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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學習心得(精選多篇)

第一篇:國際經濟法學習心得

國際經濟法學習心得(精選多篇)

國際經濟法學習心得

在國際經濟法的課程學習中,國際貿易術語的學習與理解顯得很重要。雖然這些標準和規則的共同條件是由各種民間組織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與任意性,但卻是在在廣泛的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簡化交易程序,縮短交易時間,節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時也爲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下面僅就我自學到的知識談談對若干貿易術語的理解與認識。

首先是賣方義務最小的爲exw(工廠交貨)即是由賣方到賣方的工廠去提貨,只要買方出了賣方的工廠大門貨物所產生的一切風險與所有的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責,賣方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履行了交貨義務。它適用於海(水)路、陸路、空中運輸的國際貨物,它給予買方的風險是最大的,買方除了承擔把貨物運至裝運地和運到目的地的貨物運輸費用外還要承擔貨物在賣方國家的出口手續等費用,另外爲了貨物的安全買方還要買一份保險,若是賣方所在國家不允許該貨物出口,其風險亦是由買方承擔。所以exw除了特種貨物買賣、折價銷售貨物合同買賣外在國際商事貿易中很少用。當買方無力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與exw相對應的是ddp(完稅後交貨)這組貿易術語正好與exw相反,它是要求將貨物送上門後纔算履行完交貨手續。即貨物從賣方所在國出發賣方需承擔對所有費用分別是:將貨物運至裝運地的費用、辦理所在國貨物出口的一切費用、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所有費

用、貨物在途中的風險及保險費用、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和進口所要承擔的一切費用。所以ddp與exw相反爲賣方所設對義務是最大的,用一句話概括就是把貨物送上門纔算完,之前的所有費用及風險均由賣方承擔。所以這種貿易術語一般在經濟蕭條時期企業利潤下滑時賣方主動出擊時,賣方薄利多銷時選用。在賣方無力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時,同樣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下面的是國際經濟法中最重要的三個貿易術語:fob、cif、cfr這三組術語的共同點是:①風險轉移的時間相同: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 ②交貨地點相同:裝運港 ③進出口手續辦理相同:賣方辦出口,買方辦進口 ④適用於相同的運輸方式:海運和河運。它們的不同點我也找到了一個表將其概括下來了。參見下表:

在此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來說明這三個術語中的具體運用和這一個術語告訴了我們什麼信息。例如:“中美之間簽訂了300噸的鋼材買賣合同,約定fob上海”就這麼短短的一句話就告訴了我們11個信息。分別是:1、中國是賣方,美國是買方。2、鋼材是從上海裝運。3、有買方(美國)自己負責運輸。4、賣方無買保險的義務,爲了鋼材安全由買方自己買保險。5、賣方(中國)負責鋼材出口手續和結關費用。6、由買方(美國)負責鋼材進口手續和結關費用。7、鋼材在裝運上船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在裝運上船之後由買方承擔。(2014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8、買方付給中國的價格只有鋼材的價格。

9、只能由海路或運輸。10、買方租船後給賣方充分通知以便賣方貨交承運人。11、賣方交貨時給買方。

充分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話就包含了11個信息。而cif和cfr除了價格構成、運輸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樣。可以看出在國際貿易中剪短的幾個英文字母就將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設置的清清楚楚了,確實是簡化了商事主體談判的時間,節省了交易成本,從而提高了效率。促進了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

另外,在介紹兩個貿易術語。分別是:dap和dat。這兩個貿易術語是《2014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新增的,是到運合同即賣方均需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個人認爲dap合同和ddp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辦理進口關手續和承擔費用時ddp是由賣方承擔,而dap依舊是買方承擔。就這麼一點區別。dap

和dat在運費承擔、保險承擔、運輸方式上是一樣的,它們最大的區別是:在dap下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於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需承擔卸貨費;而在dat下賣方需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來的費用。另外二者也不僅僅適用於海(水)路還適用於陸路、空運、多式聯合運輸等。

