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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發言稿(精選多篇)

第一篇: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發言稿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發言稿(精選多篇)

大家好!我叫**,來自齊都律師事務所。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是淄博市市直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在律師所路好順主任的帶領下,我們各項工作蒸蒸日上,進入發展快車道。在這次論壇上,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有六名律師的論文獲獎,獲得省律協的論壇組織獎,這是對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理論水平和律師業務能力的認可。今天,我把我與李俊亮律師合作的、在這次律師論壇上獲獎的論文《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與大家交流。我想從兩個方面談一下:一是爲什麼會寫這篇論文,也就是論文產生的原因和背景;二是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爲什麼分裂、分裂的原因。目的是希望對大家有所啓示、有所借鑑,以更好的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管理,達到律師事務所規模化和長久的、穩定的發展目的。

一、論文產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據有關資料的統計數字表明,截止xx年底,省共有律師事務所674家,專兼職律師7688名,同比增長6和4.9。截止xx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律師事務所856家,xx年全年共設立新所126家,xx年1-9月共設立新所97家。無論是我們省,還是全國,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師事務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師事務所規模都不大,開始人數在10人以下。這與司法部提出的我國律師業的發展戰略:向“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方向發展,要向產業化發展的戰略相違背。在國外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而在我國現階段卻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現象。

二、對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師事務所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都會經歷籌建期、磨合期、鞏固期、發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律師事務所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師事務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籌建期

組建期是律師事務所籌備成立的時期,這期間創始合夥人承受着組建律師事務所的創業壓力,心齊勁足、充滿朝氣和活力,這期間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況,是最穩定的時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師事務所登記註冊後大約一年的時間,在這期間內確定律師事務所的發展目標、市場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執行模式,確立經營管理和服務理念,合夥人之間在性格和特點上互相適應,業務上選擇了專業發展方向和業務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創造民主氛圍,形成團隊文化和團隊精神。磨合期間雖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對立,尚未發展到分立的程度,在個別律師事務所也有合夥人退夥現象。

(三)鞏固期

這期間律師事務所基本解決生存問題,業務上有了較穩定的客戶羣,規章制度已經建全,律師事務所的框架已經建立起來。

鞏固期是律師事務所發展的關鍵時期,又是危險期,一些律師事務所的分立甚至解體常出現在這一期間。

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矛盾:

1、發展目標的矛盾。在律師事務所的整體發展和合夥人個人發展產生矛盾;長遠目標與短期目標產生矛盾;長期經營行爲(如是否購買辦公用房)產生分歧;合夥人的進入是否實行開放式產生矛盾。

2、分配製度的矛盾。這期間存在兩種傾向,一種注重個人利益,輕視整體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輕視長遠利益,要求將利潤吃淨分光,不預留持續發展資金,分配製度傾向於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另一種傾向則相反。在分配製度、成本分攤上的這兩種傾向是很對立的,不容易協調。

3、民主管理的矛盾。經過磨合期以後,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人員特別是主任,由注重集體和民主決策逐漸變成個人決策,從注重集體作用到突出個人作用,導致個人大權獨攬,輕視其他合夥人的作用,這樣合夥人之間必然產生矛盾和分歧。

4、合作關係的矛盾。由於在分配製度上傾向於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表現在合作關係上就從強調團隊合作到突出個人單幹。單獨去開拓案源,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

5、思想觀念產生分歧。這期間由於有的合夥人在思想觀念上開始注重個人利益,輕視整體利益,爭權奪利,開始弱化團隊文化和團隊精神,同時產生幫派現象。

上述每一個問題如果處理不當,都會出現律師事務所分立甚至解體的情況。

(四)發展期

經過鞏固期以後,律師事務所進一步發展,律師隊伍進一步擴大,各項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會知名度不斷提高,形成穩定的領導核心和穩定的合夥人隊伍,形成有特色的團隊文化和團隊精神。

在這一時期,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問題:

1、隨着合夥人的個體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的提高,他們要求參與管理的願望更加強烈,導致合夥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重新調整。

2、聘用律師迅速成長起來,他們要求加入合夥人成爲事務所的老闆的願望非常強烈,在採用封閉式的情況下,聘用律師的願望得不到實現時,他們會選擇到其他能實現他們願望的事務所當老闆。

3、由於業務拓展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衝突以及突發性重大利益衝突得不到及時調整。

4、在專業發展方向和市場定位的調整及資源整合問題,都會涉及合夥人的個人利益。在發展期存在的這些重大利益衝突,如果得不到及時調整和解決,容易導致合夥人團隊分化。

(五)成熟期

這一期間,律師事務所進入良性發展階段,合夥人在

主要問題上有統一思想觀念,統一的經營管理理念,在出現分歧時仍能繼續合作。不易出現分立。

(六)衰亡期律師事務所與其他事務一樣,在經過長期的成熟期以後,也有衰亡的時候,這時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

三、避免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的對策

一個律師事務所要規模化、規範化長期發展,必須擁有一個穩定、團結、不斷髮展壯大的合夥人隊伍;要保持一個穩定、團結、不斷髮展壯大的合夥人隊伍,必須處理好合夥人之間的關係。

