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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精選多篇)

第一篇:合同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辦法(精選多篇)

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加強經濟合同管理,完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避免經濟糾紛,保障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合同是指xx有限責任公司爲合同或協議一方當事人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除勞動關係以外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

第三條本辦法中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主管部門對合同立項、談判、草擬、簽訂、補充、變更、解除、終止、糾紛解決等合同簽訂履行全過程進行管理的行爲。

第四條合同實行統一制度,歸口管理、負責,統一審批原則。

第五條本公司對外發生的經濟往來(包括大宗低值易耗品),除錢物當時兌現和零星採購外,均應簽訂書面合同(協議),並簽字蓋章。

第六條對外簽訂合同均應以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xx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各子公司名義進行,加蓋公司或子公司合同專用章。

公司所屬各科(室)、基層各單位未經總經理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公司各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基層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和法律顧問爲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合同管理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公司辦公室。

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合同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對方主體資格、是否年檢、資金信用、經營範圍、經營期限、履行能力和簽約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等。對方必須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和履行能力證明以及有關資質證書(原件和複印件)等證件。對方經辦人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否則,合同主管部門有權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

第八條公司xx爲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對方主體資格及相關證照等資質。

(二)參與各類合同項目的考察、談判、簽約活動。

(三)負責合同合法性的審查。

(四)掌握合同簽約、履行動態,分析合同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向總經理或分管高管提供決策諮詢。

(五)處理各類合同糾紛,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及善後工作。

(六)保管、使用合同專用章。對合同專用章實行專人保管、用章登記,經總經理審批同意後用章。

(七)做好合同歸檔、管理工作。

第九條合同具體經辦部門主要職責爲: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對合同對方主體資格及相關證照等資質的審查。

(二)負責合同申請報批。

(三)負責合同初步洽談;參與合同審查、簽訂;負責業務範圍內合同的履行;對合同履行動態監督和驗收;協助處理合同糾紛。

(四)負責本部門在業務範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財務部門在進帳和付款時,必須憑合同書、驗收單和發票爲據。否則,不準付款。

第三章合同的審查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應保證其合法有效,做到條款完備、責任明確、切實可行。

第十二條合同的合法性審查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經辦部門在簽訂合同之前,指定專人持合同草本和有關資料、附件,送合同主管部門,並說明有關合同簽訂的情況;

(二)審查。合同主管部門審查,提出修改意見、建議或認可意見;

(三)反饋。合同主管部門審查後,將送來的有關資料發還經辦部門。根據合同的繁簡程序,反饋期限一般爲三日內,特殊情況除外;

(四)備案。上述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正本和合同(協議)審批表,由合同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審查分工。合同條款中的業務條款(技術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性能、價格、期限等,由經辦部門負責審查;通用條款(法律條款)包括:合同效力、中止、解除、附條件與期限、違約責任、爭議選擇條款以及條款的嚴密性與邏輯性等,由合同主管部門負責審查。

第十四條審查方式。審查分爲書面審查及全過程審查兩種方式。對書面審查的合同,合同主管部門要嚴把合法性關及完整性關;對全過程審查的合同,合同主管部門還應對合同簽訂對方的資質進行審查。

資質審查時應覈對資質原件,由覈對人在複印件中寫明:與原件覈對無誤,並加蓋對方單位公章。不能提供原件的,應出具資質部門的證明。

第四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前,合同經辦單位必須會同合同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審查對方主體資格、信用情況。重大合同,公司要組織相關部門實地考察。

資格審查內容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證書、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對國家實行資格准入的行業,要審查是否有相應等級資質證書。

實地考察內容包括到對方生產經營場所瞭解其經營情況、履行能力,到工商、稅務、質檢等行政機關了解其信用情況。

經辦單位和合同主管部門對資格、信用審查情況要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合同簽訂實行合同審批單制度, 按程序由經辦部門、分管領導、合同主管部門依次審覈,最後經總經理審批同意。

第十七條合同文本擬寫後,由經辦部門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後報合同主管部門審查,審查後由經辦部門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授權的分管領導審批。

