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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商會章程

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商會章程

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商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爲:會寧縣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商會(簡稱:會寧縣文旅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會寧縣內從事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的企業自願組成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爲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及個人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諮詢,推動和促進會寧縣文化傳媒旅遊產業的健康發展。是溝通會寧縣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的企事業單位與政府部門的橋樑、區域間的信息交流平臺、企業自律和行業約束的載體、加強與國際國內合作的渠道。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會寧縣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會寧縣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會址爲:會寧縣會師鎮民生巷33號會寧華夏文化傳承有限公司(籌)。郵編:73079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爲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會寧縣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的管理工作,促進會員單位守法自律。建立會寧縣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的行業標準,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主要業務涵蓋文化傳媒業、婚慶殯葬業、旅遊產業開發與服務業,凡文化傳媒協會、影視行業協會、婚慶協會、旅遊協會等屬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的協會均歸口於會寧縣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商會統一管理、協調、服務;

(三)堅持科學發展觀,宣傳、介紹會寧縣文化傳媒旅遊產業成就,總結、交流文化傳媒旅遊產業管理經驗,推動開展文化傳媒旅遊產業活動。

(四)開展文化傳媒旅遊產業的理論探討與應用研究,組織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調查研究活動,爲黨委、政府發展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提供決策依據。

(五)承擔黨政部門、科研單位和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文化傳媒旅遊產業的研究課題,爲企業、基層單位提供諮詢服務;彙集國內外有關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的研究成果,編輯企業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的資料、圖書,提供信息服務。

(六) 承擔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委託的工作,開展會員單位需求的其他服務。

(七)組織省內外、國內外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管理經驗和學術交流活動;組織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展覽和文化項目推介等大型文化活動;組織和協助企業舉辦有關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的培訓、講座、研討、觀摩、考察或其他服務活動。

(八)面向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提供行業相關的培訓、諮詢、宣傳、協調等方面的服務;

(九) 協助單位會員的健康發展和開展會寧縣文化傳媒旅遊產業相關的公益事業;

(十)組織企業界與新聞、文化、藝術等社會各界交流和聯誼活動。

(十一)在縣委和縣政府領導下,反映行業意願,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爲,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按照政策規定,開展多種經營性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 具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 是會寧縣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的相關經濟組織;

(四) 在會寧縣文化傳媒和旅遊產業中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五) 必須是商會下屬協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

(二) 經本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祕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優先享受商會的各項服務,優先獲得商會提供的刊物及相關信息資料;

(四) 對本商會工作有權提出批評、建議並進行監督;

(五) 有權要求本商會提供業務範圍內的服務和幫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疑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 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服從商會協調、維護商會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支持並參與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 對商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 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商會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終生會費1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終生會費8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終生會費600元;

(四)理事單位終生會費500元;

(五)企業會員單位終生會費500元;

(六)個人會員終生會費3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的解除:

(一)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需書面報告理事會,並辦理退會手續,交還會員證;

(二) 會員單位企業破產或自行停業者,解除會員資格;

(三) 由單位推薦的會員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合擔任會員的,由推薦單位提出解除建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予以解除;

(四) 單位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五) 單位會員不交終生會費視爲自動退會。單位會員中擔任理事會成員的單位不交終生會費取消所擔任的理事資格;

(六) 個人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本商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按照本會章程和自身的特點開展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5年召開一次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爲有必要或經1/5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7人,祕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祕書長爲專職人員,祕書長由理事會聘任,祕書長列席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政府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爲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對商會機構人員進行考覈,表揚獎勵貢獻突出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的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商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商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下設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下設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會決定;

(四) 決定下設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的會費;

(二) 社會組織或團體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財務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務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政府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政府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政府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經會寧縣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政府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0年04月10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寧縣民政局覈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