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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工作報告多篇

行政複議工作報告多篇

【第1篇】關於行政複議工作自查報告

一、政府重視、領導支持,強力推進行政複議工作

在具體工作中,縣法制辦根據工作實際,不定期主動向分管縣領導彙報行政複議工作的開展情況,同時,縣政府分管縣領導也積極支持和督促縣法制辦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複議案件,認真負責地簽署行政複議法律文書。對於以縣政府名義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由縣長簽署授權委託書,委託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出庭應訴。

爲落實全國行政複議工作座談會精神,自我縣將依法按程序行政,違法導致行政複議作爲縣政府對縣級行政執法部門的目標考覈扣分內容。縣政府將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等要求納入縣政府對各執法部門的年度目標考覈內容。同時,縣政府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如發生不按程序辦事導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執法人員不亮證執法經舉報覈實的或是執法人員嚴重違法的,均作爲扣分依據,確保了政府政令暢通和法制層級監督到位。

二、暢通渠道,依法辦理行政複議案件

在縣政府分管領導的重視和支持下,近兩年來,縣法制辦對受理的重大行政複議疑難案件,積極組織、協調召集相關單位負責人,專題研究依法解決案件所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強化行政監督、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主渠道作用。

(一)積極受理、辦理行政複議案件。自我縣共辦理行政複議案件6件,行政複議案件總體數量少於行政訴訟、信訪案件。(均爲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提起行政複議),其中受理1件(但以申請人書面撤回申請而終止複議),因申請人不能補正材料不予受理1件,另外1件轉州政府受理。縣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5件,其中未經複議直接起訴4件,經複議後申請人對複議結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1件。行政複議案件量有所上升,截至5月上旬,縣法制辦已受理行政複議案件3件,其中2件因申請人撤回申請而終止複議,1件尚在辦理中。同期,縣人民法院受理州中院發回重審的行政訴訟案件1件。

(二)依法積極應訴行政複議。縣政府作爲劉安淑申請州政府行政複議案件的被申請人,在收到州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後,縣法制辦受縣政府縣長委託,在縣國土資源局的支持配合下依法積極進行了複議答辯,提交了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依據、證據及其它有關資料,最終取得了州政府維持縣國土資源局根據縣政府批覆所作出通知的行政複議結果。隨後,因申請人對州政府複議結果不服,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縣法制辦再次受縣政府委託,代理應訴,在訴訟過程中因原告方在另一起民事訴訟中經法院主持與被告方調解成功而主動撤回行政起訴,該行政訴訟案終止。

三、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

(一)健全機構,配齊人員。

我縣由於機構改革的需要,主要由縣政府辦公室1名副主任兼職具體抓政府法制工作。近年來,爲了加強縣政府法制工作力量,縣政府辦公室還指定了1名祕書兼職負責。同時,縣政府還聘請了一名常年法律顧問,負責法律指導性工作。

縣編辦發文正式設立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並作爲正科級行政機構掛牌在縣政府辦公室,設法制辦公室主任1名(由1名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員在縣政府辦公室祕書中調劑2名。在正式設立後的縣法制辦職能職責中,承擔縣政府的行政複議工作是一項重要職能。

隨着國務院《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頒佈,爲進一步加強我縣行政複議能力建設,縣政府重新選配了新的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法制辦公室主任。根據縣法制辦工作的開展和形勢發展的需要,縣編辦發文爲縣法制辦增加1名行政編制,增設專職副主任1名。爲法制辦配備了1名具有律師資格的年輕幹部作爲專職副主任。目前,我縣行政複議工作人員的配備基本能保證一般案件的承辦,保證行政複議工作正常進行。爲了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縣法制辦正積極向縣編委報告,爭取新增1名行政編制,確保重大複雜案件由3人承辦。

