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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第一篇: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本文講解購房合同注意事項中的購房合同糾紛,購房合同須知,辦理預售合同登記手續等內容。

(一)避開購房合同糾紛,看完房子以後,就要籤合同了,現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簽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簽一個認購書,然後再籤正式合同。因此,需注意以下問題:

問題一:在認購書裏沒有註明免責的退定條款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後果如何?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後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購房者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問題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購房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是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問題。

另外,項目是由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但作爲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後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問題三: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不對等籤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戶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爲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所以,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問題四:使用語意含糊的字眼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麼樣的纔算最好的?其實購房者對這些並不能清楚地確定。

問題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房地產開發對資金的要求很高,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並不能以此爲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並接受相關約束,這對消費者是不利的。

問題六:賣方解除合同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的條款,這樣的條款顯然是不公平的。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爲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不是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爲,作爲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並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

問題七:處理結果的約定不明確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於××日前如何如

何”,但是並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後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後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您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

問題八:以偏蓋全這裏所說的以偏蓋全是個泛指的概念。有時會出現這樣那樣令人哭笑不得的問題,例如,開發商承諾臥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時卻發現臥室窗戶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卻是普通玻璃等等。

問題九:拒籤購房者提出的補充協議前面說了,開發商在簽約時會主動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購房者同樣也可以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最好將開發商在其廣告宣傳中的條款和樓書裏關於裝修、物業管理中的承諾都籤進補充協議中,不要怕麻煩。舉個簡單的例子,您買的塔樓(或板樓)裏有幾部電梯,是否會全部同時開通,如果有不開的怎麼辦?不要小看這個問題,爲了出面積、增利潤,現在的高層住宅只安裝幾部電梯,而且平時還不全開,在上下班高峯時間極爲不便,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是否有權拒付部分電梯費呢?

但是,就像您可以拒籤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一樣,開發商也同樣可以拒籤購房者的補充協議。這種現象在廣州是比較普遍的,一些熱銷的樓盤也都如此。

問題十:勿留空白提防作弊如同在填寫銀行存取款時需要在金額前加寫$以防有人篡改存取款現金一樣,合同中留下空白,往往會給開發商作弊留下可乘之機。在我國商品房交易的慣例中,一般是由開發商手持所有合同文本,這樣,開發商當然可以隨心所欲地添加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了。一旦這種合同被拿到法庭上作證,購房者即使不承認,也是口說無憑,難以舉證伸冤。

(二)購房合同注意事項中合同須知:剖析“訂金條款”提防合同陷阱在購房過程中,簽訂購房合同是很重要的環節。規範的開發商都應該採用標準商品房購房合同。購房者作爲弱勢羣體,很難要求開發商對擬好的合同進行修改,尤其是熱銷樓盤,合同基本上是一字不改。

您在簽訂合同時,首先應將開發商提供的合同與標準商品房購房合同作一對照,如有出入應立刻與開發商交涉,要求其提供標準合同文本。購房合同由一般由《商品房購房合同》、《商品房購房合同》補充協議兩部分組成。

(三)購房合同注意事項的預售合同登記簽完購房合同後的30天內,買賣雙方必須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局交易管理部門辦理預售(預購)合同登記手續。如是外銷房,則應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場處辦理。辦理商品房預售、預購合同登記手續,可以通過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屋買賣交易的合法性和唯一性進行確認,可以有效保證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對買方來說,預購的商品房是一種期待利益,通過辦理預售、預購登記手續,可以減少因不瞭解政策或其它情況而造成投資風險;對賣方來說也可以減少因不必要的糾紛造成的損失。

預售合同登記手續一般由開發商負責辦理,您只需要提供相關的委託書、購買商品房登記表等資料就可以了。

第二篇: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購房合同

一項:關於五證

陷阱:有些開發商沒有五證或五證不全時,爲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虛假的五證主要是複印件;或者提供小區一期或前幾期的有效五證來出售房屋。五證不全可能導致買受人不能取得房產證甚至導致購房合同無效

對策:1、複印件要注意看原件。2、有原件要看批准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積的多少。3、對於承諾證件正在辦理中的開發商,可約定開發商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取得該證件所要承擔的責任。

增加補充條款:

出賣人保證對出售房屋所持有五證的真實性、有效性。若因此導致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願向買受人承擔已付房款雙倍的返還責任。

第二項:關於公攤面積

陷阱:建設部格式合同第五條只有對建築面積出現變化的處理,這樣有的開發商會提高公攤面積減小使用面積,而總的建築面積不變。依據合同開發商並未違約,買受人也起訴無據。

對策:1、在合同第三條中寫明確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2、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攤面積的構成。3、按套購買使用面積,雙方不涉及公攤處理。

增加補充條款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公攤面積的變化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處理:

1、如果實測公攤面積超出暫測面積的,買受人在超出暫測面積的3%以內據實結算,超出3%以上的部分由出賣人承擔相關費用;如果實測面積少於暫測面積,買受人據實結算。

2、買受人對實測面積的承擔,僅在超出暫測面積的1平方米以內據實結算。

第三項:關於房產證

陷阱:建設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條並未說清條款中“規定期限”是指法定還是約定期限,所以其中房產證的辦理取得日期不明。可能導致資質較差的開發商拖延頒證或找各種理由不辦證。

對策:1、五證齊全的項目一般買受人得到房產證有保證,所以五證不全就免談。2、將不能辦理房產證中行政機關的原因單列出來,開發商是具體行政行爲的相對人,買受人不能起訴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爲。

增加補充條款:

如果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其在交房後360日內不能爲買受人辦理取得房產證的,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種方式處理:

1、 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1種第(1)項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承擔責任。

2、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按照本補充條款的第八條出賣人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如果因買受人不依法交納辦理房產證相關費用的原因,導致出賣人在交房後360日內不能爲其辦理取得房產證的,買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1種的處理方式及違約金計算標準承擔責任。

如果因頒證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出賣人在交房後360日內不能爲買受人辦理取得房產

證的,買賣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出賣人應當出示蓋有行政機關公章的證明文件,否則視爲出賣人違約。

第四項:關於書面通知

陷阱:合同中約定通知義務後(如:交房通知),開發商如期不能履行義務,延期後其可以在售樓部張貼書面公告,卻署名約定日。還將公告辯爲書面通知,以推託自己的責任。對策:1、將書面通知的形式約定清楚,開發商違約時,買受人就有確鑿證據。2、如有開發商違約,買受人應一具體的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以備證據。補充條款:

本合同中所含書面通知義務的,雙方均應以郵政快件的方式通知對方。

第五項:關於所售房屋的坐落位置

陷阱:開發商開發多個樓盤時,買受人可能買得是位置好的某號樓,可交房時該樓號又變爲相同結構位置不好的樓層。

對策:1、在合同附件一中,附上小區的平面圖並標明樓號。2、開發商應在此附圖中蓋章確認。

增加補充條款:

出賣人應當將出售房屋所屬樓號在小區平面圖中標明,並將小區平面圖粘貼在本合同附件一內加蓋公章。

第六項:關於所售房屋的抵押

陷阱:有的開發商爲了盤活資金往往將土地使用權抵押,進而將所建樓盤抵押。如果此類房屋出售,開發商破產時,買受人得不到房屋。因爲買受人還未得到房產證,不具有物權。

對策:1,在土地管理部門、房管部門查清該樓盤有無抵押記載。2、要求開發商將合同在房管局備案。3、要求開發商提供保證責任。

增加補充條款:

出賣人保證自己所售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況,若因此導致買受人退房,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承擔已付房款雙倍的返還責任。

第七項:關於物業管理公約

陷阱:《物業管理條例》今年9月1日實施,其中明確規定買受人在購房前開發商要與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否則,開發商就不得出售房屋。潛在的買受人也就有可能依法得不到房產證。

對策:1、買受人應要求前期物業應以招投標的方式介入。2、開發商與前期物業簽訂了《物業管理公約》。3、買受人也應簽訂三方都署名的《物業管理公約》。

增加補充條款:

出賣人在出售房屋前,應與招投標方式選擇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公約》。買賣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同時簽訂有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署名的《物業管理公約》。

第八項:關於各方責任範圍

陷阱:如果因開發商的各種原因(如:五證不全、一房二買、又抵又買等)情形導致買受人得不到房屋,買受人的損失範圍沒有界定。然而法律也沒明確具體範圍。

對策:1、根據《民法通則》以及6月1日的《解釋》將實際損失細化。2、對開發商給自己造成的損失準備好證據。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如果因出賣人的單方原因導致退房,出賣方承擔的責任範圍如下:

出賣人的責任範圍:

1、 退還已付房價款及其利息(此利息的計算,如果是一次性付款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如果是按揭付款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2、 賠償買受人從簽訂此購房合同時起到退房時至每平方米售價的升值差價。

3、 賠償買受人對所購房屋的裝飾裝修費用(此費用僅以裝修實物和相關票據爲限)。

4、 對於按揭付款的買受人,出賣人應賠償買受人辦理按揭相關手續的費用(包括:銀行手續費、保險費、評估費、公證費等)

第三篇:籤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籤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

籤合同要注意的事項:,一個是預售許可證。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

一 查證。

1.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商品房預售,開放經營企業應當與消費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商品房預售

2.必須要求承諾辦理產權證的時間。明確房產證辦理的具體時間以及無房產證、遲辦房產證的違約責任。出賣人應當協助買受人於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第一階段,開發企業應當在交付使用後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產權登記機關;第二階段的30日裏,由買受人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3.應注意新建商品房應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交付使用,無《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的,公安部門不予辦理入戶手續.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商品房預售

