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當特警的心得體會多篇

當特警的心得體會多篇

當特警的心得體會篇1

我於6月13日參加由智聯招聘hr學院舉辦、徐義成老師主講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培訓課程。《勞動合同法》雖從一審到四審經過激烈的爭論,在社會上產生強烈的反響,頒佈後也出現一些反對的聲音,但最終還是於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生效。該法的目的就是爲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的出現,最終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從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結合所講內容、學院實際情況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實際問題,現從人才引進、入職培訓、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解除、檔案及社會保險的轉移等幾個方面做一總結匯報。

一、人才引進

我院每年都參加全國各地組織的大型招聘會,從中選拔一批優秀的人員充實學院教職工隊伍。在人才的引進與選拔上,應從其“才、學、識、德”四個方面綜合考察,決定錄用與否。錄用時應對其學歷、學位、職稱、工作經歷、專業技能、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檔案及保險情況做一屬實瞭解。以上內容在學院現有的職工登記表已有體現。若能在職工登記表加上有本人簽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內容若與事實不符,願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爲最好。《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就有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的規定。根據勞動者所填帶有本人申明的職工登記表,在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現該勞動者對其情況有所隱瞞或者是所填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那麼單位就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勞動者以欺詐的方式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的,合同無效,從而單位可解除與之所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二、入職培訓

新員工報到後,學院依照慣例組織崗前培訓。對學院現有規章制度的培訓也爲其中應有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我院情況,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培訓時,就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參加培訓人員等內容設置簽名簿,使其簽字認可已對所培訓內容有一個基本的瞭解。簽名簿留存,以備後期使用(仲裁時的依據)。或者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重大事項決定彙編成冊,人手一冊,使新員工知曉其內容(簽字領取)。對於新制定並決定實施的規章制度,以部門爲單位,由部門負責人在適當的時間組織全體人員學習,簽字後留存該文件。單位依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可以作爲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也是管理勞動者的重要依據。勞動者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可以依此爲據,解除與之所籤合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間的選擇

簽訂勞動合同或是提前簽訂合同,或是報到之日簽訂,但最遲應爲勞動者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現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過一個月的工作人員,單位尚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存在一定的風險。這部分人員如在入院一年內離開本單位,向學院主張兩倍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將處於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仲裁時效爲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費,個別情況之下一裁終審,這都有利於勞動者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這種情況曾在學院發生過,爲避免這種情況的重複出現,最好在近期與這部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試用期的約定

試用期時間的確定主要依據的是合同期限的長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我院的實際情況也是這樣,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內。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下浮一定額度的約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二十條不低於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在試用期期間也爲其繳納社會保險。在試用期期間,只有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之下用人單位纔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約定

我院勞動合同期限一般情況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對於08年1月1日之後新引進的人才,應合理確定合同期限。在該合同期限之內,單位對其進行考覈,如果綜合考評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滿後堅決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當然,單位會爲此而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確立依據是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即每滿一年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爲半個月工資)。如繼續與之續訂合同的話,續訂合同期滿後,單位就會喪失不與之續訂合同的主動權,那麼單位必須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將處於被動地位。

4、工作時間的約定

根據相關規章規定{勞部發(1994)503號文},工作時間分三種工作制,即標準工作制、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在一般企事業單位都實行標準工作制。該規章第五條對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單位有一定約定。如果對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崗位的職工實行綜合工作制的話,尚需取得勞動行政部門對實行該工作制的同意,並取得相關批件。

5、違約金的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只有在“服務期”和“競業禁止”兩種情況下方可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對於新簽訂的不存在以上兩種情況的工作人員,不再約定違約金。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可能會將在機電工程系的實驗室、研發中心、實習工廠工作的部分專業人員輸送到外地進行專項培訓,對這部門人員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並簽訂有關培訓協議。對於《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且在該法實施之後繼續存續的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理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的立法傾向,屬無效條款。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兩份,勞動者一份。勞動者本人在領取合同書時,需有本人簽字,以視爲送達。未送達者,視爲未簽訂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兩次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九種情形(見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簽訂時,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本人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本人幾乎不會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提出,應使其出具書面申請,單位保留其材料,爲避免以後出現糾紛。因爲《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部分勞動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將有一部分人員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擔教學任務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經考查瞭解後,單位如果同意與其續訂勞動合同(該同志已在學院工作一定時間,工作表現好、工作能力強、人品較好),在續訂時,合同期限的約定最好能長一些。因爲這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那麼單位還可以在續訂後的合同期限內對這部分同志進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後決定在續訂合同期滿後是否與之繼續簽訂合同。