以上這7個貿易術語是我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課程中通過看書和聽視屏課學得的,這7個術語也是司法考試中要求必須掌握的。上面僅談的是自己對它的理解與認識。若有不足與缺漏之處,望廣大法學同仁不吝賜教。我(更多請搜索:)認爲從司法考試的角度來說掌握這些幾個術語已經足夠了,但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國際商事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的,我等在此坐而論道實際上是沒有多少發言權的。所以真希望以後有機會親自參與國際商事實踐,從而好好體會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商事來往中的魅力。

第二篇:國際經濟法學習心得——關於信用證

學習心得

——關於信用證欺詐的幾點認識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支付中較常使用的一種支付方法。信用證是指銀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受益人的一種保證銀行在滿足信用證要求的條件下承擔付款責任的書面憑證。信用證一大重要特點即其具有獨立性,即信用證一經開出便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想脫離而獨立存在。只要賣方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嚴格一致,開證行就有義務付款。

信用證獨立原則是信用證交易的生命,爲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保護受益人的利益,維護開證銀行的信譽,必須強調信用證的獨立性。但是,現在大部分國家在實踐中,採納了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受益人存在實質的欺詐行爲,付款行可以排除獨立性原則的適用而以欺詐爲由拒絕付款,開證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禁止支付。

但是確定信用證欺詐的條件是非常嚴苛的,要求賣方存在着實質的欺詐並且要求申請人有確鑿證據證明。總的來說,有這麼幾點難度,一是受益人的心理狀態;二是欺詐的程度問題;針對這兩點,我覺得最好的辦法應該在於防範:首先,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都應投保相應的保險,這樣即使發生欺詐造成損失也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補救;其次,開證行和買方都應對對方和賣方的信譽進行一定的調查和了解;最後,作爲較爲弱勢的買方在交易中最好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貿易術語,如fob,並且選擇自己熟悉的信譽良好的船公司送貨,同時可以派人到裝貨港口驗貨,杜絕賣方在貨物方面的欺詐。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了信用證欺詐的例外的排除適用原則,即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應當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開證行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開證行的指令善意的進行了付款; (二)開證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已對信用證項下票據善意地作出了承兌; (三)保兌行善意的履行了付款義務; (四)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雖然這條規定有力的

維護了信用證的獨立性,保護開證行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也給買方即銀行認定欺詐加大了難度,即要求支付令的申請應在開證行付款、承兌或議付行議付之前提出。這裏存在的問題就是如果開證行沒有付款或議付行沒有議付,那麼受益人也不會提交單據,那麼如何審查其是否存在信用證欺詐問題呢?我認爲可以賦予銀行或者買方一定的追索權,即如果單據由受益人自己提交,而且是僞造或欺騙性的,如果銀行在付款前察覺就有權拒絕付款,如果在付款後發現就有權追索這筆因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而支付的錢。

第三篇:國際經濟法學的指導原則——國際經濟法的學習心得

國際經濟法學的指導原則——國際經濟法的學習心得

我們知道,國際經濟法學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係的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是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但它自身的廣泛性、交叉性、邊緣性等特質使我們難以從整體上、系統地掌握它的各個知識點,形成完整的知識體系。究其原因是我們在學習中忽略了國際經濟法學紛繁複雜的知識體系中共有的、最爲基本的東西——這一學科建立和發展的指導原則。指導原則具有統領性、方向性、根本性和核心性,任何學科的形成和發展往往是圍繞其獨特的指導原則進行的。因此,我認爲,把握了國際經濟法及其學科的指導原則對我們真正認知、掌握國際經濟法不無裨益。結合國際經濟法學的相關理論和實務,我認爲應着重掌握以下三大基本原則:

一、經濟自由化原則:經濟自由化原則要求各國在管制跨國經濟交往中應當逐步降低關稅,取消非關稅壁壘,爲外國資本、技術和服務提供市場準入;應當逐步擴大外國資本的准入;應當逐步開放本國資本市場,允許資本自由流動。經濟自由化原則的經濟學基礎是大衛李嘉圖在國際貿易領域提出的“比較利益理論”。這一理論主張各國出口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進口不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並且得出國際貿易將提高各國的福利水平這一重要結論。

