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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新版多篇

質押合同新版多篇

股權質押合同 篇一

出質人(如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如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爲確保甲、乙兩邊簽定的____年____字第____號條約的執行,甲方以在投資的股權作質押,經兩邊商議同等,就條約條目作以下商定:

第一條:本合同所包管的債權爲:乙方依存款合同向甲方發放的總金額爲人民幣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的存款,存款年利率爲________,存款刻日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日。

第二條:質押條約標的

(1)質押標的爲甲方(即上述條約借款人)在公司投資的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

(2)質押股權金額爲________元整。

(3)質押股權派生權益,係指質押股權應得盈利及其他收益,必需記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保存帳戶內,作爲本質押項下存款償付的保障。

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後10日內就質押事宜徵得公司董事集會批准,並將出質股分於股東名冊上辦理掛號手續,將股權證書移交給乙方保存。

第四條:本股權質押項下的存款條約若有修正、增補而影響本質押合同時,兩邊應商議修正、增補本質押條約,使其與股權質押項下存款條約劃定相一致。

第五條:如因不可抗力緣故原由致本合同須作必定刪改、修正、增補時,應不罷黜或縮小甲方在本合同中所負擔的義務,不影響或侵佔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

第六條:產生以下事項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體式格局懲罰質押股權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子及權益優先了債存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質押項下條約劃定,準期歸還存款本息,本錢及用度。

(2)甲方被宣佈遣散、破產的。

第七條:在本合同無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乙方書面批准,並將讓渡所得款子提早了債存款本息。

第八條:本合同見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變換或解除條約,除經兩邊和談同等並殺青書面和談。

第九條: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條劃定期限內不克不及獲得公司董事會批准質押或許在本合同簽定前已將股權出質給圈外人的,乙方有權提早發出存款本息並有權請求甲方補償喪失。

第十條:本合同是所包管存款條約的構成部份,經兩邊簽章並自股權出質掛號之日起見效。

甲方: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押合同 篇二

甲方(質權人):***

乙方(質押人):***

鑑於:甲方已於***年***月***日與借款人***簽訂編號爲***《借款合同》,乙方自願提供車輛合格證爲甲方於***年***月***日與借款人***簽訂編號爲***《借款合同》提供質押,爲此,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車輛合格證質押合同如下:

1、本合同簽訂時,乙方自願將車輛合格證交予甲方質押保管。借款人***全部償還借款後,甲方將車輛合格證返還給乙方。在質押期間內,車輛合格證所對應車輛由乙方代保管,所發生的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2、本合同簽訂時,乙方應保證車輛合格證的真實性,乙方應保證車輛合格證所對應的車輛是真實存在的。

3、乙方應保證車輛合格證及所對應車輛的沒有權利瑕疵,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之前沒有以任何形式對車輛合格證及所對應車輛進行出售、出租、抵押、質押、擔保等,保證沒有第三人對車輛合格證及所對應的車輛主張權利。

4、在質押期間內,乙方承諾不以任何形式對車輛合格證及

5、在質押期間內,徵得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出售、出租車輛合格證所對應的車輛,所得款項必須優先用於償還對甲方的借款。不因單個車輛合格證及所對應車輛的釋放而影響剩餘批次車輛合格證繼續質押的效力。

6、在質押期間內,甲方不承擔乙方車輛合格證質押或可導致所對應車輛不能出售、出租的風險。在借款人***未償還借款之前,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使用車輛合格證的要求。

7、本合同簽訂後,車輛合格證質押效力及於所對應的車輛,出現提前還款情形或借款到期後,借款未能清償的,甲方有權對車輛合格證所對應的車輛進行處臵,甲方有權自行到乙方處提取車輛並轉移保管,乙方不得阻止,甲方有權以任何形式處臵車輛,所得款項優先用於償還甲方的借款。

