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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第一篇:《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填寫說明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填寫說明

當事人應按下列規定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一)填寫《協議書》,要字跡工整、項目齊全,各執一份。

(二)事故時間一欄,須填寫阿拉伯數字,精確到分鐘。

(三)事故地點一欄,須填寫事故發生在某區(縣)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體地點。

(四)姓名一欄,填寫各方當事人姓名,填寫前須覈對各方駕駛證或身份證。

(五)車輛牌號一欄,如實填寫,如黑色牌照的號牌,應在號碼後註明(黑牌)。

(六)保險公司簡稱一欄,填寫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簡稱。

(七)電話一欄,須填寫隨時可以聯繫的電話號碼。

(八)保險公司報案號一欄,當事人向保險公司報案後,保險公司會反饋一個報案號,將此報案號填寫在本欄中。

(九)事故情形一欄,對應事故情形在相應的“□”內劃“√”,對第8項和第9項需簡要描述事故情形。

(十)傷情及物損情況一欄,填寫受傷人員的傷情及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

(十一)當事人責任一欄,對應當事人所承擔的事故責任在相應的“□”內劃“√”,填寫完畢後,當事人共同簽名確認。

(十二)賠償情況一欄,對於當事人自願放棄保險索賠的,可以根據事故雙方的協議內容填寫,並簽名確認。

第二篇: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第一條爲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員輕微傷,且車輛能移動的交通事故,由當事人依照本辦法自行協商解決。

第三條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啓示廓燈和後位燈,相互記下車牌號和聯繫方式後,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協商解決。

其他車輛遇到事故車輛撤離現場時,應當讓行,確保安全。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標劃現場,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及其他設施的;

(二)無檢驗合格標誌的;

(三)無交強險標誌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強險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車輛無號牌的;

(二)駕駛人無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的。

第六條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的,駕駛人應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向保險公司報案,等候保險公司處理。

第七條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爲全部責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車的;

(四)溜車的;

(五)開關車門的;

(六)違反交通信號的;

(七)未按規定讓行的;

(八)依法應負全部責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負同等責任。

第八條雙方車輛均在本市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當事人應相互查驗駕駛證和保險憑證,自行確定賠償責任,並向各自保險公司報案,在獲得保險公司報案號後,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各執一份。

第九條一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的,雙方當事人到全責方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全責方保險公司負責雙方車輛的查勘定損,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賠付。無責方損失在2014元以下部分由全責方交強險進行賠付;超過2014元的部分,

通過全責方的商業三者險進行賠付。全責方未投保商業三者險的,由全責方當事人自行承擔。

無責方無損失或損失輕微,不要求賠償,也應向其保險公司報案,並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第十條雙方當事人負同等責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險公司辦理定損。受理方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爲雙方車輛查勘定損,並向當事人出具雙方車輛查勘報告、估損單以及保險公司所需的理賠資料。

(一)事故車輛雙方損失均不超過2014元的,雙方保險公司依據查勘定損受理方保險公司出具的查勘報告和估損單,在交強險限額內,分別對各自承保車輛進行賠付。

(二)一方損失超過2014元的,受理方保險公司應通知對方保險公司共同查勘。2014元以內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過2014元的部分,根據事故責任在商業保險責任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賠償。未投保商業保險的由當事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

第十一條發生交通事故後,一方當事人逃逸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立即報警。對投保商業車損險的受害方的車輛損失,由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先行賠付。案件偵破後,由保險公司向逃逸方追償。

第十二條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妨礙交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拖移其車輛至不妨礙交通地點;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爲的依法一併處罰。

第十三條對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14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記12分;保險公司按規定應於次年上浮逃逸車輛保險費。

第十四條對故意製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款的行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中關於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規定同時予以廢止。

第三篇: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第一條爲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員輕微傷,且車輛能移動的交通事故,由當事人依照本辦法自行協商解決。

第三條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啓示廓燈和後位燈,相互記下車牌號和聯繫方式後,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協商解決。

其他車輛遇到事故車輛撤離現場時,應當讓行,確保安全。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標劃現場,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及其他設施的;

(二)無檢驗合格標誌的;

(三)無交強險標誌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強險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車輛無號牌的;

(二)駕駛人無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的。

第六條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的,駕駛人應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向保險公司報案,等候保險公司處理。

第七條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爲全部責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車的;

(四)溜車的;

(五)開關車門的;

(六)違反交通信號的;

(七)未按規定讓行的;

(八)依法應負全部責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負同等責任。

第八條雙方車輛均在本市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當事人應相互查驗駕駛證和保險憑證,自行確定賠償責任,並向各自保險公司報案,在獲得保險公司報案號後,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各執一份。

第九條一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的,雙方當事人到全責方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全責方保險公司負責雙方車輛的查勘定損,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賠付。無責方損失在2014元以下部分由全責方交強險進行賠付;超過2014元的部分,通過全責方的商業三者險進行賠付。全責方未投保商業三者險的,由全責方當事人自行承擔。

無責方無損失或損失輕微,不要求賠償,也應向其保險公司報案,並填寫《機動車交

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第十條雙方當事人負同等責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險公司辦理定損。受理方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爲雙方車輛查勘定損,並向當事人出具雙方車輛查勘報告、估損單以及保險公司所需的理賠資料。

(一)事故車輛雙方損失均不超過2014元的,雙方保險公司依據查勘定損受理方保險公司出具的查勘報告和估損單,在交強險限額內,分別對各自承保車輛進行賠付。

(二)一方損失超過2014元的,受理方保險公司應通知對方保險公司共同查勘。2014元以內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過2014元的部分,根據事故責任在商業保險責任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賠償。未投保商業保險的由當事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第十一條發生交通事故後,一方當事人逃逸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立即報警。對投保商業車損險的受害方的車輛損失,由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先行賠付。案件偵破後,由保險公司向逃逸方追償。

第十二條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妨礙交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拖移其車輛至不妨礙交通地點;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爲的依法一併處罰。

第十三條對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14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記12分;保險公司按規定應於次年上浮逃逸車輛保險費。第十四條對故意製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款的行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中關於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規定同時予以廢止。

第四篇: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甲方:,男,住址,駕駛證或身份證證號,準駕車型,聯繫電話:;

乙方:,女,住址,駕駛證或身份證證號,準駕車型,聯繫電話:。

年月日時分,甲方駕駛號牌轎車,經過路由向行駛到 ,因爲違法行爲,甲方車的部位撞擊乙方駕駛的號牌轎車的部位,造成車輛損失和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故,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造成元的經濟損失,甲乙由甲方承擔元,由乙方承擔元。

上述協議,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年月日

備註:

1、注意對駕駛證、行駛證、車輛的識別、驗證,確保證件、車輛的真實性、合法性。

2、此協議書,各方當事人、執勤民警各留存1分。

第五篇: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甲方:,男女,住址,駕駛證或身份證號,準駕車型,聯繫電話:; 乙方:,男女,住址,駕駛證或身份證號,準駕車型,聯繫電話:。年月日時分,甲方駕駛皖a號牌轎車,經過路由向行駛到,因爲違法行爲,甲方車的部位撞擊乙方駕駛的皖b號牌轎車的部位,造成車輛損失和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故,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造成元

的經濟損失,甲乙由甲方承擔元,由乙方承擔元。

上述協議,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年月日

備註:

1、注意對駕駛證、行駛證、車輛的識別、驗證,確保證件、車輛的真實性、合法性。

2、此協議書,各方當事人、執勤民警各留存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