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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商行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工作的思考

作者多年一直在城商行從事不良貸款責任認定方面的工作,在日常認定工作中經常會受到各種困擾因而產生一些思考。這些困擾或來自於內部決策層對認定工作的認識差異,或來自於認定對象的強烈的意見反饋信息。現針對城商行不良貸款的責任認定方面的一些問題提出一些觀點和思考,不妥之處,共同探討。

對城商行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工作的思考

問題背景:城商行由於歷史原因,客觀存在授信管理基礎薄弱、人員素質相對不高、對不良貸款認定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等問題,或是因爲對市場的判斷失誤、或是因爲違規發放貸款等,這些都直接導致銀行的不良貸款隨着市場的下行變化而逐漸顯現。爲了抑制這種趨勢,城商行對造成不良貸款的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和問責已成爲抑制不良貸款新增的一種共同手段。這種正面的高壓手段,可以震懾授信管理各環節人員審慎的對待每一筆授信業務,降低不良貸款新增的概率,防範風險。

問題的提出:目前城商行不良貸款責任認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作者認爲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藉口影響授信業務發展,不重視不良貸款的責任認定。在實際工作中避重就輕,搞形式主義,讓責任認定成爲拉大旗、扯虎皮。如:簡單認定個別責任人,有意無意的放棄對直接構成不良貸款的形成有直接責任的授信管理人員的認定,或認定後輕描淡寫的進行問責處理,使責任認定、問責形同虛設,形式大於內容。二是對不良貸款的責任認定範圍擴大化,對不良貸款發放的每一個環節的責任人員的每一處細微的責任都進行認定、問責,現實中的觀點是認爲,只要有不良貸款就一定有責任人,就一定要問責,其直接後果是導致授信業務流程中各環節人人自危,不敢放手營銷業務,使責任認定成爲業務發展的對立面,甚至阻礙授信業務的良性發展。這兩個方面的問題是城商行在不良貸款責任認定過程中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這些都必須引起重視和思考。作者根據自己對認定工作的認識提出以下思考。

一、對於責任不良貸款認定絕不能搞形式主義。

不良貸款的責任認定是一項嚴肅性、原則性很強的工作,對直接構成不良貸款形成的各環節直接責任人進行精準認定、問責,既是對相關存在責任問題授信管理人員所採取的懲處措施,又是對其他授信人員的一種保護和威懾。他的正面引導效果可以起到間接降低銀行不良貸款率,優化信貸資產質量的作用。筆者認爲,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工作“宜粗不宜細”。“粗”,指非責任不良貸款;“細”,指責任不良貸款。“宜粗不宜細”是正視現實,解決難題之道。“宜粗不宜細”必須把握尺度,既不能“光粗不細”,也不能“光細不粗”。前者犯了不講原則、不講政策的錯誤;後者犯了不正視現實、教條主義錯誤。筆者建議,在實際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工作中,關鍵認定責任不良貸款。對那些已發案件形成的不良貸款、借殼冒名、人情貸形成的不良貸款、舉報查實的違規發放的不良貸款等,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形成不良貸款造成損失的,必須按照規定認定爲責任不良貸款,對責任不良貸款的各環節責任人必須進行精準認定、嚴肅問責。絕不能搞形式主義,姑息養奸。

二、對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必須精準。

一是城商行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問題,必須正視歷史的客觀因素。對於進行重組的城商行必須要堅持重組前與重組後有區別,明知和無知有區別,盡職免責和失職追責的原則。對管理失控、失職的機構與領導責任認定一定要精準。筆者認爲:區分性質就是分清“粗、細”。這裏的“粗、細”,就是指非責任不良貸款和責任不良貸款。 區別對待,就是對責任不良貸款責任人,嚴格按照制度嚴肅處理,以儆效尤;對非責任不良貸款責任人,對在不良貸款授信流程中僅存在部分輕微違規行爲,不直接構成不良貸款主要原因的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警示教育。符合免責條件的一定要免責,要引入盡職免責制度,適當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對歷史原因、自然災害等形成的不良貸款,允許認定“盡職免責”。城商行要結合實體經濟運行情況,針對小微企業貸款管理難、風險高的現狀,適當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以消除信貸人員對貸款責任追究制度的片面認識,調動貸款營銷的積極性、主動性,用正面的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引導授信業務營銷方向,解除授信人員營銷包袱,激發其拓展業務的積極性。

二是對於責任不良貸款的責任認定,一定要對不良貸款形成相關環節的直接責任的責任人進行精準認定、精準問責。如:在貸款責任認定過程中涉及到貸款准入、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款放款、貸後檢查等環節。認定中應該研究、分析不良貸款的形成直接原因在哪個環節,各環節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如何劃分?問題出在哪個環節,就追究哪個環節的責任,結合認定的實際,精準認定個別環節責任人的責任,既不能使責任認定擴大化、也不能漏掉一個應該承擔責任的人員,這個度的把握非常關鍵。

三、對不良貸款責任認定人員必須要求專業化,實行專職專營。

負責不良貸款認定的人員一定要是授信業務條線業務專業人員,因爲責任認定的工作的臨時性、階段性,不可能專門有一批人員專業從事該項臨時性工作。但是,可以相對固定從相關業務部門抽調一批兼職責任認定人員,經過多年曆練和積累,達到對責任認定工作專業化,引導該項工作走向專職專營。

四、對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追究要逐步實現流程化

城商行要對現行的貸款責任追究制度進行梳理、篩選、整合,在清理調查的基礎之上,依據內控標準條款,結合自身的管理現狀和需求情況,按照業務條線制定翔實、可行的責任認定標準;對責任人、責任追究範圍、責任承擔比例、責任處罰標準等進行細化;按照“尊重歷史、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新老責任貸款進行科學合理的劃段;綜合考慮宏觀經濟運行、信貸資產質量、資本實力等因素,對責任貸款容忍度、不良貸款壓降後保證金返還比例等指標進行合理設置、動態管理。在貸款責任認定、追究、解除的過程中引入ISO9000標準化管理理論和全面風險管理理論,對貸款責任認定、追究進行流程化打造,逐步實現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問責的流程化、制度化、規範化。

五、貸款責任認定組織架構和運行必須健全、有效、透明。

在貸款責任認定委員會人員的組成上要體現權力制衡原則,最好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成員由董事長、監事長、行長,以及信貸管理、資產管理、審計稽覈、人力資源、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下設辦公室。實行貸款責任追究、解除公示制度,按月將貸款責任認定解除情況、追究依據、處理結果在內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天,同時設置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允許提出複議,做到“有疑必查、有責必究”,實現貸款責任追究的陽光操作、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