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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業務工作程序

目的

檢測業務工作程序

爲了實施對檢測、檢驗工作的有序和規範管理,對檢測、檢驗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控制,確保檢測、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程序。

適用範圍

本程序文件對本公司開展檢測、檢驗服務所涉及到的檢測、檢驗過程的各項工作進行規定,適用於在公司及分部的固定設施、工程現場設立的試驗室中進行的檢測、檢驗工作。在工程現場、相關的臨時設施或移動設施中開展的所有檢測、檢驗工作應按照《現場檢測、檢驗質量控制程序》執行。

本程序文件對檢測、檢驗活動涉及的業務受理、樣品接收和管理、實施檢測檢驗前的準備、檢測檢驗的實施、數據控制及記錄、報告的編制和簽發、報告的發放和歸檔、報告的修改及客戶申訴處理等業務環節進行規定。

定義

3.1  檢測(testing):按照規定的程序,爲確定給定的產品、材料、設備、生物組織、物理現象、工藝或服務的一種或多種特性的技術操作。

3.2  檢測方法(test method):爲進行檢測而規定的技術程序。

3.3  檢驗(inspection):對產品設計、產品、服務、過程或工廠的核查,並確定其對於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專業判斷的基礎上,對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3.4  檢驗制度(inspection system):規則、程序和實施檢驗的管理。

3.5  檢驗方案(inspection scheme):使用了相同的規定要求、特定規則和程序的某項檢驗制度。

3.6  見證人員(witnesses):具備相關檢測專業知識,受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委派,對檢測試件的取樣、製作、送檢及現場工程實體檢測工程真實性、規範性見證的技術人員。

3.7  見證取樣(witness sampling):在見證人員見證下,由取樣單位的取樣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建築材料在現場取樣、製作,並送至有資格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活動。

3.8  見證檢測(witness test):在見證人員見證下,檢測機構現場測試的活動。

3.9  檢測管理信息系統: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通信技術等信息化手段,對工程質量檢測信息進行採集、處理、存儲、傳輸的管理系統。

4.  職責

4.1  經營管理部負責公司本部業務的受理、合同評審(含多場所A類以外的合同評審)、樣品接收及分發、報告發放;多場所負責所在場所的業務受理、A類合同評審、樣品接收及分發、報告發放。

4.2  技術管理部全面負責業務開展中的質量技術管理、檢測報告的蓋章、歸檔與不合格報告的報送。

4.3  各業務部門經理負責檢測、檢驗任務的安排,確定檢測、檢驗項目負責人。

4.4  技術監督員負責其授權專業技術領域的監督與指導,覈查及評價試驗檢測、檢驗數據和結果的準確性,審覈檢測、檢驗報告。

4.5  監督員負責對分管專業領域的檢驗/檢驗人員的試驗檢測/檢驗過程、質量技術、職業安全和環保措施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4.6  技術負責人負責檢測、檢驗技術保障及協調,審批檢測、檢驗方案和技術文件。

4.7  檢驗、檢驗人員須持證在指定崗位上進行試驗檢測、檢驗工作。檢驗、檢驗人員必須確保檢測、檢驗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準確性。

4.8  檢驗、檢驗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檢驗、檢驗項目的技術、質量、安全、保密工作。

工作程序

  移交 
  委託 

  出具報告 




5.1  檢測、檢驗工作流程圖(見圖2-19)

  檢測準備檢驗方案 
  任務下達 

  合同評審 
  客  戶 
  檢測、檢驗實施 
                                      

 

 

圖2-19 檢測、檢驗工作流程圖

5.2  業務受理

5.2.1 總經理助理或各業務部門經理負責檢測、檢驗業務的洽談,並與客戶建立業務聯繫。合同(或協議書)的評審和簽定應按照《要求、標書與合同的評審程序》的規定執行。業務洽談或聯繫中有關接待、參觀、考察活動應符合《服務客戶程序》的規定。

5.2.2  日常檢測業務委託由收發員負責受理並進行協議評審。收發員在辦理客戶委託業務過程中,樣品的驗收應按照《樣品管理程序》與《收發工作管理制度》執行,委託協議的評審應按照《要求、標書與合同評審程序》執行。

5.2.3  對於公司去現場受理的客戶委託,現場收樣員應仔細覈對委託人、見證人的身份信息及樣品與協議書的符合性。現場收樣員回公司後,將現場受理的檢測委託協議與樣品移交收發員按照本節5.2.2規定進行協議評審和樣品驗收。

