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推進學校民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健全和完善學校民主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羣衆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第三條:教代會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調動教職工工作積極性,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投身教育教學,完成學校教育教學等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條: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和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按照章程行使職權,開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教代會在本校權限範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1)定期聽取和討論校長工作報告,對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及學校其它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審議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解聘、獎懲、收益分配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審議通過後,由校長頒佈實施。
(3)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事項。
(4)在上級黨組織的統一安排和領導下,參與民主評議校長及學校其它領導。
第六條:教代會應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權力,協助校長積極開展工作。校長應當依靠教代會,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力,爲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並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聽取教代會代表意見,落實大會決議,處理代表提案。
第七條:教代會對校長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校長提出建議;校長對教代會通過或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提請教代會複議,如仍有不同意見,由學校黨組織協調,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組織。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素質較高、顧全大局、具有參政議政的能力、能夠代表多數人的利益者,可以當選爲學校教代會代表。
教代會代表以年級組爲選舉單位,由教職工民主選舉方式產生。代表人數一般佔教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一線教師人數不少於五分之三,女代表和青年教師應在代表中佔一定比例。
學校正副校長、黨組織和工會主要負責人的代表名額分配到年級組直接參加選舉。
當選的教職工代表名單應該公示。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對全體教職工負責,全體教職工有權監督代表,不負責任或一年以上不參加代表會議活動的,可以撤換,因調動或其它原因離開工作崗位者,按規定程序應及時增補。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大會議程發表意見,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方案和提案。
(3)對學校和教代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工會組織參加對學校有關工作的檢查活動。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履行以下義務:
(1)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參加教代會活動,執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3)密切聯繫羣衆,聽取和反映羣衆意見,積極做好羣衆工作。
(4)加強理論學習與研究,提高自身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二條:教代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校內有關人員作爲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人數不超過總代表人數五分之一。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教代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教代會三至五年爲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要處理的重大事項,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提議,或者學校黨組織、校長和工會共同研究決定,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教代會代表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法。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爲有效。
第十六條:教代會對審議、通過和決定的議案,可根據需要通過形成相應的決議。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第十七條:教代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承擔教代會相關工作,專門工作委員由教代會選舉產生,並對教代會負責,在教代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召開教代會所需經費由學校提供。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以下工作:
(1)參加並負責大會籌備、提出大會議題、程序方案,報學校黨支部同意;主持教職工代表選舉工作,徵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做好會議期間有關會務工作。
(2)閉會期間組織專門委員進行工作,組織代表活動,宣傳大會精神,檢查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提案的落實、處理情況,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3)組織教職工代表的培訓學習,處理教職工的申訴等問題。
(4)工會主席由當選爲教職工代表的校級領導擔任。
(5)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二十條:學校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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