如果考覈結果不滿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後簽訂的合同一樣在合同期滿後不再與其續訂。經瞭解後,如果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部分職工不很滿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於在合同到期之時解除合同,那麼可以與之簽訂爲期一年的合同,以觀後效。

合同到期後,如部門負責人不能實際確定具體人員的去向,應制做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應明確在什麼時間之前去人事處辦理續訂合同手續,逾期不辦理,視爲不同意續訂合同,單位也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對於勞動者來說,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況之一的(與單位關聯比較大的主要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爲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並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單位來說,以下情況可以解除: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若單位向勞動者提出,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拘留、監視居住、逮捕、勞動教養除外)。解除時,單位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本條不適用於我院實際情況。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另外,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還包括: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根據該規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員當中,單位不同意與之續簽的部分人員,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應依法送達,送達方式有當面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未經郵寄送達,直接公告送達,該送達無效。

六、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十五日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法律並沒有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時必須調入檔案,對於學院非主要工作崗位尤其是戶口不再本地的員工,不宜調入本人檔案。不調入本人人事檔案,不屬於勞動爭議,

當特警的心得體會篇2

人生會面臨許多選擇,當你正處於十字路口不知道該何去何從時,你將做出如何決擇?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選錯了道路使自己後悔一生,當然尤其是我們青少年。由於這方面的原因,學校特意爲我們組織了一節法制教育課.對於我們來說真可謂是意義重大。

這堂法制教育課裏面講了很多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真實案例,圍繞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各方面原因展開論述,使同學們更好地認識青少年的犯罪心理。

家,是青少年第一個影響最深的地方,有的父母忙於工作,疏忽了對子女的照顧。因此,他們胡亂結識朋友,到處留連,自甘墮落;甚至爲了引起父母的注意,希望父母能關心自己,不惜一切,又偷又搶,壞事做盡……

學校,是第二個影響青少年的地方。例如,一些青少年因爲和同學一時慪氣,就影響了彼此之間的友誼,還很容易導致心靈或肉體上受傷。又例如某某同學被老師批評了一頓,如果接受不了,就會懷恨在心,便處心積累想謀害老師。罪惡,往往是在不知不覺中,一些不經意的事情中造成的,缺少了胸襟,那麼,你就會成爲罪惡的“獵物”。

第三,便是自身原因。俗話說得好:“小時偷針,大時偷金。”如果一個人從小就沒有養成良好的行爲習慣,沒有良好的法律紀律意識,隨意做損壞公物,打人,罵人,甚至偷竊等壞事,就會漸漸腐蝕你的心靈。如果你不能夠痛改前非,繼續發展下去,那些惡習就會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會越變越嚴重。到時,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終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監獄了。

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社會中的每一個人,做任何事都要按規則去做。國家制定相關的法律,目的就是爲了公民能更好的實現自己的權利與自由,同時也對破壞和妨礙他人權利與自由的人也起懲治作用。在法制社會裏,每個人時時處處都離不開法律。作爲一個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就應該遵守法紀。

如果我們不小心違反觸犯了法律,應該勇於承擔責任按照規定進行補救,千萬不要耍小聰明,結果反而會害了自己。我們不但要遵守有明文規定的法紀,做一個合格的小公民,還要警惕那些有可能導致違法的不良誘惑。

總之,作爲一名中學生,要讓犯罪遠離我們,要付出的努力還很多,很多。要與法律作朋友,與犯罪作鬥爭。我們要知法、懂法、用法,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來武裝自己,保護自己,才能讓自己健康成長,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當特警的心得體會篇3

我是一個非公安院校畢業的學生,這次培訓對我的影響很大,使我更加清楚的認識到了人民警察的使命與職責。具體來說我有以下幾點收穫:

一、端正了思想,明確的入警動機。

我是非公安院校畢業生沒有公安基礎知識,最初選擇鐵路公安主要是爲了解決就業。但是通過這次培訓純潔了我的入警動機,使我明白了人不能這麼自私、狹隘,人民警察不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事業,責任重大值得我們用盡畢生心血而爲之奮鬥。