8、質押期間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償還借款。質押範圍及於借款本金、利息及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9、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項約定,乙方應按借款本金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0、本合同履行如發生爭議,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權質押合同 篇三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乙方同意將其公司的股權作爲擔保質押給甲方。以取得甲方的借款。甲乙雙方就上述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借款用途僅限於___________項目,首批借款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甲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並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後 日內轉賬到乙方指定賬戶。借款期限爲___________年,借款利息爲同期銀行掛牌貸款利率,每年支付一次,每滿365日後___________日內支付。

第二條:甲方不參與乙方項目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但爲確保借款的專項用途,甲方對於借款用途享有知情權,並有權查詢乙方對於借款使用情況,乙方應當積極配合。爲此產生的差旅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真實合法的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第四條:乙方將其___________公司百分之___________的股份作爲擔保質押給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共同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乙方在借款期限內可以提前還款,甲方對乙方所質押的股份份額應隨乙方還款的數目按比例減少,並應配合乙方到工商部門辦理相應的股權質押變更手續。

第五條:借款到期後,乙方如無力歸還借款時,甲方對於乙方所開發的 項目所有的資產享有優先受償權,項目資產價值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應當共同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項目資產進行評估,項目資產不足以清償甲方借款時,乙方仍需承擔剩餘還款責任,超出借款數額部分所有權歸乙方。

第六條:如甲方不能按協議向乙方支付借款時,乙方享有單方的合同解除權,並且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產生的一切合理合法的損失。

第七條: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對於借款進行專款專用,如在借款期間乙方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提前全部還款,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本協議簽訂後,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時,甲、乙雙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本協議所約定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到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乙方銀行信息

開戶行: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

開戶人:___________

質押合同 篇四

擔保人(以下稱甲方):

住所地:(股東個人):

身份證號:

反擔保人(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甲方在乙方與貸款人通過xxx網簽訂的《網絡借款電子借條》(標流水編號爲:)中以擔保函的方式爲乙方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約定當乙方在還款期限屆滿而不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或其債權受讓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即甲方清償該項債務,甲方在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後,可依法向乙方行使追償權。

現甲方爲確保該追償權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抵押擔保的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爲甲方就上述《網絡借款電子借條》(以下簡稱《電子借條》主借款協議)約定之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超息(超過借款期天數產生的利息)、罰息(未還本金百分之五每日)、催收費用(未還本金金額的1%)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向貸款人履行保證義務後所產生的對乙方的債權。

二、擔保形式及期間

乙方根據本合同以抵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擔保期間自被擔保的主借款協議成立之日起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

三、債務履行期限

乙方應於甲方根據上述《電子借條》約定向貸款人或其債權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後3日內向甲方償還其已經承擔的全部擔保款項。逾期未履行的,參照本合同的第五條、第八條執行,林場經營權詳見《林場經營權抵押清單》(附件1)。

四、抵押財產的抵押登記

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後十五日內,到相關權屬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有關手續。

五、抵押權的實現

若甲方代償後3日內未得到乙方的清償,則甲、乙雙方應在甲方代償後的10日內,協商將抵押的林地經營權進行折價處理、公開轉讓或出租;林地經營權採取折價、公開轉讓或出租等方式所得實際價款應當優先清償甲方的債權。若該所得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則歸乙方所有,不足的部分,由乙方承擔補足責任,乙方不能及時補足的,甲方可就不足部分進行訴訟追償。

若在前述約定的10日內雙方未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則甲方或其債權受讓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的經營權年限,以拍賣、變賣所得償還債務。

六、甲方權利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爲抵押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1)甲方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的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進行相應調查,並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權證、審批表;

(2)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權,即與乙方協商以上述抵押財產以折價或者以轉讓、出租等方式所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若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由於乙方對抵押財產的權利滅失而消滅,甲方有權以乙方所得的賠償金作爲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4)在抵押期間,甲方有權決定是否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的請求,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抵押物進行任何處分;

(5)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依法通知乙方,通知可以以電話、郵件及其他任何方式進行。

2、甲方作爲抵押權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在乙方履行償還義務後,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權;

(2)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權,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應歸還乙方;

七、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作爲抵押人,享有如下權利:

(1)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後,乙方有權要求歸還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後超過債權數額部分的價款;

