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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精選多篇)

第一篇: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

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精選多篇)

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 需方: 工程名稱: 供方: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管理規定執行,供需雙方一經簽字蓋章方可生效,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雙方必須按本合同嚴格執行。需方將承建的工程所用商品砼由鄂爾多斯市富晨商品砼有限公司供應,經供需雙方協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並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需方責任 1、需方應提前24h小時(如遇特殊混凝土應提前五天說明)將所澆注的工程名稱、具體澆築部位、同強度等級、澆注數量、澆注方式及有關技術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交供方,需方提供的砼量必須經過工地核算員覈算。 2、需方應負責在砼運輸車輛到達現場前將所有道路平整,保持無鋼釘、鋼筋等有礙於車輛行駛的物品,保證無下水及各種管道溝,並派專人在現場指揮車輛。 3、需方應按合同所規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砼款,否則供方有權拒絕發貨。 4、需方必須指定專人和供方取得聯繫並在現場簽字,並有專職技術人員負責現場砼澆注和控制砼數量。嚴格按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及供方提供的砼使用說明書進行澆注、養護,如不按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及供方提供的砼使用說明書進行澆注、養護的,造成的後果由需方自負。 5、需方必須提前做好澆注準備,如果因需方原因造成混凝土到達現場延誤澆注出現質量問題,供方不承擔任何質量責任。從攪拌至澆注完畢必須在3h之內完成。 6、如果需方原因造成撐模、跑模等浪費的砼量由需方承擔。 7、如果需方需要使用供方託泵,當託泵(包括配件、電纜、泵管、管卡等)到達需方施工現場時由需方負責保管,因需方原因造成託泵損壞、配件和泵管丟失,由需方照價賠償。 二、供方責任 1、供方應按需方提供的發貨單按時按規定及時發貨,如遇停電、堵車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發貨應及時通知需方。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由需方原因造成砼延誤,責任由供方承擔。 2、供方應按國家規範保證原材料及混凝土質量合格,如因供方原因出現砼質量問題,由供方承擔相應責任。 3、供方應按時提交商品砼的相關資料。 三、結算及付款: 1、砼結算數量以需方現場驗收籤認的混凝土發貨單載明的數量爲準。需方可隨時抽查供方砼數量,如有虛假,本次澆注量以抽查到得的最小量計算。 2、砼澆注完三天內辦理砼方量確認手續。 3、2014年12月31日前付至結算總量的65%,其餘款項於2014年1月31日前付清。 4、如需方不能按時支付砼款,供方有權停止砼供應。由此造成 的損失由需方承擔。 四、砼價格 砼標號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砼價格(m³/元) 注:1、此價格包含砼運輸費,普通外加劑費用。 2、以上價格不含泵送、不含稅金和特殊外加劑費用。 3、如需方單次澆注砼量低於50m³,每立方砼另加泵送費20/m3元。 4、如發生冬季施工,雙方協商解決。 五、違約責任:需方如不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砼款,賠償供方應收款每日千分之五的賠償金。 六、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補充,補充合同同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如有爭議,雙方先協商解決,如達不成一致,可訴訟法院載決。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內容全部履行完畢後自行作廢。 七、供方提供砼的相關資料,按三個標段給提供三套。需方支付供方資料費用肆萬元。 需方代表(簽字):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 供方代表(簽字):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簽訂地點: 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

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

合同號:2014001

出賣方:河北省霸洲市鉅強混凝土有限公司

買受方:上海市北建築工程裝飾公司

爲確保買受方工期順利完成,維護雙方共同的合法利益,經過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買受方承建河北省霸州市皇冠海鮮酒樓--日本屋建造工程,出賣方須按照以下約定向買受方提供該工程商品混凝土。