二 房屋面積的條款

1.建築面積、套內面積、使用面積和公攤的面積(自己分攤的公用面積)及其測量方法要明晰。具體做法:a,應在條款中寫明建築面積,建築面積中含公用面積的組成部分及具體平米數、使用面積平米數、建築面積與使用面積的比例。,一個是預售許可證。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

b,公攤面積: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c,其他:所購樓房的樓號、房號、單元在整幢樓中的位置示意圖、單元的平面圖也應在合同中寫明或作爲附件。另外房子宏觀規劃(主要是外部環境)要詳細約定。

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一種是雙方自行約定,約定使用面積不能大於1%,或者0.5%;另一種,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款,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開發

商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允許購房者退房。某些開發企業將這一條規定在合同中直接格式化爲“多退少補、據實結算”,此點必須注意不接受,約定清楚。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

2.房屋質量的條款

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臥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準、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傢俱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同時,合同中還可以規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質期等。(下水道堵塞、牆面滲水、屋頂漏雨、牆體起鼓等等問題)

注意:涉及裝飾、設備標準承諾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時,合同要求雙方對有關承諾的違約責任作出處理約定。避免籠統地寫上“由出賣人繼續完善”或是“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或乾脆空白不填。另外要注意樓盤小區內的規劃及配套是否與廣告說明相符。如戶型、綠化、相關配套設施、開發商對小區的承諾等,可以以“附頁”或“附條件合同”的形式簽訂。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

下列情況,購房人因爲房屋質量問題,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注意查看交付標準:多數開發企業選擇的是第一種交付標準,即“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已明確規定,住宅小區等羣體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進行綜合驗收,分期開發的應當分期驗收,否則不得交付使用。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商品房預售

三 交房時間和預期交房條件

在預售合同中應予明確交付時間。比如交房裝飾標準、物業的服務項目、收費等,同時明確違約責任。注意開發商利用“合理順延”權利過長延遲交樓時間。對於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據的收費,如發展商聘請律師的費用、委託中介費、銀行手續費等,拒付。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之內,以

注意:如要購買地下車庫應註明地下車位的範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維修費、物管費等等。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範圍。對維修期限、條件作出約定。

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

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複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之內,以

注意:一些比例數字。比如說違約金是千分之幾還是萬分之幾,還是百分之幾。

四 不可抗力條款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商品房預售

不可抗力應該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說地震、發洪水等等,一般開發商通常把不可抗力的範圍擴展了,比如說施工中如果遇到異常困難或者重大的事故問題不能解決,比如說契約協定後政府頒佈的法規和原來不同,比如說施工配套的批准和安裝的延誤,都認定爲不可抗力。建議一定要僅僅把握住三個條件,就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下,約定在最小的範圍內,不要擴展,擴展以後,延期交房的時候,他都可以說我免責。

五 補充條款籤合同要注意的事項:一 查證。 1.

由於補充協議大多含有建築、房地產、法律等專業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因此,購房人不要急於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先將補充協議拿回來,找專家進行諮詢,將補充協議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來,並對其進行修改。同時由於補充協議是由開發商擬定的,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很少,因此,應在專家的指導下,在補充協議中增加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如果開發商不能滿足購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麼,購房人最好不

要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

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

六退房條件

如果出現以下八種情況,購房人可提出退房。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之內,以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即逾期交房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房日期。

3.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4.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的(故意隱瞞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除外)。籤合同要注意的事項:一 查證。 1.

5.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辦理產權過戶的。

7.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准,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的。,一個是預售許可證。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

8.合同中約定的其它退房條件出現時。

9.延遲辦理產權證構成違約,應予以賠償。

籤合同要注意的事項:一 查證。 1.

七 其他注意事項

在籤《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在所有空白處劃線;雙方另有約定的,在每句話末了蓋章或者劃線。

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後,最好對該合同進行復印備份,並由房地產公司銷售負責人簽名確認,直至該合同由房地產公司到房管部門備案,以便日後出現糾紛時作爲證據。籤合同要注意的事項:一 查證。 1.

房產合同編號只能在房管部門內部的聯網中才能查到,即只有內部工作人員才能查到。一般的房產網是查不到的,只能查房屋代碼。問一下。

八 注意不平等條約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之內,以

有的開發企業竟單方在合同中這樣規定,“出賣人逾期交房90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逾期付款3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逾期交房的付3%違約金,買受人逾期付款的付5%違約金”。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嚴重程度可見一斑。

當涉及屋面使用權、外牆使用權約定時,少數企業將其約定爲“歸出賣人”是完全不合理的。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理論,建築屋面之所有權、外牆之所有權均應當歸房屋買賣雙方共同所有,房地產開發商在物業售完後依然無償、無限期保留該物業屋面使用權和外牆使用權,明顯有悖公正。開發商的補充條款只表明了開發商的態度,如不接受可以不籤合同,或者就這些條款增加自己的限制條件。

