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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讀後感2000字(精彩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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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讀後感2000字(精彩多篇)

《論法的精神》讀後感 篇一

早在學生時代,在法理老師的推薦下曾拜讀過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的大作—《論法的精神》,那時只是粗淺的看了看。參加司法工作後,重讀此書,受益匪淺,由衷的被這位法學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鳩(1689—1755),法國偉大的啓蒙思想家、法學家。他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啓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是當時進步的資產階級向腐朽的封建主義英勇進攻的堅強鬥士。他的著述《論法的精神》於1748年出版,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爲“理性和自由的法典”。這部影響人類社會發展進程的學術名著內容豐富,體系完整,論點嚴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細讀《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爲,所思所悟,並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

在《論法的精神》裏有這樣一著名論段:“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係;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係;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麪積有關係;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係。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係;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後,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係,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爲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鳩所闡述的法律與國家政體性質原則、自然狀況、自由程度、氣候、宗教等等都有關係。書中以大幅片段,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特別是又遍涉經濟、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討論這些領域與法的關係。

《論法的精神》提出了許多關於法律的理論,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爲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爲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爲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他反對酷刑、主張適度刑罰,刑罰與教義相結合,利用輿論威懾阻止犯罪,只懲罰行爲,不懲罰思想、語言。他還抨擊了所謂攻擊教會的褻瀆神聖罪以及其他相關的無理的刑法。另外,他還提出了一系列關於審判、立證、拷問等諸方面的論說。總之,孟德斯鳩的學說涉及人類社會的各種基本問題。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以往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於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並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繫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價值理念。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勳爵說:“他作爲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司法公正的標準是什麼呢?筆者認爲只要是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當中,堅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充分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做出來的結論就應當是公正的。當然,具體的個案不同,每一類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類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結果,這要因案件所適用的具體的法律依據來因案而異。一個總的原則就是隻要他依照法律的規定,嚴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嚴格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嚴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作出的判決就應該得到尊重,當然也應該是公正的。

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裏,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爲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爲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爲道德上的“貴族”。

司法公正的價值理念,應該是一名法官不可缺的法律信仰。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需要這樣的價值理念作爲指導,也即這樣的法的精神。

《論法的精神》讀後感 篇二

趁着暑假,我在讀了孟德斯鳩的著名論作《論法的精神》後,除了談一談對《論法的精神》這本書的讀後感,還會說一下通過這本書,我對中國當代政治建設的一些思考。

《論法的精神》是18世紀法國啓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爲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內容極爲豐富。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爲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爲法國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也爲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則,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

資產階級國家學說和法學理論的奠基人,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先驅之一,同時也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孟德斯鳩以他遼闊的視野、廣博的學識、精闢的見解,通過這部著作詳細的闡述了從皇權向人權轉化的歷史過程中,人的價值、人的尊嚴與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爲基礎,以詳實的資料和充分的論證,爲人類描繪了一個完全新式的社會藍圖,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決定人類命運的將不再是某一個人的喜怒哀樂,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沒有一個機關會擁有無限大的權力;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人將不再是臣民,他們將成爲社會的公民,而公民的權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護的。

《論法的精神》一書反映了當時處於社會下層的資產階級與勞動人民對於政治與經濟的願望。全書在政治理論上極力主張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目的是爲了避免獨權者的產生。獨權者們往往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在法律理論方面闡述了法律的定義和種類,法律與各種事物的關係,刑法和民法的理論,以及立法的理論。孟德斯鳩認爲法由事物本性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也就是事物之間的內在規律。由此將法律分爲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應與政體相互適應的原則。並且講述了法律與防禦力量、進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氣候、土壤、貿易、宗教習俗、貨幣等各種事物的關係。全書在經濟理論上認爲私有財產權是人類的自然權利。在地理環境決定論中孟德斯鳩認爲法律應當考慮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和人們的性格、感情有關的這些因素。該書首先講述了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孟德斯鳩認爲政體的有無與法治有着直接關係。專制政體意味着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所以在專制政體下,根本就無所謂立法權。君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雖由也是單獨一人執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至於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但並不等於說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條基本法則,就是隻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國的人民的權力是相對平等的。三種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的體系、法律的內容也都有着重要意義。

