改變。權利等差,義務本位是中國傳統的法律制度。中國古代的傳統法律是特權法,是以維護不平等的社會關係爲特徵的,這是由以等級形式出現的階級制度所決定的。法律一方面是整個社會的調整器,另一方面又是特權者的保障書。現今社會,講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地適用法律,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的地履行義務。可見,近代以來,這樣的轉變是適應當今社會發展的。

中國傳統法律思想在近代的轉型,具有以下特點:具有外發性,即促使中國傳統法律思想變遷的重要推動力是西學的輸入;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轉型以強烈的愛國熱情和民族責任感爲支撐;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轉型以制度更新爲思維取向;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轉型以“中體西用”爲思想反應模式。

由於社會的發展是永不停止的,因此法律的現代化也只有階段性而沒有終結,希望能通過更多的書來了解中國法律的過往和未來。

第五篇:日常文體_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封建父權維繫千年的原因之探微——讀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斷想

丘雲卿

一、讀書:關於父權

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是一個時時處處體現身份等級的社會,在這個身份等級社會裏,最大的特徵之一莫過於存在父權無與倫比的權威。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開篇一章“家族”中,簡單以服制爲準界定家族範圍之後,隨即以洋洋灑灑上萬言的篇幅來論述父權。此等篇章安排並非瞿老思之所及而文之所至,乃是蘊涵了作者對封建社會深刻的理解。在儒家傳統文化的土壤裏,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講究貴賤有等、長幼有序的倫常關係。但無論是上至皇族或是下至貧民中,這種貴賤有等、長幼有序的倫常關係最集中的體現莫於家族之中,而父權的絕對權威則將家族之中的倫常關係體現到了極致。父權的存在意味着父權主體(家長)與非父權主體(妻妾子女等)地位的普遍不平等,因而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父權是封建身份等級社會的標誌。不瞭解父權就根本不可能具體理解封建社會身份等級的森嚴。是以瞿老以花費如此多的筆墨來論述父權,頗含深意。

瞿老並沒有爲父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但通過字裏行間對父權的闡述似乎可以得到這樣的一個概念:父權是封建家族的家長對其家族中一切人和物的最高支配權。基於父權家長得以支配家族的財產,以及“他的妻妾子孫和他們的妻妾,未婚的女兒孫女,同居的旁系卑親屬,以及家族中的奴婢”,它“幾乎是絕對的,並且是永久的”。[1]

父權無與倫比的權威體現在家族中的方方面面,[2]其體現在瞿老文中俯拾皆是,以下概括列舉一二:

一是父權之殺生大權。[3]古人云: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這說得正是父親基於父權掌控對子女的殺生大權。昔日秦二世矯始皇詔賜蒙恬及扶蘇死,扶蘇說:“父而賜子死,尚安敢復請?”不敢半點違抗父權,堪稱“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典範。

二是父權之絕對財產權。《坊記》雲:“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才。”又《內則》雲:“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在中國封建社會裏,家長對家族財產具有絕對的財產權,子女充其量只能享有使用權,而絕對不能享有處分權。甚至對子孫擅自處分家財動輒究以刑事責任——“歷代法律對於同居卑幼不得家長的許可而私自擅用家財,皆有刑事處分,按照所動用的價值而決定身體刑的輕重,

少則笞一十二十,多則杖至一百”。[4]

三是父權之神聖不可侵犯。封建社會的父權神聖不可侵犯最突出的體現是父母人身權利的不可侵犯。首先,父母人格不可侵犯:常人相罵並不爲罪,而子孫罵父母、祖父母卻是犯罪,按唐、宋、明、清法律當處絞刑;[5]再者便是父母身體不可侵犯,主要體現在對冒犯父母的嚴刑峻罰上:子孫毆父母(不論是否有傷及傷勢輕重),斬;誤傷、過失致父母死,斬;違犯教令,以至父母報忿輕生者,絞。[6]可見,父母的身體是絕對不可侵犯的,一旦冒犯,法律不究子孫主觀是否有過錯,一律殺無赦(極個別得到皇帝憐憫例外)。

此外封建家長還牢牢掌控着其他“經濟權、法律權、宗教權”,[7]可見封建父權不能不謂其至高無上程度已達極致。

二、斷想:中國封建社會的父權何以維繫千年?

父權並非中國所特有。在古代羅馬時期,家父權就已盛行,羅馬帝國後期,公民權漸至普及,家父權也隨之漸小,[8]隨着西方社會的發展,父權最終歸於消滅,社會發展實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歷史性跨越。然而在中國,父權的權威歷經封建社會二千餘年而不衰,直至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滿清封建王朝,廢除“老爺”“大人”等稱謂後,父權地位纔在形式上被推翻。值得思考的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父權何以維繫兩千餘年之久?