二. 出賣方提供的產品名稱,型號,價格,必須符合以下約定。

1、 商品混凝土級配爲c30。

2、 水泥爲早強硅酸鹽。

3、 摻加早強外加劑、抗凍外加劑。

4、 混凝土供應儘可能爲當天上午9時左右運輸到施工現場,並配置泵送車。

5、 混凝土試塊由買受方指定車次,出賣方製作,買受方養護並按規定送測試中心試壓。

6、 以上1——5條組成爲合同單價。

7、 合同單價爲:375.00元/m3(含稅費)。

三. 質量技術要求及驗收標準和異議期限;按國家質量技術要求及國家標註執行,異議期爲工程結束45天。

四. 砼量計算方法及合理損耗:按出賣方發貨單計算用量,買受方有權不定車次跟車抽檢作爲結算依據。

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供貨結束後次日一次性付清。

六. 違約責任:(1).出賣方確保質量並及時供貨,如違約則承擔全部責任,並每天按未付款的3%收取違約金。(2)買受方按合同規定及時付款,如違約則承擔全部責任,並每天按未付款的3%收取違約金;

七. 解決合同糾紛方式:由雙方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八. 爲確保出賣方及時供貨,1由買受方提前一天通知供砼數量、部位及等級。2指派專人驗收及卸料。3確保施工現場道路暢通及車輛安全。

九. 每月22日結算當月砼發生量,並委託簽字認可。

十.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雙方交易完全結束後自動解除。

十一. 其他商定事項: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出賣方:買受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第三篇: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要素研究

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要素研究

包國會1 李國宏耿加會 劉志傑2 劉向敏

1.舞陽惠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 漯河462400

2.河南省漯河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河南漯河462014

[摘要]商品混凝土合同在簽訂過程中,應從合同的主體、標的物、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及合同爭議的解決等幾個方面入手,仔細分析商品混凝土合同的必備要素。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合同的必要條件。

[關鍵詞]商品混凝土合同標的違約責任權利義務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commodity concrete elements

bao guohuili guohonggeng jiahuiliu zhijieliu xiangmin

1 wuyang county huida highway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henan wuyang 462400

n province luohe cit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station

henan luohe 462014

[ abstract] commodity concrete contract signed in the process, should contract main body, object,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he settlement of contract disputes and other aspects, a careful analysis of 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commodity concrete contract. the two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s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of contract

[ key words]commodity concrete contractmark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rightobligation

商品混凝土已經成爲我國當今最總要的建築材料,商品混凝土在買賣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商品混凝土合同除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性質外。因爲商品混凝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質,決定了商品混凝土合同又具有獨特性,在商品混凝土合同簽訂過程中,買賣雙方很難準確把握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本文供買賣雙方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作爲參考使用。

一、商品混凝土合同的性質

關於工程建設中混凝土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質問題,在實務界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混凝土工程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爲混凝土工程合同屬於買賣合同,還有一種觀點認爲混凝土工程合同屬於承攬合同。在以往的混凝土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實務中,法院在立案時,持以上三種觀點所形成的三種不同案由都曾出現過。

第一種觀點認爲,混凝土企業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範圍,混凝土工程屬於建設工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且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劃入專業承包的序列,並實施資質管理。因此,混凝土工程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範疇。此觀點在相當長的一個時間內得到實務界的普遍認同。

第二種觀點認爲,混凝土工程合同所涉及的主要內容是混凝土的買賣。即合同標的物爲施工方在實施混凝土工程時所需要的一種商品,在實務中主要表現爲施工方向下游的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混凝土所形成的一種買賣法律關係。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由的規定》1

2通信地址:河南舞陽縣(人民路東段)惠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郵編:462400 手機:13938035302 通信地址: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井岡山路市質監站 郵編:462014

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把混凝土工程合同的案由定爲一般買賣合同,所以,此種觀點現在已成通說。

第三種觀點認爲,混凝土工程合同涉及的標的物—混凝土,是由混凝土生產企業加工而成,如果構成混凝土的主要材料屬於施工方提供,則屬於定作人供料加工承攬;如果構成混凝土的主要材料屬於混凝土生產企業自己準備,則屬於墊料(墊資)加工承攬。因此,混凝土工程合同的性質(案由)應爲承攬合同。