(二)切實保證經費和用車需要。

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正式設立以來,作爲縣政府辦公室的掛牌單位,工作經費每年都由縣財政統一撥至縣政府辦公室賬戶。近年來,不論是法制辦的工作人員參訓、購買行政複議信息報備軟件,還是行政複議辦案、行政出庭應訴,縣政府辦公室對法制辦公室經費的支出都非常支持,採取據實列支的做法。並先後爲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配備了2臺微機、1臺打印機、2部電話,兩套辦公桌、櫃、沙發和飲水機等。在車輛使用上縣政府辦公室統一調度,確保了法制辦公室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克服人少事多困難,紮紮實實開展基礎工作

(一)行政複議信息管理系統健全並投入使用。

縣政府法制辦購置了國務院行政複議信息報備系統。同年8月,縣法制辦主任認真參加了在溫江舉辦的全省行政複議信息報備管理系統培訓,學習了系統的操作和管理,適應了國務院法制辦對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工作的新要求,確保了底我縣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信息全部實現微機管理報備,案件的相關數據做到了真實、及時、準確無誤。

(二)積極支持行政複議人員參加上級培訓。

在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的支持下,我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參加了全省《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培訓班,爲儘快進入角色、提高複議工作能力打下了基礎。12月初,縣法制辦主任和政府辦1名兼職祕書參加了州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的法制工作人員培訓班。通過培訓,我縣法制辦的人員在受理和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能力上有了較大提高。

(三)嚴格複議文書格式,規範化管理檔案。

縣法制辦所有行政複議案件的法律文書均使用國務院法制辦擬定的示範格式文書。每年年初,縣法制辦都對上一年的文書材料嚴格按檔案建檔要求,進行規範化歸檔管理。

(四)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監督和管理。

縣法制辦對全縣行政執法人員基本情況進行了清理,並錄入微機建立電子表格實行動態管理。自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年檢工作;針對近年來我縣執法部門部分人員崗位變動大,新上崗執法人員亟待培訓提高執法素質的情況,牽頭組織對縣級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集中進行了《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內容的培訓,考試合格人員方向州法制辦報請辦理行政執法證。培訓73人,其中新申領、換髮證件人員61人,培訓後全部通過資格考試,縣法制辦及時按要求和程序向州法制辦申請新辦、換髮了行政執法證。

縣法制辦擬對執法證到期、新辦證的260多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通用法律知識培訓。

五、我縣行政複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是行政複議人員不足。目前我縣法制辦主任、副主任均兼有政府辦的工作,人力、精力與行政複議案件不斷增多的任務不相適應。目前,縣政府正努力爭取解決1名行政複議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並將及時爲縣法制辦配備1名政治覺悟高、工作責任心強、懂法律業務的工作人員。力爭達到行政複議一般案件2人承辦,重大案件3人承辦的要求。

二是行政複議審理方式相對簡單。由於人力所限的原因,我縣目前的行政複議審理多爲書面審理,尚未建立行政複議庭。今後,爲確保審理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針對個案進行實地調查,覈實證據的工作應當加強。對重大、複雜案件儘量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三是行政複議案件少導致行政複議強化行政監督、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羣衆對行政複議法及相關法規還不十分了解,不知道行政複議不收費等便民原則,一些行政管理相對人對上級行政複議機關撤銷或變更下級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持懷疑態度,存在信訪不信議心理,以致衆多羣衆放棄行政複議的權利救濟方式。下一步,我們將加大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建立行政複議機構與法院、信訪、監察等部門的聯繫溝通制度。對屬於或者可以行政複議的案件但當事人到法院、信訪、監察等部門起訴、申訴的,請上訴部門進行案件代收或申請轉送。

【第2篇】行政複議附帶行政賠償案件應分開受理的工作報告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一款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爲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由此可以看出,申請人在提出複議申請時可以“一併式”提出行政賠償。但如何受理兩部法律都沒有更詳細的規定,這給具體審查工作帶來了不便。筆者結合實際審查活動,認爲行政複議附帶行政賠償應分開受理。

