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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

第一篇: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如何起算時效期間?

在合同之訴中,訴訟時效是從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的,即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說明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的合理期間內,債務人沒有履行時,債權人的權利即受到侵害。這就是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期。

但是,當合同被認定爲無效時,自始無效,無效的合同,其約定也是無效的,包括關於履行期限的約定。根據《民法通則》五十八條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五十九條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無效的合同,自簽訂之日便沒有法律效力,使得民事關係發生變化,由合同之債轉變爲侵權之債,顯然不再是合同之訴,而是侵權之訴。

合同無效,形成無效的民事關係,依過錯責任原則分清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爲被確認爲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無效合同糾紛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則在超過訴訟時效時,請求人便喪失勝訴權。

有人認爲,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而違法行爲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有權在任何時候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認爲確認合同無效應受時效制度的限制,必然使違法的合同經過一定時間得到法律的保護,與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符。

《民法通則》建立的訴訟時效制度,是爲了督促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使權利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及時了結,既促進民事流轉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保障社會經濟秩序和財產關係的穩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並未特別規定是針對民事法律行爲而排除無效民事行爲。無效合同也是經濟活動中派生的,也有權利義務關係,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是返還財產並承擔過錯責任,請求返還財產及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都屬於民事權利,當然有訴訟時效,並且無效合同往往是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根據非法活動不能獲得比守法時更多的權利的公平原則,無效合同也不能超出訴訟時效期間的制約,否則,便是對非法行爲的鼓勵和放縱,是不允許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第二款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爲,自行爲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請求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失。法律的明確規定表明,無效合同同樣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

當合同在履行過程而沒有被認爲無效合同,且按照有效合同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時,一方當事人起訴,並未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認定爲無效合同,那麼,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如果認爲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則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因爲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卻在違法而導致合同無效時獲得了比有效合同更長的訴訟時效。如果認爲超過了訴訟時效,依據何在?因爲有效合同計算訴訟時效,是以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來計算的,既然合同無效,合同的條款自然歸於無效,合同之債轉爲侵權之債,不再按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來計算訴訟時效。

是否可以認爲從合同簽訂之日,合法權益即受到侵害,便產生了侵權責任,時效即應從此時開始計算?但是,合同在被認定無效前,就認爲在合同簽訂之日便產生了侵權責任對於無過錯方是不公平的。無過錯方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知道權利受到侵害,這樣計算時效,與《民法通則》規定的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是相牴觸的。怎樣確定無過錯方?當合同由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時,應當認定爲簽訂之日即爲相應當事人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至於其實際是否知道在所不問。若當事人以合同無效爲由請求返還財產,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即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其訴訟時效期間從此時開始計算;而對方當事人則應從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之日起計算其訴訟時效期間;若當事人沒有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法院最終判決認定合同無效,則應以判決認定合同無效之日爲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期。

當無效合同包含無效的擔保合同時的訴訟時效難以確定,關鍵在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難以確定。

第二篇: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

(1)合同自始無效:自訂立時起無效,不是無效原因發現之日或確認之日。

(2)合同絕對無效:自訂立時起無效,不能通過同意或追認使其生效

(3)合同當然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決定無效

(4)合同無效,可能是全部也可能是部分無效

(5)合同無效,不影響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着應當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之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三篇:什麼是無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分類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確認爲無效。

無效合同是具有違法性的合同。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特點,表明此類合同從根本上不符合國家意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爲有效合同。無論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都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狀態。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於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爲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即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當事人訂立無效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履行,也不承擔因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違約責任。確認合同無效的機構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確認,事關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以及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的問題。同時,合同效力的確認,還關係到交易能否正常進行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重要問題。因而,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應採取慎重態度。因此,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的確認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此項權利。

關於無效合同的分類,根據合同無效的程度來劃分,可以將無效合同劃分爲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的合同。部分無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無效,而且無效的部分並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法律效力。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內容違法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無效合同發生的原因劃分,無效合同可以劃分爲以下幾類: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

對於無效合同造成的財產爭議,在民法上有兩種法律後果,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在訂立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存在着共同故意和過失,其行爲明顯違法導致合同無效,依法當事人取得的財產要收歸國家所有,這體現了法律對行爲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範的懲戒。

第四篇:哪些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哪些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房屋買受人,而買受人爲此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爲。買賣房屋必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必須由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這既是確立房屋買賣關係的必要程序和憑據,也是日後處理房屋買賣糾紛的重要依據。

