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福利基金會的感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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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人口福利基金會的感謝信第二篇: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捐贈協議書第三篇: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第四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章程第五篇:福利關愛基金會管理辦法更多相關範文正文
第一篇:人口福利基金會的感謝信
國隆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2014年對於中國各行各業都是充滿挑戰的一年,很多企業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難,在這樣一個大環境下,國隆集團憑藉自己卓越的戰略眼光和雄厚的實力,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生殖健康援助活動”項目,捐贈總價值壹億參千肆佰萬元的生殖道康復治療儀500套,在此,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僅代表受捐助單位以及項目實施惠及的廣大羣衆。對國隆集團的戰略眼光和務實義舉表示崇高的敬意,對國隆集團的愛心奉獻表示衷心的感謝。
國隆集團的慷慨捐贈,充分體現了國隆集團以人爲本,關注民生的發展理念,以提高國人的身體健康水平,特別是農村欠發達地區廣大女性朋友的健康水平爲己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做好實踐。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視社會公信力爲生命,一定恪盡職守管好用好國隆集團捐贈的設備,發揮自身優勢,精心組織,在國隆集團的大力支持下,把這一惠民項目做實做好,通過項目實施爲育齡羣衆提供人性化的優質服務。
讓我們共同努力,爲促進我國人口福利事業的發展,社會和諧,家庭幸福做出新的貢獻。
祝國隆事業蒸蒸日上,再創輝煌!
第二篇: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捐贈協議書
捐贈協議書
甲方(捐贈人):
乙方(受贈人):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爲增進人口福利和家庭幸福,共同爲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下述第項之財產(以下簡稱“捐贈財產”)無償捐贈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下述捐贈財產。
1.現金:(人民幣/其它)(大寫)。
2.動產:(名稱、數量、質量、價值)。
3.不動產:(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狀況及所有權證明)。
第二條甲方保證捐贈財產系其所有之合法財產,且有權捐贈乙方,並保證所捐贈財產無權利和質量瑕疵。
第三條捐贈財產用途(是/否具體指定):。
第四條甲方應按下述時間、地點及方式向乙方交付捐贈財產:
1.交付時間:。
2.交付地點:。
3.交付方式:。
第五條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因捐贈交付而轉移乙方,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甲乙雙方按共同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乙方收到甲方捐贈財產後,應出具合法、有效的財務接收憑證,並登記造冊,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甲方有權向乙方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甲方的查詢,乙方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如實按照約定方式給予答覆。
第八條本協議成立後,捐贈財產交付前,因故致使捐贈財產毀損、滅失的,甲方承擔相關責任。
本協議需雙面打印
第九條因捐贈財產權利瑕疵而致第三方向乙方追索,或因捐贈財產質量瑕疵使乙方或受益人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失的,甲方應賠償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間接損失。
第十條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用途使用捐贈財產,確需改變用途的,應商甲方書面同意。對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非貨幣性捐贈財產,乙方有權直接依法變現,所得價款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一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之日起生效。本捐贈爲公益行爲,協議成立後,不能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權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捐贈帳戶信息:
人民幣開戶行:工商銀行北京新街市支行
人民幣帳戶名稱: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人民幣帳號:0201402909014407253
外幣開戶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外幣帳戶名稱: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外幣帳號:00039508091014
甲方(簽名/蓋章):乙方(蓋章):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住(請您支持)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大慧寺12號
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約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約代表: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010-62179002,62174219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
本協議需雙面打印
第三篇: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全面遵守《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章程》,規範專項基金的管理與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項基金係指:捐贈人在本基金會設立符合本會宗旨,由捐贈人指定捐贈方向和使用範圍、並遵守本辦法管理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凡國內外熱心公益事業的機構、企業和個人皆可向本基金會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申請設立專項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專項基金申請報告;
(二)擬設立專項基金方案;
(三)擬設立專項基金章程;
(四)擬設立專項基金髮起人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複印件(以上覆印件需加蓋公章);發起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自然人身份證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上簽字;
(五)擬設立專項基金髮起人業績介紹,自然人從業經歷介紹。
第四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由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本基金會將與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的申請人簽訂協議。
第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的創始基金最低數額爲1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獨家捐贈並冠名的專項基金其創始基金的最低限額爲2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
第六條 創始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一個會計年度後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任意連續兩個會計年度基金最低存量不足100萬元人民幣的,本基金會將提議基金停止活動,並建議基金終止。
第七條 專項基金設立“xx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第八條 管委會是專項基金的決策機構,由本基金會委派專人擔任管委會主任,捐贈方擔任管委會執行主任。設委員若干名,由發起人及捐贈人代表共同組成。
第九條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作爲專項基金的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管委會委員提名,本基金會聘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管委會的日常工作。管委會及其辦公室不刻制印章,且無權以自身名義或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名義對外簽約。
第十條 專項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須符合本管理辦法和專項基金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項目確定相應部門對專項基金實施監督、協調和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基金一般只能動用其創始基金以外的部分開展相關活動,特殊情況下徵得基金捐贈人的同意,方可動用創始基金。
第十三條 專項基金的使用由該管委會辦公室提出項目建議並編制年度預算方案,報管委會審批並送本基金會備案。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專項基金需要向管委會提出申請,並提交項目建議書、項目預算報告等文件;管委會批准後,管委會辦公室監督申請方組織項目實施,並於項目完成後提交基金使用執行報告及項目決算、項目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爲專項基金分設科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按照本基金會財務管理規定,基金從創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額中按10%比例捐贈基金會用於事業發展,專項基金工作經費不超過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10%。
第十七條 每半年度終了七個工作日內,專項基金向本基金會報送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及其相關報表附表、附註等和其他要求的管理統計報表。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況,需要終止時,需經管委會會議表決,本基金會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專項基金終止後由本基金會和管委會依法成立專門清算小組對該專項基金進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資格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並公告。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由管委會按照捐贈人意願形成決議,經本基金會批准後處理;沒有明確指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由本基金會用於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活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2014年12月1日發佈實施的《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014年3月31日