5.2.4  公司接受送樣委託試驗檢測,根據樣品來源不同,委託試驗檢測可分爲:

    a  普通送檢:委託人獨自取樣送檢;

    b  有見證送檢:按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委託人在見證人陪同下取樣送檢,樣品的真實性和代表性由見證人和送檢人負責;

    c  產品抽檢:由本公司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樣品數量和取樣;

    d  本公司內部檢測或輔檢部門配合檢查機構或主檢部門實施的試驗檢測。

5.3  工作的交接

5.3.1  收發員受理檢測業務後,樣品管理員將委託協議書/檢測任務單(檢測室聯)、樣品移交給相關檢測部門,由檢測部門樣品管理員在樣品流轉記錄本上進行簽收。

5.3.2  樣品管理員應將樣品和檢測任務單交給檢測人員,委託協議書交給部門文員。檢測人員接到檢測任務單及樣品後,應覈對檢測任務單填寫內容是否清楚、所送樣品及樣品標識與檢測任務單是否一致,要求是否明確。

5.3.3  對已簽訂的檢測、檢驗合同,經營管理部應將合同副本或複印件提交給與合同業務相關的部門經理,部門技術負責人應按合同要求及規定,組織制訂檢測、檢驗方案並做好工作安排。

5.4  工作的準備

5.4.1  部門經理應根據所承擔的檢測、檢驗領域和本部門資源進行合理安排,確定項目負責人。部門技術負責人應按《方法的選擇與確認程序》對檢測、檢驗方法進行選擇或確認後,建立本部門檢測、檢驗領域的技術標準實施體系。部門技術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定檢測、檢驗實施方案,並將檢測、檢驗任務單下達給具有檢測、檢驗資格的人員並進行技術交底。

5.4.2  檢測/檢驗人員接受檢測/檢驗任務後,在檢測/檢驗前應充分熟悉客戶要求所採用的技術規範(包含公司所制訂的檢測操作細則)、檢測/檢驗標準、驗收規範,客戶提供的設計文件、項目施工及勘察資料和產品質量保證書;做好檢測/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如:樣品的抽樣、分樣、製備,項目的現場勘查,根據檢測、檢驗項目合理的選擇儀器設備並做好使用前調試及覈查,按照方法標準對環境條件進行調控和監控等。對樣品貯存條件有要求時,檢測人員應確保試件在貯存期間的環境條件符合標準規範的要求。

5.4.3  對於首次使用的檢測設備或新開展的檢測項目以及檢測標準變更的情況,檢測技術人員應對檢測設備、環境條件進行確認。

5.4.4  檢測人員應熟悉檢測異常情況處理,當出現設備故障、停電、測試數據異常時,檢測人員應按《檢測事故分析報告制度》進行處理。

5.4.5  檢驗項目負責人接到任務後,在檢驗前應充分熟悉客戶要求、目的,勘查現場瞭解檢驗對象、編制檢驗方案。檢驗方案經檢驗技術監督員或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檢驗人員按檢驗方案進行實施前的準備,並根據檢驗方案要求的檢測項目給相關業務部門下達有關的檢測任務單。

    上述檢測、檢驗工作實施前的準備工作中,採樣或抽樣的實施應符合《抽樣管理程序》規定,樣品的接受、流轉、製備和管理應符合《樣品管理程序》規定,檢測及檢驗方法的選擇應符合《方法的選擇與確認程序》規定,儀器設備的選擇使用應符合《設備管理及維護程序》和《量值溯源管理程序》規定,環境條件的保證應符合《設施和環境控制程序》的規定。

5.5  工作的實施

5.5.1  檢測、檢驗人員應嚴格按照確認的檢驗方案或工藝卡、有關標準和檢測、檢驗實施操作細則的要求進行檢測、檢驗,按有關儀器設備操作規程的規定操作儀器設備,並認真填寫原始記錄。

5.5.2  每項檢測操作應由不少於2名持證檢測人員進行,實習檢測人員應在持證檢測人員的監督和指導下進行檢測工作。在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如需暫離崗位,必須有人替崗。檢驗人員有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試驗檢測場所。

5.5.3  技術監督人須按照《技術監督管理程序》在檢測、檢驗實施現場執行監督,以確保檢測、檢驗人員認真執行檢測、檢驗方案或檢驗工藝卡、標準規範和作業指導書的規定。

5.5.4  在檢測、檢驗實施過程中,應做好個人和設備的安全防護工作。

5.5.5  當檢測結果爲不合格需要複檢時,應按《複檢管理程序》的規定執行。如果涉及到檢測報告的更改或修改時,應按《報告管理程序》的規定執行。

5.5.6  自動採集的數據應由檢測人員按相關行業的要求實行原始數據上傳,並確保上傳數據及時、有效。

當因檢測設備故障導致原始數據出現異常時,應予以記錄並經技術人員確認,填寫《檢測(檢驗)報告修改通知單》報公司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更改。

