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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合作保密協議

項目合作保密協議

項目合作保密協議

本保密協議由以下雙方於2020年  月  日在廈門簽署:

甲方:                        ,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註冊成立並受其管轄、註冊地址位於廈門      綜合樓201-1的公司,爲保密信息的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

乙方:                          ,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註冊成立並受其管轄、註冊地址位於      的公司,爲保密信息的接收方(以下簡稱“接收方”)。

以下將上述雙方合稱爲“雙方當事人”,單方稱爲“一方當事人”。

鑑於,雙方當事人爲了共同利益,將在“海辰新能源”項目中進行合作,交流信息。爲此,雙方同意簽署本保密協議並按照本協議的條件和規定對在項目合作過程中所獲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以下簡稱“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祕密。

第一條 定義

1、保密信息的定義。保密信息指未經提供方向社會普遍公開的所有信息、數據或技術,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方的與研究、開發、生產、產品、服務、客戶、市場有關的軟件、程序、發明、工藝、設計、圖紙、專有技術、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戶名單、合同、價格、成本、研究報告、預測和估計、報表、商業計劃、商業祕密、商業模式、公司決議等任何或所有的商業信息、財務信息、技術資料、生產資料以及會議資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書面認定爲保密或專有的信息,又包括口頭給予,隨即被書面確認爲保密或專有的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記錄、報告、筆記、日曆表、文件、草圖、圖表、圖樣、樣品或類似形式記錄的信息、數據,無論是以原件、複印件、複製件,以及紙製品、非紙製品或以其他電子數據形式存儲的信息。   

2、接收方和提供方。“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獲得方。“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來源方。

第二條 非保密信息

本協議所稱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記錄、文件或資料:

1、接收方從第三方獲得的信息,並且就接收方所知曉,該第三方同提供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協議、法律或代理義務而禁止其向接收方提供該信息;

2、不是由於接收方的披露而已經向社會普遍公開的信息;

3、該信息已由提供方書面授權批准公開;

4、並非直接或間接利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而由接收方獨立開發的信息;

5、接收方因法律法規、有權監管機構的規範或要求、司法裁決等必須披露的信息;

6、接收方在提供方提供以前已通過正當途徑獲得的信息。

第三條 雙方義務

1、接收方如同對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樣,對取得的保密信息採取同樣的措施,確保其安全。雙方當事人同意只可以給予或傳授給爲“海辰新能源”項目或提供方以書面形式指明或授權的其他目的而需瞭解該等保密信息的接收方、接收方之關聯方、及其各自的董事、管理層、僱員、專業顧問和代理,除此之外,未經提供方書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公佈、泄露或擅自使用保密信息。

2、雙方當事人同意雙方當事人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爲了雙方當事人在“海辰新能源”項目中的合作。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應只限於該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該等保密信息時,提供方另外以書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

3、提供方所提供的資料應系真實、準確、完整的。

4、爲免歧義,接收方可與共同投資者和合資成員(如需)分享在本保密協議下收到的保密信息而無需提供方的批准,前提是該等共同投資人和合資成員與接收方簽署了與本保密協議實質相同的保密協議。

5、雙方當事人承諾,雙方當事人將對其各自其關聯方及其各自和關聯方的

董事、管理層、僱員、專業顧問或代理,在因履行義務而知曉的所有保密信息嚴格保守祕密,除非本協議允許之外,絕不將該等信息泄露給任何第三方。若因上述相關人員的行爲導致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泄露等,接收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提供方的一切損失由接收方承擔。

6、無論因爲何種原因,當事人雙方本協議以外的其他合同、協議或其他法律關係解除、終止、無效或未最終形成的,接收方應當在提供方通知之日起3日內返還其所獲取的所有保密信息載體(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文件、資料等)並銷燬所有未返還的保密信息載體及複製件(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文檔、複印件等),接收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保留。以上返還、銷燬行爲,並不免除接收方及相關人員的保密義務。

7、接收方不因本協議之簽訂或執行而取得保密信息之全部或部分之所有權、知識產權或其他權益。接收方不因本協議之簽訂或執行而獲得與保密信息相關的任何授權,也無權獲取與保密信息相關的任何權益。 

條 違約和賠償

1、任何一方有違反本協議的情形,無論故意與過失,應當立即停止侵害,並在第一時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擴散,盡最大可能消除影響。

2、如乙方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盡一切努力阻止因其違約而造成的不良後果的發生與擴大,並賠償甲方因乙方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聲譽等全部損失及甲方爲消除、減少接收方違約造成的不良後果而支付的全部成本等)。

條 一般規定

1、本協議構成雙方就“海辰新能源”項目有關的保密信息達成的全部協議,取代此前任何有關保密信息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本協議的約定適用於甲乙雙方的一切合作的全過程。

2、對本協議任何條款進行修改,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經雙方當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權代表簽署,否則無效。

3、本協議任何部分的無效不應影響本協議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協議任何部分被宣告無效,當事人各方均應友好協商確定替代的規定。

4、提供方有義務保證向接收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也有義務承擔因所披露的信息存在任何錯誤、欺詐、隱瞞、不實或不完整等情況而造成的損失。

條 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項下各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爲: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該保密信息被提供方依法公開披露或成爲公開信息之日止。

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前,若個別保密信息已被披露於接收方或被接收方知曉,則該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自被披露於接收方或被接收方知曉之日起算。

各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互相獨立,各保密信息的公開、披露不影響其他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

條 適用法律和司法管轄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並按中國法律解釋。任何由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當一方向另一方發出書面協商通知,協商應立即開始進行。如果在該通知發出後三十(30)天內爭議仍無法得到解決,任何一方可向廈門仲裁委員會申請按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解決 。仲裁裁決爲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爲《保密協議》簽字頁)

提供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2020年  月  日

接收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2020年  月  日

標籤:保密 協議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