(一)選擇合適的原始合夥人至關重要

在律師事務所成立之初,原始合夥人的選擇非常重要,關係到律師事務所今後發展的方向和目標的實現。

在創辦律師事務所之初,要選擇執業理念、年齡、業務能力和創收能力相當的律師作爲原始合夥人。

1、執業理念應當相同。執業理念相同,可以說是志同道合。從選擇律師職業的原因分類,可以分爲二類,一類是把律師職業作爲事業來做;一類是把律師職業作爲工作(一種謀生手段)。二者沒有對錯之分,但在選擇創辦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時,非常重要,這種定位上的差異,直接影響合夥人的選擇,更影響合夥人隊伍的穩定和事務所今後的發展;這種定位上的差異必然產生行動上的分歧:(1)在考慮事務所的長遠發展,是否有數額較大的中長期投資時,以律師職業作爲工作的律師會考慮短期回報,少投入多收益,辦公場所只租不買;作爲事業來做的律師,則相反。(2)在分配製度上,以律師職業作爲工作的律師會傾向於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要求將利潤吃淨分光,不預留持續發展資金。作爲事業來做的律師,則相反。這些經營理念上的差異和行動上的區別,如果不能協調,合夥人就會分道揚鑣。

2、年齡要相仿。年齡相仿的合夥人,成長的年代和社會環境大體相同,看事物的觀念基本一致,在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面容易達成一致;原始合夥人年齡相差較大時,易產生分歧。在律師事務所達到發展期、成熟期時合夥人的必然壯大,這時再要求合夥年齡相仿就沒有意義了,也會阻礙律師事務所的發展。

3、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要大體相當。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是相輔相成的,業務能力的強的合夥人,其業務收入相對要高;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不同的合夥人在面對同一個具體的投資規模和數額時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現出的心態會有差異甚至差異很大。因此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大體相當的合夥人容易溝通和合作,在執業理念相同的情況下,不易發生分歧。

(二)處理好原始合夥人與新增合夥人的關係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加入時間的先後可以分爲二類,一類是原始合夥人也稱發起合夥人,即共同發起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一類是新增合夥人,即律師事務所成立以後,符合一定標準並經一定程序加入的合夥人。

新增合夥人的來源有二種,一種是內部的聘用律師申請加入合夥人;一種是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聘用律師“跳槽”成爲合夥人。下面分別論述一下:

1、內部的聘用律師培養成合夥人。聘用律師經律師事務所長期培養和大量投入,其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有了顯著的提高,業務開拓能力和獨立辦案能力不斷增強,那些優秀聘用律師在具備《章程》中規定的加入合夥人的硬件時,如果他們願意加入合夥人,應當優先考慮(相對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因爲這些聘用律師對事務所的規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較認同,合夥人對他們的執業理念、人品、性格、業務開拓能力和辦案能力比較熟悉和了解,吸收內部的聘用律師成爲合夥人有利於合夥人隊伍的團結和穩定,是避免合夥人隊伍分化有效途徑。

在不具備《章程》中規定了加入合夥人的硬件,一些律師事務所採用變通的辦法,通過協議的形式使他們享受合夥人的部分權利和義務,待條件具備時再正式成爲合夥人,在這樣做可以避免優秀聘用律師在成爲合夥人之前被一些規模更小的律師事務所挖走,這是避免年輕優秀律師流失的有效辦法。

2、外部合夥人的加盟。隨着律師業競爭的日趨激烈,吸收“跳槽”合夥人的現象越來越多,從外部吸收合夥人好處很多,如可以帶來新的客戶和業務等。從外部吸收合夥人要慎重選擇,

選擇新增合夥人除具備《章程》中規定的加入合夥人的硬件外,原始合夥人與後增合夥人還必須志同道合即發展理念和價值取向趨同。如果新增合夥人與原始合夥人之間不能形成一致的發展理念和價值觀念,在認同事務所的規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難,也就很難與原始合夥人處理好關係,容易發生矛盾和分歧。

處理好合夥人與從外部吸收的合夥人的關係,首先對他們進行文化的同化,使他們認同律師事務所的文化,融爲一體。不要在合夥人之間形成外來派,這樣不利於合夥人團結。

其次,要避免從外部吸收合夥人造成內部律師晉升的壓力,引進合夥人的數量和節奏應當有計劃和控制。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隊伍的壯大應該主要依賴內部聘用律師的培養。從外部吸收合夥人作爲補充。

3、新合夥人的入夥表決程序對處理原合夥人與新合夥人的關係非常重要。隨着事務所規模的擴大,必然要求擴大合夥人隊伍,再通過合夥人隊伍的擴大來帶動事務所不斷髮展壯大。根據《章程》的規定新增合夥人屬於律師事務所的重大事項,要經合夥人會議表決程序並簽訂新的合夥協議,現在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有兩種表決通過方式:一是一致通過的方式,二是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

一致通過的方式適宜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比較少,爲了保持原合夥人之間的協調和穩定,在表決前,合夥人之間進行充分溝通,對新合夥人的加入達成一致後,才能進行合夥人會議表決。新合夥人的加入寧缺勿濫,不能因新合夥人的加入而影響原合夥人之間的感情。

對於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採用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更爲適宜。對新合夥人的加入在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時,一般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過4/5,有的按超過3/4的比例通過。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是一種民主的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律師業的發展,正是各個律師事務所的產生和發展的過程,而在這其中,律師的分分合合,特別是律師所合夥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動着律師業的發展,我們不反對律師的合理流動,我們今天只想通過探析律師事務所容易產生分裂各種原因,拋磚引玉,希望律師事務所管理者有所借鑑,有所研究,對律師事務所的和諧發展和穩定有所幫助,有利於我們律師業的發展。