消費者發覺自己簽訂了“不平等條約”,也不要自認倒黴,可與經銷商或開發商協商,找消費者協會協調,到工商和建設主管部門申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購買中遇到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爲顯失,一個是預售許可證。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

公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了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無效。因此,購房者可以在行爲作出之日起一年內

向當地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撤銷該合同或合同中顯失公平的條款。

另外在此說一點,大家在簽訂認購協議書時,也特別要注意一點,就是:自簽訂認購協議書之日起在x日內交付房款及首期款並與賣方簽訂購房合同,若買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交款並簽訂合同,則視爲棄權要賠償定金。(在此沒有就因雙方合同條款協商不成而不能訂合同的責任全部轉嫁到購房者頭上)。因此,請各位打算簽訂購房認購協議時,一定要看清楚。

我已經簽訂合同了,但是有一些話不吐不快,希望不我後塵的人能吸取教訓,起碼在籤合同的時候和他們理論一番,證明我們也不是好欺負的,我也明確告訴他們了:“這樣的霸王條款原則上我是不能接受的,但是鑑於自己購房需要以及秦皇島房地產行業業內的不規範,勉強簽訂了合同,但是不允許我往補充協議當中添加需協商明確的條款,你們霸王,我們業主也沒有好的措施,如果以後出了問題,我們也會團結起來採取同樣極端的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到時候你們的名譽受到損害和利益受到損失都和我們沒關係!”簽訂購房協議的過程中我都是錄了音的!下面說一下個人認爲合同中不合理的地方,給大家做個參考! ①沒有預售許可證編號(因爲預售證沒有下來,開發商承諾下來之後補填上去)

②高層公攤面積沒有確定,具體多少平米或者約佔百分之多少都沒有明確說明(給我們介紹樓盤的時候說大約20%,籤合同的時候死活不肯往上填寫具體的數據以及佔用公攤的公共設施明細)

③條款中對開發商如果違約一般規定賠償萬分之零點一,而如果業主出現意外情況需要賠償則一般在3%左右,簡直沒有天理(最明顯的如果延期交房開發商每天就賠償萬分之零點一) ④附件合同中戶型圖沒有明顯的比例尺寸,就一張白圖

⑤物業費及一些公用設施沒有做詳細約定(例如小區有無監控系統,售樓的說應該有,在我看來應該有可能就沒有)

⑥樓內裝修標準和公共設施不明確(用的牆漆和塗料的品牌和型號,電梯的品牌和型號等等) 還有很多和他們理論半天的地方,自己一生氣都記不得了,希望有在此購買房子願望的朋友大家多關注購房合同的條款,做一些抗爭,讓他們明白我們並不是一無所知,以後如果出現問題我們也會採取同樣不講理的手段來維護我們自己的利益!

第四篇:簽訂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在籤合同時應明確各有關細節,包括交房時間、驗房程序、驗收標準、違約責任等。驗房時要明確從配套設施到房內各項交付物指標的具體詳細驗收標準(面積、地面、體牆、廚廁等等),最好附上設計圖紙及施工圖,並在合同中註明以其爲準。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搞清面積術語

許多業主在購房過程中,常常遇到對各種面積名稱的模糊認識,甚至還有些開發商故意鑽空子,把面積名詞進行概念偷換,使業主權益受到傷害。要計算房產面積,首先要弄清楚開發商在銷售合同上所註明的面積名稱,一般分爲:建築面積、公攤面積、產權面積、套內面積以及使用面積等:

1、建築面積:房屋的建築面積是指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米以上(含

2.20米)的永久性建築。

2、公攤面積:房屋公攤面積是指各產權業主共同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的內容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爲整棟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它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

3、產權面積:房屋產權面積是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築面積。房屋建築面積與房屋產權面積有可能相等,也有可能不相等。

購房合同陷阱多 合同怎麼籤律師教您12招

招數1

變更信息專遞送達

要求開發商變更任何信息,都要以書面方式通知購房者,即以郵政特快專遞形式送達。既可保證變更的信息通知到購房者,也便於保留相關證據。

招數2

辦不下貸款解合同

在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如果辦不下來貸款,就要無條件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和已付房款,以避免購房者資金被套或受損。

招數3

產權證辦理日期具體到日

在合同中要明確約定產權證辦下來的日期,一定要具體到年月日。同時還要約定產權證不能如期辦理的違約責任。

招數4

停車費區分管理費

若是購買了帶產權的車位,那麼在交納費用時,只需交納相當於物業管理費性質的管理費用,這一點要在合同中明確。

招數5

質量問題解決方案提前定

對出現質量問題後的解決方案要明確約定。還可以約定房屋及附屬設備的保質期。

招數6

附張公攤平面圖

一般情況下,塔樓的公攤率爲18%至26%,板樓的公攤率爲14%至16%。交房時面積誤差在±3%以上可以退房。

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可以讓開發商將公攤面積和套內面積分別明確地寫出來,並且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附一張整棟樓或項目的公攤平面圖。同時約定建築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公攤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均發生變化的處理方式。

