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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付期間報銷規定

墊付期間報銷規定

一.各項經費支出要有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金額必須準確,特別是大小寫,報銷的單據必須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

墊付期間報銷規定

二.公安局單筆5萬元且單件物品1萬元以下的支出,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分管業務領導簽字—分管財務領導簽字—局長簽字—覈算登記。

三.5萬以上或單件1萬以上,由局長辦公會集體審批,報銷時,應有內部呈批件及報告。

四.差旅費報銷,應有出差審批表,住宿應有住宿清單(10月後執行)

五.涉及到福利費這塊,應有領導批示的報告

六.維修費應有詳細的維修清單

七.採購應有詳細的採購清單,發票上需包含所有采購物品或有銷貨清單及採購申請表。

八.人工成本應勞資部門審覈簽字

九.日常公用經費,發票擡頭準確,發票應蓋財務章。

標籤:墊付 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