總經理或者總經理授權的分管領導簽字批准後,由合同主管部門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十八條合同主管部門對依法生效的合同進行登記歸檔,分發給經辦單位和對方當事人。

第十九條赴外地簽訂合同,應持總經理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不得持公司介紹信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書,對外簽訂合同,但總經理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條合同簽訂後,須簽訂技術協議和安全協議的,由分管領導牽頭,經辦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與相對方商訂,並報合同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簽訂合同:

(一)對方無營業執照或超越經營範圍非法經營的;

(二)對方不具備相應的經營條件,缺乏履約能力的;

(三)對方委託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超過代理期限的;

(四)對方信譽不好或在公司有過重大違約行爲的;

(五)雙方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

(六)以賄賂或脅迫、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

(七)合同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政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的。

(八)其他違反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嚴禁先施工(修理)後補籤合同,若確因正當理由,並經總經理同意除外,但應以書面形式報合同主管部門備案。否則,不予補籤合同。

第二十三條按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xx有限責任公司規定應招標投標的,投標人中標後七日內,由經辦單位牽頭組織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中,經辦單位應加強監督,若發現合同有轉包、分包、掛靠經營的,要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由公司組織處理,不得隱瞞或謊報。否則,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將追究經辦單位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辦單位應做好合同驗收、交接等履行情況的記錄。在交接、驗收合同標的物時,必須書面簽字驗收。

經辦單位和驗收人員在驗收標的物時,如發現履行內容與合同約定內容不相符時,應在驗收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一式兩份)形式通知合同主管部門和相對方,同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不得動用,以保留證據。

經辦單位和驗收人員在驗收後對標的物質量合格與否必須以簽字形式確認。經辦人和驗收人是標的物質量好壞的直接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來往的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都是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的依據,經辦單位和經辦單位承辦人應當妥善保管。

有關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信函、傳真、電子郵件都將成爲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據,經辦單位在發送前,應經合同主管部門審查,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分管領導批准。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對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應定期確認債權債務;在相對方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相對方的合同經辦人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賬,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二十八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採用書面形式,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按法定的程序辦理。未達成一致意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在合同履行中任何信函或傳真都將成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依據,合同經辦單位應按原合同審查程序報相應審查部門審查後答覆。

第二十九條因我方原因確實無法按原合同約定條款履行合同時,經辦部門應在徵得總經理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條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我方應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由經辦部門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會審,以書面形式回覆,因合同變更或解除給我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我方應根據有關規定向對方索賠。

第三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經辦部門應當按原合同簽訂程序審查,將須變更或解除事項報請相應部門審查或備案,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三十二條合同發生糾紛後,經辦單位應及時收集證據,書面向公司領導和合同主管部門反映。合同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在查清事實後,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向總經理和分管領導彙報。任何人不得在處理合同糾紛中損害公司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一旦發生糾紛,經辦部門應自糾紛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合同審查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合同主管部門申報糾紛情況,由合同主管部門論證糾紛解決方案。

第六章合同的統計和歸檔

第三十四條經辦部門每月底應將業務範圍內的月度合同簽訂、履行數據以書面形式送合同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合同管理部門對管理的合同應建立臺賬,及時歸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下列材料應與合同一併歸檔:

(一)有關合同項目的批准文件、可行性調研報告,項目建議書、意向書及上級批覆文件等;

(二)合同談判紀要、有關合同往來的信函、電報、圖表、電傳、電話記錄及各種單據等;

(三)合同草本、正本及合同管理機構的審查意見書等;

(四)我方及對方經辦人員簽約身份證明存根、委託代理書、所在單位的有關證照的複印件等;

(五)合同補充協議書、變更協議書及合同解除協議書;

(六)其他與合同有關的材料。

第七章檢查與獎懲

第三十七條合同主管部門每年將對合同簽約、履行、變更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以保證各類合同的正確履行。檢查中發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制度規定的行爲,應予制止,並向總經理書面彙報。

第三十八條合同簽約、履行過程中的下列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

(一)依法簽訂合同,認真審查、履行合同,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爲本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成績突出的,經領導小組覈實,給予獎勵。

