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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共5篇)

第1篇: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

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共5篇)

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決查處各種風險背後的腐敗問題,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金融領域腐敗對金融安全造成極大威脅。如何加大金融領域反腐力度、清除金融亂象,是與會同志關注的話題。

“金融領域腐敗風險往往與市場風險、政治風險交織在一起,很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腐蝕我們黨的執政基礎,人民羣衆深惡痛絕,必須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懲治。”駐中國證監會紀檢監察組組長樊大志表示。

去年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將查處腐敗案件與防範風險、挽回損失結合起來,金融領域反腐動作不斷,捷報頻傳。2019年1至10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審查調查金融系統違紀違法案件5500餘件。

一系列成果,充分印證了派駐機構改革爲深入推進金融領域反腐提供了重要組織制度保障,制度優勢不斷轉化爲治理效能。中央紀委委員,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組長李欣然告訴記者,該組去年查辦案件37件,對22名主要涉案對象採取留置措施,涉案金額15億餘元。

今年是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收官之年,必須堅決查處各種風險背後的腐敗問題,保持從嚴態勢,繼續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

樊大志認爲,持續有效削減腐敗存量、遏制腐敗增量,是持續從嚴的核心,也是保持高壓態勢的關鍵,“特別是對於損害羣衆利益、影響深化改革大局、危害金融安全的行爲和腐敗案件,堅決亮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要聚焦收受被監管機構賄賂,監管嚴重‘放水’,成爲重大風險事件助推力量的;利用手中監管權力,大肆收受私營業主、被監管機構財物,甘於被‘圍獵’甚至主動尋求‘圍獵’,從監管秩序的維護者蛻變爲破壞者的;利用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權、金融信貸資源配置權和內幕信息,通過融資貸款、項目運作等手段大肆謀取私利的,嚴懲不貸,持續保持案件查辦高壓態勢。”李欣然表示。

《關於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意見》印發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深入推進中管金融企業紀檢監察體制改革,賦予相應監察權。派駐機構設置更加科學、職能更加優化、監督更加有力,爲深入推進金融領域反腐敗提供強大動力。

“我們將圍繞‘三項改革’,立足證監會作爲垂管單位的實際,加大探索實踐力度。”樊大志說,“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相關部門指導下,加強與地方紀委監委以及相關中管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的監督聯動,從監管和市場兩個方面,協同管好送錢和收錢‘兩隻手’,堅決防止利益衝突。”

做深查辦案件的“後半篇文章”,是不斷鞏固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深化“三不”一體推進的必要途徑。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也要在加大查辦案件力度的同時,堅持標本兼治,持續強化震懾效應。

“要結合金融領域腐敗案件特點,堅持查清問題、防控風險、追贓挽損、彌補制度短板、重塑政治生態協同推進,不斷提升查辦案件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李欣然表示,該組將強化保障制度執行,緊盯銀行保險監管權力運行,督促銀保監會各級黨組織負責、守責、盡責,保障公正監管、精準監管、廉潔監管。

第2篇:貸款業務違規違法案例分析(一)

貸款業務違規違法案例分析(一)

編者按:爲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員工警示教育工作,總行監察室整理商業銀行及農信機構違規發放貸款真實案例,分五期發佈,供大家學習。

本期,選取銀行客戶“化整爲零,個貸公用”違規貸款及銀行職員“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發放貸款兩個案例,從具體事件具體分析,教育學習,引起反思。

某銀行貸款詐騙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6月,某國有商業銀行分行審計部門審計發現,某支行部分網點違規向T公司法人代表鄧某發放貸款。經進一步覈查,該支行曾多次向分行申請爲T公司發放貸款。在分行貸審會先後3次否決、複議不同意給T公司發放貸款的情況下,該支行分別在其轄屬支行營業室等3個網點,採取化整爲零、個貸公用的方式,在個人名下爲T公司貸款50筆,共計336萬元,貸款全部由T公司使用。2005年由於產品不達標等諸多因素影響,T公司關停倒閉。據公安部門偵查,有部分借款人身份證屬僞造、變造,貸款形成較大損失。