(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並告知受讓人後,可以轉讓抵押物;

2、乙方作爲抵押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1)乙方應依據本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林場經營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資產;

(3)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就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爲除本合同項下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4)乙方承諾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抵押財產進行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處置抵押財產,並願意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同時保證不自行且不准許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礦、採砂、採土等行爲。

(5)乙方若因姓名、住址、郵箱、聯繫電話、緊急聯繫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可能引起相關通知無法送達,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未通知甲方的,乙方同意甲方自相關通知行爲發出時,即視爲已送達至乙方。

八、違約責任

乙方在發生下列事件之一時即構成違約:

1、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2、乙方沒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項義務或規定;

3、乙方明確表示不償還其到期債務或以其他行爲表明不償還的;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後,甲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主擔保合同下擔保款項的20%;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損失。並由此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由違約方承擔。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電子借條》主協議成立之日起生效(即一旦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電子借條》後,本合同便發生法律效力);上述《電子借條》無效或失效的,乙方仍應在上述《電子借條》無效或失效後造成的相應的後果承擔擔保責任;本合同的某些條款或某些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或將來無效的,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並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該條款的其他內容的效力。

十、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附則

本合同的附件作爲本合同完整組成部分,不可分割。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翼龍貸網備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質押的合同 篇五

質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址):

郵編:

電話:

出質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址):

身份證號:

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一致,於 年 月 日訂立本合同。乙方自願以其合法擁有的股權,爲按本合同(也稱主合同)所形成的債權提供質押擔保,並支付合同約定的利息和相關費用,甲方接受乙方的要求並同意提供相應的典當款(當金)。爲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債權數額(當金)及質押擔保期限

被擔保債權數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元。

質押擔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實際期限以當票爲準)。雙方以當票作爲交付款憑據,典當具體金額、期限在雙方簽署的當票及續當憑證上予以確認,典當期內及典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由乙方申請、經甲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期限以《續當憑證》爲準,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在續當期內繼續有效。

第二條 典當費率、利率

甲方根據國家商務部和公安部《典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收取綜合服務費和利息,綜合服務費在典當時預扣,月費率按 計算;月利率按 計算。

第三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綜合服務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甲方實現債權和質權的一切費用。

第四條 出質的權利

乙方同意以 出質給甲方。

第五條 出質人承諾

1、出質人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要的授權。

2、出質人對出質的權利擁有充分、無爭議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3、出質的權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轉讓。

4、出質的權利不存在被申請撤銷、申請宣告無效、異議、查封、凍結、監管訴訟、仲裁、掛失、止付等情形。

5、出質人已就本合同項下出質事宜徵得權利共有人的同意。

6、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繳納與出質權利相關的各項費用,履行各項法定義務,按甲方要求進行期限續展,維持質權存續期間出質權利持續有效。

7、質權存續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質人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1)出質的權利被申請撤銷、申請宣告無效、異議、查封、凍結、監管、訴訟、仲裁、掛失、止付或者其他影響質權實現的情形;

(2)出質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3)出質人申請破產、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請破產、重整。

8、出質的權利不存在其他影響甲方實現質權的情形。

9、出質人承諾股權所在公司除銀行徵信系統可查的負債外無其他任何債務。

第六條 質權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於出質權利的從權利、孳息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財產和權利。

第七條 權利憑證的移交和保管

1、出質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將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的相關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權人應當妥善保管出質人交付的權利憑證。

2、需要辦理出質登記的,出質人應與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或者其他法定出質手續,相關登記證明文件正本由質權人佔管。出現質權轉讓或者其他需要變更登記的事項時,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3、質權存續期間,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出質權利贈與、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或者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處分。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以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出質權利的,應將所得價款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質權存續期間,出質權利價值減少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質權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八條 質權的實現

1、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行使質權。甲方可以直接將出質權利兌現或變現,或者根據有關規定折價、拍賣、變賣出質權利:

(1)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甲方未受清償。

(2)債務人、出質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它解散事由;