二、合同條款的內容

《合同法》列舉了合同內容一般所應包括的八個條款,分別是;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名稱是針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姓名則是針對自然人而言。自然人的住所是指其戶籍所在地或長期生活的住所;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則是指其註冊地。合同是民事主題意思一致的產物,民事主體的基本情況列明於合同中位合同內容所必須,也是日後解決可能的糾紛指明瞭對象。

在合同簽訂的中,要明確雙方當事人。自然人要明確自然人姓名、住址、聯繫方式。法人要明確法人名稱、所在地、聯繫方式、代理人姓名及代理人有無法人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權限、代理人代理範圍。

在混凝土買賣合同簽訂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買賣雙方對混凝土買賣的有關事宜需要聯繫時,應以簽訂混凝土買賣合同時雙方在簽字蓋章處確定的地址、郵編、電話、傳真等方式聯繫。在混凝土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的聯繫方式發生變更,應立即將變更後的聯繫方式告知對方。

(二)標的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一致指向的對象。沒有標的,就失去了訂立合同的出發點和歸宿,當時人的權利義務便無從着手,合同也無法履行。因此,作爲滿足當事人自身需要的合同必須有明確的標的。

在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中。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一致所指向的對象即合同的標的就是混凝土。賣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混凝土,買方支付與混凝土價值相同的貨幣。混凝土買賣合同應明確混凝土所使用的工程名稱、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混凝土使用部位等。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三)數量

數量的要求是與合同的標的密切相連在一起的。數量是指合同標的的多少,即直接決定着民事權利義務的大小。凡以物爲標的的,應按度、量、衡予以計算;標的物爲行爲的,可以按勞動量或工作量加以計算並使用統一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要明確、具體,使用統一的解釋方法,不能各行其是。否則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發生糾紛也難以分清責任。

商品混凝土的買賣數量計算單位是以方爲單位進行計算的,合同雙方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就應該明確約定該工程所使用混凝土的方量。混凝土在每個批次所需要的混凝土方量,應在合同中有約定,或者在補充合同中加以說明。

(四)質量

標的的質量,是合同的標的具體化的又一反映。質量條款無論在那一類合同中都十分重要。不同的標的,有不同的質量要求。爲此,不僅要嚴格質量檢驗制度,而且要明確規定質量標準和具體要求,以防止因爲合同標的的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給信譽帶來不良影響。

商品混凝土的有關質量技術要求、強度等級、單價、計劃用量、混凝土供應時間、澆注部位、澆注方式等內容,買方在合同簽訂時應向賣方明確說明,以便賣方針對商品混凝土的具體要求進行生產。賣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標準應符合gb50204—201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14902-2014《預拌混凝土》的規定並符合買方的要求及合同段相

關約定;商品混凝土的有關參數要求、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每種強度等級的混凝土的計劃供貨數量、質量技術要求、結算單價、澆注方式、計劃供應時間等具體事項,需要訂立合同附件的,應在合同附件中進行約定,合同附件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價款或報酬

價款或報酬,是合同的價值在法律上的表現。所謂價款是指取得標的物一方給他方的對價;所謂的報酬,是一方當事人給予完成某項工作或提供某項服務的另一方的報償。在我國。價款或報酬是用人民幣作爲單位進行計算和支付的。當事人在計算或支付價款、報酬時,還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的規定。國家對價款或報酬沒有規定的,當事人自行約定。

3混凝土的價款以“元/m”進行結算,價格有混凝土買賣雙方當事人進行平等協商,付

款的方式和付款的一些相關問題應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前提下,在雙方沒有異議的情況下,用合同加以明確。以便合同的履行。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的期限。指履行合同約定的時間界限。提前履行或延遲履行,如違反民法強行規定或合同當事人特別特別約定,均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履行的地點,指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履行地點關係到嚴格履行義務、費用負(更多請搜索)擔和合同糾紛案件的法院管轄等,應當做到明確、具體。履行的方式,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方式。按履行的其次,可分爲一次履行和分期分批履行;標的的支付方式,可分爲交易現場直接交付、送貨式、郵寄式代辦託運式、購貨方自提式等。