二、發案原因及教訓

一是在多次上報貸款未得到上級批准,同時明知借款用途虛假、借款人和擔保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等情況下,嚴重違反信貸制度和業務流程,變相越權,違規決策發放貸款。二是個別幹部敬畏法紀意識不強,紀律意識、制度意識淡薄,無視上級的批覆意見及相關要求,帶頭違反制度。三是崗位制度形同虛設,一人調查、審查、審批的問題較爲突出,監督制約流於形式,內控管理失之於寬、失之與軟,領導違規授意,下屬不予抵制;四是不注重規範從業行爲和提高自身業務素質,不堅守道德底線,觸碰法紀紅線,欺上瞞下,明知故犯。

三、處理情況

案發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逮捕;該行對8名責任人給予了紀律處分,其中開除1人,留用察看3人,降級1人,撤職3人。

某銀行貸款詐騙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4年2月某國有商業銀行某支行辦公室副主任楊某經人介紹認識了D公司法人代表雒某,雒某稱能夠拉到存款,但要求以存款作爲質押申請貸款。經雒某介紹,A公司在該支行營業室存入通知存款1000萬元並取得單位存款證實書。而營業室坐班主任將此前開好的1000萬元單位定期存單收回後放在自己抽屜內未進行作廢處理。後雒某提出以此1000萬元存款爲質押辦理貸款,用於其酒店經營及購買配套設施。該支行調查後同意質押貸款,並多次前往出質單位A公司調查,但始終未能與A公司法人代表見面。雒某主動向調查經辦人提出幫助銀行辦理相關手續,並於2004年4月提供了由A公司蓋章及其法人簽字同意的《擔保承諾書》等資料(均系僞造)。該行向D公司發放質押貸款700萬元,在發放貸款時,用原開具的定期存單辦理了存款止付手續,未收回客戶持有的存款證實書,也一直未到存款出質單位進行調查覈實。貸款到期後D公司不能按時償還貸款,該行向A公司發放了《擔保人履行責任通知書》,要求其履行擔保責任。案發後查明,該通知書由調查經辦人交給雒某轉送,回執上面印章和簽字均系僞造。

二、發案原因及教訓

一是員工合規意識淡薄,工作嚴重失職,調查經辦人員未與出質單位法人見面覈實,將應由出質單位提供的資料交由借款人辦理,從而爲借款人編造虛假資料提供了便利條件。在辦理業務有誤(本應開具存款證實書)的情況下,未將存單作廢,沒有按規定將存款證實書收回作爲質押憑證,而以已經作廢的存單辦理存款止付手續。二是貸款調查、審查人員風險防範意識缺乏,未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在未調查覈實及嚴格審查情況下簽字確認,貸後管理也不深不細,貸款發放後未對借款人賬戶資金進行檢測。三是內部管理混亂,坐班主任等人違規辦理了本應由櫃員辦理的業務,導致在業務辦理、印章管理等方面違規問題突出。四是個別人員沒有加強自身綜合素養的提升,合規意識較差,目無法紀和制度,違規收受好處,爲他人騙取銀行貸款提供便利。

三、處理情況

該支行楊某因涉嫌職務犯罪被依法逮捕,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該行對5名相關責任人給予了紀律處分,其中留用察看3人,記大過1人,記過1人

第3篇:貸款業務違規違法案例分析(二)

編者按:爲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員工警示教育工作,總行監察室整理商業銀行及農信機構違規發放貸款實際案例,分五期發佈,供大家學習。

本期兩個案例涉及到銀行基層管理者“濫用職權,公爲私用”違規發放貸款,這些行爲不僅致使單位蒙受經濟損失,也違反黨員幹部廉潔自律準則。通過案例學習,起到警示作用。

某銀行將貸款審查義務轉嫁給企業並違規放貸

一、基本案情

某銀行北京昌平支行原副行長李某,於2003年9月至12月間違規放貸近4000萬元,給銀行造成2300多萬元損失。其任職期間主管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和個人綜合消費貸款業務。該支行與某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該公司負責對借款人資信進行調查,並保證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將審查義務轉嫁給汽車經銷商。基於支行與該公司之間的協議,經辦人員對該公司上報的貸款材料僅僅進行了形式上的審查,致使經銷商以公司員工購車買房等名義編造虛假材料,騙取銀行貸款。審批中李某未要求經辦人員按照規定對借款人的真實情況進行覈實,從未按要求入戶調查,多數與事實不符的貸款資料都通過了李某的審批。法院審理認爲,李某身爲直接領導,在審批過程中,沒有按規定對借款人真實資信進行覈查,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爲已經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二、發案原因及教訓