第二篇: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

文章標題: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

大家好!我叫**,來自齊都律師事務所。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是淄博市市直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在律師所路好順主任的帶領下,我們各項工作蒸蒸日上,進入發展快車道。在這次論壇上,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有六名律師的論文獲獎,獲得省律協的論壇組織獎,這是對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理論水平和律師業務能力的認可。今天,我把我與李俊亮律師合作的、在這次律師論壇上獲獎的論文《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與大家交流。我想從兩個方面談一下:一是爲什麼會寫這篇論文,也就是論文產生的原因和背景;二是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爲什麼分裂、分裂的原因。目的是希望對大家有所啓示、有所借鑑,以更好的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管理,達到律師事務所規模化和長久的、穩定的發展目的。

一、論文產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據有關資料的統計數字表明,截止2014年底,省共有律師事務所674家,專兼職律師7688名,同比增長6和4.9。截止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律師事務所856家,2014年全年共設立新所126家,2014年1-9月共設立新所97家。無論是我們省,還是全國,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師事務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師事務所規模都不大,開始人數在10人以下。這與司法部提出的我國律師業的發展戰略:向“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方向發展,要向產業化發展的戰略相違背。在國外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而在我國現階段卻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現象。

二、對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師事務所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都會經歷籌建期、磨合期、鞏固期、發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律師事務所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師事務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籌建期

組建期是律師事務所籌備成立的時期,這期間創始合夥人承受着組建律師事務所的創業壓力,心齊勁足、充滿朝氣和活力,這期間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況,是最穩定的時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師事務所登記註冊後大約一年的時間,在這期間內確定律師事務所的發展目標、市場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執行模式,確立經營管理和服務理念,合夥人之間在性格和特點上互相適應,業務上選擇了專業發展方向和業務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創造民主氛圍,形成團隊文化和團隊精神。磨合期間雖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對立,尚未發展到分立的程度,在個別律師事務所也有合夥人退夥現象。

(三)鞏固期

這期間律師事務所基本解決生存問題,業務上有了較穩定的客戶羣,規章制度已經建全,律師事務所的框架已經建立起來。

鞏固期是律師事務所發展的關鍵時期,又是危險期,一些律師事務所的分立甚至解體常出現在這一期間。

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矛盾:

1、發展目標的矛盾。在律師事務所的整體發展和合夥人個人發展產生矛盾;長遠目標與短期目標產生矛盾;長期經營行爲(如是否購買辦公用房)產生分歧;合夥人的進入是否實行開放式產生矛盾。

2、分配製度的矛盾。這期間存在兩種傾向,一種注重個人利益,輕視整體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輕視長遠利益,要求將利潤吃淨分光,不預留持續發展資金,分配製度傾向於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另一種傾向則相反。在分配製度、成本分攤上的這兩種傾向是很對立的,不容易協調。

3、民主管理的矛盾。經過磨合期以後,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人員特別是主任,由注重集體和民主決策逐漸變成個人決策,從注重集體作用到突出個人作用,導致個人大權獨攬,輕視其他合夥人的作用,這樣合夥人之間必然產生矛盾和分歧。

4、合作關係的矛盾。由於在分配製度上傾向於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表現在合作關係上就從強調團隊合作到突出個人單幹。單獨去開拓案源,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

5、思想觀念產生分歧。這期間由於有的合夥人在思想觀念上開始注重個人利益,輕視整體利益,爭權奪利,開始弱化團隊文化和團隊精神,同時產生幫派現象。

上述每一個問題如果處理不當,都會出現律師事務所分立甚至解體的情況。

(四)發展期

經過鞏固期以後,律師事務所進一步發展,律師隊伍進一步擴大,各項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會知名度不斷提高,形成穩定的領導核心和穩定的合夥人隊伍,形成有特色的團隊文化和團隊精神。

在這一時期,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問題:

1、隨着合夥人的個體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的提高,他們要求參與管理的願望更加強烈,導致合夥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重新調整。

2、聘用律師迅速成長起來,他們要求加入合夥人成爲事務所的老闆的願望非常強烈,在採用封閉式的情況下,聘用律師的願望得不到實現時,他們會選擇到其他能實現他們願望的事務所當老闆。

3、由於業務拓展

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衝突以及突發性重大利益衝突得不到及時調整。

4、在專業發展方向和市場定位的調整及資源整合問題,都會涉及合夥人的個人利益。

在發展期存在的這些重大利益衝突,如果得不到及時調整和解決,容易導致合夥人團隊分化。

(五)成熟期

這一期間,律師事務所進入良性發展階段,合夥人在主要問題上有統一思想觀念,統一的經營管理理念,在出現分歧時仍能繼續合作。不易出現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師事務所與其他事務一樣,在經過長期的成熟期以後,也有衰亡的時候,這時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

三、避免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的對策

一個律師事務所要規模化、規範化長期發展,必須擁有一個穩定、團結、不斷髮展壯大的合夥人隊伍;要保持一個穩定、團結、不斷髮展壯大的合夥人隊伍,必須處理好合夥人之間的關係。