供貨時間:商品混凝土是特殊的商品,具有其他商品無法比擬的特性,所以,賣方要根據買方的電話或傳真通知確定的供貨時間安排生產;合同及附件附件約定的供貨時間爲計劃供貨時間,合同履行過程中,買方應根據工程進度情況,確定具體的供貨時間後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應在使用混凝土的前24小時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賣方,給賣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以便組織生產。如需大方量連續性澆注混凝土,應提前三天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賣方,所需商品混凝土的方量及強度等級要求和工程部位;買方每次要求供貨時均應提供詳細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準確數量、具體澆注部位及相應的技術質量要求,及時通知賣方;如買方對賣方供貨時間有異議,應當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並經買賣雙方以書面方式共同確認,否則,視爲賣方方供貨時間符合合同約定。

混凝土的交付及所有權轉移:混凝土的交貨地點爲買方施工的工程所在地,即施工現場;賣方負責送貨的,自運送到買方的施工現場或買方所指定的其他地點時起,混凝土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混凝土毀損、滅失等風險在混凝土所有權轉移之前由賣方承擔,在泥凝土所有權轉移之後由賣方承擔。

供貨數量、質量的驗收及確認:買方必須派專人在施工現場負責對賣方所供應的商品混凝土及時驗收簽字,並立即澆注;買方應當向賣方提供負責現場簽字驗收人員的授權書以及有該現場收貨人本人簽字的身份證複印件等相關資料;如買方未向賣方提交此類資料、提交的此類資料有瑕疵或提交此類資料後施工現場更換收貨人,則以施工現場實際簽收人員的簽收爲準;以買方在施工現場的收貨人員簽字的供貨單作爲實際確認供貨時間、強度等級、數量的依據;買方如發現賣方所供應的混凝土不符合合同約定,有數量、質量異議,應在每次供貨後24小時之內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賣方,經雙方到現場覈實並以書面方式確認後共同商定處理措施;對於買方在施工現場設有攪拌機,則買方應事先將自己攪拌混凝土澆注的部位及數量、強度等級及澆注日期等資料提交賣方,如買方未向賣方提交上述資料,則該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如出現混凝土質量問題,賣方不負任何責任;出現數量爭議問題,以買方簽收的供貨單記載的數量爲準;如合同所涉及的工程中有兩家或兩家以上混凝土廠家供貨,則買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以書面形式將各混凝土廠家供貨的施工部位予以明確。否則,出現數量爭議,以買方簽收的供貨單爲確認賣方供貨量的依據;出現質量等爭議,賣方不承擔責任。

買賣雙方均應按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對混凝土進行抽樣檢測,及時提取試塊並進行標準養護。在《28天強度試驗報告》作出後,任何一方認爲混凝土有質量問題,均應立即書面通知對方,並經雙方書面確認後及時解決,否則即認定爲賣方供貨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如果買方認爲賣方供應的混凝土有質量問題需要停工,首先應有設計、監理、建設單位、質檢部門的書面意見,同時買方必須在停工之前書面通知賣方,並經買賣雙方書面確認。

(七)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條款是當事人爲了保障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或雙方約定,在違反合同情況發生時,不履行合同一方向他方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的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主要爲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混凝土買賣合同生效後,買賣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賣方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買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買方未按約定時間付款,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逾期付款的規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的理解與合同履行等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和解或調解以解決糾紛。就外部有法律效力的解決方式而言,有訴訟與仲裁兩種方式,兩者是平行的解決途徑。故爲了明確糾紛的解決途徑,合同條款多約定是仲裁還是訴訟,尤其是合同當事人決定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時,一定要於簽訂合同的同時約定仲裁條款或另行簽訂仲裁協議。

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的效力具有獨立性。即使合同已被撤銷或被宣佈無效,解決爭議的條款依然有效,對合同糾紛的解決仍要採用雙方所約定的方式。

混凝土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合同履行地(即買方施工的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合同爭議解決條欲獨立於主合同存在,主合同無效、解除或終止,爭議解決條款仍然有效。