父權是封建制度的社會條件下的父權,因而要解決上述問題首先必須明確父權與封建社會的關係。前文已經提及,父權是封建身份等級社會的標誌,從某種意義上講,封建等級制度是建立在父權的基礎上的:封建興而父權盛,封建滅則父權亡(至少形式上如此)。因此,封建的歷史就是父權的歷史,剖析封建社會的根基就得以明瞭父權憑何得以維繫千年之久。

按照馬克思的階級分析理論,封建社會結構可分爲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就是建立在這兩大階級的不斷鬥爭的語境之中。因而維持封建統治的關鍵是:作爲統治階級的地主階級應該採取何種政策把農民階級牢牢掌握在股掌之中?

縱觀中國封建社會兩千餘年,歷朝歷代的統治者或開明或暴虐,統治手法千差萬別,但有一個政策是歷朝歷代始終一脈相承的,那就是重農抑商政策。其總的方針是重農抑商,抑制兼併,辱商貴民。具體體現:一是重稅,“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必重”;[9]二是禁止商人爲官,“賈人不得爲吏,犯者以律論”,“市井

子孫不得仕宦爲吏”。[10]封建統治者爲什麼要奉行重農抑商政策達數千年之久?如果不明白封建社會存在於什麼經濟基礎,那是無法理解爲何封建統治者對重農抑商政策是如此偏愛的。

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是自然經濟,自然經濟的本質就是“自給自足”。在封建土地私有制體制下,農民階級沒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除去繳給地主的地租外,農民階級全部農耕活動的收入僅僅足夠自給自足。馬克思深刻地指出,人類錯綜複雜的社會生活中掩蓋着一個簡單的真理:人們只有在解決了衣、食、住、行等基礎生活資料需求上才能進一步參與政治、宗教、文化活動。在封建社會中,農民階級的日勞夜作所得只能“自給自足”以維持基本的衣食住行,根本不具備參與政治生活的物質條件。因此農民在經濟上依附於地主,在政治毫無地位,所以地主階級得以在經濟上剝削農民,在政治上壓迫農民。這是實行“重農”政策的根本出發點。封建統治階層早已意識到“重農”的重要——《商君書.農戰》雲:“聖人知治國之要,故令民歸心於農;歸心於農,則民樸而可正也。”

實行重農政策的直接結果是:農民世世代代被束縛在土地上,農民的生活理想侷限於“五畝之宅,樹之以桑”,“黎民不飢不寒”。[11]這和父權的形成與發展存在着莫大的關係。對於遊牧民族而言,其基本以放牧、打獵爲生,生存條件比較惡劣,在遊牧民族裏,權威的形成往往更大程度上憑藉個體強悍勇猛的表現。中華民族大多是農耕民族,與遊牧民族不同,其以農業生產爲主,生活環境比較優越,農業生產活動是較爲穩定的生產活動,生產週期較長,農業生產經驗的積累和傳遞需要較長的時間。這樣,一方面,農耕活動的體力勞動性使男子既是勞動的主力,也是農業生產經驗的集大成者,這使男子在家族中處於核心地位;另一方面,農耕家族中的子女因爲年幼、毫無經濟地位以及農業生產經驗的缺乏使他們無法脫離家族而獨立生存,只能依附於家族,依附於家長。另外在宗法傳統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家長在長期被束縛在土地上的家族中建立了父權的權威。

[14]是以歷朝封建統治者堅決“抑商”以維護父權權威,保障君權地位。[解決了爲何“重農”的問題,剖析統治者進行“抑商”的理由及其與父權的關係就變得相對容易。商品交換是作爲動詞的“商”的題中之意。“商”即商業的發展要求要有商品經濟的環境,或者說“商”的發展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價值規律的等價交換要求交換雙方地位的平等;從商品屬性的角度來看,“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12]它拒絕特權,拒絕身份。商業的發展必然導致市民社會權利意識的興起。顯然這與封建等級制度和統治階級的利益是嚴重衝突的——如果人人都要求平等,要求權利,那麼首先父權的權威受到挑戰,進而危及君權地位。這顯然是統治者堅決不能容忍的。另外,商業的發展會導致“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鉅萬者與王同樂”,

