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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新版多篇

合同管理辦新版多篇

合同管理辦法 篇一

第一條 簽訂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以防止違約行爲的發生。

第二條 通過合同履行監督可以知曉公司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對方或我方違約的發生。

第三條 從法律角度監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於促進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證據的收集,在發生糾紛時,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合同簽訂後,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工作由合約部負責。公司各部門應當配合合約部開展合同履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合同簽訂後,合約部有關人員應當向相關部門(如技術部門等)的相關人員(如技術人員等)進行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交底,說明工期、質量、工程範圍、技術標準、總分包關係等問題,以便溝通配合。在對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交底時,應當附有簡明的書面材料。

第六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約部負責跟蹤合同中相應條款的具體履行情況。合約部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一般採取重點檢查和抽查的方式。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約定進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嚴格履約;二是看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數量、工期、設計等方面變更情況,如有變更,應履行變更籤約手續,以合同形式明確變更情況;三看是否存在違約情況,這是監督檢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各部門應當及時配合調查違約原因,同時承辦部門儘早採取補救措施,並儘快與對方協商確定處理辦法,爲防止他方過分追究違約責任,應特別注意保存相應有利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各方的往來函件、通知等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發生糾紛,也是區分責任的重要證據,合約部負責對合同履行每一環節形成的書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發至其它部門,應及時轉交合約部存檔。

第九條 合約主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有權向合約部或者執行部門詢問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並有權召集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門應當就合同的簽訂、履行中的問題如實反映和彙報。

第十條 合約部應當建立合同臺賬制度和合同管理報表制度。及時、準確地記載公司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每兩個月將公司此期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以書面報表的形式報主管副總經理,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報總經理。

總之,應對企業合同履行監督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爲了更好地幫您解決企業合同履行監督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合同管理辦法 篇二

第一條 爲了加強公司合同專用章(以下簡稱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不正當經濟活動,保證以合同專用章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有關業務單位從事經濟活動訂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統一的合同專用章,行政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業務單位的範圍由公司規定。

第三條 公司各有關單位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嚴格執行下列程序:

1、由申請單位寫出申請報告同時註明合同專用章用途和專門保管人員,並附章樣和枚數。由部門領導簽字報請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同意,並報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單位持申請報告由集團公司統一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按照公司統一規格、樣式。

3、申請刻制的合同專用章,刻制後須送法律管理部門印模備案。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專用章僅限於訂立各類經濟合同時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各單位對本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承擔全部責任。

2、各單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爲合同專用章使用,對外不能用於訂立合同等一切經濟活動。

3、一般情況下,合同業務員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訂立合同,

如確需攜帶時,應由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出具書面借據,且制定相應的保管措施後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對該合同專用章在外借期間承擔全部責任。

4、各有關單位指定專人(合同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合同專用章及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情況,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記錄臺帳,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

5、各有關單位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的,應登報掛失,並報告集團公司,同時到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合同專用章的變更

1、各有關單位需要增刻或變更合同專用章,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2、各有關單位變更合同專用章後,應當將報廢的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燬,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條 註銷營業資格的單位,應當將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燬。

第七條 有丟失、變更、作廢合同專用章的部門應及時將章樣發函告知有關合作單位。

第八條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專用章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按違紀處理;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經濟活動的,要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法律管理部門行使解釋權。本辦法未盡事宜,按《青島鋼鐵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 篇三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我院合同制用工人員的管理,保護醫院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醫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對本院合同制職工的聘用、待遇、考覈及續聘等問題進行了統一規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員均須按照本辦法執行,在編在冊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章招聘辦法

第三條: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員應經醫院人力資源管理部覈定,沒經醫院人力資源管理部覈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員。

第四條:科室確因工作需要增加崗位時,應書面向人力資源管理部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所需崗位上崗資格、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人力資源管理部應根據科室編配情況進行覈定,並報經院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人員招聘。

第五條:科室如出現空崗,應提前向人力資源管理部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管理部覈實後進行招聘。

