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管理辦法
1.1目的
爲了進一步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使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經公司研究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1.2範圍
1.2.1業務範圍
本辦法規定了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內容。
1.2.2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子公司參照執行。
1.3術語和定義
職工代表: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公司在職職工,均可當選爲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民主選舉時應選那些有一定政治覺悟的、政治水平,有一定政策法律水平,主人翁責任感強,熱心民主管理,聯繫羣衆,辦事公道,有一定業務專長和工作能力的同志。
1.4規範性引用/支持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中國工運1995年12期《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工會工作和職工民主管理的若干意見》
總工辦發[2011]53號《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召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總工發[2012]12號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一屆]第六十號《陝西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陝工發[2016]10號 《陝西省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操作規程》
2管理機構與職責分工2.1管理機構
2.1.1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在公司黨委的統一領導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組織職工開展民主管理,支持企業行政依法行使經營管理和統一指揮生產經營活動的職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2.1.2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2.1.3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根據行使職權的需要,下設4個專門工作委員會,任期與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一致。專門工作委員會委員的組成由公司工會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確定,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織機構及職責詳細見附錄1。
2.1.4公司工會是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2.2職責分工
2.2.1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聽取和審議執行董事關於公司發展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包括擬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和解散等)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議通過公司集體合同草案、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模範推薦人選、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審議決定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評議、監督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並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選舉和更換公司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聽取關於公司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的報告及其他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決定的事項等。
2.2.2在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上或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上,由執行董事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2.2.3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審議通過大會議程、日程安排。
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聽取和處理職工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和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會議議案審議的意見。
提出大會各項決議草案、處理大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2.2.4公司工會作爲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向職工宣傳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職權和作用,組織職工和職工代表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和民主管理的知識,增強職工主人翁意識。
組織職工代表大會換屆相關工作。
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進行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制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方案,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和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
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
組織專門工作委員會和職工代表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廠務公開的實行情況等,開展巡視、檢查、質詢等監督活動,並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
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指導、支持分廠、中心、子公司、業務部,車間(處)開展各項民主管理活動,推動班組(工段)民主管理工作不斷完善。
組織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完成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指導、支持和維護分廠、中心、子公司、業務部,車間(處)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
負責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履行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職責。
2.2.5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對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審議提交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定屬於本專門工作委員會分工範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
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處理,辦理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3職工代表大會管理要求/工作程序3.1職工代表
3.1.1職工代表比例
職工代表的具體人數,按照不少於全體職工人數的5%確定,最少不低於30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100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數由分工會、子公司工會與公司工會協商確定。