二、經濟公正化原則:經濟公正化原則有四重內涵:其一,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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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下,要求各國在管制國際經濟交往時應當符合“非歧視”的要求。

一方面要求各國要平等對待外國人,給予外國貨物、資本和服務“最

惠國待遇”,另一方面還要求一國應平等對待本國人與外國人,給予

外國貨物、資本和服務“國民待遇”。其二,允許一國在管制跨國經

濟活動中,對他國政府和企業的扭曲自由經濟的措施採取對應措施,

例如允許一國針對他國企業的傾銷行爲或他國政府的補貼行爲徵收

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等。其三,允許一國在管制跨國經濟活動中,針

對危及本國根本利益的事項,臨時採取一些限制經濟自由交往的措

施,例如wto協定中關於保障措施的規定,關於一般例外和安全例

外的規定等。其四,由於歷史上西方列強對殖民地國家的侵略和掠奪,

由於各國現實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尤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

在經濟上的巨大差異,要求發達國家在管制跨國經濟交往中,單方地

給予發展中國家更爲優惠的措施,例如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

家的“普惠制待遇”。

三、經濟便利化原則:隨着電子商務的發展,隨着運輸與通訊方

式的不斷改善,隨着關稅壁壘的大幅度消除,國際經貿的快速發展對

各國經濟管理便利化形成日益強烈的訴求。經濟便利化與自由化既有

聯繫,又有所區別。經濟便利化不僅要求在執行非關稅措施時程序應

簡化和協調,不應有過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國有關涉外經濟管理的

各種程序應當具有透明度,政府應當採用信息技術等現代化設備,政

府各部門之間應當有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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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而言,經濟自由化、經濟公正化和經濟便利化正成爲三股重

要的潮流,推動和指導各國的跨國經濟管理行爲。之所以將上述三項

原則確定爲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基於如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上述三項原則是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蓬勃發展爲背景所提出

的。雖然存在種種質疑和批評,但是經濟全球化的潮流勢不可擋,這

已無庸置疑。20世紀90年代的10年間,全球gdp的年均增長率僅

爲2.3%,而全球貿易額年增長率卻達到7%,貨物貿易於服務貿易總

額已達到全球gdp總額的29%。與此同時,跨國直接投資迅猛增長,

從1990年的2,060億美元上升到2014年的12,700萬億美元。據

統計,在2014年,全球6.3萬家跨國公司,其年銷售額超過14萬億

美元,幾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產出、60%的世界貿易、70%的技術

轉讓和90%的國際直接投資。經濟自由化、經濟一體化和經濟便利化

正是在這樣的國際經濟發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協調各國外經貿管理

行爲,使其順乎經濟全球花的發展潮流。

二、上述三項基本原則體現了國際經濟交往的內在訴求。部門法

學基本原則的提出,應當從其調整對象出發,應當體現其所調整的社

會關係的本質訴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誠實信用以及公序良俗

之所以成爲民商法的基本原則,根本緣由在於它們都體現了平等主體

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本質,是市民社會健康運作的內在訴求。

經濟的本質是無國界的,經濟全球化要求各國管制跨國經濟交往的行

爲必須在維護基本的經濟公證的基礎上,促進經濟自由而便捷地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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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由此,經濟自由化原則、經濟公證化原則和經濟便利化原則應運

而生。

三、上述三項原則是真正從法的價值層面提出的法律原則。我認

爲部門法學的基本原則必須從法價值學的層面來概括,才能真正發揮

對具體規範的統率和指導作用。部門法學在邏輯體系上總是從調整對

象中汲取其價值層面的精神實質,並將其法律化爲法律的基本原則,

再由這些基本原則來統率具體的法律規範。以目前最爲成熟的部門法

學——民商法爲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公序良

俗等基本原則,其實都是自由、正義、效率等法價值在部門法學的具

體體現。將經濟自由化、經濟公正化和經濟便利化確立爲國際經濟法

學的基本原則,其實也正是自由、正義和效率這三個層面的法價值訴

求在這一學科的體現。

學者在研究wto規律時,提出將非歧視、互惠、最惠國待遇、

國民待遇、市場準入、關稅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公平貿易、透明度

等作爲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其實均可以經過整合,

納入貿易自由化、貿易公正化和貿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之所以沒有將經濟主權原則作爲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但這並