(二)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被有關部門評爲先進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辦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職能部門相關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經辦單位在驗收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負責任或虛假驗收,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簽訂合同或經辦部門不辦理合同審批手續,擅自簽訂合同的;

(三)經辦單位越權或濫用職權簽訂、變更合同(協議)或經辦單位不辦理簽訂、變更合同審批手續,擅自簽訂、變更合同(協議)的;

(四)違反本辦法,合同未加蓋合同專用章,財務人員擅自辦理財務手續的;

(五)發生糾紛後,經辦單位未及時向公司領導和合同主管部門反映,導致超過法定的仲裁時效或訴訟時效期限的;

(六)經辦人與相對人合謀損害本公司利益的;

(七)對外擅自提供擔保的;

(八)違反合同簽訂審批程序,擅自指定簽約方,強令簽約,付款的;

(九)其他違反公司或者本辦法規定的行爲。

第四十條對不按本辦法操作,致使遭受經濟損失,由合同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參與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合同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對外合同管理辦法

對外合同管理辦法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外合同的起草、會籤、簽訂、履行及終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本公司對外合同的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全過程的管理,包括資信調查、意向接觸、合同談判、簽訂、履行、變更與解除、終止及糾紛處理、合同文本的建檔、保存等。

2.2

合同管理

是對外合同在起草、會審(會籤)、履行、終止全過程的管理,包括資信調查、意向接觸、合同談判、簽訂、履行、變更與解除、終止及糾紛處理、合同文本的建檔、保存等。 3 職責

3.1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負責合同條款的談判、起草。

3.2 企管科爲公司的法律工作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以公司名義簽訂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和有關條文的法律依據進行審查並登記、備案。

3.3 審計科對簽訂前的合同及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3.4 財務科負責對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以及固定資產的出租、轉讓、抵押進行監督審查。

3.5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業務部門負責本業務分工範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

4.1.1 對外合同的範圍

包括公司及其所屬業主、多經等各單位與其他民事主體簽訂的經濟、技術合同。具體包括: a) 與外單位簽訂的各類工礦產品的購銷合同、運輸合同、備品配件委外加工合同、倉庫

保管合同、設備租賃合同;

b) 與外單位簽訂的各類建築、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c) 與外單位簽訂的企業聯營合同;

d) 與外單位簽訂的徵用土地合同、房產買賣、租賃合同;

e) 與外單位簽訂的各類融資、資金拆借、擔保合同、財產、人身保險合同、固定資產出

租、轉讓合同;

f) 與外單位簽訂的各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

g) 與各用戶簽訂的合同;

h) 與外單位簽訂的各類廣告合同;

i) 其他以公司名義同外單位簽訂的合同;

4.1.2 合同的管理內容

a)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b)保管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c)製作各種規範的法律文書;

d)監督本單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

e)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f)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g)發生糾紛後,會同有關部門收集資料,確定糾紛解決方案;

h)其他合同的管理工作。

4.2 合同糾紛的基本要求

4.2.1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和公司法律管理部門歸口管理的原則,並實行承辦人制度、審覈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備案制度。

4.2.2 機關各科室、各專門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各直屬單位無權以自己的名字同公司內外一切單位簽訂合同,但可以在公司經理授權範圍內與外單位簽訂純受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標的額較小的即時清結的合同。

4.2.3 每一件合同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業務機構確定主要承辦人。

a) 承辦人可以是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

b)承辦人應經法律培訓合格,並取得承辦合同資格證書;

c)承辦人應依法律、法規及本標準進行工作;

d)承辦人應自商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即時與有關部門及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協商,並以承辦人爲主進行解決。

4.2.4公司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應設置簡直合同管理員,承辦本單位、本科室合同副本的登錄、保管、歸檔工作,協助合同承辦人完成合同草擬、談判送審、簽署、履行工作。