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原承租戶的利益等多種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那麼,究竟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七種:

1 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爲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於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 產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爲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並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 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爲無效。房屋的產權爲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爲也無效。

4 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5 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係無效。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爲單位的固定資產用於生產、經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於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係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准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

6 價格欺詐,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着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翻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爲或在成交後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7 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籤《房屋認購書》流程購房者在選好房源,談妥價格後,第一步便是去簽訂認購書,並交付一定額度的定金,定金一般在5000元到1萬元之間。定金多少纔算恰當,並無一定標準,視各人需要而定,由雙方協商。發展商此時應把有關的資料和相關文件交給購房者,並講清項目進展情況。

在這個環節可能產生的問題是,在交付定金後,或是售價又提高了,或是購房者在對項目的進一步瞭解中,發現房屋並不理想,想退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於有認購書的約定,定金可能不一定順利返還。因此,在簽定認購書時,雙方在協議中應明確什麼情況下客戶有權要求終止協議,索回定金。

認購書主要內容包括:

1. 認購物業;

2. 房價,包括戶型、面積、單位價格(幣種)、總價等;

3. 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4. 認購條件,包括認購書應注意事項、定金、鑑定正式條約的時間、付款地點、帳戶、簽約地點等。

在簽定完認購書後,銷售方還應給購房人發放《簽約須知》,以便使購房者明白下一個細節,購房人只有明白其中內容,才能順利簽定購房契約,其內容包括:簽約地點、購房者應帶證件、購房者委託他人簽約時有關委託書的證明、有關貸款憑證的說明、繳納有關稅費的說明。 簽定正式購房合同簽完認購書後,接下來就是簽定正式的購房合同,在擬定的時間地點,購房者備齊所有憑證,與開發商或代理商正式簽定購房合同。 預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現房)區別:

購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預售契約(期房)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現房)兩種。

二者區別在於:

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採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後,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於商品房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銷售。因此,如果是現在籤的預售合同,交房時不再簽出售合同,可以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如果預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簽訂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約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時簽訂出售合同,方能辦理證戶手續。

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 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內銷房、外銷房等;

2. 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 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 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 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設備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 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 保修責任;

8. 乙方使用權限;

9. 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 違約賠償責任;

11. 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準等。

在簽訂上述各項條款時,購房者尤其需要關注以下幾項基本問題: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儘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衝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樓,而應是項目立項批准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一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繫在一起,以免日後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如××市××區××街××號××花園××號樓××層××房。 房屋的戶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說明,如以建築面積計價還要標明使用率。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一般採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後,這一內容的表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準、供應能力等一一予以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到什麼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的加以說明。同時合同中一定要確定物業管理單位的產生辦法或具體的物業管理單位以及物業的收費標準,並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對等,否則最終吃虧的是消費者。一般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事項包括:

(1)簽訂認購書後,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

(2)購房者不按期付款;

(3)開發商不按期交房;

(4)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

(5)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產權過戶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 預售合同特別注意

(一)合同有沒有標明房屋面積的使用率和誤差率。

很多人認爲,花多少面積的錢,就能用多大的面積,這是不正確的。投資者購買的不僅是建築面積,而且要包括按比例分攤的公用面積,如樓梯、走道、電梯間等。你花了一百平方米的錢,而實際上歸你私人用的可能是七十幾平方米,也可能只有六十幾平方米。房屋的實用率必須事先清楚,否則交樓時就會產生本來可以避免的麻煩。 購買預售房屋除應注意上述問題外,還要注意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問題。因爲設計施工圖與建成後房屋面積存有誤差是不可避免的,根據《民法通則》自願、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此條款應如此表述“誤差在3%之內(含3%),視爲正常誤差,但誤差部分應按實際面積和合同中規定的單價重新結算;若誤差超過3%,則視爲賣方違約,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還應注意,在條款中應有細項約束髮展商不得隨意加價,而且房價中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在合同中明確、詳細規定付款方式,如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數額、銀行按揭的年限等。熱水、煤氣開通的時間等問題也常常容易被購房者忽略。 (二)合同有沒有建築及裝修質量標準的細則投資者因爲購買的是期房,而不是現房,所以買房時看到的是圖紙。建成後,外牆是什麼材料什麼顏色,內牆是紙筋灰還是已刷好白塑料漿等等,如果只憑發展商口頭一說,是不能成爲你們約定的受法律保護的內容的。因爲我國的法律規定:只承認書面合同,不承認口頭合同。房屋建成後的面積與其圖紙面積完全一樣的情況,是不多見的。前者比後者大,你需補錢還好說;後者比前者大,合同上又沒有約定,讓發展商往回退錢就很麻煩了。如果合同上沒有具體的裝修標準,很可能你接收入住時收到的只是一個空殼子。 (三)有沒有對附屬配套設施的有效制約條款。

