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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爲進一步規範員工行爲,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經公司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 安全確認內容

(一)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確認

1.確認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思想狀態以及精神狀態因素是否有能力從事所要進行的作業操作。

2.確認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是否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覈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二)對機電設備的安全確認

機電設備崗位分爲固定崗位和流動崗位安全確認。固定崗位安全確認可分爲固定設備和臨時固定設備兩種。

固定設備是指長期固定地點,一般不會搬遷的機電設備,如主提升絞車、主要抽風機、空氣壓縮機、鍋爐、主排水泵、變電所等。

臨時固定設備是指暫時固定在一個地點運轉的機電設備,如小絞車;採煤工作面下順槽的刮板輸送機;皮帶機及電氣控制開關等。

流動設備是指需要經常移動的機電設備,如電機車;工作面刮板輸送機;採煤機;掘進機;煤巖鑽孔設備;廠內機動車輛等(其中包括依靠軌道運行的礦車)

(三)對生產所需原材料的安全確認

與生產現場安全質量有關的原材料規格、材質;生產作業中與安全質量有關的工具、儀器儀表、個體防護用具、設施(如工作平臺等)的規格、材質等。

(四)對生產工藝方法的安全確認

1.針對本項作業任務技術要求,確定採用的生產工藝是否科學。

2.根據要完成的生產工藝,確定採用的工作程序是否合理。

3.根據要實施的工作程序,確定採用的操作方法是否正確。

(五)對作業空間自然安全環境的確認

生產作業空間的構建、設施、設備安裝位置、安全通道以及空氣質量等方面。

第二條 安全確認依據是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程、安全技術規範、安全質量標準及公司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三條 安全確認職責範圍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由各礦安全副礦長負責,組織各級安全第一責任人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進行集中調查、研究、商議並予以確認。

(二)工作現場生產使用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負責(或總工程師指派的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本單位的相關管理部門和相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集體調查、研究,並對照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安全規程、安全技術規範、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及單位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生產現場將要使用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的生產工藝、作業工序、操作方法等進行安全技術上的確認。

(三)作業場所:由班組長以上現場最高級別領導負責依據安全規程、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單位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帶領崗位操作人員共同進行安全確認。

(四)機電運輸設備:一般由當班班組長帶領崗位員工進行共同確認。

1.主要機電峒室由正副崗人員負責共同確認,正崗人員爲現場第一責任人,如有機電維修人員在場安全確認則以機電維修人員爲主(機電維修人員不負責開工後的安全確認)。

2.機車運輸在每次運行前必須由機車司機與連接人員共同進行安全確認。

3.主斜坡運輸在每次運行前必須由信號工和連接人員共同進行安全確認。

4.採煤工作面順槽、掘進工作面後路運輸第一次安全確認必須由班組長與崗位操作人員共同進行安全確認。隨後運行安全確認,由小絞車司機和連接人員負責。

(五)生產原材料:由經營調度主任會同使用各單位行政正職負責原材料入庫、出庫和原材料使用進行安全確認。現場施工負責人及施工人員對原材料的規格、材質進行確認,不符合規程措施要求的嚴禁使用。

(六)必經路線:瓦斯員、測風員、電修工等其他單獨作業人員,原則上由本人進行安全確認。如有2人或2人以上同行,則共同確認。

第四條 安全確認程序

進入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人員,對即將進入生產現場的從業人員進行確認;進入生產現場的作業人員,對現場環境進行確認;每位操作人員正式工作前,對崗位進行確認;具體操作人員操作設備前,對機電設備進行確認;具體施工人員正式作業前,對即將使用工具、原材料進行確認。循環作業崗位,在開工前和開工後的每一道工序、每一個循環前,都要進行確認, 確保安全確認貫穿於整個生產全過程。

第五條 安全確認堅持崗位確認和過程確認,並在作業現場醒目位置明確體現。

(一)井上、下集體作業場所要在懸掛“瓦斯檢查記錄牌板”或“開工許可證”地點,同時懸掛“安全確認牌板”,現場安全確認人在填寫確認卡時,確認負責人負責填寫確認牌板並簽名。

(二)井上、下固定的單獨崗位要在懸掛責任制牌板地點,同時懸掛“安全確認牌板”,現場安全確認人在填寫確認卡時,同時填寫確認牌板並簽名。

(三)井上、下流動的單獨作業崗位,上崗人要攜帶安全確認卡,在工作前進行現場確認並填卡。

第六條 安全確認制牌板規格:長600mm×寬450mm;安全確認卡規格:32k紙張大小。

第七條 安全確認日常管理

(一)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確認的第一責任者,分管副職負責分管專業安全確認的落實與考覈。

(二)各單位根據《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技術措施》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等,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確認管理辦法,確保安全確認制度落實到位。

(三)各單位管理人員巡查到現場時,要對安全確認情況進行復核,並在“安全確認牌板”或安全確認卡本上簽名。

(四)現場安全確認人在確認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要先整改後作業。

(五)現場安全確認人在確認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不能現場採取措施消除時,必須立即向單位值班彙報。值班人員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人報告的隱患問題,給予明確的操作指令,並做好原始報告記錄。

(六)安全檢查人員每到一個作業場所或崗位,要把安全確認做爲檢查內容進行檢查。

(七)各單位要把安全確認制落實情況作爲安全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安全確認制執行不好的單位,按照礦業公司有關獎懲辦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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