4.2.5法律事務人員和各業務部門應在各自管理權限內對合同分類建立檔案並對文本妥善保管。

4.2.6 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a)合同文本及份數、各文本存置記錄;

b)承辦登記;

c)合同附件、審查意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d)履行情況記載

e)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4.3 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4.3.1 合同審查的基本要求:

a)合同的簽訂採用要約、承諾方式;

b)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國家或行業有標準或示範文本的,應優先採用;

c)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本、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組成的部分; d)計劃書、調撥單、任務單(書)、預算單(書)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爲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e)合同的起草應由我方或以我方爲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

f)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中藥膏年應設專款解釋;

g)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應註明是否包含本數;

h)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製成。

4.3.2 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a)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b)簽約的目的和依據,標的,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c)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的方式,履行的地點、期限額方式;

d)爭議解決方法及違約責任,變更或解除條件;

e)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應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爲應明確的條款;

f)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約定的聯繫方式,附件名稱,簽約的地點、日期;

g)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4.3.3 授權委託要求

a)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時,應簽署授權委託書;

b)授權委託書應明確委託權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禁止期限不清的委託。

4.3.4 對外簽訂合同投資額審查程序包括:

a)對外簽訂合同時,由歸口業務部門提出申請,公司分管領導批准;5萬元以上合同由公司分管領導請示經理後,安排歸口業務部門聯繫並確認承辦人;

b)投資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各類工程一律實行公開招標的方式,標書由財務科、計劃科、審計科會同歸口科室共同議定,經公司分管領導、經理審查簽字後生效。

4.3.5 對外談判人員

a)簽訂合同時,一般應由合同歸口單位與對方當事人擬定合同條款;

b)有關部門認爲重要的或標的額度較大的及電力利用外資合同談判,應有法律事務、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4.3.6在合同簽訂前,應對合同另一方的當事人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a)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b)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c)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d)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e)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實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4.3.7 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書,並與有關真實資料一同送合同歸口管理機構驗覈。

4.3.8 合同雙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若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

a)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b)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擔保人應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的經濟實體;

c)並應對擔保人適用於前款的規定進行審覈。

4.3.9 上述所列各項文件爲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其文本爲複印本時,應加註“與原件覈對無誤”字樣,並由覈對人簽字。

4.3.10 承辦人與對方當事人基本擬定合同條款後,有關部門應做到:

a)將附有審覈意見書的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本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審覈;

b)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法律事務人員在審查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

c)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應對審覈的合同出具審覈意見書;法律事務人員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見書,意見書應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覈人員的簽章;

d)審覈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是爲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e)各審覈部門在審覈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覈意見書中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

f)承辦人修改之後應重新申請審覈,審覈期限重新計算。各審覈部門應及時提出審覈意見,不得拖延;

g)法律、審計、財務部門結束審覈後,應將法律意見書、審覈意見書連同合同草案退還合同承辦人,由合同承辦人報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4.3.11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審覈的內容包括:

a)合同的經濟性

1)市場序曲情況屬實;

2)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覈算經濟、準確。

b)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2)技術標準、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c)合同的可行性

1)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靠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2)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

d)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識產權已採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機密及其他利益。

e)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認爲應審覈的其他內容。

4.3.12 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的審覈內容包括:

a)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法合法;

b)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c) 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d)審計部門、財務部門認爲需審覈的其他內容。

4.3.13 法律事務人員對合同的審覈內容包括:

a)合法性

1)主體合法,簽約各主體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於法律、法規、政策及計劃,無規避法律行爲,無顯失公平內容;

3)形式合法,簽約程序合法。

b)嚴密性

1)條款齊備、完整,文字清晰準確,設定的權利、義務具體、確切;

2)相應的手續完備,相應的附件完備,相應的條件適當、合法。

c)可行性

1)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2)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d)合同承辦形式

1)承辦人無誤,符合規定程序,各審覈部門審覈意見書齊備;

2)合同文本文字無誤,正副本及附件份數完備。

e)法律部門認爲需審覈的其他內容。

4.4 其他要求

4.4.1 承辦人向有關部門提交合同草案時,應留2~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審覈。各審覈機構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覈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並徵的同意,且延長後要累計審覈時間最長不超過1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