(一)選擇合適的原始合夥人至關重要

在律師事務所成立之初,原始合夥人的選擇非常重要,關係到律師事務所今後發展的方向和目標的實現。

在創辦律師事務所之初,要選擇執業理念、年齡、業務能力和創收能力相當的律師作爲原始合夥人。

1、執業理念應當相同。執業理念相同,可以說是志同道合。從選擇律師職業的原因分類,可以分爲二類,一類是把律師職業作爲事業來做;一類是把律師職業作爲工作(一種謀生手段)。二者沒有對錯之分,但在選擇創辦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時,非常重要,這種定位上的差異,直接影響合夥人的選擇,更影響合夥人隊伍的穩定和事務所今後的發展;這種定位上的差異必然產生行動上的分歧:(1)在考慮事務所的長遠發展,是否有數額較大的中長期投資時,以律師職業作爲工作的律師會考慮短期回報,少投入多收益,辦公場所只租不買;作爲事業來做的律師,則相反。(2)在分配製度上,以律師職業作爲工作的律師會傾向於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要求將利潤吃淨分光,不預留持續發展資金。作爲事業來做的律師,則相反。這些經營理念上的差異和行動上的區別,如果不能協調,合夥人就會分道揚鑣。

2、年齡要相仿。年齡相仿的合夥人,成長的年代和社會環境大體相同,看事物的觀念基本一致,在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面容易達成一致;原始合夥人年齡相差較大時,易產生分歧。在律師事務所達到發展期、成熟期時合夥人的必然壯大,這時再要求合夥年齡相仿就沒有意義了,也會阻礙律師事務所的發展。

3、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要大體相當。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是相輔相成的,業務能力的強的合夥人,其業務收入相對要高;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不同的合夥人在面對同一個具體的投資規模和數額時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現出的心態會有差異甚至差異很大。因此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大體相當的合夥人容易溝通和合作,在執業理念相同的情況下,不易發生分歧。

(二)處理好原始合夥人與新增合夥人的關係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加入時間的先後可以分爲二類,一類是原始合夥人也稱發起合夥人,即共同發起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一類是新增合夥人,即律師事務所成立以後,符合一定標準並經一定程序加入的合夥人。

新增合夥人的來源有二種,一種是內部的聘用律師申請加入合夥人;一種是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聘用律師“跳槽”成爲合夥人。下面分別論述一下:

1、內部的聘用律師培養成合夥人。聘用律師經律師事務所長期培養和大量投入,其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有了顯著的提高,業務開拓能力和獨立辦案能力不斷增強,那些優秀聘用律師在具備《章程》中規定的加入合夥人的硬件時,如果他們願意加入合夥人,應當優先考慮(相對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因爲這些聘用律師對事務所的規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較認同,合夥人對他們的執業理念、人品、性格、業務開拓能力和辦案能力比較熟悉和了解,吸收內部的聘用律師成爲合夥人有利於合夥人隊伍的團結和穩定,是避免合夥人隊伍分化有效途徑。

在不具備《章程》中規定了加入合夥人的硬件,一些律師事務所採用變通的辦法,通過協議的形式使他們享受合夥人的部分權利和義務,待條件具備時再正式成爲合夥人,在這樣做可以避免優秀聘用律師在成爲合夥人之前被一些規模更小的律師事務所挖走,這是避免年輕優秀律師流失的有效辦法。

2、外部合夥人的加盟。隨着律師業競爭的日趨激烈,吸收“跳槽”合夥人的現象越來越多,從外部吸收合夥人好處很多,如可以帶來新的客戶和業務等。從外部吸收合夥人要慎重選擇,

選擇新增合夥人除具備《章程》中規定的加入合夥人的硬件外,原始合夥人與後增合夥人還必須志同道合即發展理念和價值取向趨同。如果新增合夥人與原始合夥人之間不能形成一致的發展理念和價值觀念,在認同事務所的規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難,也就很難與原始合夥人處理好關係,容易發生矛盾和分歧。

處理好合夥人與從外部吸收的合夥人的關係,首先對他們進行文化的同化,使他們認同律師事務所的文化,融爲一體。不要在合夥人之間形成外來派,這樣不利於合夥人團結。

其次,要避免從外部吸收合夥人造成內部律師晉升的壓力,引進合夥人的數量和節奏應當有計劃和控制。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隊伍的壯大應該主要依賴內部聘用律師的培養。從外部吸收合夥人作爲補充。

3、新合夥人的入夥表決程序對處理原合夥人與新合夥人的關係非常重要。隨着事務所規模的擴大,必然要求擴大合夥人隊伍,再通過合夥人隊伍的擴大來帶動事務所不斷髮展壯大。根據《章程》的規定新增合夥人屬於律師事務所的重大事項,要經合夥人會議表決程序並簽訂新的合夥協議,現在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有兩種表決通過方式:一是一致通過的方式,二是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

一致通過的方式適宜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比較少,爲了保持原合夥人之間的協調和穩定,在表決前,合夥人之間進行充分溝通,對新合夥人的加入達成一致後,才能進行合夥人會議表決。新合夥人的加入寧缺勿濫,不能因新合夥人的加入而影響原合夥人之間的感情。

對於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採用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更爲適宜。對新合夥人的加入在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時,一般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過4/5,有的按超過3/4的比例通過。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是一種民主的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律師業的發展,正是各個律師事務所的產生和發展的過程,而在這其中,律師的分分合合,特別是律師所合夥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動着律師業的發展,我們不反對律師的合理流動,我們今天只想通過探析律師事務所容易產生分裂各種原因,拋磚引玉,希望律師事務所管理者有所借鑑,有所研究,對律師事務所的和諧發展和穩定有所幫助,有利於我們律師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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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衝突以及突發性重大利益衝突得不到及時調整。