招數7

原件在公司是藉口

售樓方常常會以一句“原件在公司”爲由,婉拒購房者要求查看五證原件的要求。其實通過複印件上的證號,可以上網查出其真僞。

另外,可在購房合同中加上“出售人保證?五證?的真實性,因真實性導致退房,出售人雙倍返還已付房款”即可。

招數8

房屋位置圖不能少

在合同中,要將樓號標示清楚,而且要將整棟樓的樓圖及購房者所購套房在樓中的位置標明,將這些圖附在合同後面,並要求開發商蓋章。

招數9

正式合同須賣方先簽字

堅持賣方先簽字,買方後簽字,且不要在合同中留有空白(即空白處用橫線劃去)。合同上由雙方加蓋騎縫章、過頁章、個人買主過頁簽字。

招數10

約定轉民用電日期

交房時,水、電、氣等都應達到正常使用條件,但交房時所用的電往往是臨時用電,應在合同中約定臨時用電轉爲民用電的日期。

招數11

精裝修杜絕“高檔”

對於精裝修的樓盤,一定要在合同中對裝修所用的材料、品牌、標準、施工工藝、顏色、價位等寫清楚,不能用“豪華”、“進口”、“高檔”等這樣含混的字眼。

招數12

小心不可抗力的說法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火災、戰爭等。

在此,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是如何約定的。

若出現“非出賣人的原因,有關部門延遲發出有關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異常惡劣天氣、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等免責條款,購房人不應接受。

6個認識誤區

誤區1:籤正式合同前先簽認購書

認購書不是必籤不可的,提醒潛在購房者一定要慎籤認購書。建議購房者看好房後,直接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

誤區2:籤合同必用新版合同範本

3月15日起,本市開始推行新版的購房合同範本。此範本是推薦範本,不是強制實行的範本。目前,只要開發商的合同經過有關部門備案,就可使用。

誤區3:買的房與樣板間一樣

許多沒有建在樓盤內的樣板間,其實際尺寸一般都要大一些,而且大多數樣板間內都沒有安

裝暖氣,看起來較寬敞。實際上,樣板間往往與日後的現房並不完全吻合。

誤區4:按揭房拿不到房產證

許多按揭買房的業主認爲,在沒有還清貸款之前,是拿不到產權證的。其實,付首付款、按月還貸的業主和一次付清房款的業主拿產權證的時間應該是一樣的,按揭買房的業主的房屋只是要辦理抵押手續,銀行和開發商都無權扣押業主產權證。

誤區5:區分概念合同中約定層高

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之和纔是所買房屋的建築面積;層高不等於房間的淨高。層高是指地板中心線到頂板中心線的距離,淨高是指地面到頂板的距離,而層高是很難測量的,淨高卻很容易測量,所以在合同中約定淨高對買方有利。

誤區6:維修基金、契稅都交開發商

許多購房者在收房時,都被開發商要求先交納維修基金、供暖費、契稅等費用之後纔給鑰匙,其實這幾項費用都是由開發商代收的,購房者可以不選擇將這些費用交給開發商。維修基金可交給物業,供暖費可交供暖單位,而契稅可交地稅部門。開發商不能以沒交齊這幾項費用爲藉口不給鑰匙。

第五篇: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1、買賣身份莫簡單

即買房人的確定、賣房人的審查。確定好以誰的名義買房,他可能涉及到將來過戶、繼承等問題。同時,注意輕易不要以他人名義買房,由此引發糾紛的情況很多;賣房人應是開發商,少數例外。購房者應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原件,查看是否通過了最新年檢,貼有年檢標記,經營範圍中有無房地產開發、銷售內容。如沒有相應資質,將導致開發、銷售行爲違法,這樣的房產買不得。

2、售樓廣告多睜眼

很多購房訴訟是因廣告宣傳而起。在對樓盤的宣傳中,開發商過多使用溢美之詞已形成一股潮流。開發商對樓盤的規劃環境、價位等極力進行包裝,而直接面對購房客戶的售樓小姐更是利用樓宇沙盤模型大做文章,讓購房者覺得買到了“便宜”:優美的環境、低廉的價位並能享受到開發商無微不至的人文關懷。實際上,一旦購房者拿到鑰匙踏進自己的房屋,往往發現開發商描述的各種美好景象與現實相距甚遠,於是產生一系列糾紛,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只好訴至法院討說法。

爲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承諾的內容寫入雙方協議中,或要求作爲合同附件,使其成爲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此約束開發商實現廣告內容。

3、五證審查須從嚴

目前在商品房的銷售過程中,開發商一般不主動出示“五證”的原件,只有少數開發商將“五證”或“五證”原件的一部分在銷售時明示。不出示“五證”原件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工作態度及責任心問題,有的是有意迴避“五證”中所記載的瑕疵,如存在抵押等,有的是利用複印件做假,如將某項目一期說成二期等。