(3)債務人、出質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4)債務人、出質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質權利被申請撤銷、申請宣告無效、異議、訴訟、仲裁、查封、凍結、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6)出質人未按質權人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7)出質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8)其他嚴重影響質權實現的情形。

2、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物的擔保人的(含債務人自身提供物的擔保),甲方有權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

第九條 權利憑證的返還

1、乙方履行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甲方應當及時返還出質人的權利憑證。

2、乙方應及時接收出質的權利憑證。乙方不接收的,甲方有權提存該權利憑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導致權利憑證毀損、滅失,造成出質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乙方對本合同項下債務如不按期還本付息並繳納綜合費,甲方均有權終止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規定還清全部貸款本金及息、費,並從逾期之日起,對逾期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礎上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逾期罰息。

3、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按本合同所擔保債權最高餘額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造成甲方損失的,應同時給予全額賠償:

(1)未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權;

(2)未如實告知出質權利存在共有、爭議或者被申請撤銷、申請宣告無效、異議、查封、凍結、監管、訴訟、仲裁、掛失、止付等情況;

(3)未按本合同約定交付權利憑證、辦理質押背書或者登記手續;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處分出質的權利;

(5)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者影響質權人實現質權的行爲。

3、乙方對本合同項下債務如不按期還本付息,甲方有權聘請律師代理甲方向乙方追索,直至乙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綜合費爲止。乙方須承擔甲方爲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律師費),律師費用的最低限額爲乙方拖欠甲方本息及綜合費的3%(百分之三)。

違約金因不同的違約行爲依本合同的約定可重複計算。

第十一條 費用承擔

出質權利的鑑定、評估、保管、登記、公證、提存等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第十二條 特別約定

1、雙方簽署的當票(當票編號: )作爲本合同的附件,享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續當憑證》及甲、乙雙方簽訂的任何補充協議均爲合同條款的補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凡因履行本合同(當票、續當憑證、補充協議)而產生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受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甲、乙雙方均自願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若乙方未按期還款,甲方將依據公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需要對質押權利進行公證、登記的,應按有關規定或甲方要求,到公證處和有關部門辦理公證和質押登記,則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登記部門、公證處各存檔一份。

質權人: 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 出質共有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質押的合同 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止,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甲方借款____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爲____萬元,其中由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其位於衢州經濟開發區的地號爲B-29號地塊、面積爲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爲衢州國用(20xx)字第3-277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爲抵押擔保的有____萬元,由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位於____市新橋街樟樹底土地、衢龍路以北E-1R土地、E-1C土地和______東苑小區土地共同抵押了____萬元。

現經甲、乙雙方協商,就質押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

乙方提供的質押存單擔保的主債權爲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應付的銀行承兌匯票並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的款項,該款項本息總共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債務與乙方無涉。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支付期限已到期。

第二條爲擔保本協議第一條債務的履行,乙方提供存於中國建設銀行衢州市分行金額爲萬元人民幣的存款單作爲質押,存單的號碼爲________________,存款人爲乙方。

第三條本存款單擔保的範圍爲被擔保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質押的費用。

第四條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即將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存單提交給甲方保管。

第五條特別約定

本協議甲、乙雙方約定,在衢州市土管部門將上述B-29號地塊土地使用權過戶到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名下、並由乙方取得新的權證文本時,本質押協議生效。

如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有的位於衢州市經濟開發區地塊編號爲B-29號、面積爲____㎡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爲衢州國用(20xx)字第3-2477號)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天內不能過戶到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協議不生效,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三天內將存單歸還給乙方,乙方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第六條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應向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書面出具公函同意將位於衢州市經濟開發區B-29號地塊過戶到乙方名下。

第七條______金輝房地產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質押生效後向甲方支付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被擔保的6500萬元本息後,甲方應出具書面函件,同意解除位於衢州市經濟開發區B-29號地塊的相關抵押手續。

第八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股權質押合同 篇七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股權質押合同條款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 爲確保“三聯動”改革中改制企業職工備用金的安全,甲方將在________公司持有的股權作爲________公司職工備用金(總金額爲_____元整)質押。