職工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單位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工人、技術人員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50%;執行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中層以上領導)總數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20%;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應當佔適當比例;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當佔適當比例;勞務派遣職工應當佔適當比例。
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總助級領導、工會副主席、團委書記及在職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分別參加基層單位選舉。
3.1.2選舉形式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分廠、中心、子公司、業務部級職工代表中選舉產生;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業務部,以分、支工會爲單位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3.1.3選舉要求
選舉職工代表時,到會人數應爲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應有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爲有效。任何人非經職工民主選舉,不得成爲職工代表。
3.1.4列席代表與特邀代表
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時,根據工作需要邀請部分離退休職工和未被選爲公司職工代表的分廠、中心、子公司、業務部黨政工團負責人爲列席代表;也可邀請與公司業務強關聯人員作爲特邀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無表決權。
3.1.5改選
公司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公司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代表或職工大會有權監督和撤換其選出的職工代表。
任期內公司職工代表調離選舉單位,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離退休或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違法、犯罪或受嚴重警告以上紀律處分時,應撤消其代表資格,所缺代表由原選舉單位按原結構和民主程序予以補選。
因職務原因擔任公司職工代表的人員,在其職務變動後,其代表資格終止,由原職務繼任人按民主程序補選爲職工代表。
3.1.6新組建單位職工代表選舉
新組建的單位,可按本制度規定的代表比例和選舉程序選舉職工代表,任期與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相同。
3.1.7補選、撤換要求
補選、撤換的公司職工代表,報公司工會確認備案。
3.1.8職工代表權利
在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有權參加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公司行政領導人員和有關業務部門的評議、監督及質詢。
職工代表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民主管理活動而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3.1.9職工代表義務
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關心支持公司發展,做好本職工作,增強主人翁責任感,不斷提高參政議政的能力。
依法履行職工代表職責,聽取職工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意見和要求,並客觀真實地向公司反映。
密切聯繫羣衆,代表職工合法利益,積極參加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帶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積極參與公司民主管理。
向選舉單位的職工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等相關的保密事項。
3.1.10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的保障
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3.2代表團
3.2.1代表團要求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以分工會、子公司工會爲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設團長1人,副團長1—2人,分工會、子公司工會主席一般應爲代表團的負責人之一。
3.2.2主席團工作內容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在每次會議前組成,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不少於50%,主席團設執行主席若干人。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協商,在公司職工代表中提出候選人名單,在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上選舉產生。
3.3職工代表大會
3.3.1職工代表大會換屆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五年,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行政、公司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3.3.2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程序及要求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流程圖見附錄2。
提出職工代表大會方案及議題
公司工會及相關業務部門提出職工代表大會方案及議題。
起草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公司相關業務部門負責起草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報告或審議議題方案。
落實參會職工代表
公司工會權益保障部幹事根據公司職工代表名單,與各代表團覈實、確認參會職工代表。
起草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草案
公司工會權益保障部部長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方案及議題起草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決議草案。
提出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
公司工會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
徵集提案
公司工會權益保障部幹事起草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徵集的通知,經公司工會審覈後下發,徵集各代表團提案。
審議報告或議題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各代表團組織職工代表討論行政工作報告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議題方案。
彙總代表意見
公司工會權益保障部幹事收集並彙總各代表團反饋的提案,並將彙總情況反饋給相關部門。
修改工作報告
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參照公司工會反饋的彙總情況,對行政工作報告或審議議題方案進行修改。
籌備會議文件
公司工會權益保障部籌備職工代表大會所需要的相關材料:主席團建議名單、職工代表大會議程、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草案及各代表團提案意見彙總表等。
組織召開代表團長聯席會議
公司工會權益保障部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團長聯席會議。
預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名單、職工代表大會議程和決議草案
各代表團團長在代表團長聯席會議上審議表決,預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名單、職工代表大會議程和決議草案。
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公司工會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通過主席團名單
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與會職工代表審議通過主席團推薦名單。
做行政工作報告
公司執行董事或主管業務的副總經理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做行政工作報告或審議議題方案。
會議表決
與會職工代表舉手表決行政工作報告或議題方案。
通過決議
與會職工代表通過公司X屆X次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職工代表大會資料存檔
公司工會權益保障部幹事對職工代表大會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存檔。
