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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精選多篇)

第一篇:勞務派遣合同

勞務派遣合同(精選多篇)

勞務派遣合同

甲方(借用方):

乙方(借出方):

丙方(員工):

根據甲方的人力資源需求,乙方向其借出員工(以下簡稱“借出員工”)。爲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三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應規定乙方借出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以上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護法》及其它勞動人事法規的規定,甲方提供的工作崗位應具備便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第二條 員工管理

借出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其勞動紀律、教育培訓、績效考覈等事務由甲方實施。甲方的勞動紀律、工作規程、考覈辦法等管理文件應向借出員工明示。

第三條 用工關係

借出員工爲甲方工作期間,應由乙方與其建立勞動關係。

出借員工到甲方報到時,工資關係由甲方承擔,社會保險及福利等關係一般不轉移,有特殊情況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第四條 社會保障、法定福利及法定徵繳費用

乙方根據國家的規定爲借出員工辦理並徵繳社會保險、法規福利及法定徵繳費用。以上費用的徵繳比例和繳費基數均以國家或廣西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如廣西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乙方須根據廣西新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調整相應地調整收費標準,在甲方確認後,按照新政策操作。如因乙方延遲告知而造成的相關責任,由延遲方承擔。

第五條 工資發放

雙方約定,在甲方應於每月號按時間向丙方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條 出借員工的退回

6.1 、出借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借用期滿時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在雙方未就如何處理達成一致前,員工的借用期限延遲,甲方不得退回。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

4)、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6.2、借出期限內,甲方非依法定退回該員工的,乙方可與該員工協商變更用工單位,若派遣員工無工作期間,乙方繼續爲借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並按照廣西最低標準向借出員工支付勞動報酬,該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賠償或補償約定

借用工作期間,如借出員工在被借出至甲方工作期間發生患職業病、工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情況的,甲、乙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共同承擔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費用,如因借出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訴訟,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等機構調解、裁決或判決應給予借出員工賠償或補償的,則乙方應根據判決或裁決的結果承擔該賠償或補償費用及其他爭議或訴訟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此等賠償或補償以及相關費用不受本協議期限限制。

第八條 本協議期限、解除及終止

(一)本協議有效期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起止。

(二)如乙方發生嚴重違約的情形,嚴重損害甲方或出借員工利益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

第九條 協調原則

本協議期內,若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或註冊發生重大變化,甲、乙雙方應遵照最新的規定執行,並協商修訂本協議條款。

第十條 爭議處理

借用工作期間,甲方如與出借員工發生爭議,應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或出借員工可按照規定在廣西申請仲裁或提出訴訟。

甲、乙雙方對本協議若有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加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

本協議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但上述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承擔借出員工的勞動報酬。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由甲、乙雙方蓋章,丙方簽字後生效,並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人員借用單位):

乙方(人員借出單位):

丙方(借出員工):

時間: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分離。勞動派遣機構已經不同於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簡單地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係,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再由該從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勞務派遣亦稱員工租賃,即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員的標準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公司通過查詢勞務庫資料及各招聘儲備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員,經嚴格篩選,把人員名單送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進行選擇並確定。然後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租賃(派遣)協議,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務關係;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動關係,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是有償使用關係。

勞務派遣是我國在建立勞動力市場機制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一個現實課題,是我國勞務經濟中比較新的一種形式,也是目前發展很快、問題很多的一種形式。在認清勞務派遣實質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討勞務派遣在吸納就業方面的潛力有多大。對於象我國這樣擁有數量巨大的低素質勞動力資源的發展中國家,勞務派遣等勞務經濟比較適應我國的要素稟賦,比較能夠充分發揮我國的資源比較優勢。特別是在近幾年來我國傳統的就業崗位不斷減少、而勞動力供給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發展勞務派遣意義更加重大。

【勞務派遣的概念】 非特指的“勞務派遣”是一個關於現象、機構、人羣和行爲的寬泛的概念,它有三種含義:“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勞務派遣”組織、“勞務派遣”型就業。

“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 “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種新的生產要素組織形式,是用人單位通過外在的、只從事贏利性的勞務提供業務的組織,來安排一些臨時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勞務派遣”組織 “勞務派遣”組織是不同於傳統企業的一種新的社會資源組織形式。它從事的是單純經營勞動力資源的勞務活動,它通過將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方式賺取利潤,來生存發展。

