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合同範本

無效合同包括

第一篇: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篇: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如何起算時效期間?

在合同之訴中,訴訟時效是從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的,即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說明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的合理期間內,債務人沒有履行時,債權人的權利即受到侵害。這就是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期。

但是,當合同被認定爲無效時,自始無效,無效的合同,其約定也是無效的,包括關於履行期限的約定。根據《民法通則》五十八條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五十九條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無效的合同,自簽訂之日便沒有法律效力,使得民事關係發生變化,由合同之債轉變爲侵權之債,顯然不再是合同之訴,而是侵權之訴。

合同無效,形成無效的民事關係,依過錯責任原則分清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爲被確認爲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無效合同糾紛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則在超過訴訟時效時,請求人便喪失勝訴權。

有人認爲,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而違法行爲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有權在任何時候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認爲確認合同無效應受時效制度的限制,必然使違法的合同經過一定時間得到法律的保護,與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符。

《民法通則》建立的訴訟時效制度,是爲了督促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使權利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及時了結,既促進民事流轉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保障社會經濟秩序和財產關係的穩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並未特別規定是針對民事法律行爲而排除無效民事行爲。無效合同也是經濟活動中派生的,也有權利義務關係,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是返還財產並承擔過錯責任,請求返還財產及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都屬於民事權利,當然有訴訟時效,並且無效合同往往是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根據非法活動不能獲得比守法時更多的權利的公平原則,無效合同也不能超出訴訟時效期間的制約,否則,便是對非法行爲的鼓勵和放縱,是不允許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第二款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爲,自行爲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請求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失。法律的明確規定表明,無效合同同樣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

當合同在履行過程而沒有被認爲無效合同,且按照有效合同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時,一方當事人起訴,並未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認定爲無效合同,那麼,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如果認爲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則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因爲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卻在違法而導致合同無效時獲得了比有效合同更長的訴訟時效。如果認爲超過了訴訟時效,依據何在?因爲有效合同計算訴訟時效,是以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來計算的,既然合同無效,合同的條款自然歸於無效,合同之債轉爲侵權之債,不再按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來計算訴訟時效。

是否可以認爲從合同簽訂之日,合法權益即受到侵害,便產生了侵權責任,時效即應從此時開始計算?但是,合同在被認定無效前,就認爲在合同簽訂之日便產生了侵權責任對於無過錯方是不公平的。無過錯方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知道權利受到侵害,這樣計算時效,與《民法通則》規定的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是相牴觸的。怎樣確定無過錯方?當合同由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時,應當認定爲簽訂之日即爲相應當事人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至於其實際是否知道在所不問。若當事人以合同無效爲由請求返還財產,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即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其訴訟時效期間從此時開始計算;而對方當事人則應從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之日起計算其訴訟時效期間;若當事人沒有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法院最終判決認定合同無效,則應以判決認定合同無效之日爲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期。

當無效合同包含無效的擔保合同時的訴訟時效難以確定,關鍵在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難以確定。

第三篇: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

(1)合同自始無效:自訂立時起無效,不是無效原因發現之日或確認之日。

(2)合同絕對無效:自訂立時起無效,不能通過同意或追認使其生效

(3)合同當然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決定無效

(4)合同無效,可能是全部也可能是部分無效

(5)合同無效,不影響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着應當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之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四篇:哪些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哪些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房屋買受人,而買受人爲此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爲。買賣房屋必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必須由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這既是確立房屋買賣關係的必要程序和憑據,也是日後處理房屋買賣糾紛的重要依據。

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原承租戶的利益等多種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那麼,究竟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七種:

1 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爲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於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 產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爲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並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 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爲無效。房屋的產權爲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爲也無效。

4 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5 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係無效。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爲單位的固定資產用於生產、經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於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係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准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

6 價格欺詐,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着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翻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爲或在成交後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7 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籤《房屋認購書》流程購房者在選好房源,談妥價格後,第一步便是去簽訂認購書,並交付一定額度的定金,定金一般在5000元到1萬元之間。定金多少纔算恰當,並無一定標準,視各人需要而定,由雙方協商。發展商此時應把有關的資料和相關文件交給購房者,並講清項目進展情況。

在這個環節可能產生的問題是,在交付定金後,或是售價又提高了,或是購房者在對項目的進一步瞭解中,發現房屋並不理想,想退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於有認購書的約定,定金可能不一定順利返還。因此,在簽定認購書時,雙方在協議中應明確什麼情況下客戶有權要求終止協議,索回定金。

認購書主要內容包括:

1. 認購物業;

2. 房價,包括戶型、面積、單位價格(幣種)、總價等;

3. 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4. 認購條件,包括認購書應注意事項、定金、鑑定正式條約的時間、付款地點、帳戶、簽約地點等。

在簽定完認購書後,銷售方還應給購房人發放《簽約須知》,以便使購房者明白下一個細節,購房人只有明白其中內容,才能順利簽定購房契約,其內容包括:簽約地點、購房者應帶證件、購房者委託他人簽約時有關委託書的證明、有關貸款憑證的說明、繳納有關稅費的說明。 簽定正式購房合同簽完認購書後,接下來就是簽定正式的購房合同,在擬定的時間地點,購房者備齊所有憑證,與開發商或代理商正式簽定購房合同。 預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現房)區別:

購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預售契約(期房)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現房)兩種。

二者區別在於:

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採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後,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於商品房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銷售。因此,如果是現在籤的預售合同,交房時不再簽出售合同,可以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如果預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簽訂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約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時簽訂出售合同,方能辦理證戶手續。

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 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內銷房、外銷房等;

2. 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 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 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 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設備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 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 保修責任;

8. 乙方使用權限;

9. 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 違約賠償責任;

11. 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準等。

在簽訂上述各項條款時,購房者尤其需要關注以下幾項基本問題: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儘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衝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樓,而應是項目立項批准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一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繫在一起,以免日後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如××市××區××街××號××花園××號樓××層××房。 房屋的戶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說明,如以建築面積計價還要標明使用率。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一般採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後,這一內容的表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準、供應能力等一一予以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到什麼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的加以說明。同時合同中一定要確定物業管理單位的產生辦法或具體的物業管理單位以及物業的收費標準,並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對等,否則最終吃虧的是消費者。一般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事項包括:

(1)簽訂認購書後,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

(2)購房者不按期付款;

(3)開發商不按期交房;

(4)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

(5)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產權過戶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 預售合同特別注意

(一)合同有沒有標明房屋面積的使用率和誤差率。

很多人認爲,花多少面積的錢,就能用多大的面積,這是不正確的。投資者購買的不僅是建築面積,而且要包括按比例分攤的公用面積,如樓梯、走道、電梯間等。你花了一百平方米的錢,而實際上歸你私人用的可能是七十幾平方米,也可能只有六十幾平方米。房屋的實用率必須事先清楚,否則交樓時就會產生本來可以避免的麻煩。 購買預售房屋除應注意上述問題外,還要注意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問題。因爲設計施工圖與建成後房屋面積存有誤差是不可避免的,根據《民法通則》自願、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此條款應如此表述“誤差在3%之內(含3%),視爲正常誤差,但誤差部分應按實際面積和合同中規定的單價重新結算;若誤差超過3%,則視爲賣方違約,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還應注意,在條款中應有細項約束髮展商不得隨意加價,而且房價中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在合同中明確、詳細規定付款方式,如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數額、銀行按揭的年限等。熱水、煤氣開通的時間等問題也常常容易被購房者忽略。 (二)合同有沒有建築及裝修質量標準的細則投資者因爲購買的是期房,而不是現房,所以買房時看到的是圖紙。建成後,外牆是什麼材料什麼顏色,內牆是紙筋灰還是已刷好白塑料漿等等,如果只憑發展商口頭一說,是不能成爲你們約定的受法律保護的內容的。因爲我國的法律規定:只承認書面合同,不承認口頭合同。房屋建成後的面積與其圖紙面積完全一樣的情況,是不多見的。前者比後者大,你需補錢還好說;後者比前者大,合同上又沒有約定,讓發展商往回退錢就很麻煩了。如果合同上沒有具體的裝修標準,很可能你接收入住時收到的只是一個空殼子。 (三)有沒有對附屬配套設施的有效制約條款。

一般來說,凡出售公寓小區或別墅小區的,發展商都許諾有若干配套設施,如健身俱樂部、網球場、游泳池等。如果樓宇出售情況不好,這些配套設施往往會遙遙無期。合同中如果沒有對此種情況規定有效的制約條款,你也只能無可奈何了。

(四)合同有沒有規定發展商延期交房的具體罰則。

樓房建造過程中可能會遇到許許多多不可預見的困難,如資金、材料、施工等,從而延誤交工的日期。對此沒有具休的罰則,不僅可能打亂你的計劃,而且侵犯了你的合法權利。因此,你有權利獲得經濟上的補償。這類條款應當是購買期房合同中的必備條款。 (五)有沒有樓宇物業管理的條款及其收費標準不少期房預售合同在簽字時都沒有物業管理條款,更沒有收費標準了。等搬進去以後,往往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在具體條款、收費標準問題上爭執不休。少數發展商故意不在籤合同時籤管理公約,是想以既成事實脅迫投資者,從而達到收取高額管理費的目的。大部分發展商是不懂物業管理的必要性,想在銷售房屋中圖省事。等你收樓後發展商也想起要搞物業管理了,每月每平方米收你十幾元,也不是個小數目了。你如果對此沒作預算,就會很爲難的

第五篇:什麼是無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分類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確認爲無效。

無效合同是具有違法性的合同。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特點,表明此類合同從根本上不符合國家意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爲有效合同。無論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都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狀態。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於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爲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即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當事人訂立無效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履行,也不承擔因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違約責任。確認合同無效的機構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確認,事關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以及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的問題。同時,合同效力的確認,還關係到交易能否正常進行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重要問題。因而,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應採取慎重態度。因此,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的確認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此項權利。

關於無效合同的分類,根據合同無效的程度來劃分,可以將無效合同劃分爲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的合同。部分無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無效,而且無效的部分並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法律效力。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內容違法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無效合同發生的原因劃分,無效合同可以劃分爲以下幾類: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

對於無效合同造成的財產爭議,在民法上有兩種法律後果,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在訂立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存在着共同故意和過失,其行爲明顯違法導致合同無效,依法當事人取得的財產要收歸國家所有,這體現了法律對行爲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範的懲戒。

標籤:無效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