4、在專業發展方向和市場定位的調整及資源整合問題,都會涉及合夥人的個人利益。

在發展期存在的這些重大利益衝突,如果得不到及時調整和解決,容易導致合夥人團隊分化。

(五)成熟期

這一期間,律師事務所進入良性發展階段,合夥人在主要問題上有統一思想觀念,統一的經營管理理念,在出現分歧時仍能繼續合作。不易出現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師事務所與其他事務一樣,在經過長期的成熟期以後,也有衰亡的時候,這時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

三、避免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的對策

一個律師事務所要規模化、規範化長期發展,必須擁有一個穩定、團結、不斷髮展壯大的合夥人隊伍;要保持一個穩定、團結、不斷髮展壯大的合夥人隊伍,必須處理好合夥人之間的關係。

(一)選擇合適的原始合夥人至關重要

在律師事務所成立之初,原始合夥人的選擇非常重要,關係到律師事務所今後發展的方向和目標的實現。

在創辦律師事務所之初,要選擇執業理念、年齡、業務能力和創收能力相當的律師作爲原始合夥人。

1、執業理念應當相同。執業理念相同,可以說是志同道合。從選擇律師職業的原因分類,可以分爲二類,一類是把律師職業作爲事業來做;一類是把律師職業作爲工作(一種謀生手段)。二者沒有對錯之分,但在選擇創辦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時,非常重要,這種定位上的差異,直接影響合夥人的選擇,更影響合夥人隊伍的穩定和事務所今後的發展;這種定位上的差異必然產生行動上的分歧:(1)在考慮事務所的長遠發展,是否有數額較大的中長期投資時,以律師職業作爲工作的律師會考慮短期回報,少投入多收益,辦公場所只租不買;作爲事業來做的律師,則相反。(2)在分配製度上,以律師職業作爲工作的律師會傾向於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要求將利潤吃淨分光,不預留持續發展資金。作爲事業來做的律師,則相反。這些經營理念上的差異和行動上的區別,如果不能協調,合夥人就會分

道揚鑣。

2、年齡要相仿。年齡相仿的合夥人,成長的年代和社會環境大體相同,看事物的觀念基本一致,在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面容易達成一致;原始合夥人年齡相差較大時,易產生分歧。在律師事務所達到發展期、成熟期時合夥人的必然壯大,這時再要求合夥年齡相仿就沒有意義了,也會阻礙律師事務所的發展。

3、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要大體相當。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是相輔相成的,業務能力的強的合夥人,其業務收入相對要高;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不同的合夥人在面對同一個具體的投資規模和數額時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現出的心態會有差異甚至差異很大。因此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大體相當的合夥人容易溝通和合作,在執業理念相同的情況下,不易發生分歧。

(二)處理好原始合夥人與新增合夥人的關係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加入時間的先後可以分爲二類,一類是原始合夥人也稱發起合夥人,即共同發起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一類是新增合夥人,即律師事務所成立以後,符合一定標準並經一定程序加入的合夥人。

新增合夥人的來源有二種,一種是內部的聘用律師申請加入合夥人;一種是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聘用律師“跳槽”成爲合夥人。下面分別論述一下:

1、內部的聘用律師培養成合夥人。聘用律師經律師事務所長期培養和大量投入,其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有了顯著的提高,業務開拓能力和獨立辦案能力不斷增強,那些優秀聘用律師在具備《章程》中規定的加入合夥人的硬件時,如果他們願意加入合夥人,應當優先考慮(相對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因爲這些聘用律師對事務所的規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較認同,合夥人對他們的執業理念、人品、性格、業務開拓能力和辦案能力比較熟悉和了解,吸收內部的聘用律師成爲合夥人有利於合夥人隊伍的團結和穩定,是避免合夥人隊伍分化有效途徑。

在不具備《章程》中規定了加入合夥人的硬件,一些律師事務所採用變通的辦法,通過協議的形式使他們享受合夥人的部分權利和義務,待條件具備時再正式成爲合夥人,在這樣做可以避免優秀聘用律師在成爲合夥人之前被一些規模更小的律師事務所挖走,這是避免年輕優秀律師流失的有效辦法。

2、外部合夥人的加盟。隨着律師業競爭的日趨激烈,吸收“跳槽”合夥人的現象越來越多,從外部吸收合夥人好處很多,如可以帶來新的客戶和業務等。從外部吸收合夥人要慎重選擇,

選擇新增合夥人除具備《章程》中規定的加入合夥人的硬件外,原始合夥人與後增合夥人還必須志同道合即發展理念和價值取向趨同。如果新增合夥人與原始合夥人之間不能形成一致的發展理念和價值觀念,在認同事務所的規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難,也就很難與原始合夥人處理好關係,容易發生矛盾和分歧。

處理好合夥人與從外部吸收的合夥人的關係,首先對他們進行文化的同化,使他們認同律師事務所的文化,融爲一體。不要在合夥人之間形成外來派,這樣不利於合夥人團結。

其次,要避免從外部吸收合夥人造成內部律師晉升的壓力,引進合夥人的數量和節奏應當有計劃和控制。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隊伍的壯大應該主要依賴內部聘用律師的培養。從外部吸收合夥人作爲補充。