[13]這是“傷化敗俗,大亂之道也”。

因此,推行重農抑商政策維護自然經濟基礎是維繫封建社會千年的根本,也是父權得以維繫的基礎,一言

而蔽之: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之使然。

封建社會及父權得以維繫千年的因素不僅包括經濟基礎的原因,中國封建社會的主流社會意識——儒家思想也是父權建立與維繫的重要思想因素。

自西漢董仲舒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學說被定爲一尊,作爲官方正統的統治思想而獨領風騷兩千餘年。儒家思想的一大特色爲“禮治”,講究“親親、尊尊”。“尊尊”維護君權之神聖,“親親”標榜父權的地位。儒家宣揚“內則父子,外則君臣,人之大倫也”,[15]教導人們“在家行孝,出門盡忠”,“忠孝一體,忠爲大義,孝爲小義”。即於家要嚴守父子之禮,不得僭越倫常而觸犯父權;於國要謹尊君臣之道,不得有損君威而冒犯天顏。在“禮治”的旗號下,統治者標榜“孝治天下”。具體施行時更是恩威並施:一方面大力表彰孝行,甚至推舉“孝悌”爲官,以示皇恩浩蕩;另一方面,“不孝”名列“重罪十條”,處罰極重,彰顯孝道威嚴——《孝經》雲:“五興之屬三千,罪莫大於不孝”,齊、隋以後不孝更成了十惡不赦的重罪進行嚴厲處罰。可謂做到以孝選官,以孝施法,以孝求忠,以孝訓民。這樣一來,在“孝道”的賞罰齊下之下,父權屹立千年而不倒。何謂“孝”?除了今人理解的意義外,在封建語境下的另外一個意思便是:逆來順受。習慣於“逆來順受”的人們又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韙來挑戰父權的權威?

概括而言,中國封建社會的父權維繫千年的奧妙在於:封建社會重農抑商政策下的自然經濟爲父權的產生與維繫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儒家禮治尤其是孝道思想爲父權的維繫提供廣泛的精神支柱,堅實的經濟基礎與廣泛的精神引導使中國封建社會的父權屹立千年。

三、回味:父權權威的背後

揭開中國封建社會的父權維繫千年的面紗,筆者得以更深層次體會封建社會的身份等級的森嚴。復讀瞿老著作中關於父權的章節,筆者品味到了父權無與倫比的權威後面所含較爲深層的韻味。

父權何以包含殺生大權?在於中國封建社會家國同構。家是國的基礎,國是家的放大,國被家化,君被父化,“天子爲民父母,爲天下王”,[16]皇帝其實就是封建社會最大的“家長”,父權包含殺生大權實乃君權至上在家族中的體現。因此難怪“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前一句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父權何以包含絕對的財產權?在於絕對財產權是父權得以實現之物質基礎。家長憑什麼得以支配“他的妻妾子孫和他們的妻妾,未婚的女兒孫女,同居的旁系卑親屬,以及家族中的奴婢”?光靠傳統賦予的家長精神上的權威地位是不夠的,物質上的原因在於,家長擁有家族全部的財產,妻妾子女等的衣、食、住、行

莫不受制於家長。試問,如果妻妾子女個個擁有獨立財產,家長還能拿什麼對妻妾子女爲所欲爲?

父權何以神聖不可侵犯?在於封建等級制度的不可侵犯。禮(更多請你搜索:)義是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規範工具,侵犯父權是對禮義的嚴重破壞。孟子說:“無禮義則上下亂。”破壞禮義更是導致天下大亂,故國法難容。

四、後語

中華浩瀚五千年的文明史蘊涵着豐富的傳統法律文化。瞿同祖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以其深刻獨到的見解,別具一格的篇章體例向我們展現了自漢至清的兩千餘年間中國封建法律的演變,是一部關於傳統法律文化以及法律史的重要著作。筆者初讀此書,僅對關於父權之章節進行研讀,就深深體會到瞿老見解之深刻及其思想之厚重,同時更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燦爛,筆者對封建父權的理解僅僅是管中窺豹而已。要對中國古代社會和法律有所瞭解,非假以時日反覆研讀此書不可。

註釋:

[1]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5頁。

[2]界定父權的內涵後,或許把父權稱之爲“家長權”更爲恰切。因爲在一些父親已逝母親尚在的家庭裏,母親基於“父之妻”的身份而成爲家長,實際上取得了父權的所有權能。此亦封建身份等級社會之又一體現。

[3]雖然隨着法律的發展父權的殺生大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殺生權完全操縱在國家機構及國君手裏,自不容許任何一個人民能隨意殺人,父親對兒子,也不能例外”,“否則便要受國法的制裁”。(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7頁。)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父權殺生大權的滅失:子孫違犯教令(通常是不聽訓責、頂嘴反罵之類細微瑣事),父母加以撲責而無心致死,無罪;非理毆殺(指自然撲責以外的殘忍虐待的殺害,如勒斃活埋)有罪,但“罪亦甚輕”,“明、清時的法律皆止杖一百”。(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8頁。)另外,父母對子女具有無需舉證的控告權:“父母控告,即照所控辦理,不必審訊(《清律例》二八)。”是以父母得以“不孝”等爲名要求處死子女,官府無不照辦。從這種意義上講,對父權殺生大權的限制只是具體殺生執行者的變更罷了。

[4]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6頁。

[5]樑治平:《法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0頁。

[6]參見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40-52頁。

[7]同上注,第15頁。

[8]參見樑治平:《法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3頁。

[9]《商君書·外內》。

[10]《漢書·哀帝紀》,《漢書·食貨志上》。轉引自範忠信:《中國法律傳統的基本精神》,山東:山東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74-75頁。

[11]《孟子·梁惠王上》。

[12]《資本論》(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