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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需要簽訂合同【新版多篇】

試用期需要簽訂合同【新版多篇】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哪些手續 篇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魏某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了試用期是合法的。

這位負責人明確表示,勞動合同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憑證,應一式二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交由勞動者留存一份。根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合法的。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單獨決定,且不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同時還應公平、合理、合乎實際。

據介紹,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原勞動部《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第三條的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向職工索賠。

試用期需要籤合同嗎 篇二

爲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試用期不僅要籤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有多少個月都是有講究的。

勞動合同期限內必須包括試用期

案例:將於今年7月畢業的大學生小玲,已經與一家企業達成就業口頭協議,不過公司要求小玲從現在開始進入公司上班,表示這段時間可以作爲一年試用期的一部分。至於正式的勞動合同,則要等小玲試用期結束成爲正式員工的時候再籤。

在法律基礎課上,小玲曾學過,企業使用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自己不過是試用期,不籤合同似乎也有道理。這合同到底該籤還是不籤?

解答:有關專家明確表示,“使用員工就必須籤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限,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但是試用期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且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試用期的長短,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比如小玲的單位說工作頭一年爲試用期,這是不妥當的。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另外,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籤勞動合同利於保護勞資雙方

案例: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卻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滿之後,用人單位認爲試用合格,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爲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係。

解答:有關專家表示,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同樣應該依法爲員工參加社保,一些單位以試用期爲理由而逃避給員工參加社保,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其實,試用期籤勞動合同不僅可以保護員工,對於用人單位同樣也是一種保護。如果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爲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因爲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因沒有合同約定期限,就不存在終止合同,而只能比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專家提醒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實際上也可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切莫自作聰明,以爲不籤合同就可逃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