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用卡網絡獲客合作專項協議書補充協議
銀行信用卡網絡獲客合作專項協議書補充協議
甲方: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負責人: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21號
郵編:518000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61961869W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地址:
郵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甲乙雙方於年月簽署了《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網絡獲客專項協議書》(以下簡稱原協議),協議合作期爲,爲期6個月。現爲推動業務發展,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中信銀行信用卡—網絡獲客合作專項協議書補充協議》(以下簡稱本補充協議):
一、增加如下內容作爲原協議“第四條結算方式”第三款:
3.甲乙雙方確定於2018年1月1日-2018年3月31日開展激勵計劃,到期自動停止。期間甲方除支付本條第一款所述費用外,按照如下標準向乙方支付激勵費用,該部分激勵費用上限總額爲10萬元,超出激勵費用上限部分不予結算:
(1)激勵條件
月份 | 激勵條件 | 激勵單價 | 1-3月激勵金額預算(萬元) |
1月 | 當月一卡進件量≥ | 5元 | 10 |
2月 | 當月一卡進件量≥ | 3元 | |
3月 | 當月一卡進件量≥ | 5元 |
如每月達到對應的條件,則乙方有資格獲取當月對應的激勵。如每月未達到激勵條件,則乙方沒有資格獲取當月對應的激勵。
(2)調整係數R
設調整係數R等於激勵期間乙方渠道當月的一卡初審通過率除以基準值,其中本次激勵計劃已覈定的基準值爲33%;
若調整係數R≥1,則R=1; 若調整係數R<1,則R=R;
注:一卡初審通過率以甲方報表系統數據爲準;
(3)實際月度激勵金額
實際月度激勵金額=當月一卡進件量 *激勵單價*調整係數R;
(4)實際月度激勵結算金額
如在該補充協議對應的原協議期內,加實際激勵後的平均單卡成本超出150元,則超出部分不予結算。其中平均單卡成本的定義如下:
平均單卡成本=原協議期內發生的服務費與激勵費用之和 / 原協議期內的核卡數量之和。
注:核卡量的定義以甲方報表系統數據爲準。
二、實際月度激勵金額與原協議約定的當月服務費結算方式等保持一致,兩種費用可異步結算;本補充協議項下金額均含稅且激勵費用已經包含甲方爲此支付所有費用之總和,甲方不再爲此支付其他任何額外費用。
三、本補充協議作爲原協議的一部分,與原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與原協議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補充協議爲準。本補充協議未作規定的事項,按原協議的規定執行。
四、本補充協議自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信用卡中心
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簽字):
(蓋章)(蓋章)
20__年__月__日2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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