4.4.2 本條所稱審覈期限爲各審覈部門審覈合同全部佔用的時間。

4.4.3 分管領導根據各審覈部門及法律事務人員的審覈意見書審批後:

a)承辦人制作正式的合同文本並填寫《公司合同簽證單》,交辦公室核稿、打印並蓋章。 b)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成立(生效),承辦人對成立(生效)的合同保留副本2份,交承辦人、合同管理員各一份。

c)承辦人向財務科、審計科提交副本或複印件,向企管科提交合同底稿、法律意見書、其他審覈部門意見書及正本、副本。

d)年終上述資料由企管科統交公司檔案室歸檔。

4.4.4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應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我方責任的條款。

4.4.5對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或我方因重大誤解、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二訂立的合同,任何人或部門發現後應:

a)及時向公司分管領導與法律事務人員反映情況;

b)由法律事務人員會同有關部門準備材料製作變更與撤銷申請,按原合同審批程序審批後,向人民法院提出。

4.4.6經公司領導簽字的變更與撤銷申請交企管科保存並負責歸檔。

5報告與記錄

a) 合同管理臺帳

b) 合同管理情況統計記錄。

第三篇:合同管理辦法樣本

合同管理辦法樣本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供電(水、汽)合同、服務合同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三條 公司總法律顧問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法律事務的審批;

第四條 集團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參與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三)參與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並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審查意見;

(四)參與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五)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六)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對履行中出現的重要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意見;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五條 合同具體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相對方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並提供相應資料;

(二)具體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招標、談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審批手續;

(四)負責合同的履行,及時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遇有合同變更、解除等重大事項,須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審覈同意;

(五)負責向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六)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歸檔。

第四章 合同的授權委託

第六條 簽訂合同可以實行授權委託制度。合同由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也可以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書面授權的企業有關人員代理簽訂。

第七條 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簽約人應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見附件一),並在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採取一事(合同)一授權,合同一經履行,委託事項即行終止。

第八條 各單位法律事務機構負責管理授權委託書,根據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決定,辦理出具授權委託書事宜。

第九條 代理人必須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負責,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

第十條 代理人實施損害本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爲或者不再適宜擔任代理人的,各單位有權隨時終止委託代理關係。終止委託代理關係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做出決定,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收回授權委託書。

第五章 一般合同的簽訂、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付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十三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擡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爲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條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六條 對於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七條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八條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爲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九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二十一條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繫制度。

第二十三條 根據《合同法》對違約責任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二十四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第六章 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審批和履行

第二十五條 訂立重大經濟合同,須由合同承辦部門牽頭,會同政策法律室、財務部、生產安全部、審計部、監察部等部門組成合同談判小組,共同參與合同簽訂的調研、招標、談判。未經合同談判小組參與訂立的重大合同,發生問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在簽訂合同前,應預先審查對方以下情況:

(一)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審查。包括:企業名稱、性質、地址、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註冊資金以及依法應當辦理的行政許可證。

(二)對方當事人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審查。包括:資產負債、技術設備、產品質量、商業信譽等。

(三)對方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包括簽約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證明。

第二十七條 合同應按下列程序辦理簽訂、審批手續:

(一)草擬會籤:合同承辦單位應就商談約定的內容草擬經濟合同文本,填寫“唐山三友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審查會籤表”,送相關部門會籤,各相關部門應在2日內完成會籤,並將會籤意見及合同文本交政策法律室。

(二)審查修改:政策法律室於3日內就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審查意見,會同相關部門意見一併交承辦部門進行修改,相關部門與承辦部門對合同內容有異議的,由政策法律室進行協調定稿。

(三)最後簽訂:經會籤的合同文本定稿後,由合同承辦部門送主管領導或法定代表人籤批後,由法律事務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八條 合同承辦、審查會籤部門的審查事項及責任:

(一)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的業務、技術條款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二)財會部門對合同項目是否與國家、上級主管部門、本單位的計劃牴觸以及合同支付條款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三)安全生產部應對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生產技術標準、安全保護標準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四)政策法律室對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文字用語是否準確、規範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第二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辦公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三十條 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審查會審表交存公司政策法律室一份備案。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三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三十六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