第四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章程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章程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英文譯名爲“china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縮寫爲“cfdp”。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衆募捐,不設限定地域範圍。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人道,奉獻愛心,全心全意爲殘疾人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爲人民幣50621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爲:中國北京市東城區北池子大街44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殘疾人事業,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二)舉辦募捐活動爲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
(四)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五)開展和資助有利於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和殘疾預防等社會公益活動;
(六)獎勵殘疾人優秀人才和爲殘疾人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七)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機構、人士以及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
(八)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殘疾人問題的研究工作;
(九)加強與地方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聯繫,幫助其共同開展業務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爲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承認本基金會章程,熱心殘疾人事業,具有高度責任感和參與意識;
(二)在本人從事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具有參加理事會議事及決策能力;
(四)與其他理事沒有近親關係。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屆中理事辭職須經理事會議批准;
(五)理事的選舉、辭職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議題的表決權;
(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和監督;
(五)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六)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爲推動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有責任將本基金會建設成一個公開、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聘請名譽職務;
(三)聽取、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由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爲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至3名,可以組成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爲。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祕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爲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再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爲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爲,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爲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可授權委託副理事長代理行使專項職權;
(六)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基金會的工作情況;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祕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落實理事會決議;
(二)根據副理事長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提出擬聘任名譽職務和顧問人選;
(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設立名譽職務,由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應由理事會決定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爲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
(二)接受捐贈;
(三)公益服務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投資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
(一)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二)重大募捐活動(重大募捐活動是指:募捐資金預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活動;在全國範圍內或海外開展的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四)社會公開募捐所得將全部用於公益支出,不得作爲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公開資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項事業和活動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遵照捐贈者的意願,定向資助有利於殘疾人事業的項目和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須大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應儘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須小於當年總支出的10%。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籌資成本、直接投資的支出總額應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2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事先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並按照公平、公正原則評審。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爲、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覈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爲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財務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財務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聘請註冊會計師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衆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覈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4年3 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福利關愛基金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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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關愛基金會管理辦法
爲體現公司對員工的關懷,發揚團結友愛、互助互濟的優良傳統,建立多形式、多層次的員工福利保障體系,緩解員工在特殊情況的經濟困難和精神壓力,做到一人有難大家關心,體現公司“家”的溫暖,切實解決員工的實際困難,公司決定成立“福利關愛基金會”,並對基金規範管理。
1、爲了使福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用途明確化、募集規範化、管理制度化,特制定本細則。
2、基金的來源
2.1 公司所有違反廠紀廠規所扣罰款。
2.2 全廠所有員工按薪資的2‰的標準,每月由財務在工資中統一繳扣,直接納入基金會。
2.3全廠每月繳扣多少基金,公司拿出相應的數目以做支持.
2.4 基金長期接受捐款,自願捐款每人1元起.
2.5 財務部對捐款收集情況作詳細登記並在每月10日前將所收集到的款項及捐款記錄表交到基金管理組.
3、基金用途
3.1基金用於救助因特別經濟困難且曾向本基金捐過款的公司員工。
3.2基金用於各項員工共同參與的公共活動之相關輔助性費用.(公司正常費用除外)
4、基金的管理及使用規定
4.1 設立基金管理小組對基金進行管理,基金管理小組由公司部門領導及員工代表共同組成。小組組長由一名公司領導擔任,小組成員共同負責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4.2 基金管理小組職責
4.2.1 制定和修改本細則。
4.2.2 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
4.2.3 定期向員工公佈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況。
4.2.4 決定與本基金有關的其它重大事宜。
4.3 基金管理要求
4.3.1 對捐款人造冊登記存檔。
4.3.2 設立專門賬戶對基金進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4.3.3 每月向員工公佈基金的募集及使用情況。
4.4 基金使用規定
4.4.1 基金必須經下列程序方可動用。
員工申請---進行組織調查---小組討論通過----給予救助---動用基金
4.2.2 基金管理小組討論決定救助後,同時決定救助金額。本基金關愛金額最高不超過基金總額的50%。
4.4.3 小組長負責對員工申請處理情況記錄備案。
5.本細則解釋權屬於基金管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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