一般來說,凡出售公寓小區或別墅小區的,發展商都許諾有若干配套設施,如健身俱樂部、網球場、游泳池等。如果樓宇出售情況不好,這些配套設施往往會遙遙無期。合同中如果沒有對此種情況規定有效的制約條款,你也只能無可奈何了。

(四)合同有沒有規定發展商延期交房的具體罰則。

樓房建造過程中可能會遇到許許多多不可預見的困難,如資金、材料、施工等,從而延誤交工的日期。對此沒有具休的罰則,不僅可能打亂你的計劃,而且侵犯了你的合法權利。因此,你有權利獲得經濟上的補償。這類條款應當是購買期房合同中的必備條款。 (五)有沒有樓宇物業管理的條款及其收費標準不少期房預售合同在簽字時都沒有物業管理條款,更沒有收費標準了。等搬進去以後,往往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在具體條款、收費標準問題上爭執不休。少數發展商故意不在籤合同時籤管理公約,是想以既成事實脅迫投資者,從而達到收取高額管理費的目的。大部分發展商是不懂物業管理的必要性,想在銷售房屋中圖省事。等你收樓後發展商也想起要搞物業管理了,每月每平方米收你十幾元,也不是個小數目了。你如果對此沒作預算,就會很爲難的

第五篇:無效合同案例 (2)

一、合同無效的案例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案例:寶雞市東星砂石場趙巧巧與吳劍打算購裝載機,供貨商、、保險公司聯合多次對其資信調查後,2014年9月3日吳劍與西安松林公司簽訂一按揭貸款購裝載機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2014年9月10日吳劍憑此合同與光大三橋支行簽訂了“按揭貸款合同”,經西安市公證處作了公證,並在公證處將所購裝載機作了抵押物登記;2014年10月25日吳劍在光大三橋支行 “貸款憑證”上簽字,光大三橋支行發放了14.88萬元到給吳劍開的專項帳號內。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趙巧巧於2014年8月26日到寶雞常匯公司交了11萬元首付款,當即吳劍打“收條”開回了裝載機,上面寫明瞭裝載機的“四號一色”; 2014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給吳劍開了帶稅的正式“發貨票”24.75萬元,附的產品檢驗證的“四號一色”與吳劍2014.8.26給寶雞常匯公司打的“收條”上“四號一色”完全一致。按常理,趙巧巧、吳劍以按揭貸款購的裝載機一切手續己完畢。隨後,曹新紅以“幫忙”到西安給光大三橋支行還款爲名,收了趙巧巧三次四個月“分期還款”2.75萬元。2014年1月19日,突然,寶雞常匯公司經理曹新紅帶了六、七膘漢強行開走裝載機時,稱按揭貸款沒有辦成,限趙巧巧10天內交清其餘欠款13萬,否則休想要回裝載機。

“吃飯穿衣亮家當”,兩個農民那能在10天內拿擊欠款13萬元呢?趙巧巧、吳劍多方向寶雞常匯公司討要裝載機未果。就到光大三橋支行去查詢,讓其大吃一驚。光大三橋支行給吳劍了一個“客戶貸款結清通知單”,上明確寫的是:“您已於2014年11月19日完全還清完畢”。到11月19日自己才還14000光,是誰還清了這筆14。88萬元貸款呢?他們多次要求光大三橋支行查個糾竟,都以“保密”爲由而拒絕。