“勞務派遣”型就業 “勞務派遣”型就業是一種非正規就業形式。勞動者是勞務派遣企業的職工,與派遣機構是僱傭關係;但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並接受相關的管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關係。與各類就業形式相比,“勞務派遣”型就業的特點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業。

與其他勞務經濟形式相比較,勞務派遣有兩個最大的特點,一是勞動者是派遣公司的職工,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這與勞務中介、勞務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不承包項目,這與勞務承包不同。

我在陪同小平同志的南方之行時,聽他講過“不爭論”。他之所以說“不爭論”,是因爲當時有爭論。圍繞着黨的基本路線,不僅有爭論,而且相當激烈。這個爭論涉及不少問題:基本路線的要點在哪裏?改革開放姓“社”還是姓“資”?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能不能兼容?私營經濟是否動搖了社會主義?等等。當時,這些問題被一些人說得很玄奧,很嚇人。

1月20日上午,在國貿中心旋轉餐廳,談到深圳的經濟發展,老人家說了一串著名的“辯證法”觀點:“允許看,但要堅決地試。看對了,搞一兩年。對了,放開;錯了,糾正,關了就是了。關,也可以快關,也可以慢關,也可以留一點尾巴。怕什麼,堅持這種態度就不要緊,就不會犯大錯誤。總之,社會主義要贏得與資本主義相比較的優勢,就必須大膽吸收和借鑑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這些話,真是斬釘截鐵、切中要害,給在場的人打了一針加強型的興奮劑。

第二篇:勞務派遣合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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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作協議

甲方(用工單位):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乙方(用人單位):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爲促進就業,滿足甲方用工需求,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係。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勞務派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1.本協議期爲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勞務派遣人員的條件和提供勞務的方式

1、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錄用符合條件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乙方派遣勞務人員的崗位及人數以雙方簽字蓋章的附件爲準。

2、甲方選定合適的派遣人員,推薦給乙方錄用後,派遣至甲方。

三、勞務人員招聘

1.甲方應至少提前七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招工要求並註明招錄人員的工作條件及福利待遇。

2.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招聘勞務人員,並按甲方要求提供勞務人員相關證件及其它需勞務人員提供的說明性資料,由乙方負責審覈並對其審覈結果負責(具體名單以雙方簽字蓋章的人員明細附件爲準)。

3.乙方提供面試人數需大於甲方需招用的人數。如乙方招錄人員不達標準或未能驗證通過者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4.甲方有權選擇乙方派遣的勞務人員,同時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工作特長等實際情況,在派遣期間可對勞務派遣人員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作適當的調整。

四、勞務派遣人員的招錄與變更

1.勞務派遣人員可由甲方面試及錄用,也可委託乙方進行並交由甲方作錄用確認。

派遣的勞務人員經錄用確認,乙方應完善《勞務派遣人員名單》、與勞務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建立勞務派遣人員檔案等相關事宜,相關文件需經甲乙雙方簽章確認作爲本合同之附件。

勞務派遣人員檔案需在甲方備份留存,相關檔案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學歷證、入職登記表及其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各類說明性材料(比如:體驗報告、前單位離職證明)等。

2.甲、乙雙方按照商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勞務派遣人員名單》需做相應更新並須經雙方簽章確認。

3.甲方對乙方與其所派遣人員之間的勞動合同變更享有知情權,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勞務人員試用期需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勞動保護

1.乙方在派遣前對勞務人員進行崗前的職業道德、交通安全法規等教育。

2.甲方負責入職後的勞動紀律和安全教育,並將甲方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行爲規範及違規處理辦法,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人員。派遣員工需遵守甲方各項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3.甲方應向勞務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場所和勞防用品。

六、勞動報酬

1.由乙方派遣的勞務人員享有與甲方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務人員的薪資結構和相應標準按甲方的最新規定執行,且底薪不低於工作所在地當期最低工資標準。

2.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原則,且根據經濟效益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

3.甲方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經濟效益調整勞務人員的工資水平,但保障不低於當地政府最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薪資待遇以派遣明細表爲準。