不是說經濟主權無關緊要,也不等於我們主張在國際經濟管理中放棄

經濟主權。毋庸置疑,經濟主權始終是國際經濟交往的重要基石。我

認爲,經濟公正化原則中已經從另一個視角體現了經濟主權原則的要

求。經濟公正化原則允許各國爲維護本國經濟安全和本國根本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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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採取管制甚至限制跨國經濟活動的措施。這本身就是承認一國

對涉外經濟管理的自主權,也是一國經濟主權的重要體現,同時還要

求主權對跨國經濟活動的限制必須符合經濟公正化這一目標。可見,

經濟主權滲透在經濟公正化原則當中,作爲一個“安全閥”確保國際

經濟交往朝着互利的方向發展。

一言以蔽之,經濟自由化、經濟公正化和經濟便利化,在全球經

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中,將國際經濟交往的本質訴求從法價值層面進行

了抽象和概括,理當成爲指導國際經濟法學科發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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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國際經濟法教程學習心得體會

國際經濟法教程學習心得體會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範圍爲。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範圍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及其相關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服務貿易;國際金融業務及間接投資活動,涉及貨幣、有價證券的跨國流通、交易;國際技術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由這些活動引起的跨國收費問題,和國際爭議解決問題。 在以上活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從而形成了國際經濟法律規範和制度:

1、 有關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2、 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3、有關國際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4、有關國際貨幣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制度;6、有關國際爭議解決法律制度;這法律規範和制度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範圍,他們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以上是按照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活動的不同領域對這一法律制度的範圍進行界定和分類;從法律規範自身的特點看,還可以把國際經濟法分爲2類: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係,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這類法律例如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屬於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類是宏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關係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也就是縱向的關係。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不平等的,體現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制法。 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係--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實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觀經濟管理法--縱向的關係--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平等--政府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干預--公法,是強制法。國際經濟法是具有邊緣性和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它是綜合性的,它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各國國內經濟法。說它有邊緣性是指它僅涉及有關法律部門中的一部分內容,不是全部內容。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繫、有區別。參加農場經濟將發展。

國家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及法律淵源。先說主體問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係主體,是國際經濟法律關係和法律行爲的實際參與人和實施者。不是指立法主體,也不是執法主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個人:個人作爲一般民事關係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在國際貨物賣、國際知識產權交易、國際稅收徵管方面,在國際爭議解決中,個人的可以成爲特定的法律關係主體,不過,個人受財力物力的侷限,他們能在國際經濟關係中不是主要的主體。法人:包括公司、跨國公司與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最重要的主體。法人可以參與所有領域的經濟活動。 國際組織:是國家直接提供條約、公約、協議建立起來的法律實體,根據建立該組織的條約、章程行使權力和義務。國際組織有自己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參與特定的經濟和民事活動的能力,例如,聯合國下屬機構就從事某些採購活動。此外,國際組織 1