趙巧巧、吳劍爲查清到底是誰給自己提前“完全清還完畢”貸款,討回寶雞常匯公司強行開走購裝載機造成的損失,把光大三橋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在庭審中,光大三橋支行無法回答“誰”提前“完全清還完畢”14.88萬元貸款後,改口辯稱,他們發現吳劍用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後,從吳劍帳上將貸款“扣回”。西安松林公司也站在光大三橋支行的一邊,明確表態,與吳劍所籤“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和所開“發貨票”是虛假的,是應寶雞常匯公司要求給“幫忙”。未央區人民法院認爲,“原告吳劍以爲趙巧巧取得銀行貸款爲目的,與西安松林公司簽訂的虛假《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後又以此購銷合同爲基礎與光大三橋支行簽訂貸款合同,並以虛構的買賣裝載機爲借款合同做抵押。由於虛假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是不能發生相應權利和義務的無效合同,因此,建立在虛假合同基礎上的貸款合同也因實質要件不真實而 無效。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光大三橋支行收回貸款是妥當的,資金收回是銀行資金所有權的正當迴歸。由於吳劍貸款購裝載機的事實是虛擬的,故建立在虛擬事實基礎上的借款合同的終止,自然也不會對其造成損失。因此,吳劍關於賠償損失的主張同樣因沒有事實依據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判決駁回了趙巧巧、吳劍的訴訟請求。趙巧巧、吳劍不服此判決,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爲,即便是認定自已是用虛假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和虛假的裝載機作抵押物,存在所謂”欺詐”行爲,所訂“按揭貸款合同”也不屬“無效合同”,只能是“可撤銷合同”,光大

三橋支行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不能“霸道”的不告知而單方撕毀合同。西安市

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未央區人民法院“無效合同”的認定,駁回了兩上訴人的上

訴。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案情】

第一申請人:孫某某

第二申請人:孫某

被申請人:謝某

孫某某系孫某父親,兩人名下有一處位於上海市閔行區華寧路×弄×號×室

的房屋。2014年,孫某因經商缺少資金,與朋友謝某商量將房屋過戶給謝某,

以獲得銀行貸款。爲了瞞住孫某某,孫某找了案外人冒充其父孫某某,在上海市

公證處辦理了以案外人唐某爲代理人的房屋買賣委託公證。此後孫某和代理人唐

某與謝某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並辦理了貸款手續和房屋過戶手續,

房屋過戶至謝某名下後,孫某得到了銀行貸款29萬。此後房屋一直由孫某繼續

居住,由孫某每月替謝某償還銀行貸款,其父孫某某毫不知情。兩年後孫某經營

狀況不錯,打算將銀行貸款還清後,將房屋重新變更至自己和父親的名下,但此

時,謝某反悔,不予配合,堅持聲稱房屋是自己買下的。孫某見狀不再替謝某償

還銀行借款,法院查封了房屋,父親孫某某終於知道了事情真相。父子二人不得

已,根據買賣合同的仲裁條款約定,將謝某訴至上海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原買

賣合同無效,將房屋恢復至兩申請人名下。

據此,仲裁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上海仲

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如下裁決:

一、確認第一申請人孫某某、第二申請人孫某與被申請人謝某於2014年8

月30日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第一申請人孫某某、第二申請

人孫某應在本裁決書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向被申請人謝某返還人民幣29萬元;被

申請人謝某應在收款同時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東分行辦理抵押貸

款登記註銷手續,並在抵押貸款登記註銷之日起十日內將上海市閔行區華寧路×

弄×號×室房屋的房地產權屬自被申請人謝某名下轉移登記至第一申請人孫某

某、第二申請人孫某名下。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案情:2014年2月,九採羅彩棉產業有限公司(原告)作爲委託方、北京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海園路支行(被告)作爲受託方、案外人北京世濤鴻業房地

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爲借款人簽訂一份委託貸款協議書,由原告提供220萬元,被