4.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用工制度。

5.乙方委託甲方每月按甲方對勞務人員考覈的依據結算勞務工資,不得剋扣勞務人員的勞動報酬,並在約定的時間委託銀行代發或直接發放,並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國家及乙方所在地相關規定支付勞務人員的相關保險費於乙方,乙方應及時爲派遣員工辦理並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員工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員工薪資中代爲扣除)。

2.乙方每月按時向甲方報送加蓋公章的《派遣人員參保繳費清冊》。

3.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可依法享受節假日及婚、喪、產、哺乳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如需加班則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八、工傷處理

1.協議期內派遣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非因工傷亡,甲方應及時採取救治措施,發生的相關救治費用由甲方先行支付,同時甲方在派遣員工發生工傷後24小時內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在規定的時效期內,負責辦理工傷事故申報(甲方給予協助)、勞動鑑定以及工傷理賠事宜,

2.因工傷發生的費用乙方在參保地工傷部門規定的時間報銷後,在10日內(如遇節假日順延)將甲方代墊的工傷醫療費用打入甲方指定賬號,(開戶行:;

帳號:)。若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以外的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九、派遣員工協議的解除和終止事宜一律按《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執行。

十、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十一、甲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 十二、甲乙雙方派遣協議期滿的,若甲方不再需要乙方的勞務派遣員工合同即行終止。 十三、發生下列情況甲方可將派遣人員退還給乙方:

1.甲方的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提前終止協議的;

2.被派遣人員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終止使用關係或勞動關係的;

3.試用期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甲方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中應有明確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勞務關係的條款,並告知派遣人員);

5.如發現冒名頂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證和假的證明或發現簡歷和個人資料與事實不符合的;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工單位造成損害的;

7.被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

8.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9.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於未通過崗位測試、年度考覈不合格的等);

10.甲方與乙方訂立派遣協議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派遣人員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11.除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外,還與其他用工單位建有勞動關係,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12.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1、8、9、10條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擔用工期內的經濟補償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責任;需要甲方提供相應證據的,甲方應提供證據。

十四、有下列情形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1. 勞務人員在協議期間由於甲方原因停工,根據用工方所在市有關規定向其支付報酬。

2. 因甲方未在規定時間內將退工名單書面告知乙方,而造成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 因甲方未及時將勞務人員應繳納的保險費和管理費通過銀行劃入乙方指定帳戶,導致

乙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繳納保險費的,由此產生的糾紛賠償問題由甲方承擔。

4.因甲方原因違反《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導致乙方與派遣員工之間產生的糾紛賠償問題,由甲方承擔,乙方積極協助處理。

十五、有下列情形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甲方在規定時間內將退工的名單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時辦理退保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時辦理繳納保險費,勞務人員在務工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由乙方承

擔。

3.甲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勞務人員的保險費和管理費通過銀行劃入乙方指定帳戶,乙方

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保險費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4.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六、費用結算(見附件《用人單位簽約登記表》)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務費用包括:

1.1勞務派遣人員的保險費;

1.2勞務派遣的服務管理費用。

2.費用的標準:

2.1派遣員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由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好後通知乙方,乙方按照參保地社保辦規定繳費費率正確計算社保費繳納數額併發送至甲方,雙方確認無誤後由甲方將社保費支付給乙方據實繳納。

2.2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標準:每人每月 25.00 元。

3.3乙方須按月爲派遣員工繳納社保費,甲方應根據雙方確認的繳費明細表在每月 8 日前(適逢假期同等工作日順延,付款日以甲方付款水單日期爲準)將本月勞務派遣人員的保險費、管理費用劃入乙方指定的基本結算帳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濟南堤口路支行,帳號:15-121801040003027)。同時乙方提供國家正規發票作爲甲方付款憑證。

十七、管理責任

1.乙方負責被派遣勞務人員的社保辦理、工傷處理等涉及勞動關係的所有事宜,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提供給甲方備案;

2.乙方應加強對勞務人員的思想教育,增強其法制觀念、安全意識、遵守用工方的紀律、規範,並做好對勞務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

3.乙方需負責協調甲方與勞務人員之間的關係,處理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與甲方發生的勞動爭議及其他與務工有關的事宜。

4.如派遣員工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且按相關規定被退回者,交由乙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理,甲方協助處理。