三、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爲實現某種利益而爲某種行爲或不爲某種行爲的可能性。法律賦予主體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實際上是確定人們享有利益和實現某種利益行爲的範圍或限度。在法定限度內,權利主體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種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實現某種利益,由此表現出權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權利人的行爲自由。

(一)買方的權利和義務

買方負責賣方混凝土運輸車輛、混凝土泵車的現場指揮,負責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及便利的條件,並保證施工現場運輸車輛及人員的安全;負責提供現場所需的交通、供水、供電、照明等必要的條件;因混凝土運輸、攪拌、泵送、澆注等原因造成的施工現場及周邊的擾民問題,由買方負責解決,費用由買方承擔;運送到施工工地的混凝土由買方及時簽字驗收,並及時按合同及要貨通知約定的澆注部位指揮澆注;對運送到工地的混凝土按相應的規範進行施工操作,施工操作中不得在混凝土中加水或添加其他材料,如不按相應的規範進行操作或自行添加材料,出現任何質童問題,由買方負責,賣方不承擔責任;如因買方沒有合理地安排混凝土的澆注時間及供貨數量,以及未及時驗收或未按規範操作,由此造成混凝土粘罐、報廢的損失,以及由此給賣方造成的其他損失(包括但不僅限於:混凝土款、運費、泵送費、人工費、修理費、臺班費等費用)由買方承擔;買方應當按約定時間結算、付款,保證賣方生產的正常進行。

如賣方供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二)賣方的權利和義務

賣方應及時按照買方的供貨計劃,供應符合約定的混凝土;賣方負責辦理運送混凝土所需的運輸證件;賣方在運送泥凝土的過程中,要遵守有關道路交通、環保衛生等方面的規

定,承擔因違反上述有關規定造成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賣方人員進入買方的施工現場後,應服從買方合理的調配,並積極配合現場施工。向買方提供應由賣方出具的商品混凝土技術資料。

如買方未按約定時間辦理結算或付費,任何一期結算或付費拖延付款期限,則賣方有權選擇繼續及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如買方施工的工程出現連續停工或停止,賣方有權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四結束語

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在簽訂過程中,要仔細審查合同的每一個要件,合同雙方應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行使各自的權利,履行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商品混凝土在建築工程中是一種半成品,其質量的好壞關係到工程的質量,買賣雙方要共同努力,保證混凝土質量建設優質工程,造福社會。

參考文獻

[1]徐 江混凝土工程合同法律性質的認定與辨析《 建 築》 2014 年 第4 期

[2]陳小君 《合同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04.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 北京市建孚律師事務所《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_合同文本及使用說明》商品混凝土 2014 年第03期

作者簡介:

姓名:包國會,工程師,舞陽縣惠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河南混凝土企業優秀經理。

第四篇: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鑑於甲、乙雙方簽訂的“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內容。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條:“買賣合同”中第一條第2項各強度等級混凝土每方單價爲固定價,不論是泵送,還是一級配均不調整單價。

第二條:在混凝土生產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混凝土配合比,供甲方審查。

第三條:“買賣合同”第七條中:施工場地,乙方應在混凝土澆築前對施工場地實地查看,向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甲方未能有效改進,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因乙方人員操作不當,造成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買賣合同”第十條中:一個批次抽查出一車或數車混凝土的數量不足的,均按不足量比例結算。

第五條:“買賣合同”底十四條中:在施工場地發生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由雙方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後處理。

第六條:由於乙方原因不能及時蔣砼送至施工現場,導致工期延誤,甲方有權使用其他砼站的商砼,造成一切後果乙方自負。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兩份,乙方持兩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地址:地址:阿克蘇市314國道1012公里處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帳號:帳號:

電話: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2014年3月1日

第五篇: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介紹】

2014年9月,某承包商(下稱z公司)與某砼攪拌站(下稱h公司)簽訂《砼買賣合同》,約定由h公司爲z公司承包的北京某工程供應商品砼,單價以合同約定單價爲準,結算時按結構施工圖計算砼供應量。該工程完工後雙方按砼供貨小票統計的砼標號、單價、總價以“砼結算單”方式予以確認。

2014年5月,h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z公司支付欠付貨款161萬元及利息,計算依據是雙方簽訂的砼結算單及實際付款情況。z公司在庭審中辯稱:砼結算單的彙總量是參考量並非圖示工程量,不能作爲結算依據,最終結算價款應按合同約定的結構圖示尺寸計算的砼量來確定。

【爭議焦點】

雙方對於砼供應單價並無爭議,爭議焦點在於結算時砼供應量是按砼供貨小票匯總統計計算,還是應按結構圖示尺寸計算?