第六條:招聘過程中應嚴格按照《xx縣人民醫院各崗位上崗資格》進行篩選,通過面試、筆試、考覈、體檢等,擇優錄用。

第二章聘後管理

第七條:經擇優錄用的人員,醫院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書,試崗三個月,經考覈後正式錄用。

第八條:合同制用工,首次簽訂合同期限爲3年。合同期滿,如醫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合同;雙方或一方不願續簽合同的,合同自然終止。

第九條:合同制用工的進出由人力資源管理部統一管理,到院時間以到人力資源管理部報到時間爲準。離開醫院應辦理交接手續,不辦理交接手續者,不予移交保險等。

第十條:合同制職工的日常管理及考覈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職能部門負責,每年進行年終考覈,考覈結果分爲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如考覈爲不合格者,醫院將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特種崗位需具備上崗資格。新畢業的衛生技術人員,應參加國家相應資質的考試,具備相應資格。

第十二條:合同制人員在院工作期間應服從醫院安排,認同醫院精神、價值觀,積極參加醫院的各項活動,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職責。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十三條:薪酬的核定按進院時所具備的條件爲依據,進院後所取得的。學歷不作爲薪酬覈定的依據,但在考覈評優時可作爲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條件。

第十四條:薪酬待遇見《醫院合同制人員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關於保險的交納及保險的種類合同制用工的人員醫院代辦參加保險,保險的險種、交納保險的基數及比例按規定執行,醫院交納部分由醫院承擔,個人交納部分由醫院在其工資中代扣代交。

第四章合同制人員的考覈

第十六條考覈等次(按人事部門的考覈要求),即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七條考覈規定

1、合同制人員工作滿一年後,醫院將對其工作及表現情況進行考覈,考覈結果作爲續聘、晉升、晉級的依據。考覈每年1次,未滿1年者不評定等次。

2、考覈由所在科室提出評價意見,主要根據平時工作、學習表現、業務能力、培訓等方面進行,醫院對其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考評。

3、相關職能部門制訂相應崗位的考覈細則,量化考覈標準,至少每半年考評一次。

4、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人員不參加考覈。

5、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覈,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確定考覈結果爲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條優秀標準:

1、熱愛專業,有職業使命感和奉獻精神。

2、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服務態度好,愛傷觀念強。

3、立足崗位,勤奮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團結協作,得到羣衆好評。

4、虛心好學、刻苦鑽研、專業理論知識紮實、基本技能熟練、得到服務對象好評。

5、個人平衡計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項業務考試、考覈成績優秀。

7、民意測評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於95%。

第五章具備以下條件者優先:

1、在醫院組織的各項活動中獲獎。

2、評爲優秀醫生、優秀護士者。

3、在覈心期刊上發表論文。

4、在新技術、新項目的開展中爲主要項目實施人。

5、在開展的科研工作中爲主要項目實施人。

6、工作出色,爲醫院作出突出貢獻。

第十九條下列情況有二項或二項以上者,評爲不合格:

1、年內有違反勞動紀律,發生二次遲到、早退及脫崗、串崗者。

2、不團結協作,同事間爭吵、打鬥造成不良影響者。

3、酒後當班。

4、上班期間玩電腦遊戲、賭博、睡覺者(崗位職責不允許睡覺的崗位)。

5、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公物或造成重大後果者。

6、有服務態度投拆者。

7、醫院組織的各種集體考試、考覈成績後三名者。

8、職業道德教育及考試,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參加者。

9、醫院組織的學術活動及業務學習參加率低於平均數者。

10、推諉病人索要病人錢物者。

11、因醫療缺陷引發醫療糾紛者。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爲不合格。

1、礦工一次者。

2、事假超過1個月者。

3、違反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常規,以及標準、流程等造成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者。

4、違反醫院行風規定,工作敷衍、缺乏責任性,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公共財產者。

6、違反勞動紀律,年內三次或三次以上遲到、早退或脫崗、串崗者。

7、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務者。

8、不服從管理,不服從醫院工作安排者。

9、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違紀者。

第二十一條考覈程序:

個人填寫考覈登記表,對一年來工作進行總結。科室考覈小組在"部門主管領導評語及等次意見"欄填寫考覈評語,相應主管職能部門提出考覈等次建議和考覈依據,提交醫院考覈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第六章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二條: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如在合同期內有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者,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並經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解除。