一是員工風險意識、合規意識缺乏,一味順從領導授意,隨意接受領導指示,制度執行不力。二是銀行內部審計、監督等風險防控體系存在漏洞,疏於審批監督,監督行動上把關不嚴。三是對合作汽車經銷商未實行嚴格准入制度,貸款“三查”制度形同虛設,未認真嚴格履行崗位職責,甚至將調查義務轉嫁給企業。四是個別幹部放棄了崗位職責和職業操守,“一言堂,一支筆”問題較爲突出,與外部公司相勾結,弄虛作假。

三、處理情況

法院以違法放貸罪對李某進行判處,判決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2萬元。銀行內部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某信用社主任違法發放貸款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某省聯社稽覈檢查組在對基層信用社進行常規稽覈審計時發現,2004年至2006年,該基層信用社向某貿易廣場累計發放虛假按揭貸款71戶,金額2250萬元。經查,71戶虛假按揭貸款中有40戶1180萬元貸款是信貸員賈某、萬某在信用社主任授意安排下,未經上級聯社審批擅自發放,貸款資金面臨重大風險。該社主任陳某曾因信貸管理中存在違規問題被處分。案發後,聯社與陳某解除勞動關係並將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發案原因及教訓

一是個別人員職業道德敗壞,廉潔合規意識淡薄,觸碰法紀高壓線,違規指使員工辦理業務,走上違規違法道路。二是員工合規意識、制度意識、風險意識缺乏,有紀不遵、有章不循,人情大於制度,在領導行爲與合規管理衝突的矛盾中,放棄崗位職責和職業操守,違反規定發放貸款。三是上級聯社未加強幹部隊伍管理,使用“帶病”幹部,用人不當,將有違規記錄的陳某安排在重要崗位,缺乏對其日常行爲關注和履職效果評價。四是沒有做到產品開發與制度建設同步進行,業務稽覈監督流於形式,大量虛假按揭貸款長時間遊離於檢查之外,釀成案件和風險。

三、處理情況

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受賄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8年。信貸員賈某、萬某被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第4篇:貸款業務違規違法案例分析(三)

編者按:爲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員工警示教育工作,總行監察室整理商業銀行及農信機構違規發放貸款實際案例,分五期發佈,供大家學習。

本期兩個案例涉及到客戶違規騙取貸款,銀行違法發放貸款,反映出機構內控監督機制薄弱、員工無視法度、突破合規底線等問題。以案警鑑,加強銀行從業人員合規從業教育。

某銀行員工違法發放貸款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05年6月,某公司通過提供虛假營業執照,僞造項目立項手續、虛構擔保人進行擔保,向某商業銀行申請了固定資產貸款32000萬元。該行信貸員與借款人勾結,憑空編制《項目評估報告》等材料,未按規定開展項目評估、客戶評價等工作。貸款發放後,該公司將騙取的32000萬元貸款資金未按實際用途使用,而用於轉存他行、購買基金、歸還借款及利息。該行未按規定時間和信貸程序開展貸後檢查工作。在借款人先後以當地農民鬧事、地震造成工程停工爲由,申請貸款減免利息、延期還款和追加貸款時,該行在未通過現場走訪、電話詢證覈實企業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情況下,且在未取得上級批覆同意情況下,擅自變更了借款合同的還款計劃,最終形成案件。

二、發案原因及教訓

一是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及業務操作流程,調查評估、審查覈實、後續管理等環節走過場,隨意脫離事實憑空捏造有關資料,無原則、無底線,導致詐騙行爲得逞;二是各層級人員置多項法規制度於不顧,不盡職不作爲,逆程序操作,層層負責製成爲形式,使“虛假貸款”暢通無阻;三是內部監督機制薄弱,對員工監督管理缺位,業務培訓及思想警示教育滯後,導致合規經營意識嚴重不足;四是風險管控乏力,貸款發放後未按規定對借款人財務狀況、審批條件落實及信貸資金使用情況開展持續性監測,把關不嚴,案件風險未能及時發現。

三、處理情況

法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對該行6名工作人員進行判決。

某信用社主任發放借冒名貸款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某縣聯社根據羣衆舉報,對下級信用社主任劉某自2014年至2017年發放的18筆245萬元貸款進行覈查,發現12戶借款人對名下13筆175萬元貸款拒絕簽字認可,4人名下甲貸乙用貸款60萬元。經覈實,以上貸款全部由實際用款人劉某龍用於經營磚瓦場。縣聯社要求劉某限當年12月底前收回所有貸款本息。之後聯社多次協商催收,效果甚微,已認定貸款本金及表外掛息113.68萬元全部形成損失,遂於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分次將245萬元貸款起訴到法院。經審理,13筆175萬元貸款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和騙取貸款罪,法院將其移交縣公安局立案並調查取證。