(一)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二)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擡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七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政策法律室處理,並報總法律顧問。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第三十九條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九章 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四十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四十一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爲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政策法律室,並擬定處理意見,報政策法律室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政策法律室和總法律顧問。

第四十二條 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集團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十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政策法律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法律顧問批准。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聲明。

第四十五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政策法律室隨合同保管。

第四十六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政策法律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十一章 考覈與獎懲

第四十七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覈。

第四十八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四十九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爲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五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從年月日開始執行。

第四篇:銷售合同管理辦法

銷售合同管理辦法

爲加強規範管理,完善銷售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進行有效市場銷售監督,形成合理銷售體系,特制定銷售合同管理辦法。

一、銷售合同的領用

銷售合同(更多精彩文章請關注好 範文網)由綜合辦統一印刷保管。各銷售部門從綜合辦領取銷售合同時須辦理登記領用手續。凡隸屬各銷售部門的銷售人員(包括中間商、專賣店、各部門銷售人員)均從所屬部門領取合同並辦理登記領用手續。其中中間商在第一次領取銷售合同時,除辦理領用手續,還須交納5000元/份的保證金。各部門每隔一個月將領用登記表複印一份給綜合辦備案。

二、銷售合同的彙總

各部門銷售合同使用可分爲三種情況:自用、專賣店用、中間商用。各部門負責將三種銷售合同彙總並建立合同檔案。並每隔一個月將合同檔案複印一份給綜合辦備案。

三、銷售合同的歸類

各銷售部門負責將合同檔案進行歸類分a、b、c、d檔四類客戶,並據歸類結果制定各部門的客戶拜訪計劃。並將拜訪計劃傳真給綜合辦,由綜合辦制定總經理的客戶拜訪計劃。

四、銷售合同領用後,遇不可見性情況處理:

?1、空白銷售合同如失竊或遺失,各部門負責人報綜合辦進行消號,並重新登記領用。但須支付登報等相關費用。

?2、空白銷售合同如遭污跡、折損等有礙公司整體形象的,均需重新領取新合同,持原合同予以調換。原合同按"作廢合同"歸檔。

?3、已籤銷售合同在綜合辦備案前遺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請求客戶提供合同複印件。

五、綜合辦負責將銷售公司各部彙總上來的銷售合同登記領取、使用、彙總歸類等情況向總經理彙報。

六、銷售合同所簽訂的各項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經濟合同法規,必須符合銷售公司的銷售條件,如有違背,所發生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

七、銷售人員簽訂的銷售合同所列各項條款內容要填寫真實。否則,銷售公司有權拒絕該銷售合同的執行。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

八、專賣店,中間商與目標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後,應與銷售公司簽訂書面協議以保證銷售合同的履行。

第五篇: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爲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規範公司重大經濟合同的法律行爲,減少失誤,提高效益。依據《合同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總公司合併範圍內的所有公司。

一、公司經濟合同的簽定,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二、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合同中必須明確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具體。

三、各級公司的重大經濟合同,必須嚴格按審批制度規定的權限逐級審批 ,在未獲批准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超越權限簽約。

四、本辦法中的重大經濟合同是指

1、聯營、合資、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對外擔保合同,資產處置合同等。

2、批次採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合同,或單批採購金額佔公司最近經審計的總資產價值5%以上。

3、單筆銷售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合同,或銷售金額佔公司最近經審計的總資產價值10%以上的合同。

五、公司經濟合同的審批權限

(一)總公司審批權限

1、、聯營、合資、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對外擔保合同,資產處置合同,批次採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合同,需報分管副總、總經理和董事長共同審覈批准,需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的事項,還需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然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行政公章。

2、批次採購金額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的合同,需報分管副總、總經理共同審覈批准後,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總經理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行政公章。

3、批次採購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合同,需報分管副總、總經理共同審覈批准後,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分管副總經理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行政公章。

(二)控股子公司審批權限

1、聯營、合資、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對外擔保合同,資產處置合同需報總公司相關部門審覈後,並經總公司分管副總、總經理和董事長共同審覈批准,需由總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的事項,還需經總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