探尋和闡釋法律的精神,是本書的中心內容,也是它對法理學的最主要的貢獻。孟德斯鳩主張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繫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他認爲法律與國家政體、自由、氣候、土壤、民族精神、風俗習慣、貿易、貨幣、人口、宗教都有關係,法律與法律、與它們的淵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爲法律建立的基礎的各種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把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世界萬物是由一個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以及存在物彼此間的關係。萬事萬物有着最根本的聯繫,即規律,而法的精神就是這種規律和規則,其精神就是存在於法律和各種事物間的關係中的秩序規則。該書的主要內容就是爲了探討人類生活中的規律即人類生活中法的精神。因爲人作爲智慧存在物,總是不斷違背上帝制定的規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規律,作爲社會動物,總是忘本和忘記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學以及法律來督促他們盡責。

三權分立學說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權理論,認爲三權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權分立原則作爲一種學說,最先由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提出。《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權學說,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爲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說明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關係,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通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制,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前進。如同他的著作所說“當我一旦論證了原則,人們便將看到法律從原則引申出來,如同水從泉源流出一樣”。他的分權說並非空洞的政治理論,而是順應時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實際意義的政治綱領,其實質在於“階級分權”,這在當時適應了新興資產階級參與政權的需要。三權分立就是爲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一國家機關或者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政治上的穩定。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發揮了以下幾種功能:一是區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約功能,四是補救功能。當三種機關中的某一機關在行使權力不當招致社會不滿時,其他的機關可以行使權力,挽回影響和損失,從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正確認識三權分立的性質以後,就會發現它與我國奉行的“民主集中制”並不矛盾。

看完這一部書之後,猛然清醒了許多,對於世界,特別是人類世界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改變,我明白了原來人類社會也會存在一種普遍的真理和理性,這種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個健康的土壤中才會真正茁壯的生長。我們現在已經有了陽光,我們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這種健康的土壤,讓我們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鳩幾百年之後得到我們自己的理性果。

《論法的精神》讀後感 篇三

最早認識孟德斯鳩是從那本《懺悔錄》,儘管從國中開始就知道《論法的精神》這本鉅著,然而這是我第一次完整的拜讀。

孟德斯鳩認爲法律應該和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地理狀況有關,和不同人種的生活方式有關,和某個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係,與人的宗教、性格、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傳承或借鑑的關係,法的淵源,法的目的,法調整的社會關係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應考慮的因素,這些,就是孟德斯鳩在本書中詳加論述的法的各個方面。

孟德斯鳩之所以如此被後世讚譽,除了其三權分立學說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處的時代造就了其偉大。孟的理論基礎爲神本與人本作出了更爲明確的分界,即較之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更加理性、更加科學的現代人文主義,這也是其理論被廣爲接受的社會背景基礎,這種精神內核實現了一種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會文化向政治制度的進發。孟是最早思考有關(近現代意義的)階級與政治制度的人之一——如果一定要加上之一的話。他對階級這個概念的提出要比馬克思早上100年。另外,本書多次談及當時的“中華”法,我們應該感激孟的這些提及,因爲它們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歐洲大陸對東方法律制度的某些偏見,這也是孟對啓蒙運動的精神內核“科學”與“理性”的一種體現,是孟德斯鳩所一直堅持的科學的地理觀、史學觀給人類帶來的益處了吧。

孟德斯鳩正是他所稱的自由主義法學中的一位傑出代表。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他通過對法律與地理、氣候、人種、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人口、商業等關係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內在本質。他站在一種理性主義的立場上,假設存在一種以人性爲基礎的普遍的人類理性,而法律即由這種一般理性產生,是普遍的永恆法律的統一體。客觀存在的法的規律性可對國家的行爲設置種種限制。因此,這種自然法有助於他建構一個解決國家與國家、國家與公民、公民與公民關係的全新的政治體系,從而解決上帝從人類世俗生活中逐步退出以後人類社會面臨的基本理論問題。然而,我們從中可以發現,以上只不過是他邏輯的表層展現,在其頗具說服力的理論論證背後,隱藏着他對重新建構的社會的一個基本的價值追求,即他立足於建構一種既擁有個人政治自由又具有良好秩序的社會。這種社會,無論是採用貴族政體、共和政體,還是君主政體,都有可能達到上述目標。因此,他通過對一般人性的分析,通過其權力分立理論,階級分權理論以及聯邦主義思想表達了他對自由之秩序建立的強烈渴望。從而也爲我們思考人類社會結構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角度。

