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聯絡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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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經營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聯絡員工作制度
第一條 爲建立健全全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跨地區經營的建築施工企業之間信息通報和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本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廣東省跨地區經營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聯絡員(以下簡稱聯絡員)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跨地區經營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同志擔任。
第三條 跨地區經營建築施工企業如實填報《廣東省跨地區經營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聯絡員基本信息登記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信息登記表》)後,上報工程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含佛山市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地級以上市(含佛山市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信息登記表》錄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設信息網(網址:)的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系統中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聯絡員管理子系統。聯絡員如有變化,該企業應重新填寫《信息登記表》,並在發生變化後15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方式報工程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含佛山市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變更。
第四條 聯絡員工作職責和工作內容:
(一)收集、整理、傳遞本省相關地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本企業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企業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形勢;
(三)督促本企業建築施工安全事故快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與施工安全相關突發事件等情況上報工作。對本企業承辦事項進行督促和協調,以保證承辦事項按照要求時限反饋,如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反饋的,要及時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溝通並說明情況;
(四)提出改進本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按時參加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持召開的部分聯絡員工作會議,並向會議通報本企業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六)向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彙報聯絡員會議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建議、措施。
第五條 部分聯絡員會議制度: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組織部分聯絡員會議。部分聯絡員會議分爲年度會議、臨時會議。年度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年度會議的內容爲:分析全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總結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見和建議,研究加強與改進聯絡員工作的重大事項。年度會議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邀請部分企業的聯絡員參加。
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時,或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時,可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的議題爲:通報較大及以上事故情況,研究控制事故的對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臨時會議由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同志、以及事故企業聯絡員參加,必要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邀請部分企業聯絡員參加。
(二)每次會議的具體時間、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通知。
(三)聯絡員會議紀要應抄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同志,並以電子郵件形式發給各聯絡員。
(四)聯絡員因故不能參加聯絡員會議,應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請假,並委派相關人員參加。
第六條 聯絡員信息傳遞制度
(一)聯絡員每年半年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送本企業近半年在粵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的分析報告,報告內容一般應包括本企業近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主要工作情況、在粵承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情況、企業新制訂的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工作措施、企業面臨的安全管理主要問題原因分析與對策、建議等。報告要簡明扼要,內容翔實,層次清楚,文字簡練。
(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通過文件、簡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聯絡員傳遞有關信息,保持日常聯繫。
(三)聯絡員所在企業應爲聯絡員的工作創造條件。
第七條 本工作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爲建立健全全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跨地區經營的建築施工企業之間信息通報和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本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廣東省跨地區經營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聯絡員(以下簡稱聯絡員)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跨地區經營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同志擔任。
第三條 跨地區經營建築施工企業如實填報《廣東省跨地區經營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聯絡員基本信息登記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信息登記表》)後,上報工程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含佛山市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地級以上市(含佛山市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信息登記表》錄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設信息網(網址:)的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系統中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聯絡員管理子系統。聯絡員如有變化,該企業應重新填寫《信息登記表》,並在發生變化後15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方式報工程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含佛山市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變更。
第四條 聯絡員工作職責和工作內容:
(一)收集、整理、傳遞本省相關地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本企業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企業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形勢;
(三)督促本企業建築施工安全事故快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與施工安全相關突發事件等情況上報工作。對本企業承辦事項進行督促和協調,以保證承辦事項按照要求時限反饋,如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反饋的,要及時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溝通並說明情況;
(四)提出改進本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按時參加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持召開的部分聯絡員工作會議,並向會議通報本企業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六)向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彙報聯絡員會議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建議、措施。
第五條 部分聯絡員會議制度: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組織部分聯絡員會議。部分聯絡員會議分爲年度會議、臨時會議。年度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年度會議的內容爲:分析全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總結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見和建議,研究加強與改進聯絡員工作的重大事項。年度會議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邀請部分企業的聯絡員參加。
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時,或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時,可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的議題爲:通報較大及以上事故情況,研究控制事故的對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臨時會議由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同志、以及事故企業聯絡員參加,必要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邀請部分企業聯絡員參加。
(二)每次會議的具體時間、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通知。
(三)聯絡員會議紀要應抄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同志,並以電子郵件形式發給各聯絡員。
(四)聯絡員因故不能參加聯絡員會議,應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請假,並委派相關人員參加。
第六條 聯絡員信息傳遞制度
(一)聯絡員每年半年應以電子郵件方式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送本企業近半年在粵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的分析報告,報告內容一般應包括本企業近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主要工作情況、在粵承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情況、企業新制訂的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工作措施、企業面臨的安全管理主要問題原因分析與對策、建議等。報告要簡明扼要,內容翔實,層次清楚,文字簡練。
(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通過文件、簡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聯絡員傳遞有關信息,保持日常聯繫。
(三)聯絡員所在企業應爲聯絡員的工作創造條件。
第七條 本工作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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