對於初次購房者來說,要分清“五證”的真僞,認識到記載內容可能存在的利害關係,較爲困難。最好將其作爲合同附件,並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保證“五證”的真實性,否則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正式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蓋有人民政府公章、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章、有償土地使用證專用章,證上土地使用者應與開發商名稱完全一致,注意有無土地使用權抵押記錄。《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只能用於辦理預售許可證和開工證,不代表已取得最終土地使用權。一般是開發商先期繳了一部分地價款,如後期款項不能足額交付,就拿不到《國有土地使用證》,這是購房者辦理產權證的一個重大隱患。

規劃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取得該證後方可申請開工手續。

根據房管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看開發商所使用的土地用途、位置和界限是否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一致。

建委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是工程可開工的法律憑證,開發商出售的是期房,應要求出示該證。如是現房,應查看建委發放的《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

房地局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系可預售、銷售憑證,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內,所購房子是否在預售、銷售範圍。有的房屋開發商已辦理了大產權,此時應看產權證上是否包括了所購房屋。

4、樣板房中少聯翩

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有的開發商設置了樣板房或樣板間。並且該樣板房佈局講究、裝修

精美,往往容易令購房者浮想聯翩,彷彿已置身於自己將來的房子中,被樣板房迷惑,放鬆了很多應該注意的購房問題。結果在購房入住後,發現房屋和樣板房有不小差距。

5、認購書前要盤算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這裏說明一點,簽訂認購書不是房屋預售或銷售的必經程序,建議購房者不要輕易簽訂認購書。如果有的購房者的確看上了某個項目的房子,擔心錯過,必須簽訂認購書,則應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根據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情況;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等條款),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

其次,無論認購書具不具備成爲購房合同的條件,其效力均應根據開發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本身內容等來確定。

再次,購房者在認購書中要明確所交款項是“定金”還是“訂金”,二者法律後果是不同。

6、合同條款多把關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因爲買賣雙方在專業知識上信息不對稱,有時買方並非出於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後在合同履行中處於被動地位。

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對合同條款及專業詞語仔細閱讀、理解,必要時可向房地產專業律師以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進行諮詢。

就合同主要條款說明如下:

(1)關於房屋面積方面的條款。

(2)關於價格、收費、付款額同的條款。

(3)關於房屋質量的條款。

購房者在籤合同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臥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準、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傢俱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質量要求都應涉及到。合同中還可以規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持期等。

(4)關於售後物業管理的條款。

這是購房人在籤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要注意防止物業管理公司變更物業費。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但是,在實際簽約時,很多房地產公司不同意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買受人簽訂有關物業管理協議。對此,買受人應該據理力爭,防止交房時物業公司變更物業費。

(5)關於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條款。

應寫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價金的交付日期、金額和方法。例如交付房價款,是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清。

(6)關於產權登記的條款。

由雙方依規定的日期會同辦理,或委託代理人辦理。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賣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買受人的書面報告,以及繳納的稅單

(7)關於稅費負擔的條款。房屋買賣中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應按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並明確載入合同。

(8)關於違約責任的條款。

這方面內容不細說了,大家都知道怎麼寫。感興趣的我們下來進行交流。

(9)關於不可抗拒力。

簽訂合同時,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僅指自然災害,不包括政府行爲或社會異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擴大解釋,否則,該解釋不具有約束力。並應約定一個告知期限。

出賣人有時提出以下免責條款,買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賣人原因,有關部門延遲發出有關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異常惡劣天氣、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

7、補充協議別嫌煩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內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圖、公共面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說明、裝修標準、遲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說明、公建配套設施以及花園綠地的權屬、物業管理等。建議購房者在簽約時一定不要侷限於格式條款的內容,對有損於自己利益的條款要與賣方協商重新擬訂,對遺漏的事項要加以補充。

8、簽字蓋章祝圓滿

堅持賣方先蓋章,買方後簽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建議在合同上由加蓋騎縫章、過頁章,個人買主過頁簽字。

最好堅持雙方同時蓋章簽字,這開發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時也是對買方的一種尊重,對合同嚴肅性的尊重。

焦點小編教您購房—購房合同陷阱對策面面觀

陷阱1:有些開發商沒有五證或五證不全時,爲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虛假的五證主要是複印件;或者提供小區一期或前幾期的有效五證來出售房屋。

五證不全可能導致買受人不能取得房產證甚至導致購房合同無效。

對策:

1、複印件要注意看原件。

2、有原件要看批准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積的多少。

3、對於承諾證件正在辦理中的開發商,可約定開發商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取得該證件所要承擔的責任。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出賣人保證對出售房屋所持有五證的真實性、有效性。若因此導致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願向買受人承擔已付房款雙倍的返還責任。

陷阱2:建設部格式合同第五條只有對建築面積出現變化的處理,這樣有的開發商會提高公攤面積減小使用面積,而總的建築面積不變。依據合同開發商並未違約,買受人也起訴無據。對策:

1、在合同第三條中寫明確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

2、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攤面積的構成。

3、按套購買使用面積,雙方不涉及公攤處理。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公攤面積的變化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處理:

1、如果實測公攤面積超出暫測面積的,買受人在超出暫測面積的3%以內據實結算,超出3%以上的部分由出賣人承擔相關費用;如果實測面積少於暫測面積,買受人據實結算。

2、買受人對實測面積的承擔,僅在超出暫測面積的1平方米以內據實結算。

陷阱3:建設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條並未說清條款中“規定期限”是指法定還是約定期限,所以其中房產證的辦理取得日期不明。可能導致資質較差的開發商拖延頒證或找各種理由不辦證。

對策:

1、五證齊全的項目一般買受人得到房產證有保證,所以五證不全就免談。

2、將不能辦理房產證中行政機關的原因單列出來,開發商是具體行政行爲的相對人,買受人不能起訴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爲。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如果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其在交房後360日內不能爲買受人辦理取得房產證的,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種方式處理:

1、 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1種第(1)項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承擔責任。

2、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按照本補充條款的第八條出賣人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

如果因買受人不依法交納辦理房產證相關費用的原因,導致出賣人在交房後360日內不能爲其辦理取得房產證的,買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1種的處理方式及違約金計算標準承擔責任。如果因頒證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出賣人在交房後360日內不能爲買受人辦理取得房產證的,買賣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出賣人應當出示蓋有行政機關公章的證明文件,否則視爲出賣人違約。

陷阱4:合同中約定通知義務後(如:交房通知),開發商如期不能履行義務,延期後其可以在售樓部張貼書面公告,卻署名約定日。還將公告辯爲書面通知,以推託自己的責任。對策:

1、將書面通知的形式約定清楚,開發商違約時,買受人就有確鑿證據。

2、如有開發商違約,買受人應一具體的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以備證據。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本合同中所含書面通知義務的,雙方均應以郵政快件的方式通知對方。

陷阱5:開發商開發多個樓盤時,買受人可能買得是位置好的某號樓,可交房時該樓號又變爲相同結構位置不好的樓層。

對策:

1、在合同附件一中,附上小區的平面圖並標明樓號。

2、開發商應在此附圖中蓋章確認。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出賣人應當將出售房屋所屬樓號在小區平面圖中標明,並將小區平面圖粘貼在本合同附件一內加蓋公章。

陷阱6:有的開發商爲了盤活資金往往將土地使用權抵押,進而將所建樓盤抵押。如果此類房屋出售,開發商破產時,買受人得不到房屋。因爲買受人還未得到房產證,不具有物權。對策:

1,在土地管理部門、房管部門查清該樓盤有無抵押記載。

2、要求開發商將合同在房管局備案。

3、要求開發商提供保證責任。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出賣人保證自己所售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況,若因此導致買受人退房,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承

擔已付房款雙倍的返還責任。

陷阱7:《物業管理條例》今年9月1日實施,其中明確規定買受人在購房前開發商要與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否則,開發商就不得出售房屋。潛在的買受人也就有可能依法得不到房產證。

對策:

1、買受人應要求前期物業應以招投標的方式介入。

2、開發商與前期物業簽訂了《物業管理公約》。

3、買受人也應簽訂三方都署名的《物業管理公約》。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出賣人在出售房屋前,應與招投標方式選擇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公約》。買賣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同時簽訂有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署名的《物業管理公約》。陷阱8:如果因開發商的各種原因(如:五證不全、一房二買、又抵又買等)情形導致買受人得不到房屋,買受人的損失範圍沒有界定。然而法律也沒明確具體範圍。

對策:1、根據《民法通則》以及6月1日的《解釋》將實際損失細化。2、對開發商給自己造成的損失準備好證據。

律師建議增加補充條款:

如果因出賣人的單方原因導致退房,出賣方承擔的責任範圍如下:

出賣人的責任範圍:

1、 退還已付房價款及其利息(此利息的計算,如果是一次性付款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如果是按揭付款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2、 賠償買受人從簽訂此購房合同時起到退房時至每平方米售價的升值差價。

3、 賠償買受人對所購房屋的裝飾裝修費用(此費用僅以裝修實物和相關票據爲限)。

4、 對於按揭付款的買受人,出賣人應賠償買受人辦理按揭相關手續的費用(包括:銀行手續費、保險費、評估費、公證費等。

一、單方擴大解約權

實例:《××居商品房認購書》中規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內未能依時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交付首期房價款,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認購書,並不退還定金。”實例:《××花園商品房認購協議》中規定,“認購方應在2014年×月×日之前前往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者視同違約,開發商不另行催告,本協議自然作廢。”

實例:《××花園商品房認購協議書》規定:"若乙方違反協議書中約定之任何條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書,並有權將本協議書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還。"