制定的某些規範對國家實施的經濟管理活動產生影響。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經濟關係主體。國家從事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行爲,通常由其授權的政府機構實施。國家可以參加2類經濟關係:作爲管理者,依據國際經濟管理法對跨國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制;作爲一般民事主體,可以參加各種民事活動,受國際經濟交易法調整。在法律關係主體和法律調整對象方面,國家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有所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只是國家和國際組織,它主要調整國家之間在政治、外交、軍事、領土方面的關係,經濟關係雖然也屬於其調整範圍,但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也不一樣,國際私法是衝突法,它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參加一定的民事關係,但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私法只限於爲調整跨國民事活動提供尋求準據法的指引,並不直接調整國際經濟和民事關係。再說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經濟法的來源和表現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正式的國際條約、協議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於參加國有約束力,經過一定的轉化程序成爲國內法的一部分,國際條約按照其內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適用,有限不能直接適用,有的屬於強制性規範,例如,wto規範,有的屬於任意性規範,例如gsg。國際商業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頒佈的規範化的商業慣例,它不同於一般的商業習慣和習慣做法。雖然國際商業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是由於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承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於許多商業合同中直接併入了商業慣例,承認他們的約束力,致使國際商業慣例成爲調整商事交易的,事實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廣泛地使用商業慣例,這和國內商業交往不同,是一個特點。國際商業慣例如:《國際商事合同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內立法:包括國內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國內立法都屬於國際經濟法範圍,只有那些調整國際經濟領域活動的民商立法,涉外經濟立法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圍。通常,一國的法律只具有域內效力,當某種國際法律關係與該國具有屬人或屬地的密切聯繫時,或者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採納了某種國內法作爲調整國際交易的準據法時,該國的國內法具有域外效力,於是,國內法成爲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 國際組織決議:一項重要的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國際協議和決議,成爲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原則和規則,該組織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政策法令時,應遵守國際組織制定的協議文件和發佈的決議。國家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係的作用,通常是經過國家完成的。

三、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範圍

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是四大民事權利之一,知識產權是和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所有權相區別而存在的。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及特徵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智力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商業祕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誌權等其他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作爲法律所確認的知識產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具有以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體財產。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識、信息等抽象物。

2。權利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識產權域外效力的取得,對著作權而言,依賴於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即可;專利權、商標權則必須由他國行政主管機關的確認,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3。權利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無法永遠存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而成爲社會的共同財富,爲人們自由使用。

四、試論知識產權的特徵

過去,人們常將專利權、著作權等傳統知識產權的效力理解爲一種權利人能積極實施和利用的專有權。其實不然,知識產權的本質不在“行”,而在“禁”上。《專利法》第11條以排他性的方式表述了專利權的內容,即專利權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顯然,法律上並未明確專利權人就必然享有其實施權。事實上,在專利領域存在着大量的改進專利(也稱從屬專利),它們是建立在他人專利(在先專利)基礎之上的。這類專利的權利人未經在先權利人的同意或未經強制許可是不可實施自己的專利的。可見,專利權人對自己專利的實施必須以這種實施不與他人的在先專利權或其它在先權利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範相牴觸爲前提,專利權只不過是一種能禁止他人非法實施的權利而已。同樣,著作權也是一種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權利。作品具有多種利用方式,在各利用行爲上設置相應的獨佔支配權利,則構成《著作權法》第10條確定的各分支財產權內容。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34條,第36條第二款、第39條第二款也規定第三人使用演繹作品時,除須取得該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外,還應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據於這些規定,可以認爲,原作品權利人對演繹作品能夠主張一定的權利,換言之除演繹作品著作權外,原作品著作權的效力也及於演繹作品的利用。因此,演繹作品的作者雖對其作品享有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數項財產權利,但其利用方式只要侵犯了他人的作品(即原作品)權利,也不可爲之。

可見,知識產權這種支配權的核心是禁止權,即禁止他人對成果信息的非法利用的請求權。對權利人而言,只要禁止無原權人的非法實施或使用就可保持或恢復原有的獨佔狀態。因此,可以說傳統知識產權在禁止他人特定利用行爲這點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採取的特定行爲禁止手法並無二樣,兩類型在制度設計上,均以(或應從)賦予禁止(非法利用)請求權爲出發點。

然而,不同的知識產權對其相應信息的排他支配強度和性質是不相同的。除商業祕密僅是一種以保密性爲條件的事實上的獨佔支配,並未嚴格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支配權外,屬工業產權的專利權和商標權表現7爲對相應信息的絕對的支配權。比如專利權具有遮斷效(sperrwirkung,可譯爲阻止效),即專利權人不但對自己的發明創造享有支配權,而且對他人獨自開發出的同樣的或實質相同的發明創造也享有支配權,他人取得權利的可能性因此受到阻止。專利權的這種效力表明專利權是絕對的獨佔權。而著作權卻不具備遮斷效,即著作權人只對自己創作的特定作品信息享有支配權,他人創作的作品信息即使客觀上與之相同,只要不存在剽竊行爲,他人同樣取得著作權。可見,著作權只是相對的獨佔權。

