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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合同多篇

勞動派合同多篇

勞動派合同篇1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爲員工的試用期限。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條原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現因________的原因,乙方要在試用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現勞動合同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勞動合同結束爲止;應當繳納社保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因甲方的原因提早解除勞動合同,還應當支付給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共____元。

第三條乙方應當在合同結束之後____日內辦理完交接手續和離職手續,並承諾自願放棄除本協議約定以外的其它訴求。甲方應當在乙方辦理完手續之後出示離職的證明。

第四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勞動派合同篇2

甲方(用人單位):註冊地址:乙方(勞動者):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續簽原勞動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並簽訂本勞動合同續訂書。

一、原簽訂的勞動合同於期滿,本次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爲第種形式。

①固定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②無固定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止。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制度、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等按照原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三、雙方協商變更或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除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約定外,其他內容與原勞動合同的內容一致並持續有效,甲乙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各自約定的義務。若原勞動合同約定內容與現行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執行。

五、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私自塗改無效,若要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六、本勞動合同(續訂書)一式叄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交乙方檔案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勞動派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乙方在甲方處實習的相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到甲方處進行實習。

二、在實習期間,甲方應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安排適當的工作時間,同時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爲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崗位和勞動量,以協助乙方達到實習的目的。

三、乙方在實習期間,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行政管理,並對工作中涉及的甲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資料、定價政策、工程設計、技術方案等)承擔保密責任。

四、乙方因學業需要不定期出勤,甲方給予乙方津貼人民幣元/天及午餐補貼元/天,以實際出勤日計算,甲方應於每月日向乙方支付上月津貼。除此以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報酬和補貼。

五、甲方在實習期間有權隨時終止本協議。

六、乙方欲解除本協議的,應提前10天書面通知甲方,並辦理交接手續。

七、在實習期間,甲乙雙方不存在聘用勞動關係。實習期屆滿後,甲方可根據乙方實習期間的表現,考慮是否聘用乙方。

八、本協議有效期爲乙方的實習期。

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勞動派合同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方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 元,於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當於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於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係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爲,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譭、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爲,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補充說明:

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勞動派合同篇5

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包括:

⑴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包括:

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