3.3.3選舉、做出決議要求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做出的決定,非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同意不得修改。
3.4聯席會議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需要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經公司行政提出方案,由公司工會召集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公司行政和黨委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聯席會議協商處理重大問題時,事前應廣泛徵集職工代表的意見,對重大問題的處理結果,並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3.5基層工會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流程及要求
3.5.1基層工會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流程
各分工會、子公司工會需在公司召開年度職工代表大會後1個月內及時召開同級職工代表大會,傳達落實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精神,並總結本單位上年度工作,部署本單位下年度工作。
各分工會、子公司工會需在召開本單位同級職工代表大會前10天,將職工代表大會請示報告(見附錄3)提交公司廠務公開領導小組。
各分工會、子公司工會需在職工代表大會請示報告中需明確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議程、會議內容、會議參加人數和主席團成員名單。
各分工會、子公司工會需在召開同級職工代表大會後10日內將會議決議和會議召開情況報至公司工會。
3.5.2基層工會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相關要求
組織召開好同級職工代表大會,以同級職工代表大會將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精神傳達給本單位職工,同時將涉及本單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涉及本單位職工權益的問題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效討論,履行好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與維護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關係,調動、發揮好經營者和職工羣衆的積極性,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發展。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標準組織召開同級職工代表大會,確保同級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程序、審議議題合法、合規。
4監督檢查與考覈公司工會每年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進行檢查與考覈,並納入工會建家活動工作之中,定期向公司黨委彙報。
5附則本辦法由公司工會負責解釋、修訂。
6附錄附錄1: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織機構及職責
附錄2: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流程
附錄3:關於分工會召開同級職工代表大會的請示(模板)
附錄1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織機構及職責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根據行使職權的需要,下設生產經營工作委員會、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評議監督幹部工作委員會及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委員會,其中:
一、生產經營工作委員會
(一)組織機構
1、委員人數:19人
2、組織機構:
(1)主任:公司工會副主席
(2)副主任:生產指揮部主管副部長、公司工會權益保障部部長
(3)成員:工會權益保障部幹事、經理部主管領導、黨建工作部主管領導、紀檢監察部主管領導、人力資源部主管領導、財務部主管領導、安全保衛中心主管領導、分廠(中心)廠長(主任)1人、分黨委(總支)書記1人、專職工會主席2人,勞模代表先進代表1人、專業特長人員2人、公司級職工代表2人等。
(二)工作職責
1、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應經常向職工宣傳職工代表大會精神,加強同周圍職工羣衆的聯繫,聽取和收集職工對生產經營、勞動保護、管理規章制度的意見和建議,並提出整改意見。
2、聽取和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關於企業經營方針、長遠規劃、近期目標、基建投資、技改方案、職工培訓、軍民融合開發建線、資金分配使用、產權變更、資產重組、勞動保護、企業發展等方面的有關議案,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調查瞭解職工代表大會有關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決策落實情況,參與監督檢查行政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方面政策、法規、制度的情況,並協助行政抓好整改工作。
4、參與並協助有關方面組織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五小活動、技術協作、創先評優等活動。
5、每年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彙報工作情況,完成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工會交辦的有關生產經營的各項工作。
二、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
(一)組織機構
1、委員人數:15人
2、組織機構:
(1)主任:公司工會副主席
(2)副主任:規劃發展部領導、公司工會權益保障部部長
(3)成員:工會權益保障部幹事、黨建工作部主管領導、人力資源部主管領導、財務部主管領導、後勤保障中心領導、業務部部長1人、分黨委書記1人、專職工會主席1人、支工會主席1人、公司級職工代表2人、子公司代表1人等。
(二)工作職責
1、依據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確定的職工福利項目,按要求進行質量監督與工作檢查。
2、對在職工生活福利方面出現的工作不負責任、服務質量差以及損害職工利益等重大問題,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直接責任者的建議。
3、聽取職工代表和有關部門的反映和彙報,對職工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有關部門整改,並及時上報有關領導。
4、接受職工在生活福利方面問題的來信來訪,受理或反映職工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申訴意見,向行政提出合理性建議。
5、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彙報一次工作情況。
三、評議監督幹部工作委員會
(一)組織機構
1、委員人數:9人
2、組織機構:
(1)主任:公司工會副主席
(2)副主任:人力資源部主管副部長、公司工會權益保障部部長
(3)成員:工會權益保障部幹事、紀檢監察部領導、分黨委黨委書記1人、專職工會主席1人,公司級職工代表2人等。
(二)工作職責
1、根據職工代表大會對各級幹部進行民主評議的總體安排,制訂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工作實施方案,具體組織實施評議工作。
2、對基層評議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以保證評議工作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
3、對職工評議意見和測評結果的收集彙總,如實向人力資源部及同級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4、根據評議結果,對被評議的幹部向組織部門提出獎懲建議。
四、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委員會
(一)組織機構
1、委員人數:9人
2、組織機構:
(1)主任:公司工會副主席
(2)副主任:人力資源部主管副部長、公司工會權益保障部部長
(3)成員:工會權益保障部幹事、後勤保障中心主管負責人1人、經理部信訪調解處負責人1人,分工會主席1人,公司級職工代表2人等。
(二)工作職責
1、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宣傳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2、調解公司內部發生的勞動爭議。
3、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4、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彙報工作情況,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上級工會和勞動爭議仲裁組織交辦的有關勞動爭議方面的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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