第二條 質押合同標的

(1)質押標的爲甲方(即上述合同出質人)持有________公司的股份。

(2)質押股權金額爲_____元整。 (3)質押股權派生權益,係指質押股權應得紅利及其他收益,權屬甲方所有。

第三條 質押期間爲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

第四條 甲方保證在截止質押登記申請日之前未設置質押,未被凍結、查封,未被第三人追索,並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五條 乙方已充分了解出質股權及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現狀,同意接受甲方股權;甲方就質押事宜已經徵得_____公司股東會同意,並應在本合同訂立後十日內將出

第六條 在股權質押期間,對甲方以下事項的表決(決議)須經南京產權交易中心同意方可生效:

一、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二、對已設定質押股權的轉讓作出的決議;

三、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項作出決議。

第七條 發生下列事項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股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支付職工備用金。

(1)甲方不按本質押項下合同規定,如期支付職工備用金。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第八條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須作一定刪節、修改、補充時,應不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

第九條 本股權質押項下的職工備用金一採用逐年覈減法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每年覈減的金額,本質押合同原則上每三年簽定一次。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十日內,甲、乙雙方應共同向南京產權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股權質押登記。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是“三聯動”改革合同的。組成部分,經雙方簽章並自股權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雙方各執肆份。

甲方:

出質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

質權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年__月__日 簽約地點:_

質押的合同 篇八

借款人、出質(抵押)人: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電話: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質權(抵押權)人: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電話: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汽車質(抵)押借款事宜簽訂如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質(抵)押物

質(抵)押車輛的具體情況爲: 品牌, 型號的汽車一輛,車輛牌號: ,發動機號爲: ,車架號爲: ,車輛所有人: ,車輛共有人: 。

第二條:借款金額及利息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計(大寫) 元整,(小寫¥ 元整)。

2、借款利息月利率爲 %。

3、綜合服務費爲每月 %。

4、甲方按月支付利息、綜合服務費。

第三條:借款期限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爲_ 天(即 個月),自__年 月_ 日至__年__月__日止,乙方自__ 年__月__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資金,提供方式爲下述第__種方式;

1、現金交付;2、銀行轉賬;3、其他方式_____

第四條:甲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還清。

第五條

1、甲方向乙方借款,必須向乙方提供汽車質(抵)押作爲履行還款義務擔保,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交付質(抵)車輛及全部手續。

2、上述第1條約定的擔保範圍除了本合同第二條所述主債權,還及於由此產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手續費、保險費及其他爲簽定或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費用、以及乙方實現主債權和擔保權利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處置費、稅費、訴訟費用、拍賣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3、乙方對質(抵)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乙方可以不先行使對甲方的其他擔保權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項下的質(抵)押權。

第六條 質(抵)押物的處分

1、在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質(抵)押物以實現質(抵)押權:

(1)甲方構成合同違約的;

(2)發生乙方可以提前實現債權的情形的;

2、乙方實現質(抵)押權時,有權與甲方協議以質(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質(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質(抵)押物所擔保的全部債權的部分歸還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繼續清償。

第七條:陳述與保證

1、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陳述與保證:

(1)甲方系獨立的法律主體或自然人,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義務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甲方有權簽署本合同,並已完成簽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所需的一切授權及批准。本合同各條款均是甲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甲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合同的簽署與履行不違反甲方所應遵守的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於限制甲方權利的判決、裁定等),也不與甲方已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或承擔的任何義務相牴觸。

2、甲方進一步保證如下:

(1)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在質(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權益。本合同項下之質(抵)押有效存續內,除本合同約定外,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在質(抵)押物上再行設置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

(2)質(抵)押物完全爲甲方合法所有;所提供給乙方的一切有關質(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均真實有效,如第三方對質(抵)押物提出權利主張或對質(抵)押物的處分提出異議,一切後果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3)甲方若涉及訴訟、仲裁等情形應於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條 約定事項