告以委託貸款方式貸款案外人,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該協議書上被告的印章爲被

告原負責人王建樑私刻。次月,王建樑致函原告,載明同意原告將220萬元直接

打入案外人帳戶,此函上加蓋王建樑私刻的印章。後原告轉賬給案外人北京世濤。

後,王建樑因合同詐騙、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僞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刑。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認爲王建樑私刻的印章並簽訂合同不是被告的行爲,該委託貸款關係和擔保關係不能成立。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爲王建樑簽訂協議時爲被告的負責人,即法定“代表人”,協議上也有其個人簽名,故爲代表被告的行爲,被告應該對其行爲承擔責任。被告和原告之間成立擔保關係。但本案是案外人北京世濤利用此協議進行詐騙,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以委託貸款書爲無效,故擔保合同也無效。本案中被告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責任。法院基本維持一審判決。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案情:2014年6月10日,房屋的開發商南寧錦明房地產實業公司(被告二)和南寧市陽光易居房屋經紀有限公司(案外人)簽訂合同,由案外人代理銷售被告二的房屋,按照4000元每平方米銷售。同日,案外人和南寧市興寧區房地產開發公司(被告一)簽訂房屋代銷協議,被告一代銷房屋。2014年6月10日,南寧市迪瑞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責任公司(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代理合同,原告代理銷售被告一的房屋,按照7000元每平方米銷售並按照銷售額提取佣金,原告後交納被告保證金20萬元。2014年7月,原告致函被告一要求延長銷售代理時間。後原告訴至法院。廣西南寧市永新區法院認爲被告一和原告簽訂合同,應該以被告二的名義或者得到案外人的明確授權,否則對被告二沒有沒有約束力。現被告一無證據證明其得到案外人和被告二的同意,違反了合同法第400條的規定,原告和被告一的合同無效。法院依據合同法52條第5項,判決被告一返還原告20萬元。被告一不服上訴,廣西南寧市中級法院認爲被告一不具備將商品房向外包銷的主體資格;同一天上述三份合同的簽訂,使房屋的價格從4000元每平方米上升到7000元每平方米,被告一的包銷行爲實爲國際明令禁止的哄擡房價的行爲,也損害了由普通購房者的共同利益所體現出的社會公共利益。法院維持原判。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

案例:村青年小王前往福建某煤礦打工,報名時,廠方以 煤礦已承包給工頭爲由,要求小王與工頭簽訂合同。而工頭卻在合同中規定,工頭每月支付60元的危險補貼,由小王自己解決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小王在工作期間出現人身傷亡,工頭及煤礦概不負責,當時小王急於上班,便在合同上籤下了自己的名字。沒料到,6個月後,小王在一次塌陷事故中死亡。小王的家人找到煤礦及工頭,要求他們承擔喪葬費,並賠償經濟損失。但煤礦及工頭都認爲他們不能承擔任何責任。理由是小王上班時已知道煤礦工作的危險性,並且每月都領取了危險補貼,同時在合同上也明確規定,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間出現人身傷亡,煤礦及工頭概不負責。後來,幾經周折,在有關部門的幫助下,小王的家屬纔得到了合法的賠償。那麼,煤礦及工頭爲什麼簽有合同還要賠款呢? 因爲他們與小王簽訂的合同是一份 “生死合同”,其本身就是一份無效合同。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企業與工人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建立在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與國家的法律,法

規想違背的“合同”均爲無效合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這種行爲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也嚴重的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爲。所以,煤礦及工頭與小王簽訂的“生死合同”實際上是逃避法律責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因此發生了傷亡事故,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承擔喪葬費和死亡補償費。

二、可撤銷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案情:1996年2月13日,楊文龍(原告)在山西同力計算機聯合公司商貿分公司(被告)處購買dca2 5x86型海洋牌電腦一臺,價格13100元。原告9月發現被告在宣傳品上將dca2列爲sl400(486)系列,後找被告交涉未果。1996年12月9日,原告委託山西省技術監督局出具的鑑定結論爲“dca2 5x86微機是以486微機的品質冒用586微機的品牌,屬於486機型”;“ dca2 5x86微機的品牌不屬於pentium586型微機,而屬於486型微機”。原告後起訴至法院,稱被告欺詐,應該雙倍返還,並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失6000元。被告答辯稱出售產品是正規廠家的合格產品,不存在欺詐,國家對486型和586型沒有統一標準,故鑑定結論不科學。審理中,法院委託國家電子計算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電腦進行司法鑑定,結論稱“5x86是海洋機的叫法,對於該機究竟是486還是586,因爲目前沒有劃分486還是586的標準,無法做出結論”。

太原市南城區法院於1997年7月10日判決稱:由於目前沒有劃分486還是586的標準,被告不構成欺詐,但是被告在開具的收據中電腦型號“dca2 5x86”寫成“dca2 586”,這種工作中的失誤導致原告對所購電腦的重大誤解,故原告可以要求退貨。經濟和精神損失不予支持。太原市中級法院於1997年10月27日判決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損失412.5元外,維持一審認定的事實。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案情:2014年5月,敦化市建築安裝總公司(被告一)和敦化市順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二)通過招標籤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一承建被告二的工程項目。敦化市建築安裝總公司信師成項目經理部(原告)是被告一的下屬單位,原告按照兩被告的合同施工,兩被告沒有將該招標文件交付原告,也沒有通知原告該招標文件的內容。工程驗收竣工後,原告和被告二於2014年4月進行了工程結算。結算後原告將工程招標文件調出,才發現兩被告簽訂的第五項顯失公平,該條款有欺詐行爲。原告和被告二簽訂的協議對結算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要求撤銷該第五項條款。