2、向非國有法人及自然人賒銷資產金額超過10萬元,向國有法人賒銷資產金額超過20萬元。或賒銷金額佔公司最近經審計的總資產價值的5%以上的,需報總公司相關部門審覈後,並經總公司分管副總審覈批准,。

3、一次單批採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含50萬元),且購銷金額佔公司最近經審計的總資產價值5%以下的合同;銷售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且銷售金額佔公司最近經審計的總資產價值10%以下的合同。由子公司按內部審批程序總經理或由總經理指定的權限審批。

4、一次採購金額在50萬元-200萬元以內,且購銷金額佔公司最近經審計

的總資產價值10%以內的合同;銷售金額在100-500萬元以內的,且銷售金額佔公司最近經審計的總資產價值15%以下的合同。除履行上述手續後,還應報子公司董事會審批。

5、一次採購金額在200萬元-3000萬元以內,且購銷金額佔公司最近經審計的總資產價值25%以內的合同;銷售金額在500-3000萬元以內的,且銷售金額佔公司最近經審計的總資產價值25%以下的合同。需報總公司相關部門審覈後,並經總公司分管副總、財務總監、總經理、董事長審覈批准,。

6、一次購銷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或購銷金額佔公司最近經審計的總資產價值25%以上的合同,除履行上述手續後,還應經總公司董事會通過。

六、公司重大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

1、總公司簽定合同,應由相關部門向分管副總提出書面申請;子公司購銷規定權限以外的資產,應向總公司提出購銷資產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報告相關經濟事項,並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 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公司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2、應填報《重大經濟合同申請表》,並向有關部門提交合同的初稿和有關資料、附件等並經過公司法律事務部審定。

3、總公司接到重大經濟合同申請後,由法律事務部聯合相關部門對上報的合同初稿和有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爲:(1).合同的合法性: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的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合同的嚴密性: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3).合同的可行性: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並經法律顧問審查內容複雜、較難把握的合同。並在2日內及時作出答覆,書面通知各級公司。

4、各級公司在接到批准文件後,方可簽定合同或協議等。並將有關批准文件和正式簽定的合同或協議等資料,報總公司總經理、主管子公司的副總、財務部和辦公室備案。

5、公司在經營中以各種要約發生的收購和銷售,原料收購和產品銷售的價格要按照程序以“定價單”形式單獨報總公司總經理、主管副總、財務部和辦公室備案。

七、簽訂購貨合同時,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和產品質量,50萬元以上的採購必須採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爲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八、簽訂銷售合同時,堅持價格從優、錢貨兩清原則。對方應當出示或者遞交經濟合同當事人資格的合法證件(營業執照)、資金信用或履約能力的有效證明。必要時,可以依法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確保貨款及時回籠。

九、訂立的合同,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訂並簽名、蓋章;也可以由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訂並簽名、蓋章。經濟合同必須加蓋法人合同專用

章或法人行政公章。法人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訂經濟合同時,必須由委託方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權委託書,載明受託方名稱或者姓名、委託事項、權限和期間,並加蓋委託方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十、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准、鑑證或公證等程序。

十一、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不得利用經濟合同買空賣空、騙買騙賣、倒賣、非法轉讓牟取利益等違法活動,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十二、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發生糾紛時,應按合同法律規定程序進行處理。如是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變更、解除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並上報總公司。

十三、公司應加強合同的管理,指定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 ,按合同的不同種類進行分類,建立合同檔案和管理臺帳。並將所有的合同和協議上報總公司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備案。每月認真填寫“經濟合同簽約履行情況月報表”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十四、公司要加強法人委託書的管理,法人委託書實行單項委託即:一事、一合同一委託,委託書應註明:委託事項、委託時間、委託的時效等事項。 法人委託證書應妥善保管,不準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法人委託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託證書。

十五、公司要加強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嚴格按授權的範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和使用。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十六、 公司領導和簽約人要隨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因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七、任何人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爲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十八、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解釋、修改,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