【律師點評】

本合同糾紛實質爲結算糾紛,爭議解決首先應尊重合同的約定。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結算時砼量的計算方式,則應按約定處理,這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案中,合同約定的結算時砼供應量按圖示尺寸計算是較爲明確的(嚴格意義上還應約定工程量計算規則,如採用2014年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還是採用2014年的北京市預算定額計算,否則諸如鋼筋體積、預埋件體積、預留洞體積如何扣除、施工損耗如何確定仍將存在爭議),應作爲雙方結算的依據。但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雙方簽訂的砼結算單可以視爲雙方辦理正式結算的行爲,具有合同的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該結算單上註明不是結算依據,否則可以視爲工程結算價款已通過砼結算單予以確認。因此,在合同簽訂後,雙方又通過簽訂砼結算單的行爲對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進行了變更,即由合同約定的按結構圖示尺寸計算砼供應量,變更爲按砼供貨小票統計量計算砼供應量。

其次,在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理。

如果《砼買賣合同》僅約定砼供應單價,但未約定砼結算量是按砼供貨小票計算還是按結構圖示尺寸計算,則屬於約定不明。兩者計算結果肯定不一致,通常砼供貨小票統計量往往要比結構圖示尺寸計算量要大一些。在北京,發生爭議後如需進行造價鑑定,根據相關部門的諮詢意見,通常應按設計圖示尺寸及2014年北京市預算定額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確定砼供應量。

最後,應看不同結算方式下承包商和砼供應商各自承擔的風險有何區別。 如結算時砼供應量按砼供貨小票統計確定,由於送到工地的每一罐砼,都有承包商現場管理人員籤認的砼供貨小票作爲結算依據,砼供應商很容易進行成本的動態控制和階段結算,故該結算方式對砼供應商而言承擔的風險較小。但該結算方式對承包商而言則面臨一定的風險和管理難度,承包商必須對罐車的裝料情況及砼小票籤認環節嚴加管理,否則很可能吃虧。比如:

1)供應商在裝罐出場時可能存在故意或過失的砼數量不足,即罐車未裝滿,如6立方米的罐車只裝5立方米砼。

2)運輸過程中的砼數量減少,如途中可能進行部分卸料造成到工地的砼方量不足。

3)籤認的砼供貨小票弄虛作假,造成按小票統計的砼車數與實際車數不符等。 如結算時砼供應量按圖示尺寸及計量規則計算,對承包商而言可根據結構施工圖計算確定最終結算量,而無須對每次罐車的裝料情況及砼小票籤認等瑣碎環節進行管理控制,比較而言風險較小。但該結算方式對砼供應商而言則風險較大,砼供應商必須對現場施工情況、砼實際用途、圖紙變更等進行現場跟班控制以減少風險,否則很可能吃虧,比如:

1)施工過程中除正常損耗外,還可能出現非正常損耗,如結構工程返工、返修。

2)施工過程中,砼可能用於砼供應商不知情的圖紙之外的其他用途,比如用於澆築臨時道路、臨時設施基礎等。

3)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圖紙設計變更導致砼方量增加,而該設計變更在結算時砼供應商並不知情。

4)在結算時雙方很可能就施工損耗百分率、鋼筋及埋件、預留洞的扣除等發生爭議。

5)如發生糾紛一旦涉訴,該結算方式增加了砼供應商的舉證難度。 京城著名建築工程索賠律師團、京城著名追債律師團 總負責人:張仁藏律師(合夥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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