3、新合夥人的入夥表決程序對處理原合夥人與新合夥人的關係非常重要。隨着事務所規模的擴大,必然要求擴大合夥人隊伍,再通過合夥人隊伍的擴大來帶動事務所不斷髮展壯大。根據《章程》的規定新增合夥人屬於律師事務所的重大事項,要經合夥人會議表決程序並簽訂新的合夥協議,現在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有兩種表決通過方式:一是一致通過的方式,二是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

一致通過的方式適宜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比較少,爲了保持原合夥人之間的協調和穩定,在表決前,合夥人之間進行充分溝通,對新合夥人的加入達成一致後,才能進行合夥人會議表決。新合夥人的加入寧缺勿濫,不能因新合夥人的加入而影響原合夥人之間的感情。

對於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採用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更爲適宜。對新合夥人的加入在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時,一般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過4/5,有的按超過3/4的比例通過。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是一種民主的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律師業的發展,正是各個律師事務所的產生和發展的過程,而在這其中,律師的分分合合,特別是律師所合夥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動着律師業的發展,我們不反對律師的合理流動,我們今天只想通過探析律師事務所容易產生分裂各種原因,拋磚引玉,希望律師事務所管理者有所借鑑,有所研究,對律師事務所的和諧發展和穩定有所幫助,有利於我們律師業的發展。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第2頁)》來源於本站,歡迎閱讀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第2頁)。

第三篇:天津律師事務所章程(合夥制)

【 天津市律師協會 行業指引(一) 】

天津**律師事務所章程(合夥制)

(參考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是本所成員的行爲準則,對本所的全體成員均具有約束力,凡加入本所的人員必須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第三條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據本章程的原則可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但不得與本章程相違背。

第四條本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開展業務,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本所的中文名稱爲:天津**律師事務所,英文名稱爲: tianjin ******** law firm

本所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對外執業履行職務行爲時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稱,並有義務維護此名稱的聲譽。

第六條本所的住所爲:************

第三章宗旨

第七條本所堅決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憲法,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自覺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本着團結、協作、開拓、負責的精神,以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四章 組織形式

第八條本所是依法設立的,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特殊的)普通合夥制律師事務所。

第九條本所繫由以下執業律師作爲合夥人發起設立:

*** 執業證號:身份證號:******************

*** 執業證號:身份證號:******************

*** 執業證號:身份證號:******************

……

第十條本所根據發展需要,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可以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 本所經司法行政機關審覈並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後成立。

第五章 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第十一條本所的設立資產爲人民幣***萬元整,由設立人一次性繳足,其中:

***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元,佔設立資產總額的**%;

***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元,佔設立資產總額的**%;

***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元,佔設立資產總額的**%。

第十二條合夥人入夥和退夥,可以經合夥人會議全體(或一定比例)同意,只調整各合夥人之間的出資比例,設立資產數額不變。

第十三條變更設立資產數額和來源導致章程變更的,應當報原審覈部門批准。

第六章 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主任是本所的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所。

第十五條本所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有:

(一)領導本所的業務活動;

(二)管理本所內部事務和日常工作;

(三)負責組織本所規章制度的擬定;

(四)提出副主任及部門負責人人選;

(五)製作本所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六)執行合夥人會議通過的財務預算方案;

(七)加強對本所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爲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八)代表本所與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九)負責主持本所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研究活動;

(十)依法承擔對本所違法、違規行爲的管理責任;

(十一)行使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夥人會議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六條本所負責人從本所合夥人中經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和變更,任期*年。(約定可否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本所根據需要設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合夥人會議批准;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時,代理行使主任職責。

第七章 決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第十八條本所實行合夥人會議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合夥人會議爲本所

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所全體合夥人參加。

第十九條本所的一切重大事項須提交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合夥人會議的議事規則由合夥協議約定。

第二十條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主任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合夥人的入夥、退夥及除名;

(七)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八)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九)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前款各項中,第**、**項須經合夥人一致通過,第**、**項須經除當事人之外的其他合夥人一致通過,第**、**項須經合夥人**分之**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律師大會爲本所民主議事機構,由本所全體律師參加。 第二十二條律師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本所的發展規劃並提出建議;

(二)對本所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提出建議;

(三)對本所的分配方案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聽取本所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發表意見;

(五)監督本章程和本所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

律師會議每年定期召開**次,由本所主任負責召集主持。

第二十三條本所根據發展需要,可以設立管理委員會,作爲事務所的執行機構,負責事務所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和成員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草擬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草擬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各項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清算報告;

(三)提請合夥人會議修改、解釋本所的章程、合夥協議;

(四)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第二十六條本所根據需要依法申請設立分所,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覈後設立。本所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和債務

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本所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本所律師的權利:

(一)獲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條件;

(二)獲取勞動報酬及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三)參加本所的律師大會,參與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及本所內部規則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本所律師的義務:

(一)依法辦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規章制度,維護本所聲譽;

(四)承擔因過錯給本所和他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五)依法納稅;

(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及本所內部規則規定的義務。

第九章 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本所以及本所的執業律師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中有關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

第三十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統一收案制度、利益衝突審查制度、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和請示報告制度、統一收費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分配製度、人員管理制度、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制度、業務學習培訓制度、投訴查處制度、年度考覈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一條 本所服務收費執行天津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本所承辦的法律事務,由本所統一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統一收取費用。

合夥人及聘用律師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一)建立並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經紀律、財務管理制度和本所規章;