第二十四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年度考覈不合格者;

2、試用期考覈不合格者;

3、受聘者同時與其它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對醫院工作造成影響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勝任醫院安排的其它崗位工作者;

6、因醫院崗位變化不再需要或國家政策調整需裁減人員時;

7、經營方式發生變化,需要裁減人員時。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受聘方可以提出解除協議或合同:

(一)應徵入伍者;

(二)經批准出國定居者。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應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違反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醫院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的(除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向受聘方提供經濟補償;受聘方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醫院提供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經醫院出資培訓的,如在受聘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醫院相關規定執行,承擔規定的經濟補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二Oxx年一月份起執行。以前有關的管理規定自行作廢。

第二十九條:如有與本辦法衝突的本院相關規定,以本辦法爲主,綜合辦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促進分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規範化,明確公司各部門及經辦人的職責,防範公司經營管理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訂立和履行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維護公司聲譽,促進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糾紛。

第三條公司對合同的管理採取由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負責、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覈、公司領導審批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權利義務的所有協議,包括各類文函、承諾書、授權書等。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訂立合同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爲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應恪盡職守,認真瞭解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雙方訂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條分公司各部門只能就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各分支機構可以在其營業範圍之內、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本機構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包括保險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務性合同、人事聘用勞動合同、資產買賣與租賃合同等。

第九條各分支機構確因經營管理需要,需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訂立合同的,應先向分公司申請專項特別授權,在特別授權批准後,方可訂立有關合同。

第十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蓋章前應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覈。

第十一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經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覈通過後,遞交相關公司領導審批。各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該分支機構名義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前應交分支機構領導審批,有條件規模的分支機構也可設專門法務人員審覈。

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審批程序

1、合同經辦人員準備好相關材料後,由合同經辦部門負責人在合同審覈表上籤署意見,之後將合同審覈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

2、法務專業人員接到合同審覈材料後對合同進行審覈,審覈同意的,應在合同審覈表上籤署同意意見。法務專業人員審覈後不同意,或認爲合同必須修改或補充的,應在提出明確的法律審覈意見後,及時將合同退回合同經辦部門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3、法務專業人員將審覈通過後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關材料直接提交相關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審查後籤批。

第十三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將合同提交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寫的《合同審覈表》。

2、待簽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項合同應附有項目簡要說明和可行性說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已經審批的簽報。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條法務專業人員可要求經辦人員補充相關事實材料,經辦人員應予以配合。法務專業人員與合同經辦部門意見不一致時,應共同協商,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上報公司領導決定。

第十五條公司保險合同內容的擬訂和後續管理由產品開發部和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格式合同內容經審批程序通過後,相關經辦部門可在其職權範圍內與合同對方當事人訂立,無須將合同送審,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險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訂立過程中,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則應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對已經審覈通過的合同,如需變更,需重新履行審覈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簽字與蓋章

第十八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公司領導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公司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各分支機構以其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

第十九條按本辦法規定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應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公章。蓋章時應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合同騎縫章。

第二十條未經正常審覈程序通過的合同,一律不予蓋章。

第二十一條合同經辦人應認真審覈與公司簽約的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的真實性。對於重大合同,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其提交授權委託書。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同意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

第四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歸檔保管。

分公司授權分支機構簽定的合同,分支機構應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行政管理部爲分公司合同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審覈所涉及的相關材料。

各分支機構應比照分公司的規定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簽署生效後,公司合同經辦部門負責履行公司的有關合同義務,同時督促合同對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完整保存公司與合同對方當事人之間的一切往來文件,建立專項的合同履行檔案。

第二十六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我公司作爲合同當事人沒有或不願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或者如果出現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時,合同經辦部門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並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後,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員如有證據表明合同對方當事人沒有或不願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提出解決方案,並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後,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我公司與其他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時,合同經辦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擅自訂立合同的,或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覈自行訂立合同的,公司對該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合同審覈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盡責審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和審覈人員應嚴格保守在合同談判、審覈、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知悉的公司商業祕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