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老人協議書
第一篇:收養老人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發展慈善公益事業,救助社會弱勢羣體的宗旨,在對於社會中的弱勢人羣提供援助和救濟,具體實施“安老”計劃的工作中。就老人入院收養、養老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老人入院收養。按規定範圍提供生活、醫療、護理、康復、文體、娛樂等各項服務。
二、乙方同意甲方提出的收費標準和辦法,按時交付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調整時,則按調整後的標準交付費用。
三、老人入院或出院以自願原則辦理,甲方有權根據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健康狀況,安排調整老人住房。如有生活、醫療和思想問題。乙方需派員協助解決。
四、爲確保老人住院期間的安全特作如下規定:
1.老人住院期間需遵守院內一切規定,避免攜帶貴重物品,及大件不易存放物品。
2.老人院實行規範化管理,食堂供應三餐,收住期間老人不得私自使用電爐、電飯煲、電熱水器等危險性電器,以防意外。
3.老人外出需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私自離院發生走失及其它意外,由當事人負責。
4.住院期間,老人間如發生爭執、吵鬧,家屬或送養單位及機構有責任配合我院對老人進行說服,若經勸說教育無效,或因突發難以預料的精神和心理障礙,而發生打架、傷害他人、尋短見等意外,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五、老人因病情需要或乙方要求到外院就醫,所需費用(包括陪人費、交通費)均由乙方負擔(三無老人除外)。老人住院期間,住院費、護理費、門診醫藥費需在下月15號之前交齊,不得藉故拖延。超過30天未交,每天加收所欠款額1%的滯納金。超過3個月不交費,甲方有權按乙方違約處理,除將老人送回乙方處外,保留起訴的權利。住院老人經請假離院,本院免收離院期間的護理費和伙食費(牀位費照收)
六、入院後因精神、情緒、心理、性格、生活習慣等原因不適應或不適宜院內生活者,爲維護院內其它老人的權益,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辦理退院,乙方不得拒絕。
七、住院期間,老人的一切財物由老人處理(三無老人見備註),如遇以下情況,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1.親屬如要求領取老人財物,需經老人本人同意,並徵得區內管理人員認可,方能有效;如遇老癡呆或神志不清時,一切財物由法定供養人酌情處理。
2.家屬或老人單位代表接收癡呆、神志不清的老人財物時,須徵得本區管理人員的同意。
3.老人後事按乙方後事留言辦理,老人的遺物、遺款,乙方需在30天內辦理認領物續,逾期甲方按捐助處理。
八、備註:
1.老人在老人院養期間,若老人逝世,將遺體送:_________殯儀館,防腐_________天,所有費用由_________負責。
2.老人生前一切財產及遺物,同意由全權處理。
九、乙方的有關人員的通訊地址及電話
姓名:_________
關係:_________
通訊地址及電話:_________
法定供養人(單位、送養機構):_________
其它親屬:_________
乙方有關人員的通訊地址及電話若有變動,須及時通知甲方更正,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方)_________市愛心之家志願者協會,(乙方)_________老人送養機構、單位或家屬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並共同遵照執行。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家屬代表(簽字):_________
老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二篇:收養協議書
收養協議書
甲方(收養人):江義,男,身份證號:342421197102226795
姜玲,女,身份證號:342421197305066787
江義之妻。
乙方(送養人):劉亞軍,男,身份證號:系劉江生父;
江芳,女,身份證號:342421197310226722系劉江生母。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劉江一事,本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撫養、成長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經過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劉江,男,年出生,現年歲,就讀於匯文中學;收養一事已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二條 收養人江義與送養人江芳是同胞兄妹關係,家信在六安市金安區雙河鎮西街,夫婦均身體健康,有固定收入,生活穩定,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三條 送養人劉亞軍、江芳於2014年離婚,被收養人劉江歸女方江芳撫養,收養事宜已徵得男方劉亞軍同意。
第四條 甲方保證在收養關係確定以後,對被收養人視同己出,儘自己全力撫養被收養人。
甲方獨立自主撫養被收養人,任何人(包括乙方)均不得出面橫加干涉,
第五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甲方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被收養人與乙方斷絕父母與子女關係,被收養人改隨收養人的姓氏,乙方不得干涉。被收養人與甲方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第六條 被收養人與乙方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乙方不得隨意干涉被收養人的生活、學習等事項。
第七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後立即生效,被收養人跟隨甲方生活。
第八條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沒有其他任何紛爭。
甲方:乙方:
2014年5月10日
第三篇:收養協議書
收養協議書
甲方(送養人):
乙方(收養人):
甲方夫婦同意送一女(男)嬰(兒童)取名爲某某給乙方夫婦收養。爲了保證被送養的子女的幸福成長,經甲、乙雙方商議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自願申請收養甲方親生子女某某 爲養女(子),並保證收養後視爲親生子女一樣對待,絕不虐待她(他)。
二、乙方保證在某某未滿十八歲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並保證她(他)上學就醫、生活供養和人生自由等合法權益。
三、乙方保證無論生活環境順逆,一家人同甘苦,共患難,相依爲命,決不反悔。
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自己的保證,把某某撫養成人,不虐待、不轉讓、不得藉以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五、甲方送養子女後,保證不反悔,不監護子女,不探視子女。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償其撫養被收養人的全部花費。具體標準爲每年不低於20140元。
六、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收養關係自乙方實際行使對某某 的監護權之日成立。(注:此處本來是登記成立)
七、本協議書一式三份,收養人、送養人各執一份,交收養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夫婦簽字並按指印):
乙方(夫婦簽字並按指印):
簽定地址:時 間:年月日
第四篇:收養協議書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
養人爲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
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爲什麼要送養的理
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
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是
確立擬製血親關係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
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
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
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
年滿三十五週歲。
送養人的條件是: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
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
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爲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
女。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
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
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
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
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
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
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
人無子女的限制。
(2)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
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
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
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
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全文完>
第五篇:收養協議書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爲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爲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說明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是確立擬製血親關係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年滿三十五週歲。
送養人的條件是: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爲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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