點評意見:訂立或解除合同必須在當事人自願前提下進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商品房買賣中,買受人遲延履行債務,出賣人要進行催告,催告後,買受人還有三個月的寬限期,如在此期限內仍未履約,方可解約。此外,條款中所謂“違反任何條款”、“未能依時簽署”等內容都不具體明確。這種做法客觀上隱瞞了導致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多種情況,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經營者自身責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或經催告履行債務的可能。上述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責任,單方擴大了經營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剝奪了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

二、任意使用免責權

實例:某房地產公司制定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中規定: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延誤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政府管制及辦證行爲滯後、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壞、大學聯考期間停工或其他

政府規定、施工單位工期延誤、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等。出賣人在交房時告知買受人即可據實予以延期交房。

實例:天津市兩家開發企業共同籌建的某別墅在其制定的商品房補充合同中規定:"房屋採用空心磚建造,而這種空心磚容易產生裂縫。房屋交付使用時,樑、板、牆體等如出現裂縫,乙方不得以此爲由提出訴訟和索賠。"

點評意見: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確實可以作爲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別情況實行部分或全部免責。有些則純屬開發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承建商施工誤期、建築質量責任、因技術上需要更改圖紙、因天氣影響或其他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導致的延誤等,這種情況下應由開發商向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更不能剝奪消費者的索賠權和訴權。其實像大學聯考期間停工、辦證行爲滯後等內容是開發商可以預料並提前做好準備的,不能作爲免責事由。而像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第三人破壞等則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開發商應向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再依法律、依約定向第三人追償。該格式條款私自擴大自己的免責範圍,將第三方對開發商違約的風險轉嫁到消費者頭上,使開發商的逾期行爲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三、違約責任不對等

實例:某消費者投訴稱在購房時所籤購房合同中違約責任一欄有這樣一則內容:“(1)甲方須於××年×月×日前將房產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則每遲交一個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計算罰金,付給乙方作賠償。(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繳清房款,視爲違約,甲方有權從乙方已交購房款中,扣罰10%的金額作違約金,同時不予辦理進戶手續。”

點評意見:上述格式條款對合同雙方支付違約金的額度規定不對等。經營者延期交房必須等一個月後方計算罰金,且額度僅爲消費者已付房款的3%;消費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則立即視爲違約,並扣罰消費者已交購房款的10%作違約金。由於商品房的標的額大,雙方承擔的違約金數額相差懸殊。這種條款的實質是設置陷阱,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消費者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四、認購定金難歸還

實例:成都《××花園商品房認購書》規定:"認購方選擇一次性付款的,應在簽訂上述買賣合同的同時付清全部房款,認購定金自動轉爲房款,逾期者所繳認購定金不退還。"

點評:商品房買賣屬於大宗消費,經營者應爲消費者留有一個合理的"猶豫期",以便消費者深入研究有關資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自主決定是否購房。"猶豫期"內要求退還定金的,不適用定金法則。

五、模糊標的好圈錢

實例:廈門××房地產有限公司在預售房屋時,並未講明所售房屋是精裝修房,而其制訂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中卻加入了不明確的有關精裝修房的條款。

點評:簽訂合同前,開發商有義務告知消費者有關售出房屋真實、全面、具體的情況,包括房屋的裝修標準。該開發商不僅未盡告知義務,而且還在上述補充條款中以不確切的意思表示,模糊合同標的,實質是想套取消費者的裝修款。

六、面積誤差設陷阱

實例:廈門××房地產有限公司制定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面積誤差時,買受人不退房。面積誤差部分雙方按每平米房價款據實結算價款。"

點評:房屋面積出現誤差時,選擇退房、要求賠償、據實結算等是消費者的主要權利。上述條款以雙方約定的名義,爲開發商免除、減輕自己的責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公平交易權,是最爲典型的顯失公平條款。

七、一房二賣搞欺詐

實例:天津××村《購房協議書》規定:"雙方簽訂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若甲方將乙方購房另轉賣給他人,甲方應付給乙方已付房款3%作爲對乙方的經濟賠償。"

點評:一房二賣是典型的欺詐行爲,經營者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該條款免除了經營者責任,剝奪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屬違法、無效條款。

八、虛假宣傳不負責

實例:廈門××房地產有限公司制定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出賣人在買受人簽訂合同前的廣告、宣傳資料(或樓臺盤模型、售樓書或其它載體)中的所有圖片、資料數據、說明等,僅供買受人蔘考,不作爲出賣人的承諾依據。

點評:該條款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商業廣告和宣傳資料成爲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爲其信口雌黃、進行虛假宣傳提供了方便,其內容與法律規定相牴觸,爲無效條款。

九、購房簽約先交錢

實例:廣州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制定的《××居商品房認購書》規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條款5款所列的有關綜合費用時,甲方應與乙方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點評:在籤認購書時,購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約擔保。該條款又規定購房者必須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關綜合費用,才能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實際上顛倒了簽約與付款的順序,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屬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

標籤:購房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