吉林省敦化市法院查明:原告提出的要求撤銷的第五項約定合同價款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合同價款的確定原則確定合同價款。兩被告也沒有通知原告關於招標文件的內容。實際原告和被告二的結算價款爲411萬多元,按照二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的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合同價款的確定原則確定合同價款進行結算,被告二還有85萬多元沒有給原告結算。法院認爲原告和被告結算時原告誤以爲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款進行結算,屬於重大誤解,不屬於欺詐行爲。該結算沒有按照兩被告約定結算,數額相差85萬多元,數額較大,屬於顯失公平。法院判令撤銷原告和被告二簽訂的該涉案工程結算合同書。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案情:2014年4月,遲立祥(原告)和安徽亞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簽訂購車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解放牌自卸車一輛,發動機號爲50371254,價款23萬餘元,首付款9萬餘元,餘款14萬餘元每月支付3900元,原告繳納履約保證金1萬餘元,產品合格證上發動機號50454337。同年5月,原告車輛出現故障至蘇州維護,發現該車實際上發動機號50454337,而不是合同約定、行駛證和機動車詳細信息載明的發動機號50371254。被告查實曾將該車出售給他人,因發動機質量問題被退回,被告重新入戶後更換了發動機出售給原告。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購車款23萬餘元,賠償損失33萬餘元。

宣城市中級法院認爲,被告故意隱瞞事實,對原告購車欺詐,原告有權要求撤銷合同。原告支付了首期購車款9萬餘元,保證金1萬餘元。由於本案涉及分期付款買賣,對因消費貸款引發的款額返還涉及到另一個法律關係,且對於該款項實際發生額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故不宜在本案處理,原告可依據本案的處理結果爲依據另行主張。原告購車是用於貨物運輸,不是用於生活消費,故原告雙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餘元,原告返還被告車輛。訴訟費12828元,原告承擔9621元,被告承擔3207元。

第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案例:2014年8月,劉某與張某兩人合夥經營了一家店鋪,同年12月,劉某與張某達成協議解除了合夥,劉某給付了張某人民幣6萬元,店鋪讓劉某一個人獨自經營。解除合夥後,劉某店鋪經營的非常紅火,張某眼紅,遂經常到劉某店鋪鬧事。2014年2月,張某與劉某再次簽訂一合同,約定劉某給付張某人民幣5000元,張某不得到劉某店鋪干擾其正常經營。合同簽訂後,劉某反悔,不同意給付張某5000元。兩人就該合同的法律效力發生糾紛。

第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案例:甲將房屋轉讓給乙,乙又將房屋轉讓給丙,爲少交契稅。甲與丙簽訂一份假的房屋轉讓合同,將房屋使用權直接過戶至丙名下。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案例:破產前將優質資產賤賣給串通好的第三人。

第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即有損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同。

案例:如牟取暴利、濫用權力、不正當競爭。例如甲流期間高價賣口罩的行爲。

第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案例:農村青年小王前往福建某煤礦打工,報名時,廠方以 煤礦已承包給工頭爲由,要求小王與工頭簽訂合同。而工頭卻在合同中規定,工頭每月支付60元的危險補貼,由小王自己解決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小王在工作期間出現人身傷亡,工頭及煤礦概不負責,當時小王急於上班,便在合同上籤下了自己的名字。沒料到,6個月後,小王在一次塌陷事故中死亡。小王的家人找到煤礦及工頭,要求他們承擔喪葬費,並賠償經濟損失。但煤礦及工頭都認爲他們不能承擔任何責任。理由是小王上班時已知道煤礦工作的危險性,並且每月都領取了危險補貼,同時在合同上也明確規定,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間出現人身傷亡,煤礦及工頭概不負責。後來,幾經周折,在有關部門的幫助下,小王的家屬纔得到了合法的賠償。

可撤銷的合同的情形有3種

它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由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行使撤消權,而使已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它有三種類型:

第一 重大誤解的合同

誤解一般是基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術、信息或經驗而造成的,

案例:李某獲贈一個陶罐,但是他自以爲這只是普通陶罐低價,殊不知這隻陶罐是5千年前的珍品。

第二 顯示公平的合同

顯示公平的合同一般是在一方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訂立的,

案例:張某去電子買了一部手機,由於不懂行情,花了2014元,沒想到回家後在網上一查這部手機僅僅價值500元。

第三 採取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標籤:無效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