在以後的工作學習中我會以一名國小生的態度虛心的向各位前輩師哥和廣大的人民羣衆學習,堅持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的原則和學習方法,不斷的增長自己的素質和能力,努力爲我們警營增光。

二、完成了由學生到警察的角色轉變。

初任民警培訓時間雖短但是對我們的幫助卻很大,使我們由原來弱不禁風需要父母社會保護的雛鷹成長爲了一名翱翔蒼穹錚錚鐵骨的大漠雄鷹,由一名天之驕子成長爲一名除暴安良維護正義的人民警察。

三、深入學習了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質和職業道德。

通過這次學習我深刻明白了思想政治素質作爲人民警察的第一素質對於人民警察的重要性,它是人民警察素質的核心和靈魂。我們要在以後的工作中做到忠誠可靠,樹立“立警爲公、執法爲民”的思想,用人民警察職業道德來規範我們的思想和行爲,強化警察意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科學文化素質是人民警察職業發展的豐厚底蘊。完善的知識結構、厚重的人文素養、終生學習的理念以及和諧的警民關係是人民警察克敵制勝的最終決定力量。

對公安業務和法律法規以及鐵路和高鐵知識的學習使我認識到堅持崗位練兵、苦練基本功、掌握嫺熟的執法技能和以“擒拿格鬥、警械使用、控制與解脫等”實用警技,夯實法學基礎注重法律實踐,是我們工作創新和創新工作方法力量之源。

良好的身體和心理素質是我們圓滿完成各項工作的基本前提,因此要在今後的工作學習和日常生活中加強鍛鍊不斷提高自己良好的身體、心理素質,來適應不斷變化的複雜工作環境。

四、學會學習。

常言道:“師傅引進門修行靠個人。”學會“以人爲師、以敵爲師”,學會學習,學會如何在人民警察的職業道路上不斷豐富提高自己是我這次培訓的又一重大收穫。總之這次培訓使我看到的前進的方向和自身的不足,對於我這麼一個剛破殼的雛鷹來說受益匪淺、收穫頗豐,培訓給我了以知識和信念,賦予了我騰飛的翅膀。常言道:“是雄鷹就要搏擊長空,是蛟龍就要攪起海底狂瀾。”我會以此次培訓爲開端、爲契機“立爲國奉獻之志,立爲民服務之志,無愧於人民,無愧於時代,志存高遠,腳踏實地,爲我們警營,增光添彩”。我相信“今天我們以鐵警爲榮,明天鐵警會以我們爲榮!”

當特警的心得體會篇4

今年以來,我喀什的堅強領導和關心支持下,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會精神,以“十九大報告”及系列講話精神學習教育活動爲指引,緊緊圍繞處突維穩中心工作,以“打造平安喀什,構建和諧社會”爲目標;堅持從嚴治警,強化隊伍管理,狠抓技能體能訓練工作,充分發揮巡邏防控、處置羣體性突發事件和打擊刑事犯罪等方面的職能作用,全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圓滿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現將2018年的主要工作總結如下:

工作上,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紮實工作,埋頭苦幹,任勞任怨。今年2月,在我特警支隊莎車隊黨組織安排領導下,對莎車縣縣委進行安保保衛工作,爲期三個月的保衛工作中盡職盡責圓滿完成任務。5月,我莎車隊響應支隊及莎車縣兄弟單位,對教培學院的多次安保任務。7月,爲7·5、7·28等敏感節點展開上街的揚威造勢。9月、10月根據地區黨委安排進而開展警務站勤務活動,並在此期間每天與隊員從早上9點工作到晚上1點,任勞任怨,並在安保期間,出色的完成了上級交辦的安保任務,

學習上,認真開展各個專題教育,切實提升隊員政治理論水平。自今年開展學習教育活動以來,支隊領導召集全體隊員進行了“十九大”教育的黨課專題輔導,認真學習了黨的十九大報告精神和各種法律法規知識。並制定了詳細的學習計劃,採取集體學和自學相結合、相互討論和交流發言相結合的學習方法,積極組織開展專題學習活動,支隊每週安排不少於3次的集中學習,大隊每月至少組織4次學習,並通過撰寫心得體會、剖析材料和整改措施,保證了學習時間、內容、人員三落實。通過學習提高了我的政治理論水平和法律意識,極大地調動了我學習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進一步增強了隊員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