一、分開受理是由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的受理標準不同決定的

《行政複議法》第二條、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就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這種認爲只是申請人的一種主觀標準而拘泥於其權益是否真正受到侵犯。行政賠償則不同。《國家賠償法》第二、三、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可見,要求賠償的前提必須是行政行爲違法,這是一個客觀標準。同時,違法行政行爲必須造成實際損害,如果只有違法行爲,沒有造成相對人實際損害,就不予賠償。此外,《國家賠償法》的賠償,僅限於已侵犯了相對主體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財產權三方面,如公民的政治權、教育權、名譽人格權、精神損害,則不依該法規定。

二、分開受理是由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的審查方式不同決定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我國行政複議審查方式一般有二種:一是書面審查,主要是就申請人、被申請人所提交的全部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壓濾機濾布二是綜合式審查,即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複議機構認爲必要時,可以調查瞭解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在實踐中,絕大多數行政複議案件都是通過書面審查結案的。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不是書面審查的必經程序,可採取也可不採取,應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實際情況而定。《行政複議法》、《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的審查方式都沒有規定,但行政賠償要查明實際損害的程度、損害結果與違法行爲之間是否有直接關係,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等問題,僅憑書面審查很難查清案件事實,也不能保障賠償申請及時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實踐中,審查機關多采用“庭式”審查,要求申請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按要求到場進行當面調查和言辭辯論,使當事雙方充分發表意見,濾布當場覈定證據,查明案情。

三、分開受理是由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的審查對象及舉證責任不同決定的

1、審查對象不同。行政複議審查是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行政賠償審查的是違法具體行政行爲所造成的直接損害。行政複議作爲行政機關內部自然糾錯的層級監督的一種制度,審查包括合法性審查、適當性審查。在對其合法性審查時應注意,一是行政機關行使的是否是法定職權;二是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符合客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三是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四是程序是否合法。適當性審查是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公平、合理的問題進行的審查。行政賠償審查對象是在具體行政行爲已被確認違法後,查清受害人的損失程度,與違法行政行爲的關係以及如何進行賠償等問題。

2、申請人舉證責任不同。《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於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第二十中條規定: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利用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證據。結合我國行政複議原則採用書面審查的規定,可以認爲申請人除特殊情況不承擔舉徵責任。行政賠償的舉證責任不能適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負舉證責任的原則,也不能參照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應負初步舉證責任:

(1)申請人應對具體行政行爲的違法性負舉證責任;

(2)對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被申請人應對實施的行爲合法或未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爲以及違法行爲對損害結果無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四、分開受理是由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適用程序和請求時效不同決定的

1、行政複議不能適用調解程序,行政賠償可以適用調解程序。《行政複議法》、《國家賠償法》均未對是否適用調解作出相應具體規定。筆者認爲行政複議活動不適用調解程序基於以下二點:一是被申請人的職權是國家賦予的權力,任何機關或者個人都無權轉讓或放棄,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中的“自由”,是在一定幅度和範圍內根據酌情事由履行的選擇權,不是處分權。二是複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本身不存在協商的問題,如果具體行政行爲合法、適當就應當維持,反之,就應撤銷或者變更,否則就是違法。行政賠償則不同,因其雙方都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允許調解,有利於保護受損害方的處分權。此外,允許行政複議機關就賠償數額和方式等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進行調解,協調互讓,對賠償達成一致意見,有利於賠償及時履行。

2、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的可訴性不同。行政複議中,只要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爲時,就可能成爲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而在行政複議附帶行政賠償中,對複議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儘管法律未明確確定是否可訴,筆者認爲不能以複議機關爲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其理由:一是複議機關既然做出了賠償決定,就確認了具體行政行爲違法,使受害人請求賠償成爲可能。二是《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了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爲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3、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的請示時效不同。法律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應當是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而行政賠償請求時效爲兩年,並且從具體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分開受理、分別製作複議決定和行政賠償決定有利於簡化法律文書保障申請人的請求權,方便行政機關製作決定。

綜上所述,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的具體規定程序等不同,從方便受理審查、方便當事人行政權利考慮,行政複議附帶行政賠償應分開受理。