5.5.7  檢測人員完成檢測工作後對於試畢樣品的留置應符合《樣品管理程序》的要求。

5.5.8  現場檢測、檢驗工作還應符合《現場檢測、檢驗質量控制程序》的要求。

5.6  原始記錄和報告

5.6.1  原始記錄

  原始記錄由檢測、檢驗人員在檢測、檢驗現場和實施過程中逐項進行填寫,若有不用欄目應予以劃掉。檢測、檢驗原始記錄應經主檢員簽字確認。記錄的填寫應符合《記錄管理程序》的要求。

  原始記錄的信息項目必須滿足信息足夠的原則,所有原始數據的計算過程均應體現在原始記錄上,原始觀測記錄應包括足夠的信息以保證檢測/檢驗活動能夠再現。

  原始記錄中的數據修約應嚴格執行標準規範或按GB/T 8170《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的規定進行,計算及數據處理過程應經報告審覈人校對。

  具有自動採集數據的設備,設備採集數據記錄可由檢測人員完成數據上傳、存儲後直接打印,檢測員應對打印的原始數據記錄單簽字確認作爲原始記錄存檔。

5.6.2  檢測、檢驗報告

  必須在協議、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檢測、檢驗報告。

  檢測、檢驗報告的格式應按照公司統一的格式要求進行編制。對於檢測管理信息系統的檢測項目應通過系統出具檢測報告。對於檢測管理監管系統中由文員錄入的工程信息、見證信息修改應登記《報告修改日誌》,並經部門技術負責人確認存檔。

  檢測、檢驗報告內容應包含客戶要求、說明檢測、檢驗結果所必需的和檢測、檢驗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檢測、檢驗報告編制應符合《報告管理程序》的要求。

  報告編號應體現編號的統一性、連續性和唯一性原則,技術管理部應每年對公司報告編號規定進行覈查並制定來年報告編號管理規定。

  檢測報告結論應按相關材料、質量驗收標準或設計、委託方的要求給出明確的判定結論。

  檢測、檢驗報告至少應有檢測/檢驗員、報告審覈人、批准人親筆簽字或等效圖章後簽發,並加蓋檢測專用章,多頁檢測報告還應加蓋騎縫章,等效圖章的使用應符合《電子印章管理制度》的要求。

  業務部門文員應將經簽署批准後的報告分類彙總填寫《報告蓋章內部流轉單》後,連同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委託協議、技術方案或工藝卡等一併交技術部管理部蓋章歸檔。《報告蓋章內部流轉單》應經部門文員、技術管理部報告資料管理員雙方簽字確認。

  技術管理部將蓋章完成的報告連同《報告蓋章內部流轉單》交由收發員簽字確認,由報告發放員在客服報告發放區統一發放。

5.7  報告的交付

5.7.1  報告的發放按照委託協議書的規定由收發員負責發放,客戶憑委託協議書(客戶聯)到客戶服務大廳領取報告,並在委託登記本領取人欄中籤名領取。

5.7.2  在客戶要求或合同協議有規定的情況下,報告可由相關業務部門人員代領送至客戶處,但應按《收發工作管理制度》的要求辦理報告代領手續。

5.7.3  經營管理部應建立不合格報告的臺賬,對於“有見證送檢/檢測”的不合格報告應由見證人親自領取,技術管理部應按相關行業管理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不合格檢測報告報送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

5.7.4  當被檢驗的工程項目涉及結構安全檢驗結果不合格時,公司應將檢驗結果報送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以確保及時採取安全措施。

5.8  報告的修改、補發和客戶申訴

5.8.1  經營管理部應建立報告修改的登記臺賬,對於已發放的報告修改應予以登記。對報告進行更改、修改、補發,應按《報告管理程序》的規定執行。

5.8.2  當接到委託人對結果報告持有異議的反映時,質量負責人應接受委託人的異議,組織對檢測結果進行覈查,覈查時技術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予以積極的配合。客戶的申訴處理應按照《申訴或投訴處理程序》的規定執行。

5.9  檢測、檢驗資料的保存

    技術管理部負責委託協議單、記錄(包含客戶提供的圖紙、拍攝底片)、報告存本、檢測/檢驗方案、工藝卡等技術資料的歸檔保存,並在歸檔的檢測報告、委託單、原始記錄等技術資料上加蓋“歸檔資料專用章”,並應建立報告歸檔保存資料清單。

5.10  費用結算

5.10.1  按照合同或協議書中的約定收繳檢測、檢驗費,收取檢測、檢驗費時,由經營管理部或相關部門通知委託單位交費並告知財務部收費明細,財務部應做好記錄,並開具發票。

5.10.2  各工程檢測、檢驗費由各業務部門協助財務部及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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