(三)依法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記賬規則記賬。

(四)自覺接受主管機關及稅務部門監督、審計;

(五)依法納稅;

(六)按照有關規定,提留各項基金。

第三十四條 本所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製度及激勵機制。

本所聘用的律師及輔助人員的工資發放辦法由合夥人會議制定。

第三十五條 利潤分配:

本所年度全部業務收入在支付成本、提成、工資,繳納稅收,彌補上年度虧損,提取各項基金之後,剩餘部分爲可分配利潤。可分配利潤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六條 虧損承擔:

如本所年度全部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成本、提成、工資,繳納稅收,彌補上年度虧損,提取各項基金時,虧損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擔。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分擔虧損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

第三十七條 本所爲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三十八條 本所依法設立執業風險基金、事業發展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章解散事由、程序及清算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終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條 本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後,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向社會公告。在15日內成立清算機構,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

清算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也可由合夥人會議指定若干名合夥人擔任清算人。清算機構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託事項的委託人和債權人。

第四十一條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置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等事宜。

第四十二條 本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本所成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

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

第四十三條 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對剩餘債務進行分攤並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四條本所自終止事由發生後不受理新的業務。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第四十五條本所清算結束後,清算機構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編制清算報告,經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所主任簽名並蓋章。在十五日內,向主管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註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及其它有關材料,由主管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查意見後連同全部註銷申請材料報原審覈機關審覈,辦理註銷手續。

本所被註銷後,本所業務檔案、財務賬簿、印章的移管、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合夥人會議全體一致(或約定一定比例)通過,並報原審覈機關批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天津市司法局做出准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合夥人簽名:年月日

第四篇:《律師法》中關於特殊的普通合夥制律師事務所說明

問:什麼是特殊普通合夥制?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如何承擔債務責任?

答:所謂特殊普通合夥制是在普通合夥制度基礎上的一種制度創新,其適用範圍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爲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責任形式爲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新《律師法》第十五條

第二款規定:"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同時,特殊的普通合夥所還需要同時達到另外兩個"特殊"條件。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八條中規定:一是要"有20名以上合夥人作爲設立人",二是要"有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

特殊的普通合夥與普通合夥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合夥人承擔的債務責任。《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爲的律師追償。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爲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

所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篇:對專業律師事務所的探索及業務營銷的經驗交流

·文章標題:對專業律師事務所的探索及業務營銷的經驗交流

尊敬的主持會長,尊敬的各位同仁:

今天我演講的主題是對專業律師事務所的探索及業務營銷,對專業律師事務所的探索及業務營銷的經驗交流。我注意到在這幾天的論壇,大家談到的是專業化的問題。我很負責任地給大家講,我們所是一個年輕的所,成立有一年多的時間,這一年多的時間,我們從一開始就樹立了一個專業品牌所的概念,我們把專業定位在建築房地產。經過一年多的實踐,我們已經做到建築房地產的收入佔到律師事務所收入80以上,我們在這方面做到了有所爲有所不爲,我們在品牌方面經過一系列的營銷方式,也得到了一定的認知度,在這我向各位同仁來彙報一下。

首先對我們的品牌有一個闡述,爲什麼當時我們取意豪才這兩個字?我們對這兩個字賦予了新的含義,那就是在三國演義煮酒論英雄篇中,曹操與劉備喝酒時談到英雄的概念,劉備對天下的英雄逐一分析,曹操說了這樣一句話:“夫英雄者,胸懷大志,腹有良謀,有包藏宇宙之機,吞吐天地之志者也”。講到人的性格就有一種豪邁的性格,講到律師就應該才爲法用,才爲民用,所以我們取意豪纔對我們律師事務所也是一種鼓勵和鞭策。我想建立一個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我們有這麼幾點的感受。

第一點,就是學習。在我們成立之初,我們就組織我們的合夥人向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衆成仁和律師事務所進行學習,學習他們的規範管理。另外,我們向全省的律師事務所學習。通過省律協、濟南律協舉辦的各種培訓班,我們已經印刷了五本小冊子,其中《法律工作日誌》已印刷了幾千冊並向我們的客戶進行發送。元旦後,我們會印刷仲裁委的《仲裁委法律法規彙編》。3月份後,我們會印刷新的《破產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我們把這些都作爲豪才所對外交流的渠道。另外我們向省外的律師學習,包括我們去上海律協呂紅兵會長的律所參觀,去朱樹英主任的律所參觀,去**的律所參觀,包括邀請他們所的主任來濟南參觀我們豪才所。在成立之初,全體合夥人由我們律所出資參加了第五屆中國律師論壇,四名優秀律師參加了第六屆中國律師論壇,十月份,有四名律師還參加了**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論壇。由於時間的衝突,我們本來還預備參加中國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論壇。另外一個方面,我們參與起草了省的地方性法規,如《省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拆遷管理條例》,特別是這次的《省物業管理條例》,我們所拿出了初稿,已經向省建設廳提交,在下週我們還會出《省拆遷管理條例釋義》的書稿初審,這也得到了吳廳長的重視。