二、發案原因及教訓

一是內部監督制約失效。在借款人本人未到信用社、未做貸前調查、未經貸審小組審查情況下辦理貸款,貸款審批由客戶經理使用信用社主任劉某信貸管理系統賬戶、密碼代爲操作。各崗位之間監督制約均失去控制。二是員工道德底線失守。信用社負責人濫用手中權力,將貸款制度和集體利益置於腦後,喪失了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其他員工法紀、制度觀念淡薄,不堅持原則,對錯誤指令盲從,既不抵制也不報告反映,導致違規行爲橫行。三是管理監督責任未落到實處。相關部門對日常業務的稽覈檢查鬆懈,導致對違規情況未及時發現。

三、處理情況

2018年8月,縣公安局將該信用社主任劉某刑事拘留。

第5篇:貸款業務違規違法案例分析(四)

編者按:爲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員工警示教育工作,總行監察室整理商業銀行及農信機構違規發放貸款實際案例,分五期發佈,供大家學習。

本期兩個案例涉及銀行內部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套取貸款,公款私用的違規行爲,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和信貸管理制度,以案警鑑,增強黨員幹部廉潔從業、合規從業意識。

某合作銀行營業部負責人違規發放關係人貸款

一、違規情況

樑某在擔任某合作銀行營業部經理期間,於2010年1月與其他四人合夥組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經營實體,出資68萬元入股。2010年5月,樑某向其親戚審批發放4筆婦女創業貸款,金額合計20萬元,貸款資金從借款人賬戶先後轉入樑某銀行卡內,用於實體經營,貸款用途被改變,並享受國家貼息資金3.3萬元。樑某入股參與經營性活動,違反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業相關規定;給親戚辦理貸款,將貸款資金轉入自己個人賬戶,參與商業經營,享受國家財政專項貼息資金3.3萬元,違反信貸管理制度及國家貼息政策的有關規定。

二、原因及教訓

一是廉潔合規從業的理念缺乏,沒有樹立紀律和規矩意識,不注重提高黨性修養,一味追逐經濟利益,違規經商辦企業,參與盈利性經營活動,並利用職務便利,自批自用貸款;二是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不足,信貸管理制度執行不力、內控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未嚴格落實貸款業務操作流程;三是未正確處理好業務發展與風險防範的關係,對幹部員工合規理念的教育和培訓較爲薄弱,員工從業行爲排查流於形式,對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等異常情況未及時發現。

三、處理結果

樑某退還國家貼息資金3.3萬元;該行對其給予組織處理。

某縣聯社發放冒名貸款案件

一、基本案情

某縣聯社轄屬信用社原主任馬某利用職務之便,從2006年1月開始,盜用本社客戶資料,自批自貸貸款52筆,金額98.3萬元,資金全部被其用於購買福利彩票。2006年6月,迫於案件專項治理形勢,馬某向人民檢察院自首。該信用社會計文某,不履行會計監督職責,私自辦理冒名貸款22筆,金額48萬元,用於購買房產。該信用社信貸員,在馬某冒名貸款案中不堅持原則和制度,幫助其違規貸款18筆,金額35.5萬元;幫助文某違規貸款2筆,金額4萬元,且直到案發時也沒有向聯社反映情況。

二、發案原因及教訓

一是內控管理薄弱,制度形同虛設,對上級依法合規經營的要求置若罔聞,違規操作習以爲常;二是監督檢查力度不大,管理漏洞較多,對查出的一些問題沒有嚴肅問責,放任違規操作,使作案人員有機可乘;三是忽視對幹部員工的教育管理,特別是對員工日常異常行爲關注不夠,缺乏監督,致使風險隱患演變爲案件;四是員工不注重規範自身從業行爲,不注意塑造金融機構人員形象,用貸款資金大額購買彩票,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規章制度。

三、處理情況

2006年10月,法院判處馬某有期徒刑13年。聯社對文某及信貸員給予紀律處分。

推薦理由

爲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員工警示教育工作,現整理商業銀行及農信機構違規發放貸款實際案例供大家學習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