我國新刑法即97年刑法,其分則共有十大類罪名,分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五篇:國際經濟法教程學習心得體會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範圍爲。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範圍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及其相關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服務貿易;國際金融業務及間接投資活動,涉及貨幣、有價證券的跨國流通、交易;國際技術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由這些活動引起的跨國收費問題,和國際爭議解決問題。 在以上活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從而形成了國際經濟法律規範和制度:1、 有關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2、 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3、有關國際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4、有關國際貨幣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制度;6、有關國際爭議解決法律制度;這法律規範和制度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範圍,他們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以上是按照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活動的不同領域對這一法律制度的範圍進行界定和分類;從法律規範自身的特點看,還可以把國際經濟法分爲2類: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係,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這類法律例如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屬於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類是宏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關係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也就是縱向的關係。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不平等的,體現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制法。 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係--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實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觀經濟管理法--縱向的關係--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平等--政府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干預--公法,是強制法。國際經濟法是具有邊緣性和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它是綜合性的,它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各國國內經濟法。說它有邊緣性是指它僅涉及有關法律部門中的一部分內容,不是全部內容。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繫、有區別。參加農場經濟將發展。

國家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及法律淵源。先說主體問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係主體,是國際經濟法律關係和法律行爲的實際參與人和實施者。不是指立法主體,也不是執法主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個人:個人作爲一般民事關係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在國際貨物賣、國際知識產權交易、國際稅收徵管方面,在國際爭議解決中,個人的可以成爲特定的法律關係主體,不過,個人受財力物力的侷限,他們能在國際經濟關係中不是主要的主體。法人:包括公司、跨國公司與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最重要的主體。法人可以參與所有領域的經濟活動。 國際組織:是國家直接提供條約、公約、協議建立起來的法律實體,根據建立該組織的條約、章程行使權力和義務。國際組織有自己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參與特定的經濟和民事活動的能力,例如,聯合國下屬機構就從事某些採購活動。此外,國際組織制定的某些規範對國家實施的經濟管理活動產生影響。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經濟關係主體。國家從事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行爲,通常由其授權的政府機構實施。國家可以參加2類經濟關係:作爲管理者,依據國際經濟管理法對跨國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制;作爲一般民事主體,可以參加各種民事活動,受國際經濟交易法調整。在法律關係主體和法律調整對象方面,國家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有所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只是國家和國際組織,它主要調整國家之間在政治、外交、軍事、領土方面的關係,經濟關係雖然也屬於其調整範圍,但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也不一樣,國際私法是衝突法,它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參加一定的民事關係,但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私法只限於爲調整跨國民事活動提供尋求準據法的指引,並不直接調整國際經濟和民事關係。再說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經濟法的來源和表現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正式的國際條約、協議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於參加國有約束力,經過一定的轉化程序成爲國內法的一部分,國際條約按照其內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適用,有限不能直接適用,有的屬於強制性規範,例如,wto規範,有的屬於任意性規範,例如gsg。國際商業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頒佈的規範化的商業慣例,它不同於一般的商業習慣和習慣做法。雖然國際商業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是由於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承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於許多商業合同中直接併入了商業慣例,承認他們的約束力,致使國際商業慣例成爲調整商事交易的,事實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廣泛地使用商業慣例,這和國內商業交往不同,是一個特點。國際商業慣例如:《國際商事合同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內立法:包括國內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國內立法都屬於國際經濟法範圍,只有那些調整國際經濟領域活動的民商立法,涉外經濟立法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圍。通常,一國的法律只具有域內效力,當某種國際法律關係與該國具有屬人或屬地的密切聯繫時,或者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採納了某種國內法作爲調整國際交易的準據法時,該國的國內法具有域外效力,於是,國內法成爲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 國際組織決議:一項重要的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國際協議和決議,成爲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原則和規則,該組織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政策法令時,應遵守國際組織制定的協議文件和發佈的決議。國家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係的作用,通常是經過國家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