1、甲方承諾,在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之前不採取下列行爲: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該合同中所載的質(抵)押物的行爲。

(2)贈與、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全部或部分質(抵)押物,或償還與質(抵)押物有關的其他債務。

(3)爲第三方提供擔保,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2、乙方按本合同規定有權實現質(抵)押權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手續,以保證乙方實現質(抵)押權。

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間,當甲方的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質(抵)押物時,本合同項下甲方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由甲方的繼承人繼續承擔,繼承人有責任於繼承質(抵)押物之日起三日內通知乙方並辦理相關質(抵)押手續,費用由繼承人承擔。

4、通知及送達

(1)本合同一方發往另一方的通知,均應發往本合同簽署第一頁所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書面通知更改該地址爲止。只要按上述地址發送,則視爲在下列日期送達:如是信函,則按主要營業地址(法及其分支機構、其他經濟組織)或住所地(自然人)掛號寄發後的第七日;如是EMS等專程送達,則爲收件人簽收之日;如是傳真或電子郵件,則爲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之日。但向乙方發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均需在乙方實際收到時被視爲已經送達。且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乙方發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須於事後將原件(非自然人加蓋公章,自然人需簽署)以書面形式送交或郵寄乙方的形式加以確認。

(2)甲方同意,訴訟過程中對其發出的傳票或通知,只要發送本合同簽署第一頁所列的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址,即視爲送達。上述地址的變更非經提前書面通知乙方,對乙方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5、生效、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甲乙雙方簽章即生效(乙方認爲有必要採取公證形式確認本合同時,在雙方簽章且公證手續履行完畢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全部清償完畢後終止。

2、本合同的部分條款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餘條款效力。

3、質(抵)押物如有共有人,共有人在簽章後表示其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4、本合同生效後,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如合同變更或接觸式,應經本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另行達成的書面協議屬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 違約事件及處理

1、違約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構成甲方對乙方的違約:

(1)甲方在本同中作出的任何陳述、說明、保證或在任何依本合同約定作出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授權、批准、同意、決議、證書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時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已被證實爲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被證實爲已失效或被撤銷或沒有法律效力。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任一約定事項的。

(3)甲方出現停業、停產、歇業、整頓、重整、清算等重大經營事項的。

(4)甲方出現財務狀況惡化對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5)甲方爲自然人時,死亡、失蹤或被宣告死亡、失蹤的。

(6)甲方假借婚姻關係變更轉移財產或者試圖轉移財產足以使乙方產生合理不安的。

(7)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擅自通過贈與、交換、出售、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處分質(抵)物的;或發生質(抵)物的減少、滅失或重大損害等嚴重影響償還債務能力的。

(8)甲方有其他違反本合同的行爲或損及乙方正當利益足以妨礙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爲。

2、違約處理

(1)如發生上款所述任一違約事件,乙方可宣佈主債權提前到期,並按本合同約定處分質(抵)押物以實現質(抵)權,還可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賠償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2)如果借款到期甲方需延期用款,甲方應當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前一天續息,如逾期1~3日內,甲方自願承擔借款總額的3%的違約金;逾期4~7日內,甲方自願承擔借款總額的10%的違約金;逾期7日以上,甲方自願每天承擔借款總額的20%的違約金。

第十條 爭議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合同簽定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爭議條款。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由下述質(抵)押人簽署,質(抵)押人確認,在簽署本合同時,雙方已就全部條款進行了詳細地說明和討論,雙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並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質(抵)押人(甲方簽章):

簽訂日期:

質(抵)押權人(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合同簽定地:

質押合同 篇九

動產質押款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爲質物。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一條 貸與人_________將第三條所載的動產,無償貸與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約定_________使用後,返還其物。

第二條 借貸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條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借用人應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處。

第五條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應事先將設計書及費用估計提示貸與人,徵得其同意。

第六條 借用人返還借用物時,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應否回覆原狀,取決於貸與人。如貸與人不允許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的增加價額爲限。

第七條 空口無憑,受立此約,雙方各執一份。

貸與人(簽字):_______ 借用人(簽字):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