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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

大棚租賃合同

承租方(乙方):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大棚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基本情況

出租地位於 ,大棚面積爲:@@平米/個,共租賃@@個,總租賃建築面積爲@@㎡。

第二條大棚用途

乙方租賃該大棚用於@@@生產相關活動,不得從事合同約定外的經營以及非法經營或違法活動等法律禁止之行爲。若要改變大棚用途,應經過甲方書面同意。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租賃合同爲年。

第四條租金

每個大棚租金爲/年。

第五條付款方式

租金按年結算,由乙方於每年 交付給甲方。

第六條甲方對大棚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大棚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維修養護責任

1、大棚使用過程中,由於大棚建設質量維修問題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非因建設質量問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2、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大棚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並負責賠償損失。

3、乙方應履行安全管理責任,保持良好安全生產環境,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方針,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遵守甲方關於安全的規章制度

4、乙方對出租大棚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對發生在出租大棚的各類事故承擔法律責任。

5、乙方應加強對員工的防火、防盜、安全用電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6、乙方應加強日常的安全監督管理,經常進行檢查。

7、乙方不得在大棚內存放有放射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等危害性物質;不得使用明火作業;不得進行有其他安全隱患的行爲。

8、乙方要保證各消防通道的通暢,不得損壞消防設施、監控設施等安全器材。

第八條裝修和改變大棚結構

1、裝修設計方案需經甲方通過並書面同意後才能實施。

2、乙方不得隨意損壞大棚設施,乙方若因辦公需求,需改變大棚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置對大棚結構影響的設備,其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投資由乙方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或向甲方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3、乙方若需在租賃大棚外(限於租賃範圍)設立廣告、引導等標誌、展示品等的,需經甲方書面同意並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關於大棚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大棚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並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包含但不限於水、電、網、物業等費用:由乙方根據生產經營自行繳納。

2、保證金¥100000 元,簽訂合同15日內繳納,合同期滿後如無欠繳費用,甲方應予以退還。

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大棚有關的費用,或政府有關部門對上述費用的收費指導價進行調整,超出上述價格的部分,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條出租大棚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可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出租大棚所有權,但大棚所有權發生變更不得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對轉讓後的大棚所有權人繼續有效。

2、乙方若需將租賃大棚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乙方不得轉租、轉借該租賃大棚。

第十一條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後,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在合同終止後【10】個自然日內將大棚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2個月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滿前1個月內向乙方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續簽租賃合同並繳納租賃費。

第十二條大棚出售

1、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如出賣大棚,須提前1個月通知乙方。

2、甲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的,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甲方在轉讓大棚時應向受讓方講明大棚租賃情況,以免因大棚的轉讓而影響乙方的使用。

第十三條提前終止合同

1、協商一致終止: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2、乙方違約終止:租賃期間,因乙方違約甲方提出終止合同的,可隨時書面通知乙方解除。

3、不可抗力、公共利益終止:如因公共利益、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登記備案的約定

本租賃協議如需備案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有關證明文件向租賃大棚所在地的大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內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即爲違約,無論守約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違約方都應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2、乙方有本條第6項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於本合同項下6個月租金。

3、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3個月通知甲方,未到期租金不予退還。

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租金的,每遲延一天應向甲方支付本期租金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5、本合同到期後,乙方未及時返還租賃大棚的,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當期之日租金標準向甲方支付實際拖延天數的租金。拖延滿30天的,除應按照租賃協議交納租金外還應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於本合同項下3個月租金。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並收回大棚,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a、擅自將承租的大棚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b、擅自拆改承租大棚結構或改變承租大棚用途,損壞大棚結構及設備的;

c、欠租金累計達3個月;

d、無正當理由閒置達2個月;

e、利用承租大棚進行違法活動;

f、故意損壞承租大棚,經甲方警告後不進行恢復、修繕的,或修繕達不到建築原質量的。

7、甲方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直接及間接損失、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調查費等費用,甲方有權將乙方應承擔的違約金及損失從任一筆應付款項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追償。

第十六條

1、乙方送達地址:

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2、乙方保證上述聯繫方式真實有效。無論是否發生糾紛,乙方保證甲方及包括但不限於法院等任何第三方按上述聯繫方式向乙方郵寄的文件、物品能有效送達乙方,若出現拒收、代收、被退回等情形,均視爲乙方已有效簽收。乙方變更上述聯繫地址應提前七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大棚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爲準。

第十九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本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合同簽訂之日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乙方爲自然人的,則由該自然人簽字)予以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大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無正文,爲簽字頁)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標籤:大棚 租賃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