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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書

目錄

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書
第一篇: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第二篇: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發佈《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第三篇: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 -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第四篇:4深交所主板中小企業板塊上市條件第五篇: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

甲方:_________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第一條 爲規範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爲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 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理解並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並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 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並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不對載入公司章程的前項規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條 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_________個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託代辦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爲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於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終止上市前確定主辦券商的,視爲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終止上市決定時,即代其指定臨時主辦券商,爲乙方提供股份轉讓代辦服務,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_________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覈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 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爲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爲_________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爲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_________的,每月交納_________元;超過_________的,每增加_________,月費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_________%繳納,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爲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_________元的,每月交納_________元;超過_________元的,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費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後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 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_________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後第_________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_________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_________%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 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爲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 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 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後的_________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爲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發佈《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發佈《中小企業板塊交易

特別規定》、《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

《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的通知

(相關資料: 其他規範性文件5篇)

各會員單位,各有關上市公司: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

第一條 爲規範中小企業板塊交易行爲,強化對中小企業板塊股票交易的監管,制定本特別規定。

第二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中小企業板塊股票(以下簡稱“中小企業股票”)的交

易,適用本特別規定。

本特別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每個交易日9∶15至9∶25爲中小企業板塊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爲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爲收盤集合競價時間,15∶00至15∶30爲大宗交易時間。第四條 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本所主機即時揭示中小企業股票的開盤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開盤參考價格是指截至揭示時所有有效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虛擬開盤價格;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時所有有效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虛擬成交數量;未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時在開盤參考價位上的不能按照開盤參考價虛擬成交的買方或賣方委託剩餘量。

第五條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本所主機不接受中小企業股票的撤銷申報。

第六條 中小企業股票的收盤價通過收盤前最後三分鐘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的,以最後一筆成交價爲當日收盤價。

第七條 本所編制中小企業板塊指數,以反映中小企業板塊總體價格變動和走勢。中小企業板塊指數編制方法本所另行規定。

第八條 中小企業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公佈成交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隻股票;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爲: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單隻股票漲跌幅-中小企業板塊指數漲跌幅

(二)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股票;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爲:

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最低價×100%

(三)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爲:

換手率=當日成交股數/流通股數×100%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第九條 中小企業股票交易屬於異常波動的,應當停牌,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作出公告的當日十點三十分復牌。本所公佈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成交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第十條 中小企業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

(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四)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爲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自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

上市首日股票(包括新股、增發、配股、恢復上市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第十一條 本所按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公佈的中小企業股票交易公開信息包含機構專用席位的,只公佈該席位所屬會員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及時公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公開信息。

第十三條 違反本特別規定的,本所按《交易規則》相關條款予以處分。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板塊指數公佈前,本特別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的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

爲: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單隻股票漲跌幅-深證a股指數漲跌幅

第十五條 本特別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特別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

第一條 爲規範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強化對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制定本特別規定。

第二條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適用本特別規定。

本特別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請上市時,其公司章程除應當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內容外,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並在《上市公告書》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項規定。

第四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覈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五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股票根據《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被認定爲異常波動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作出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第三篇: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 -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繫電話:

第一條爲規範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爲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理解並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並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並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不對載入公司章程的前項規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託代辦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 1

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爲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於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終止上市前確定主辦券商的,視爲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終止上市決定時,即代其指定臨時主辦券商,爲乙方提供股份轉讓代辦服務,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覈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爲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股票上市初費爲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爲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5,000萬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5,000萬的,每增加1,000萬,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爲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後予以實施。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後第二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預交。逾期

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爲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後的三十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爲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4深交所主板中小企業板塊上市條件

深交所主板中小企業板塊上市條件:

附合條件類

1、 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爲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2、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性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 發行前股本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4、 最近1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

5、 具備較明顯的行業優勢。

重點培育類:

1、 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爲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14萬元;

2、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性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或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2億元;

3、 發行前股本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4、 最近1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在600萬元以上,淨利潤增長率在50%以上,淨資產收益率接近10%。

5、 具備一定的行業優勢。

關注類:

1、 淨資產2014萬元以上。

2、 最近1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3000萬元。

3、 淨利潤增長率在30%以上。

4、 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市場前景大。

? 第一類企業屬於已經符合中小板上市條件,企業可以直接和聯繫,讓其儘早對企業進行相關輔導及準備上市申報材料。

? 第二類和第三類暫時不夠上市條件,但也離“門檻”不遠,這兩類企業,如有上市願望,可以和市金融辦等機構聯繫,由上述機構提供培育,作上市準備。

第五篇: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

發文標題: 關於發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的通知

發文文號:

發文部門: 深圳證券交易所

發文時間: 2014-12-26

實施時間: 2014-12-26

失效時間:

法規類型: 內審行業規定

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

所屬區域: 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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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內容:

中小企業板各上市公司:

爲進一步規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業務規則,本所制定了《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現予以發佈,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上市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爲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四)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

第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指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所處行業和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防範和控制公司風險,增強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內部審計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其全體成員應當保證內部控制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制定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並予以披露。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半數以上並擔任召集人,且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爲會計專業人士。

第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並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依據公司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置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人員應不少於三人。

第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的負責人必須專職,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等情況。

第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職責和總體要求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部門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係。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爲;

(四)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

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爲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以業務環節爲基礎開展審計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通常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採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複覈審計工作底稿,並在審計項目完成後,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並歸檔。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

第四章 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範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第二十條 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範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請你繼續關注本站:)、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爲檢查和評估的重點。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並進行內部控制的後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後續審查工作,並將其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審計委員會認爲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予以披露。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後果,以及已採取或擬採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

(五)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爲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

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爲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範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四)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範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三)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四)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五)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二)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

(三)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四)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五)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六)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二)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三)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佔用或挪用現象;

(四)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二)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四)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五)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二)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範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覈、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範圍和保密責任;

(四)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五)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二)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如適用);

(三)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四)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如適用);

(五)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保薦人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覈查,並出具覈查意見。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應當至少每兩年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內部控制鑑證報告。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無保留結論鑑證報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針對鑑證結論涉及事項做出專項說明,專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鑑證結論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四)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鑑證報告(如有)。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違反本指引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

作進行監督、考覈,以評價其工作績效。

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和信息披露相關工作實行日常監督管理,採取問詢、發出監管函件、約見談話、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人進行專項覈查等措施。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指引規定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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