5.按合同條款規定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對於甲方按本合同相關條款停止派遣並退回乙方的勞務人員,乙方應予接收並負責處理與勞務人員之間的勞動關係等後續工作,儘量避免對甲方的正常生產運營造成不利影響;

6. 乙方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使用甲方名義、標識進行招聘、企業宣傳等活動;乙方不得將本協議的內容向甲乙雙方以外的、與簽訂和履行本協議無關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商業機密;乙方在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本協議部分或全部權利與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十八、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其他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滿即終止。任何一方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如有任何一方違約,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十九、本協議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當地法律法規有悖的,按國家和當地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用工單位所在地仲裁委解決,仲裁不成交由用工所在地法院解決。

二十一、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代表人(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新勞務派遣合同範本

編號:

勞務派遣合同書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用工單位):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方派遣員工到乙方的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一)甲方同意根據工作需要,被派遣從事崗位(工種)工作。

(二)甲方的工作地點:。

(三)甲方的被派遣從事工作崗位如發生變化,甲方應與乙方協商一致後變動甲方的工作崗位。

(四)甲方應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確認執行下列條款,甲方員工工作時間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並保證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二)甲方應要求用工單位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員工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勞動報酬

(一)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二)乙方承諾每月日爲發薪日,月工資元。

(三)合同期內乙方未能安排工作,應按照不低於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甲方報酬。

五、社會保險

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幫助,並在規定時間內,由甲方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爲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鑑定,併爲乙方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應要求用工單位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崗位的義務,並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應要求用工單位爲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爲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在員工離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八、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法定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且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

簽章日期:簽名日期:

第四篇:勞務派遣合同

勞務派遣合同

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派遣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促進就業,滿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平等協商,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係。甲方將本企業所需勞動力交由乙方統一派遣。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以下協議:

一、勞務派遣人員的條件和提供勞務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錄用符合條件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體人數另約定)。

二、勞務派遣人員的招錄與變更

1、勞務派遣人員可由甲方自行面試、確認錄用,也可委託乙方進行招聘並交由甲方確定。派遣的勞務人員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定《勞務派遣人員名單》,並簽字、蓋章,作爲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

2、甲、乙雙方按照商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更改《勞務派遣人員名單》,並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依法需要辭退的,甲方應提前35個工作日將辭退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負責與勞務派遣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甲方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因病、工傷(含職業病)在醫療期內的,以及女性職工的“三期”期間,甲方不得通知乙方與其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甲方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繼續履行用人單位的職責。

三、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見附件)支付

1、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標準執行,實行同工同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轉入乙方銀行賬戶。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清單,轉入每個勞務派遣人員的銀行工資卡賬戶內;

3、甲方應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明細表,乙方根據甲方轉入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足額發放和繳納;

4、勞務派遣人員的每月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轉入工資卡賬戶,違約方應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總額5%的比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方權利與義務

(一)必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合法規範用工,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的具體工作崗位,監督、檢查、考覈勞務派遣人員完成工作的情況;

(二)對勞務派遣人員是否適合要求有最終決定權;

勞務派遣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並退回乙方: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3、嚴重工作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甲方要求勞務派遣人員進入公司前需身體健康,並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證明,體檢不合格的人員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四)甲方確因生產經營變化需減少或退回乙方勞務派遣人員時,應提前3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須結算清本協議第六條第一項1、2、3款的費用,經甲、乙雙方商定後,由乙方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五)因社保費用爲提前申報,故甲方每月10日前應將社保費用增減情況通知乙方(如遇

休息日及節假日應相應提前一日);

(六)確定和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

(七)因甲方原因造成勞務派遣人員與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責任,由甲方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

(八)對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工作任務、技能培訓、應達到的工作要求、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各項紀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義務;

(十)爲勞務派遣人員提供必需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和業務用品,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爲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簡單的工廠醫療服務。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有義務把甲、乙雙方簽定勞務派遣協議的事實告知勞務派遣人員,並且作爲乙方和勞務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的其中一項條款;

(二)對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全面負責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勞務用工管理、勞務糾紛處理與社保辦理,處理涉及勞動關係的所有事宜,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提供給甲方備案;

(四)負責勞務派遣人員檔案管理,負責建立、接轉勞務派遣人員檔案;

(五)按合同條款規定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對於甲方按本合同相關條款停止派遣並退回乙方的勞務人員,乙方應予接收並負責處理與勞務人員

