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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勞動合同實用多篇

籤勞動合同實用多篇

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篇一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高律師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據此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了長於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如沒有此前提,則雙方就試用期的約定即使有協商的合意存在,也無法生效,反而會產生試用期期限“被視爲勞動合同期限”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簽訂三個月試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後工資的法律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據此規定,且拋開“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與“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不談,僅討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與試用期工資之間的關係,發現兩者之間存在必須滿足的法律要件,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而非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隨意就兩個數額進行自主約定。換句話說,如果雙方就試用期工資的約定數額未達到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即可能面臨被員工要求承擔“未足額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法律責任。因此,本案中,公司對員工試用期工資設定爲 20xx 元,勞動合同期工資設定爲 3000 元的做法不當。

第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時間前提?

根據相關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前提有兩項: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合法有效的試用期;二是勞動者正處於試用期。兩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於第一條分析結果,公司並未與員工約定合法有效的試用期,因此,當然不能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合同內容要全面

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要仔細閱讀關於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覈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數。

第五,合同內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並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勞動合同簽訂 篇二

單位未籤合同的情況出現在20xx.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根據法不咎既往的法律原則,不適用後來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雙倍工資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要從20xx.1.1起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可以要求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 20xx.1.1簽了一年,20xx.1.1續簽一年,到20xx.1.1如果雙方願意續簽合同,那麼你可以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用了整整4條來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而許多民營企業也在想方設法迴避與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可見合同的期限多重要。

勞動合同的期限在不同的情況下分三種方式確定。

一是雙方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3條明確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之一是“平等自願”;第十三、十四、十五條也強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勞動合同”。何謂平等自願?何謂協商一致?不就是要雙方就合同期限的問題找到一個都能接受的時間段嗎。因此,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據自己所處的情況和需要,提出合同的簽訂期限,只要對方接受就可以。

二是企業說了算。

在勞動關係管理實戰中,一般都是合同簽訂前以及員工願意在企業工作期間,企業都是處在強勢地位(勞動者一旦決意離開企業,尤其是在仲裁或法庭上,勞動者就永遠站在了強勢地位)。換句話,只要勞動者想在這個企業工作,企業就可以說了算。合同籤多長時間,企業意志能左右勞動者意志。

三是勞動者說了算。

勞動者說了算的時候不多,但以下兩種情況肯定是勞動者說了算。

1、企業特想用的人,如企業從其他單位挖的人、企業要留住的人。這些人只要提出要求,企業是不會在合同期限上計較的。

2、法律規定由勞動者決定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c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法律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通過以上了解了勞動簽訂的時間怎樣計算的,您大概瞭解了嗎?如果在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的計算上有不明確的法律問題,比如說在勞動合同的內涵,種類,範本上存在着有不明確的法律問題,可以通過諮詢,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會在第一時間解答您在這方面的疑惑,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簽訂勞動合同 篇三

甲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乙方:

家庭住址:

戶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證號碼:

電話:

宅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固定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崗位

第二條乙方工作地點爲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崗位工作,承擔相應工作

任務(該崗位的主要工作任務及範圍是:

經甲方披露並經雙方充分協商,乙方已經知曉甲方的經營範圍及上述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隨着今後的發展,根據甲方生產或工作需要、或經營方式調整、或根據乙方的能力表現,乙方同意甲方在合同期內對乙方的上述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進行調整和變更。

第三條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工作質量標準。三、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第四條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因工作緊急需要加班或調整工作時間,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乙方參加甲方組織的會議及培訓時間不在此範圍內)。

第五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甲方於每月10日前以貨幣方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金額見本合同附則中的工資明細;

經雙方充分協商,乙方已經知曉並同意執行甲方參照市場標準、結合甲方經營狀況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具體工資標準與乙方的崗位性質和崗位責任相適應,並隨崗位變動進行調整。

第七條乙方加班,應按甲方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無審批手續不得加班。甲方安排加班的補休或加班工資的計發,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和甲方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五、社會保險

第八條甲方應依照國家規定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九條甲方爲乙方創造安全的工作環境,有關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標準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乙方勞保用品待遇按甲方規定執行。

第十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一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其他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瀆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7、員工貪 污、受賄、私吞截留,擅自挪用公司款項的、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產的;

第十四條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本合同,並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上述第十四條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乙方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除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試用期內的,應提前20日通知甲方。乙方在完成工作交接後方可離開崗位。

第十八條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應當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乙方應辦理完工作交接、結清各項費用的手續。甲方應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後支付。

第十九條乙方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或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八、其它事項

第二十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在甲方所在地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乙方在合同期內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不得向任何個人或單位泄露甲方的經營、管理、技術等商業祕密。對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保留索賠權利。

九、附則

第二十二條公司規章制度爲本合同之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通讀上述規章制度並理解其內容,知曉應該遵守的勞動紀律。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乙方確認,甲方有關文書在無法直接送達乙方的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寫的住址爲甲方郵寄送達地址。

乙方經試用期考覈後達到甲方崗位要求的,甲方將正式錄用,轉正工資爲元,明細如下: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檔。

第二十七條附則:在甲方允許乙方發生的違反第十三條之第6條的情況下,公司不做任何處罰。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乙方:

年月

個人勞動合同書 篇四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須至少工作滿一年。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在鄭州從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覈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如有請假情況可提前天通知甲方。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乙方協商並同意。

(三)乙方工作時間一天最少工作9個小時,要把當天手中的事做完。如公司有事而未能上班的扣基本工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日爲發薪日。

(二)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__元__工資爲基數計算,其餘實行多勞多得計45元/件。

(三)需扣乙方第一個月工資中的1000元作爲工作押金,期滿後退還乙方。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方爲乙方繳納工作意外保險費,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此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二)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爲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鑑定,併爲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