【第3篇】基層行政複議工作調研報告

近年來,基層政府和部門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積極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糾正了一批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系統內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羣衆的關係,維護了政府形象,爲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了積極貢獻。但通過對近年來基層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審查和行政複議能力建設情況進行分析,我們發現當前的基層行政複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一、基層行政複議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行政爭議日益增多與行政複議受案數量徘徊不前的矛盾突出。

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轉型進程的加速,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複雜化,羣衆依法維權意識不斷提高,行政爭議呈現日益增多的趨勢。但縣級政府行政複議案件總體呈現數量少、類型單一的特點,主要集中在工傷認定、治安管理等方面,與行政侵權信訪案件不斷攀升、行政訴訟案件不斷增長相比,還有很大差距。行政複議受案數量徘徊不前,與近年來基層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水平確實得到了很大提高有關;但也不能否認,它在某種程度上也折射出行政複議制度的公信力比較差的問題,也反映了行政複議在人民羣衆心目中的位置不高的問題。

2、依法行政壓力不斷加大與行政複議能力偏低的矛盾突出。

“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作爲基層的縣級政府處在依法行政的第一線,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環節。同時,隨着近期一系列法律法規,如物權法、城鄉規劃法、勞動合同法等相繼頒佈實施,特別是於2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被告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除外)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縣級政府依法行政的壓力空前加大。相對於目前的壓力,基層政府和部門在行政複議人員配備、機構隊伍建設、經費投入等方面,還存有很大不足;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發展很不平衡。基層政府和部門行政複議能力相對偏低,行政複議制度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積極作用還沒有充分有效發揮。

3、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複議辦案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與行政複議配套制度不健全的矛盾突出。

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日益增強,對行政複議辦案質量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簡單的書面審查等辦案方法,已不能滿足他們的訴求。近年來,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在複議聽證、質證、調解和現場調查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積累了大量經驗,也取得了顯著成效;但與之相配套的制度仍未完全建立起來。如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一些重大、複雜的案件,行政複議機構認爲必要“可以實地調查覈實證據”,但“何爲重大、複雜案件”、“依何程序調查取證”等問題,則沒有具體可操作的規程,行政複議工作人員只能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判斷,主觀隨意性較大。同時,限於基層條件差、經費少、人手短缺等原因,許多制度落實很難到位,行政複議工作難以滿足當事人日益增長的需要。

二、關於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對策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頒佈實施,爲行政複議提供了重要的發展機遇,如何抓住機遇,創新工作思路,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制度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是擺在基層政府面前的一大課題。

1、要在輿論宣傳方面下功夫。

採取多種形式、多種方法加大宣傳,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複議輿論氛圍,使廣大人民羣衆瞭解並熟悉行政複議受理範圍和條件,敢於和善於運用行政複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解決“不知告、不會告、不敢告”的問題。

2、要在提高辦案質量方面下功夫。

辦案質量是行政複議的生命,只有高質量的辦案才能樹立起行政複議制度的公信力。爲此,要把提高複議辦案質量作爲一項長期性工作來抓。一是要強化紀律制度,從制度上約束行政複議工作人員廉潔自律,秉公辦案,防止辦“關係案”、“人情案”。二是要建立複議職責考覈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承辦人、負責人的責任,出現質量問題,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3、要在完善制度建設方面下功夫。

以貫徹落實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爲契機,進一步完善複議質證和調解、和解制度,圍繞行政複議聽證制度、調查制度、簡易處理、集體會審、重大案件備案制度等進行調研,爲複議制度建設增添活力。

4、要在加強機構隊伍建設方面下功夫。

要發揮行政複議在防範和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就必須加強行政複議機構隊伍建設,提高行政複議機構工作能力。一是在硬件建設上,要向行政複議機構重點傾斜,切實落實行政複議辦案場所、經費及車輛等物質保障。二是要加強行政複議工作人員的培訓,全面提高複議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立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羣衆滿意的專業行政複議隊伍。