紀律作風上。爲切實提高隊伍的規範化管理,支隊把抓隊員的紀律作風問題放在突出位置,大力開展紀律作風教育整治活動,並對支隊各項制度重新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專門制定了爲期三個月的“紀律作風大整頓”活動。在10月中旬全支隊開展了爲期15天的紀律作風教育整頓活動,重新學習了“五條禁令”、“三項紀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相關紀律條令。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過實行管理考覈制度和開展紀律教育整頓活動,定期進行檢查、評比、通報,使支隊工作進入了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使我在紀律作風明顯好轉,紀律觀念明顯增強,團隊精神得到了進一步凝聚,促進了各項規章制度的有效落實,使支隊工作有了明顯推進。

回顧一年的工作雖有好的方面但是存在不足之處

1、在學習上還是有畏難情緒,需要別人的督促和鞭策。學習的主動性不強;

2、在去警務站期間也發現了自己的缺陷,自身工作能力還是比較欠缺的。在處理問題遇到問題是實際經驗就感到嚴重匱乏。

3、體能技能有所下降。由於勤務的需要我沒有綜合訓練和專練射擊,在日常訓練中,能根據實際情況簡單訓練和不訓練。對於我特警注重的體能、技能等,我卻在考覈中有不合格的科目。

當特警的心得體會篇5

一、合同簽訂前應該注意的問題:首先,合同訂立前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範圍。其次,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合同對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麼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爲了 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諮詢律師,確認一下籤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爲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瞭解外,爲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託書。

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後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藉此可以從側面瞭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瞭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於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 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1、標的是否合法。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範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業自身的思考。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託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簽訂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合同生效的幾個問題。

簽訂合同都有一個談判的過程,雙方討價還價,最後達成一致才能簽訂合同書。有些合同,由於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簽訂合同的過程是通過電話、傳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來進行的。這些都是被現行《合同法》所允許的。《合同法》把簽訂合同的過程分解爲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通常,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討價還價又發回反要約,雙方經過幾輪要約與反要約的往來,最後對合同條件達成一致,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約又稱爲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爲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爲受要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

要約必須包含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和完整,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 即有訂立合同的義務。

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又稱爲反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與要約和承諾有關的就是合同的形式問題。觀念上,只有雙方訂立書面的合同 纔是有效的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我們的這種想法絕對是有誤差的。《合同法》第十條改變了這種規定,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說,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於書面形式,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與是經濟現實相符合,目的是爲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現行《合同法》的規定,並不一定是隻有簽了書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簽訂合同,可能我們的一些信函往來或者行爲就已經使合同成立了。總的原則是,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而承諾則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合同就從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法這樣規定,使合同的簽訂比較容易,無疑提高了經濟效率,但相對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點,日後出現糾紛或訴訟舉證也很困難。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形式做出約定,我們可以要求籤訂書面合同, 可以對合同內容做出較詳細的約定,以策安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 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往來函件的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則合同於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明確了法律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明晰我們認識上的誤區,在實務中也有助於避免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比如說,我們公司要購買一批設備,通過市場調查,我們向自己滿意的一家公司發出了信息,而這個信息具備了要約的全部條件,構成一個要約。那麼,如果對方做出承諾,則承諾到達我們公司後合同就已經依法成立了。可是我們按原來的思維,認爲書面合同還沒簽訂,合同還沒成立,我們還可以繼續選擇更好的交易夥伴,所以我們可能還在與其他公司聯繫磋商。但是,此時對方基於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經在履行了。這樣的危害是,我們認爲合同沒有訂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簽訂了合同,這就構成了對原來那家公司的違約,就要違約賠償甚至訴訟。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按交易習慣或要約的明確規定,對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諾通知,直接將設備發送到我們公司,以行爲作出承諾。那樣我們可能就更被動了。

那麼,反過來,如果一個老客戶給我們打了一個電話,明確地發出了購貨的要約,我們是否就可以直接發貨了呢?當然 不可以,因爲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對方是發出了要約,但是從證據學的角度來說,我們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向我們發出了要約,即便是能夠打印對方的電話通 訊記錄,也只能證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時間對方打了電話給我,而不能證明其在電話中發出了要約。無論我們作爲買方還是賣方,我們一方面要考慮到在沒有出具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也可能導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們還要考慮到這種沒有訂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