第二就是培訓。首先一個專業律師事務所必須在專業知識培訓上做到位。每一個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出臺後,我們從網上儘快下載最新的資料,我們都是利用幾個晚上連夜進行學習。我們得到了材料以後,我們一般有個習慣就是誰在辦公室我們就叫誰學習,並不是打電話叫某某人再回來學習,沒有這個必要性,範文《對專業律師事務所的探索及業務營銷的經驗交流》。我們認爲學習是及時性的,是一種動力的來源,不需要去監督的。如果律師事務所的主任每天監督律師去學習,就不能形成一個好的學習習慣。其次我們培養專業的團隊精神,在律所成立一週年時,我們搞了一個系列活動,利用兩天的時間進行了團隊的拓展訓練,我們拉練到山裏,由專業的團隊訓練公司對我們進行團隊精神訓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團結互助的精神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另外,我們邀請外來的專家對我們進行培訓,10月份我們邀請了仲裁委的9名專家對我們進行了仲裁法司法解釋的培訓,效果很好,還起到了聯誼的作用,而且還決定把仲裁委的法律法規彙編交給我們所進行出版。上個星期我們還邀請了中院的專家對我們的破產法單獨進行了培訓,效果也是非常好,長達90頁的講稿給我們留下了非常寶貴的財富,我們將會出版專著。

第三點就是營銷。首先我們所長期以來和平面媒體及立體媒體包括網絡媒體等都有長期友好的關係,我們豪才所的名字經常出現在電視、報紙和網絡中。上個月我們請了中顧網的專家對我們進行了網絡知識的培訓,基本上每個律師都開通了自己的博客,其中我們所的網絡的訪問量也超過200萬人次。其次就是對外培訓,我們通過參與編寫省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釋義,對全省房地產企業、建築企業、房管局進行了培訓,在煙臺培訓了兩次,在濟南培訓了兩次,全省的房地產企業都參加了這次培訓。另外我們在營銷的時候贈送了各種資料。新的司法解釋、新的法律出臺,我們在一年多得時間共計印刷了一萬三千多次,向我們的律師同仁贈送。我們還增加了辦公投入,雖然我們目前只有20餘名工作人員,但是我們的辦公面積已將近500個平米,並且位於濟南市最好的地段之一,能夠欣賞千佛山美景,並且毗鄰高院、仲裁機構及法院,交通非常便捷,我們還開通了“法吧”這樣一個會客室,這讓客戶很好地融入了律師氣氛之中。此外,我們加大公益事業的投入,我們所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在濟南市名列前10名,我們在制定法律援助政策裏面規定,法律援助中心給律師的補貼是多少,我們再加倍的補貼。鼓勵大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增加我

·們律師事務所的美譽度。

第三,就市場的維護方面我們談服務,一個是加強團隊的服務,我們給我們的客戶進行服務過程中,從來不是一個人獨來獨往進行服務的,我們總是一個團隊。有時我們去顧問單位講座時,我們經常會去3個4個有時候甚至10個律師。我們這種團隊精神給我們的客戶留下了非常好的印象,而且法律意見書我們往往是在24小時之內出具,就是因爲我們總是分配給有空餘時間的律師去做這項業務,客戶的及時性有時會比正確性甚至專業性要求更高。另外就是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我們經常對客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法律服務培訓,此外一個方式就是客戶答謝,在成立一週年之際,舉行了一次客戶答謝酒會,我們邀請了上百位的客戶參加,同時舉辦了省首屆專業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論壇,建設廳和司法廳的領導參加了這次酒會和發展論壇,另外我們每年都會把這一年的法(請繼續關注)律資料整理複印裝訂成冊,並送給客戶,便於客戶及時的查找。

我想,通過我們所的發展,我們發現專業所能爲專業律師提供更廣闊的平臺,更多的優勢,特別是在辦公的費用上,能夠使專業所把所有的成本向一個專業的焦點進行集中,我們相信將來能夠吸引更多的律師加盟,我們所也努力吸收更多的律師,跨進我們爲大型業務服務的平臺。另外,我們要加大非訴訟業務的拓展,我們的方案也在制定過程中。

謝謝大家!

《對專業律師事務所的探索及業務營銷的經驗交流》來源於範文先生網,歡迎閱讀對專業律師事務所的探索及業務營銷的經驗交流。

·們律師事務所的美譽度。

第三,就市場的維護方面我們談服務,一個是加強團隊的服務,我們給我們的客戶進行服務過程中,從來不是一個人獨來獨往進行服務的,我們總是一個團隊。有時我們去顧問單位講座時,我們經常會去3個4個有時候甚至10個律師。我們這種團隊精神給我們的客戶留下了非常好的印象,而且法律意見書我們往往是在24小時之內出具,就是因爲我們總是分配給有空餘時間的律師去做這項業務,客戶的及時性有時會比正確性甚至專業性要求更高。另外就是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我們經常對客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法律服務培訓,此外一個方式就是客戶答謝,在成立一週年之際,舉行了一次客戶答謝酒會,我們邀請了上百位的客戶參加,同時舉辦了省首屆專業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論壇,建設廳和司法廳的領導參加了這次酒會和發展論壇,另外我們每年都會把這一年的法律資料整理複印裝訂成冊,並送給客戶,便於客戶及時的查找。

我想,通過我們所的發展,我們發現專業所能爲專業律師提供更廣闊的平臺,更多的優勢,特別是在辦公的費用上,能夠使專業所把所有的成本向一個專業的焦點進行集中,我們相信將來能夠吸引更多的律師加盟,我們所也努力吸收更多的律師,跨進我們爲大型業務服務的平臺。另外,我們要加大非訴訟業務的拓展,我們的方案也在制定過程中。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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