之間的勞動關係等後續工作,儘量避免對甲方的正常生產運營造成不利影響;

(六)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按相關保險條例妥善處理,並負責辦理申報和理賠事宜;

(七)對勞務派遣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積極幫助甲方向勞務人員索賠,甲方

提供(轉載需註明來源:)必要的協助;

(八)乙方應指定專人定期到甲方處,瞭解勞務派遣人員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遵紀情況以及對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應盡力提供最佳服務;

(九)乙方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協調處理工作;

(十)勞務派遣人員應遵守甲乙雙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甲、乙雙方的工作安排與管理,因個人原因需要提前結束服務期的,應提前30日向甲、乙雙方同時書面申請。待批准並辦理完畢與甲方的移交手續後方可離職,其相關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

六、費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務費用包括:

1、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或實習生的意外險費用;

3、勞務派遣的服務管理費用;

(二)費用的標準:

1、甲方應支付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數額按雙方約定的標準,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

2、不參加社會保險的實習生的萬元額度的意外險保費,按每人一份年交額一次性劃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3、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標準:

按職工工資總額的5% 收取。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甲方於每月10日前將(二)項中1、2、3款規定的費用以轉賬結算的方式支付給乙方。(其中:勞務人員的工資發放標準以甲方的工資清單爲準;各項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及睢寧縣政策調整,雙方也應依法及時調整;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七、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

1、勞務派遣人員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間,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評、季評及年度考覈等均由甲方負責落實;

2、勞務派遣人員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間,享有甲方規定的福利、勞保、工作、學習、休息等待遇和評優、評先等權利。

八、工傷事故處理

1、甲方應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

2、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積極組織搶救、保護現場,並且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承擔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以及協調工作,甲方應積極配合。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結束後,由甲方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3、因發生工傷而引起的所有費用,除社會保險機構按政策規定支付外,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負責辦理;

4、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在接受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勞務派遣協議的期限

本協議期爲2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如合同期滿甲、乙雙方無疑義,合同順延;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一方提出異議,雙方協商解決。

十、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其他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滿即終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擬變更本合同內容或提前終止本合同的,都應提

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協商解決。合同終止後,甲方仍繼續使用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則視爲本派遣協議繼續有效,合同期順延,甲、乙雙方應當及時補辦派遣協議手續。

3、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十一、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勞務派遣合同範本

甲方:

乙方(單位):

甲、乙雙方根據《中國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協議並共同遵照執行。

本協議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協議期內,甲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以乙方的使用期限爲準。(乙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終止、解除勞務關係的,派遣人員與甲方的勞動合同關係自行終止、解除。)

第一條根據乙方要求,乙方所需勞務派遣人員實行自行招聘和委託甲方代招聘兩種招聘方式,委託甲方定崗招聘的勞務派遣人員,須嚴格按乙方招聘的要求給予推薦。

第二條甲、乙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須嚴格按勞動法規及商定協議執行。甲方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遵守乙方的勞動紀律,保質保量的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非定崗招聘的人員應服從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乙方的要求,及時提供符合條件的勞務派遣人員。

2、按照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及時爲勞務派遣人員辦理錄用備案、合同簽訂和鑑證等各項用工手續。

3、爲勞務派遣人員代繳納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金及外來人員綜合保險,並負責辦理勞務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社會保險的繳納、申報、申領或關係轉移等相關手續,乙方予以配合。

4、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跟蹤服務,協助乙方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廠紀、廠規培訓,國家法律、法規的教育。

5、對乙方依法解除、終止派遣人員勞務關係的,應及時爲其辦理勞動關係中止和社會保險中止等事宜。

6、甲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由甲乙雙方保存。

7、甲方配合乙方處理乙方與勞務派遣人員因用工關係所產生的糾紛。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建立勞務派遣關係前,應向甲方書面申請並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及複印件。

2、負責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定的工作環境,保證甲方勞務派遣人員在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3、乙方根據《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勞動合同》中約定規定,留用或解除、終止勞務關係的派遣人員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和個人。

4、乙方協助甲方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管理,因乙方不能及時按甲方要求辦理勞動事務代理,所導致甲方勞務派遣人員工資拖欠、社會保險遲繳、中斷等,後果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