其中除了廣爲人知的權力分立理論,更讓我印象深刻的是階級分權——權力制約、自由與秩序保障的前提。柏拉圖深信人生來是不平等的並據此認爲在共和國中應確立等級制度。撇開其等級含義不論,他卻看到了人類的羣體性特徵。而階級、階層乃是具有一定經濟背景的人構成的一個利益共同體。以上兩種觀念都具有一定的客觀基礎。與此相似的是,孟德斯鳩也傾向於認爲一個強大的中間階級才能真正有效地制約統治者的權力即權力的真正制約來自階級的分權。他說“君主政體的基本準則:沒有君主就沒有貴族、沒有貴族就沒有君主。在沒有貴族的君主國,君主將成爲暴君。”[3]P16甚至於認爲在缺乏中間階層的情況下,他認爲即便僧侶的權力對於君主國也是適應的。“對於專橫既然沒有其他阻力,那麼這個阻力也是好的。因爲專制主義既然給人類帶來可怕的危害,那麼這個能制約專制主義的害處本身也是好處了。”[3]P16他隱含的意思明確化表述應爲:以權力制約真正堅實的社會基礎並非來自單個個人,而是來自127單個個人構成的特定的團體。因爲單個個體憑其實力是無法與強大的權力相抗衡的。故個體權利對權力制約的實現乃是社會團體的普遍建立以及中間階層的形成。社會學家普遍認爲金字塔的等級結構不具有穩定性,而真正較爲穩定的工商社會的標誌乃是中間階級的崛起形成一個橄欖球形等級結構。在英國憲政史上,正是貴族階層及新興資產者通過鬥爭一步步限制國王權力從而達到權力制約目的的。中間階層以法律爲武器,以和平鬥爭爲手段,最終實現了階級分權。注意到英國憲政史上的階級背景,有助於我們理解權力制約機制。與此相類似,梁漱溟也提出類似看法。他認爲中國以國家權力建立不起來在於沒有階級,之所以沒有階級,在於中國只有統治者,沒有統治階級,更沒有非政治的其他階級,所以中國的統治者能夠獨裁,因爲階級的存在就是讓武力不操於一人之手。同時,他認爲政權的公開過程只能從集團開始,也就是政權公開全靠階級,因爲在中國皇帝一例,差不多人人平等,都有參政的權力,而社會又缺乏力量。他的觀點或許能證實中國民主政體遲遲難以實現的原因。因爲一切鬥爭僅僅是爲了個人目的,即其不具有階級背景。階級分權有助於權力制約的實現,有助於自由與秩序的實現,這也充分證明了人類的分層性、集團性、與等級性。而這些因素構成社會秩序的客觀基礎。因此,階級之分權乃是民主制度建立的一個重要的前提。

最後自由的優先性孟德 斯鳩在《論法的精神》對法律諸價值的安全,平等、正義等都有許多精彩的論述,但他對法律保障個人自由之功能有特別的偏好。無論從人類的本性,還是人類受奴役的狀況,他都給予自由以充分的重視,並且認爲自由乃是法律制度建構所要達到的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後來的學者都把他歸爲自由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綜上所述,自由與秩序作爲法律追求的兩個基本價值目標,一直爲包括孟德斯鳩在內的思想家們所重視。在個人還難以獨立,依附於家庭的時候,自由還處在萌芽狀態,而非與秩序獨立的一極。但當人類完成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之後,自由的追求顯然被放到了較爲重要的地位。因此,立足建立一個既有個人政治自由又有良好秩序的法治社會,既是啓蒙思想家們的共同思想與追求,也是近代以來人類政治生活不斷世俗化的必然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